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经有一位客户和我们反映他遇到的问题:他的父亲因病突然去世,父亲的财产都被后妈卷跑了,还留下了一堆的债务。
由于他父亲的债务很多,债权人在他父亲去世后,担心钱无法收回,纷纷把继承人起诉到法院。
经过法院审理,确认债权债务属实,法院当然也判决他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数千万元的连带还款责任。
此后,多个法院冻结了他名下的一套价值近400万的房子,同时还把他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失信人员。
也就是说,作为继承人,他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个人名下的房子还要被法院拍卖。
甚至他个人还被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银行卡、支付宝、微信全部被冻结,飞机高铁都不能坐,成为彻彻底底的“老赖”,生活举步维艰,实在有够悲催!
父债子偿,有法律依据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实践中,继承人要不要承担被继承人欠下的债务,需要分情况。
第一种情况,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根据权利义务对待原则,继承人是无需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那么法院一般都判决继承人需要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法院判决继承人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显然是没有问题的。
但按照目前的司法实践,在诉讼阶段,法院并不需要具体查清继承遗产的范围,具体遗产范围一般都在强制执行阶段解决。
这就会产生一个严重且很尴尬的问题:
强制执行程序一启动,不管继承人实际有没有继承到遗产,法院将直接对继承人进行全方位的财产查控。
包括查封冻结继承人的银行账号、名下房屋、车辆、微信钱包、支付宝账户等等。
如果没有财产可以执行,继承人还会被列为限制高消费,甚至可能被列为失信人员,也就是俗称的“老赖”。
很多继承人不懂法,就默默承受了这一切,有的继承人个人名下房子被法院拍卖了,都不知道维权!
实践中,甚至很多法律专业出身的人,也有这个误区,认为继承人只要没有放弃继承,就需要以个人的财产偿还父母欠下的债务。
这里需要认真跟大家科普一下!继承人承担责任的这类判决,是有限度的责任,只能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遗产如何界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也就是说,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前或者之后,继承人自己通过非继承方式,取得的财产都不属于遗产范围。
因此,此类判决的执行,是需要严格界定“遗产范围”的,不能把执行范围扩大到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否则是侵害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但目前法院的财产查控系统显然是没法区分的,如果继承人没有主动提出异议,有的法院可能就习以为常地继续执行。
毕竟这类案件,法院在执行中有没有主动审查“遗产范围”的义务,实践中还是有一定争议的。
我们接受开头这位客户的委托后,帮他设计方案,代理他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主要理由是该房屋是被继承人去世之前,继承人已经合法取得的财产,并不属于继承遗产范围,不能被执行拍卖,应当解除查封还给继承人。
最终经过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一审、二审,法院均采纳我们的代理意见,成功帮他收回了个人房屋,挽回了400万元损失。
同时,我们向多个法院同步提出执行异议,主张继承人在没有继承到任何遗产的情况下,并不具有履行判决的义务,也不存在拒不履行判决的行为,法院将其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失信人员,均是违法的!
经过努力,最终我们不仅成功帮他收回房屋,还成功帮他解除了全部的限制高消费、失信记录,他终于不用再过上“老赖”的生活了。
因此,继承人需要有对自己责任范围有清晰的认识,如果法院的强制执行,超出了判决书确定的范围,继承人一定要懂得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都来了不扫码认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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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10万+博主、医学法学双学位、执业5年,每年承办近100件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