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第4期:第二篇论功劳与过失,即论奖赏与惩罚的对象

文摘   2024-11-20 22:09   湖北  
当我们被自然女神的原则引导去增进某些凑巧是某一精巧开明的理智也会建议我们去追求的目的时,我们很容易把让我们得以增进那些目的的情感与行为归因于那理智,把那理智当成是那些情感与行为的动因,乃至把事实上属于上帝的智慧造成的结果,想成是人类的智慧的结果。

——亚当·斯密


本期目录

·斯密是怎样反对所谓理性建构的?

·什么样的行为该受奖赏或惩罚?

·成为适当的感激或怨恨对象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共情感是如何在判断行为的功过方面发挥作用的?

·赞许合宜与赞许功劳之间有何不同点?

·仁慈与正义这两种美德有何差异?

·“公正的旁观者”是如何对人的自利行为进行限制的?

·正义法律的三个层次是什么?

·行为的后果如何扭曲我们对功过感的判断?

·自然为什么允许这种扭曲存在?(或这种扭曲实际上带来了哪些好处?)


斯密是怎样反对所谓理性建构的?

斯密认为,虽然人类自然被赋予一种想要保全社会与希望社会繁荣的愿望,但造物主并非将它寄托于人类的理智,即让每个人都意识到怎样做最有助于这个目的的达成;而是赋予人类一种本能,使他们追逐某些看似浅近的行为,最终却能无意地推动整体目的的达成。

“譬如,自卫以及种族繁衍,似乎是自然女神在形塑所有动物时所图谋的伟大目的。人类被赋予一种愿望,希望那些目的实现,以及一种本能,厌恶那些目的受挫;被赋予爱惜生命,以及害怕死亡;被赋予希望种族永久延续,以及厌恶种族完全灭绝的念头。但是,我们虽然这样被赋予对那些目的有这么强烈的欲望,然而,自然女神并未把找出适当手段以达成那些目的的工作,信托给我们的理智,要这理智以它特有的慢吞吞又不确定的方式去摸索与判断手段是否适当。事实上,自然女神已经引导我们凭着根本与直接的本能达到大部分的那些目的了。饥饿,口渴,使两性结合的那种激情,喜欢快乐,害怕痛苦,促使我们施用那些手段,就只为了它们本身的缘故,而完全没考虑到它们倾向产生自然界的伟大主宰意图借由它们产生的那些仁慈的目的。”

用制度经济学的话来讲,斯密是坚定的制度演化论而非制度构建论者,即认为好制度是通过多主体的长期互动而自然无意识地演化出来的,而不是一个全知全能的仁慈中央计划者设计出来的。

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指出,当社会的正义或道德受到某些随便习惯的损害时,最先激发我们去反对这些习惯的,并不是对社会福祉的考量,而是源于我们内心对它们的天然憎恨;我们对个体的关怀,并不是源于我们对群体的关怀,相反,我们对群体的关怀是由我们为所有构成群体的不同个体的关怀混合在一起形成的。“任何人,即使是最愚笨、最不会想的那些人,都憎恶诈欺、背信与不义,并且乐于看到它们受罚。但是,很少有什么人仔细想到正义对社会存在的必要性,不管那必要性看起来是多么的明显。”人人都知道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并不是因为他们都认识到这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基石,而可能只是照顾自己的利益,或只是基于一种朴素的天然同情,但最后,我们的这种自然倾向却现实地维系了社会。

在国富论中,“看不见的手”的经典隐喻实际上就是以此为哲学基础的,同时斯密在谈到货币制度的形成时也具有这样的观点。

这旗帜鲜明地突出了苏格兰学派反对唯理主义的立场,是对一种“致命的自负”的警惕,这种传统一直延续到哈耶克等人。


什么样的行为该受奖赏或惩罚?

感激或感恩是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奖赏某个人的情感;怨恨或愤怒则是最立即直接促使我们去惩罚某个人的情感。因此,“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奖赏,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感激对象;同样的,某一行为必定显得该受惩罚,如果它看起来是适当且被认可的怨恨对象。”


成为适当的感激或怨恨对象的三个条件是什么?

“第一,它必须是感激或怨恨的原因”(比如张三打了你你却去惩罚李四,李四并不是你产生怨恨的原因);“第二,它必须能够感觉到那些激情”(比如你对着一块绊倒了你的石头发火,石头并不能感觉到你的怨恨);“第三,它不仅必须已经引起了那些激情,而且它也必须是基于某种或者被人赞许或者遭人非议的意图才引起那些激情的”(比如虐待战俘,他们既是引起怨恨的原因,也能感受到怨恨和疼痛,但是他们行为的意图可能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保家卫国,而这种意图是合宜的)。

这样, “出自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产生善果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奖赏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感激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感激。出自不适当的动机,并且倾向造成伤害的行为,似乎是唯一当受惩罚的行为,因为只有这种行为才是人们认可的怨恨对象,或者说,只有这种行为才会在旁观者心中引起同情的怨恨。”


共情感是如何在判断行为的功过方面发挥作用的?

功过感,即觉得某一行为值得奖赏或惩罚的这种感觉,是一种复合的感觉:一方面,我们对行为人的动机合宜与否有着直接的同情或反感;另一方面,我们对受影响者的感激或怨恨有着间接的同情。当行为人动机善良,且结果有人受惠,那么我们既有对行为人目的合宜的共情,又有与受惠者感激的共情,便自然觉得该行为值得奖赏;反之亦然。

那么,当行为的动机和后果发生背离时,我们对行为进行评价的自然倾向是什么?

斯密认为,动机大于结果,或我们对动机的共情支配我们对结果的共情。他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无论多么有益,如何激起受益者心中的感激,但只要它的动机不合宜,便不会激起我们对感激的同情,也不值得奖赏;反之,无论行为人的行为多么有害(例如刽子手使犯罪者失去了生命),多么激起受害者心中的怨恨,但只要它的动机合宜,便不会激起我们对怨恨的同情,也不应予惩罚。


赞许合宜与赞许功劳之间有何不同点?

对于赞许合宜而言,我们必须觉察到行为人的情感与我们的相一致;而对于赞许功劳而言,即使真实的受惠者没有心怀感激,也不会影响我们对于施恩者是否有功的感觉,只要我们在设身处地体会受惠者的处境时,自己兴起了感激之情。因此,我们的功劳感似乎是建立在某种虚拟的同情基础上。


仁慈与正义这两种美德有何差异?

仁慈是自由随意的,不能加以强迫,仅仅有欠仁慈,不致受罚,因为不至于实际做出绝对的坏事,仁慈不是支撑社会的基础,只是为它增添光彩的装饰品;而正义则是撑起整座社会建筑的主要柱梁,它不是个人可以随意自由决定是否遵守的,违反正义就是伤害,而且这伤害出于一些自然不会被赞许的动机,因此违反正义是怨恨的适当对象,也是惩罚的适当对象。

高度的仁慈值得奖赏,而遵守正义并不值得奖赏,它是合宜的,该受赞许,但它没带来任何绝对实际的好处,只是一种消极美德。对适当仁慈的违背该受责备,而对正义的违背可以强制惩罚或阻止,二者必须小心地区分开来。 


“公正的旁观者”是如何对人的自利行为进行限制的?

“虽然每个人自然都偏好他自己的幸福甚于他人的幸福,但是,任何公正的旁观者绝不可能赞许,我们以牺牲他人为代价,放纵我们自己的这种自然的偏好……虽然每个人,根据这一则谚语,对他自己来说,就像是全世界那样的重要,然而,对他以外的人来说,他只不过是其中最微不足道的一小部分。虽然他自己的幸福,对他来说,比全世界其余人类的幸福更为重要,然而,对其他每个人来说,他的幸福却不会比其他任何人的幸福更为重要。所以,虽然每个人,也许真的在他自己的心里,自然而然地喜欢自己甚于喜欢全世界,不过,他却不敢在众人的面前,直视他们的眼睛,声明这是他的行事原则。他觉得,在这种偏好上,他们绝不可能赞许他。这偏好,对他来说不管是多么的自然,但是,对他们来说,必定总是显得极端过分。当他以他心知肚明别人会怎样看待他的眼光来看待他自己时,他看到的是,对他们来说,他只不过是众人当中的一分子,各方面都不比其他任何分子更重要。如果他想让自己的所作所为博得公正的旁观者对其原则的赞许,而旁观者公正的赞许也正是他人生的最大心愿,那他在这里就必须像在所有其他场合那样,贬抑他那妄自尊大的自爱,把它压低至他人能够赞许的程度。他们对他的自爱会纵容到某个程度,他们会容许他比较关心并且比较认真勤勉地追求自己的幸福,而不是其他任何人的幸福。到此为止,每当他们设身处地为他着想时,他们将会轻易地赞许他。在追逐财富、荣誉和加官晋爵的竞赛中,他大可尽其所能地奋力奔走,他大可绷紧每一根神经与每一吋肌肉,以求凌驾所有他的竞争者之上。 但是,他如果竟然推挤或摔倒其中任何一位,那么,旁观者们就会完全停止对他的纵容,因为他违反了公平竞赛的原则,而他们绝不可能容许这种事情发生。对他们来说,那个被推挤或被摔倒的人,在每一方面,都和他一样地有价值。他们无法赞许他这么自爱,无法赞许他以这种方式表现他这么喜爱自己甚于那个人,无法赞许他所以伤害他人的动机。所以,他们很容易对被伤害者心里自然升起的怨恨产生同情,于是,伤害他的人变成他们厌恶与气愤的对象。而害人者也会感觉到自己遭到旁观者的厌恶与气愤,觉得那些情感即将从四面八方冒出来反对他。”这样,惩罚和自责就共同限制了人出格的自爱行为。


正义法律的三个层次是什么?

所做的坏事为害越大或越难以弥补,引起怨恨、对怨恨的同情直至惩罚的呼声就越强烈。置人于死是一人对另一人所能施加的最大伤害,剥夺我们原有的东西又比使我们期待拥有的东西落空更恶。因此,“在正义的法律当中,最神圣的,或者说,被违背时要求报复与惩罚的呼声似乎最高亢的,就是保护我们邻人的生命与身体的那些法律;接着是保护他的财产与持有物的那些法律;排在最后的是保护他的所谓个人权利的那些法律,这一类法律保护他基于他人的承诺而该获得的某些利益。”


行为的后果如何扭曲我们对功过感的判断?

斯密认为,合理而言,唯一能够要求人负责的,是他曾经设法意图使它们发生的后果,由于运气导致的与动机相违背的后果不应影响我们对行为的功过或合宜与否的感觉。然而,行为的后果现实地会扭曲我们的判断:一方面,如果行为人只是意图行善或为恶,却未产生效果,则会削弱我们对他的行为的功过感;另一方面,如果行为人虽无意行善或为恶,却意外地导致了这样的后果,则会增强我们对他的行为的功过感。


自然为什么允许这种扭曲存在?(或这种扭曲实际上带来了哪些好处?)

首先,这种“扭曲”或“感觉出轨”产生了这样的正义原则:“人类在今生只应当为他们的行为而受罚,绝不应当为他们的意图而受罚”,否则,“每一个司法审判庭都将变成实质的宗教审判庭。每个人,无论他的言行举止再怎么无辜与谨慎,都不会有安全。因为人们或许还会怀疑,他怀有邪恶的愿望,邪恶的期待以及邪恶的意图”。

其次,这种扭曲促使人去努力地达到目的,而不是仅仅怀有意愿和期待。

最后,这种扭曲促使人尊重同胞的幸福,战战兢兢地唯恐自己或许会不知不觉地做出了什么伤害到他们的事情来,因此使他们小心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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