在我们这个富于思考的和论辩的时代,假如一个人对于任何事物,即使是最坏的、最无理的事物,不能说出一些好理由,那他还不是一个高明的人。世界上一切腐败的事物之所以腐败,无不有其好理由。
——黑格尔
本期目录
工作日的界限如何确定?
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吗?资本主义对剩余劳动的追逐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有何不同?
如果资本的增殖依赖于工人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那么资本为什么可以不顾工人的寿命而肆意掠夺他们的劳动力?
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关于工作日的阶级斗争是如何发展的?
对工人权益的最初保护来自工人本身的斗争吗?
马克思所规定的“劳动力价值”是实证的还是规范的?
工作日的界限如何确定?
工作日的下限是工人生产自身劳动力价值所需的时间,少于这个时间资本家不仅不能获得利润,还要亏损;其上限首先取决于劳动力的身体界限——一天只有24小时,工人除了工作外还要花费时间进行其他维持生命的必要活动——还受到道德界限的制约,即工人需要有时间满足精神和社会需要。
然而,在上下限之间,工作日的长度是有高度弹性的,那么在这个界限之内,工作日的长度由什么来决定呢?对于资本家来说,他要“坚持他作为买者的权利,他尽量延长工作日,如果可能,就把一个工作日变成两个工作日”;而对于工人来说,他要“坚持他作为卖者的权利,他要求把工作日限制在一定的正常量内”,这里的正常量是指劳动力的正常耐力和健康发展所容许的限度,超过这一限度就要对劳动者的寿命造成损害。“于是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在平等的权利之间,力量就起决定作用。”因此,工作日的界限取决于全体资本家即资本家阶级和全体工人即工人阶级之间的斗争和力量对比。
(这里的意思似乎是说,在工作日超过一定界限的情况下,劳动者获得的工资没有办法使劳动力维持正常的再生产,那么显然暗含着如果劳动时间长、强度大,劳动力恢复再生产需要的资源就多,其劳动力价值从而劳动者获得的工资也就要高,或者说必要劳动时间就更长;然而,在前面考虑绝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却隐设无论工作日的长度如何变化,必要劳动时间都是不变的(劳动力商品的神奇之处不正在于此,同样是吃两个馒头,既可以干2小时,也可以干8小时),改变的只有剩余劳动时间(尽管在后面考察相对剩余价值的生产时谈到劳动力价值的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只是因为生产劳动者必要生活资料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变化,而与劳动者的劳动时长无关;在劳动力价值理论中,劳动力价值和劳动时长是相互独立的)。那么,劳动力价值或工资究竟和劳动时长有没有关系?)
剩余劳动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吗?资本主义对剩余劳动的追逐与其他社会形态的有何不同?
剩余劳动的实质是劳动者在维持自身生活所必需的劳动时间以外追加超额的劳动时间来为生产资料的所有者生产生活资料(这个所有者可不可以是劳动者自身?)。因此,凡是存在生产资料垄断权的地方,都存在剩余劳动,它不是资本主义特有的,在资本主义之前的各种社会形态也存在(在所谓资本主义之后的某个阶段存不存在呢?)。
但是资本主义对剩余劳动的追逐与以往的社会形态有所不同。首先体现在限度上。在产品的使用价值而非交换价值占统治地位的社会形态,对剩余劳动的欲求或多或少会受到个人需求范围的限制;而在剩余劳动表现为剩余价值形式的资本主义社会似乎有对剩余劳动无尽的贪求(可参看资本论|第3期:第一册第一篇第二、三章中的几个问题;资本论|第4期:第一册第二篇货币转化为资本)。其次体现在方式上。在前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往往是分开的——如劳动者在一年中有一部分时间是在自己的土地上为自己劳动,有一部分时间是专门在地主的土地上为他劳动;而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剩余劳动和必要劳动融合在一起了”,全都同时表现在工人一个工作日中劳动时间的每一分每一秒(可参看资本论|第6期:第一册第三篇第六、七章不变资本、可变资本和剩余价值率),因此“资本家对剩余劳动的贪欲表现为渴望无限度地延长工作日,而领主的贪欲则较简单地表现为直接追求徭役的天数。”
如果资本的增殖依赖于工人劳动力发挥作用的时间,那么资本为什么可以不顾工人的寿命而肆意掠夺他们的劳动力?
因为资本的增殖依赖的是“工人”,而不是“单个工人”。总是存在同资本增殖需要相比较的“过剩人口”,使得单个工人由于过劳而导致的劳动力衰亡可以迅速由过剩人口进行补充。虽然这样会导致整体工人阶级的健康和寿命随着代际的推移逐渐衰竭,但单个资本是不考虑这些长远事宜的。“我死后哪怕洪水滔天!”即使个别资本家对工人怀有善意,以减少劳动的形式向工人让渡一部分利润,竞争规律也会马上将他淹没在市场的洪流之中。
因此,“资本是根本不关心工人的健康和寿命的,除非社会迫使它去关心。”
(第一,这里指出单个资本不考虑整体工人阶级的代际延续,是合理的,那么在规定劳动力价值的时候为什么要将工人养育子女的部分也算入呢?第二,这里隐藏了一个前提是,工人的健康和寿命对于利润来说是无关的甚至是负关的,应该说这些确实适用于早期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但效率工资理论提出了不同的见解。第三,那么这些过剩人口是怎么产生的呢?)
资本家和工人之间关于工作日的阶级斗争是如何发展的?
在资本主义初期,劳工法是努力延长资本家能够支配工人的劳动时间。因为从旧生产方式脱胎出的工人还未养成漫长严酷的工作习惯,资本“由于刚刚出世,不能单纯依靠经济关系的力量,还要依靠国家政权的帮助才能确保自己吮吸足够数量的剩余劳动的权利。”
这种情况经历了几个世纪,资本才慢慢将工作日延长到正常的最大极限(马克思认为是十二小时)。然而,随着大工业的出现,工作日的延长“开始了一个像雪崩一样猛烈的、突破一切界限的冲击。习俗和自然、年龄和性别、昼和夜的界限,统统被摧毁了。”工人也随之开始反抗。在不断的反复、妥协之间,工作日的长度才渐渐得到限制,休息的时间、童工和女工的权利才逐渐得到保障。
(值得注意的是,成年男工权利的保障要远远晚于童工和女工的权利保障,反而随着童工和女工权利的保障而受到更严厉的剥削转移。这就很奇怪,资本主义不是父权制的吗?儿童和女性的权利保障是因为她们阶级斗争的力量最强吗?)
对工人权益的最初保护来自工人本身的斗争吗?
马克思承认,在最初争取对工人权益的保护时,工人自己是“一直采取守势”的。从书中所举的例子来看,最初为工人奔走呼号的是社会改革家、工厂视察员。那么这些人是工人阶级吗?他们是因为自身处在阶级对抗中,受到了资本家的经济剥削才这样做的吗?
当然,按照万能的阶级史观,把他们对工人权益的维护解释为“敏锐的资产阶级预见到并延缓自己死亡命运的伪善就好了”。
马克思所规定的“劳动力价值”是实证的还是规范的?
现实中,工资不是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的。马克思自己承认,有时资本家将工资压至劳动力价值之下,有时又容许工人阶级把自己铸成的金锁链稍稍放松一些。因此,劳动力价值不是个事实判断。
那么是价值判断吗?资本家“应该”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吗?或资本家按照劳动力价值支付工资是正当的吗?似乎也不是。如果是这样,那么在道义上怎么去支持争取缩短工作日或者提高工资至劳动力价值之上从而夺取“属于自己的”剩余产品的工人运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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