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醉驾”已认罪认罚,法官3个理由判决无罪!(附判决全文)

职场   2024-05-15 23:17   福建  























最近一份醉驾无罪判决书,火遍全网。

事情是这样的:

2020年5月28日,在广东打工的何赐民,喝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回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何赐民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99.2mg/l00ml。

而按照刑法规定,凡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法律即推定为醉酒,触犯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据此提起公诉,建议判处被告人何赐民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何赐民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也就是已经认罪认罚。
仅是表达自己工作工厂回家也就3公里,自己20来岁就学会骑车,山区里大家都没有考驾驶证的习惯,因汽车驾驶证被吊销,目前家庭作坊的送货 全靠聘请司机,生意成本增加。
在被告都认罪认罚的情况下,可能很多法院会当作一个平常不过的案件,直接按照认罪认罚的结果进行判决。
但是,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却判决何赐民无罪
并给出了精彩而充分的3个理由:
第一,刑法应遵循谦抑性原则,不要轻易给人贴上罪犯的标签。
判决中写到,近5年来,顺德法院每年受理的醉驾案件数,都是占当年全部刑事案件总数的40%左右,年均1660余人因醉驾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能不让人反思,司法是否应该在此罪名的适用上做适当的限缩。
第二,醉驾属于危险犯,如果有证据证明或者基于常识判断,没有危险或者基本没有危险,就不应该定罪或者没必要定罪。
第三,刑事追究需谨慎,能用行政处罚调整的,就不必启动刑事追究。
主审法官还同时从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三个角度,对为何判决被告无罪进行了充分论述。
法律效果角度,《刑法》第十三条规定了从形式上看符合犯罪构成,但综合全案情况,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行为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本案判决有法律依据。
从社会效果角度,司法人员不能机械办案、麻木办案,裁判文书的说理不能有违常识常理常情,否则就不能打动人心,就不会有好的社会效果。
从政治效果的角度,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结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民生不易,对那些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我们还是应该心怀悲悯,对他们尽可能多一些宽容。
从整个判决来看,既做到了判决有法律依据,又有详细的说理分析,又做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
特别是法院跳出机械办案的思维,为处于社会底层,受教育有限、谋生技能不多的弱势群体充分考虑,实在令人动容。
△本案审判长 万选才法官庭审照片

前两天某地二审法院“遥控”一审法官庭审的舆论事件,很多人法律人或者法学生说,在网上发表言论,说对当前司法环境十分失望。
我们无法否认,个案的问题仍然存在。
但正如罗翔老师所言,我们正是相信实际上有正义,所以我们要用我们所学习的法律知识,去不断的去追寻正义,虽然这个追寻是渐进的,但是我们永远不灰心,不疲倦,我们尽力而为。
看到本案的判决,我仍乐观地相信,中国法治仍是前进的,法院还有许许多多公平正义的法官,坚守在一线,为公平正义保驾护航。
这份判决书也值得许多律师学习和思考,对于一个看似争议不大的案件,律师是否投入了足够的精力,为了被告人的人生,像本案法官一样负责且认真思考。
总之,让我们一起记住这位伟大且认真负责的法官,记住这份精彩的判决,归纳水平有限,强烈推荐阅读判决全文。
附判决全文:

都来了不扫码认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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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伟强律师
西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医学法学双学位,海丝中央法务区“青年法务人才库”成员,擅长房产、建工、物业、公司合同法律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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