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猎头公司起诉要求支付20余万元,最终以1.5万元调解

职场   2024-09-27 00:10   福建  








近期代理了一起猎头公司起诉服务费的合同纠纷案件,我们代理被告,通过积极应诉最终大幅降低了当事人的损失,分享给大家。

案情简介

客户委托某猎头公司招聘一位级别较高、负责营销的总经理,双方签订《专业招聘服务合同》,约定猎头公司为其提供招聘服务,如推荐候选人被录用,则需按照年薪23%支付服务费


此后猎头公司推荐了候选人张某,经面试后张某被客户录用,但随后客户发现张某的工作能力与其介绍不匹配,经背景调查,发现其存在履历造假问题。张某入职2个月即离职


客户据此拒绝支付服务费,猎头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


1、判决被告支付居间服务费用人民币 172500 元及违约金;

2、判决被告支付律师费34500元。


办案思路

客户委托我们后,我们在程序上提起了反诉,并追加张某作为案件第三人参与诉讼。但经法官协调,客户同意尊重法官建议撤回反诉。


在实体程序上,我们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1、本案并非居间服务合同纠纷,而是委托招聘合同纠纷。


原告作为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其经营内容和市场功能就是在于利用自身的资源、渠道、途径为被告寻找所聘职位的合适人选,被告据此支付相应的报酬。


被告本次委托招聘属于高管职位,其合同目的是招聘到合适的高管人员,而非是简单地促成合同签订。


2、原告完全没有尽到作为一家专业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尽到的合同义务,没有采取合理措施对其推荐的候选人进行审核,导致履历造假问题,责任应由原告承担。


原告作为一家专业的人力资源公司,有最基本的义务和专业能力,能够对候选人的工作经历、所提供资料进行核实。


但本次候选人的严重造假情况,原告作为非专业人力资源公司,竟未核实并向被告进行披露,存在重大违约。


庭审中,我们进一步要求原告向法庭陈述,其采取哪些合理措施对推荐候选人的个人信息进行核实。


3、第三人拒不到场配合调查,作为推荐候选人的原告,负有协调第三人到法院接受调查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虽然第三人由于心虚不愿意参与诉讼,但法官将让第三人到法庭接受调查的责任分配给了原告,如原告无法完成,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案件结果

经过积极应诉,考虑到原告也提供了部分服务,双方最终以1.5万元了结本案纠纷,大幅降低了客户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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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强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医学法学双学位,海丝中央法务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擅长房产、建工、物业、公司合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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