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情操论|第5期:第三篇第一、二节论自许与自责的原理、喜欢受到及值得赞美并害怕受到及应受谴责

文摘   2024-12-07 18:27   湖北  

只有最软弱且最肤浅的那些人,才会因获得他们自知完全不应受的赞美而兴高采烈。软弱的人有时候会欣喜于这种赞美,而智者则无论在什么场合都会拒绝这种赞美。

——亚当·斯密


本期目录

  • 我们评价自己行为时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为什么?

  • 喜欢受到赞美及喜欢值得赞美(或害怕受到谴责及害怕应受谴责)之间有何关系?

  • 对于不应受而实受的赞美和不应受而实受的谴责的情感控制之间有什么区别?为什么?

  • 他人共情的重要性和我们对自身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有何关联?

  • 宗教教条既然可以为遭受不公者提供慰藉,为什么还会遭到反对?


我们评价自己行为时所遵循的原则是什么?为什么?

斯密认为,我们评价自己行为时所遵循的原则和我们对他人行为进行类似品评时一样,都是基于共情。我们评价他人行为是看自己能否与其产生共情,同样,我们评价自己行为是看自己能否引起他人的共情,也即“当我们设想自己处于他的情况,并且仿佛是以他的眼光从他的立场来看待我们的行为时,对于影响我们的行为的那些情感与动机,我们能或不能产生完全的同情。”

这是因为,斯密认为,我们自身无法对自己的情感与动机进行观察和评论,除非“我们仿佛离开了自己的身体,努力从某个与我们有一段距离的地方来观察它们”,就像我们无法获悉自己的美丑,除非我们去照镜子;而只有我们努力以他人的眼光来观察或者说努力像他人那样来观察自己的行为,我们才能做到这一点。因此,我们对自己行为的批评“必定总是暗中参照他人实际对它们有什么批评,或暗中参照他人在一定的条件下对它们将会有什么样的批评。”这使我们“努力以我们认为每一位公正的旁观者都会采取的那种方式来审视我们自己的行为”。

因此,斯密认为我们审视自己行为时,仿佛是把自己分割成两个人,一个作为审判者,一个作为被审判者。“第一个‘我’是某个假想的旁观者,他对于我自己的行为的感觉,是我努力想要体会的感觉;为了得到这种体会,我努力设想我自己处在他的位置,并且努力思索,当我从他那个观点来看待我自己的行为时,我会有什么样的感觉。第二个‘我’是某个行为人,是我可以正当称之为‘我自己’的那个人,是那个关于其行为我正努力以旁观者的角色想要做出某种审判意见的人。”


喜欢受到赞美及喜欢值得赞美(或害怕受到谴责及害怕应受谴责)之间有何关系?

人不仅喜欢受到赞美,也希望自己值得赞美,或者说希望自己是一个自然适宜受到赞美的家伙,即使这家伙其实没受到任何人赞美;同样,人不仅害怕受到谴责,也害怕自己应该受到谴责,或者说害怕自己是一个自然适宜受到谴责的家伙,即使这家伙奇事没受到任何人谴责。

喜欢自己值得赞美,并非完全源于喜欢自己受到赞美,反倒是喜欢受到赞美在相当大程度内源自喜欢值得赞美。

例如,如果别人是因为无知或误会而对我们其实没有做的事赞美我们,那么不会使我们感到满足,因为我们知道这赞美并不是源于我们值得赞美;相反,如果我们想到自己的行为是值得赞美的,那么即使我们实际上没有受到赞美,往往也会是我们的内心觉得舒坦。

只有个性浅薄、软弱愚蠢、缺乏理性的人才会耽溺于自己不值得的赞美,因为他们永远无法反省自己、眼光永远无法回向自己,永远无法采取自己的良心必定会告诉他们应该采取的那种见解,永远无法看到一旦真相大白时他们在每个人的眼里将是多么的卑劣可鄙;而在每一颗造就优良的心灵里,喜欢值得赞美的力量比喜欢赞美本身更强。


对于不应受而实受的赞美和不应受而实受的谴责的情感控制之间有什么区别?为什么?

斯密认为,人们对于不应受而实受的谴责的情感控制要比对于不应受而实受的赞美的情感控制要更为困难。“只有最轻浮与最肤浅的人,才会因他们自知完全不应受的赞美而大为欣喜。然而,甚至非常坚毅的人,在受到不该受的谴责时,往往也会痛心疾首”。对于陷入后种不幸的人而言,唯有宗教信仰对于上帝对他们行为赞许和关于彼岸世界的承诺才能为他们提供慰藉。

这是因为,痛苦与其反面的快乐相比,几乎在所有场合都是一种更为深刻的感觉(可参看道德情操论|第3期:论处境的顺逆对人类评论行为合宜与否的影响)。

因此,尽管对于很多人来说,得到赞美本身是确证自己值得赞美的一环,但有些人似乎可以做到在内心完全相信自己已经达到值得赞美的境地,而不在于别人是否真的赞美他们;然而,对于谴责而言,“不会有人完全满意,或甚至勉强满意他自己的所作所为避开了一切应受谴责的过失,除非他也实际避开了人们的谴责或非议。”


他人共情的重要性和我们对自身行为判断的不确定性有何关联?

“在所有场合,他人和我们的感觉与判断是否一致,对我们有多重要,要视我们对自己的感觉的合宜性,以及我们对自己的判断的正确性,有多么不确定而定。我们自己越是感到不确定,则我们与他人的感觉与判断是否一致,对我们来说,就越重要。”

因此,数学家和自然哲学家们,由于对自己所发现定理的真实无误与重要性有最充分完整的自信,常常不在乎一般民众对他们的发现会有什么样的反应或风评,也就很少去拉帮结派,以抬高自己的声势;反之,文学艺术家们总是欣然陶醉于一般民众对他作品的赞许,介怀他们对他作品的鄙薄,也很容易内讧,分割成若干所谓文艺阵营,彼此打压,以争夺民众的赞许。


宗教教条既然可以为遭受不公者提供慰藉,为什么还会遭到反对?

因为宗教教条有时在现实中表现出的那种赏罚分配常和我们整体的道德感直接背道而驰。例如有人认为修道院里一天或一小时无益的禁欲苦修比在战场上光荣奋战一生更能在神面前蒙恩,这种心态“一方面把天国留给了僧侣与修道士,或那些在言行举止上和僧侣与修道士相似的人,而另一方面却把地狱留给所有历代的英雄,所有政治家与立法者,所有诗人与哲学家,所有那些曾经在有助于人类的基本生存、人类的生活便利或品味提升的各种技艺方面有过发明、改良或表现卓越的人,所有守护人类、开导人类与嘉惠人类的伟人”,这无疑是对我们的全部道德感和自然女神用来规范我们轻蔑或赞美行为的原则的违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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