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场官司,跨越20年的离婚,暴露了“婚姻登记”最大的漏洞

职场   2024-06-05 23:57   福建  




























一起真实案例,竟让我发现了婚姻登记最大的漏洞。
我们帮一位债权人历经一审、二审、再审,艰难取得近2000万胜诉判决。
在诉讼期间,我们得知债务人和他老婆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很可能把财产转移到她老婆名下。
于是我们向法院申请调查令,到婚姻登记部门调取了《离婚协议》。
果然,《离婚协议》将其中一套豪宅归属于债务人的老婆所有。
我们据此向法院提出撤销权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离婚协议》关于房产分配的约定,以争取将该房产作为被执行财产。
一审比较顺利,债务人的老婆出庭,主要的意见就是,房子是她个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也是她个人付的,和债务没有关系。
这样的意见,显然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夫妻一方名义签订合同并付款购买的房屋,也属于夫妻共有房屋,《离婚协议》的约定损害了债权人利益,应当撤销
一审判决后,债务人的老婆提起上诉。
原本以为只是拖延时间的手段,二审维持一审判决已是板上钉钉的事情。
没有想到,意外发生了。
二审中,债务人的老婆竟然提交了一份新证据,是20年前债务人和她在法院诉讼离婚的《调解书》。
调解书记载,20年前,因双方感情不和,到法院诉讼离婚,最终达成同意离婚的调解。
经庭审调查,确认这份20年前的离婚《调解书》竟然是真实,且合法有效的。
法官和我们都懵了。
20年前已经离婚,之后又复婚?又离婚?还是啥情况?
经向婚姻登记中心进一步核实,原来,20年前他们在法院诉讼离婚后,没有去婚姻登记中心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中心系统上就还一直登记他们是夫妻,并且婚姻登记中心根本没法知道他们已经通过法院离婚。
而20年前诉讼调解离婚后,他们又一直继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还生了孩子,和普通的夫妻关系没有任何区别。
之所以后面又去办理了一次离婚登记,按照他们自己说法,是为了将房屋办到女方自己个人名下,又去做了一次离婚手续。
婚姻登记中心在法院告知下,经过核实,也发现了他们属于隐瞒已经在法院调解离婚的事实再次办理离婚手续,便自行撤销了该次离婚登记。
 问题来了!
根据《民法典》第1080条的规定,办理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不管诉讼离婚后,有没有去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不会影响法院离婚调解书和判决书的效力。
既然他们20年前法律上已经调解离婚,之后最多只能算得上同居关系。
女方个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个人付款购买的房屋,就只能认定为个人财产,也就没法执行该套房产了。
综上,目前婚姻登记存在一个很大的漏洞,也就是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和婚姻登记中心登记的婚姻状况无法关联。
如果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当事人没有主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面上他们还是正常的夫妻关系,当出现重大债务问题时,随时可以拿出10年前、20年前在法院调解离婚的判决书或调解书,来逃避债务。
真可谓进可攻,退可守······涨知识了。
如果有人发现这个漏洞,不排除已经有人提前布局······
比如两个人结婚后,通过法院诉讼取得离婚调解书,这个调解书就藏在家里备用。
面上双方还是夫妻关系,家庭财产全部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男方以后背负巨额债务,离婚调解书就可以派上用场了,到时女方名下所有财产都是安全的。
有人会说,这有道德风险,要是夫妻一方反悔了,另一方就亏大了。
根据今年4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关于“假离婚”的规定:
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意思表示虚假,请求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无效,并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对假离婚有明确协议约定,一方反悔的,可以据此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所以,你们觉得,会有人故意这样操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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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强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医学法学双学位,海丝中央法务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擅长房产、建工、物业、公司合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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