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小区不属于“公共场所”,雨天路滑摔伤,物业公司无需赔偿

职场   2024-09-24 23:18   福建  




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6日,家住厦门市的赵某骑电动车前往案涉小区查看在小区内办的补习班,在小区广场砖路面骑行时不慎摔倒受伤。


之后,赵某被送往厦门市中医院治疗,诊断结果为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花费医药费近6万元,经司法鉴定,赵某被评为伤残十级。


赵某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31万余元。


一审物业公司的法务代理本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作为小区管理者,应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下雨天在小区内骑行必然存在安全隐患,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不能证明警示标志设置的时间,不能证明其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物业公司存在过错,应对赵某的损害结果承担20%责任,最终判决物业公司向赵某支付6万余元


一审判决后,物业公司委托张律师代理本案二审。


应诉思路和结果


通过大数据案例检索,此类案件一审判决物业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属于普遍现象,虽然金额不大,但对于物业公司而言并不公平,存在无限扩大物业公司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如果按照该裁判尺度,今后任何人在小区摔倒,物业都得赔偿。


鉴于物业公司难以证明自身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我们建议物业公司将防线往前推,结合赵某并非小区业主的身份,主张本案小区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公共场所”,根本不适用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


厦门中院采纳了该意见,判决时写得非常精彩,以下是判决时部分摘录:


考量居民小区是否属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上述条款特别罗列的“公共场所”是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而之后的“等”字,应当是与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同类项的公共场所


法律之所以对这类场所特别设定安全保障义务,是因为这类场所的特殊性,这种特殊性主要表现在安全保障义务人与受保护的人之间的一种极为紧密的关系,如缔约磋商关系或合同法律关系。


而居民住宅小区属于小区居民的活动场所,虽然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会订立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但这种合同有一定的局限性,仅限于该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物业管理上的约定,显然与上述规定的公共场所不是一个类项。


由于赵某并非小区业主,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没有相关的物业管理合同。事故当天是下雨天气,赵某骑行电动车在平坦的路面上摔倒,“雨天路滑”是所有普通人正常的基本常识,即使周围没有相关提示,赵某也应当有基本的自我安全注意义务。因此,赵某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责任缺乏法律依据和合同依据。


据此,厦门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物业公司全面免责此后本案经过再审,福建省高院维持了原判。


本案代理效果


1、客户对案件结果非常满意,专门向律所及张律师发来表扬信;


2、本案被“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全国各地物业协会、住建局等官方媒体、法律自媒体转发;


3、本案对物业公司及各类经营主体处理涉及“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有很好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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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强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医学法学双学位,海丝中央法务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擅长房产、建工、物业、公司合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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