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后,强化了建设单位和总包单位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法定义务,此后针对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问题,多部门、各地陆续颁发了相关规定,对实践中的具体操作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本文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涉及相关主体进行简要归纳,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从建设单位角度提出实务操作建议。
建设单位通常与农民工不具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不是农民工工资支付的直接责任主体,其法定义务是按照条例规定提供工程支付担保、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进行监督等。
在三种情况下,建设单位需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有清偿责任:
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应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单位要承担清偿责任。
总包单位是确保农民工工资支付的主要责任主体,在施工项目中,其主要义务包括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代分包单位发放工资等。
分包单位对自身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总包单位,由总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代发工资。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涉及诸多主管部门,包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等部门、财政部门、公安机关、司法行政、自然资源、人民银行、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税务、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各部门的职权划分详见条例第七条。
根据条例的规定,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因此,只要户籍在农村的农村居民,均可以认定为农民工的范围。
农民工具有及时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如劳动报酬被拖欠,其可以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和投诉,也可以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开工建设前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否则不得开工建设,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应对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避免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立项建设、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概算均需要取得批准。
建设单位应注意审查签约主体的资质,不能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
建设单位应在合同约定总包方确保依法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因总包方未及时支付的,导致建设单位代为支付或引发农民工讨薪事件,应向建设单位返还代垫款、赔偿违约金、其他损失等,且建设单位有权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中,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人工费用的数额或者占工程款的比例等,并按时足额支付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应当向总包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并在签订合同时,将工程款支付担保文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实际操作中可作为合同附件。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不能因争议不按月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附相关法律法规清单:
都来了不扫码认识一下?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