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台风来临时,都会带来的暴雨,有些小区的车库都被淹了,造成车辆泡水损失。对于台风暴雨导致车库被淹的车辆损失,业主是否有权向开发商和物业公司索赔。一、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但开发商和物业公司并不必然免责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虽然在台风登陆前,气象部门均已经进行了预警,能够一定程度上预见大致登陆时间和风力,但对于具体登陆地点、破坏力程度、带来的暴雨影响等,并无法“准确预见”。
因此,目前司法实践中,基本还是认可台风作为一种自然灾害,属于不可抗力。但是,不可抗力并不意味着免责。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仍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二、关于开发商的责任
开发商将房屋交付给业主,并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正常情况下与购房人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一般情况下,开发商并不是车库的管理主体,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车库被淹是因为开发商车库质量问题导致的,例如车库墙壁质量太差倒塌造成大量雨水倒灌、排水设施存在质量缺陷等,可面临被法院认定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的法律风险。但业主需就开发商车库质量问题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和物业合同的约定,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方,有对小区车库进行管理、维护的义务。虽然台风属于不可抗力,但是一般气象部门均能够提前预警,物业公司对于小区的地势和周边环境也是充分知悉的,物业公司具有合理的预见义务,并应在能力范围内进行抢险排险措施。例如在小区公共区域、业主群中发布通知和提示,检查、加固车库周边环境、疏通排水管道、准备沙袋等挡水设施、及时救助等。如果物业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抢险排险措施,但仍因台风原因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予以免责。司法实践中,需要特别注意不能无限度加重物业公司的抗灾义务,不能认为只要造成损失,物业公司就应当赔偿。相反,如果物业公司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抢险排险措施,但措施尚未达到有效减灾防害的程度,或也未及时通知移车,造成延误,则可能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当然,业主对于台风等恶劣天气的影响同样存在预见可能性,有积极避免个人财物遭受损失的注意义务,因此如物业公司需要承担一定赔偿责任,法院一般会结合气象因素、双方尽到注意义务程度,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比例,一般物业公司不会承担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