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之规定,现阶段民事诉讼法仅赋予人民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启动权,当事人仅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的权利,法律并未明确规定赋予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相关机构进行司法鉴定的权利。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对于一方当事人就专门性问题自行委托有关机构或者人员出具的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之规定,单位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被称为“意见”,而于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为“鉴定意见”进行区分。在司法实务中,对单方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的效力大多保持相对谨慎的态度,但这并不意味着所有单方委托的鉴定报告均当然无效。
在最高法(2022)最高法民申5252号新县鼎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城县金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三、关于二审判决对金鼎公司施工面积认定是否正确的问题。案涉《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按图纸实际施工的面积乘以一次性包死单价每平方米1850元作为该工程的合同价款。”根据该条约定内容,案涉工程价款应当按图纸实际施工的面积乘以固定单价1850元计算。为证明实际施工的面积,金鼎公司一审提交了其单方委托广西新侨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新侨公司)作出的《信阳市龙源名苑小区4某楼建筑面积》,该《信阳龙源名苑小区4某楼建筑面积》是广西新侨公司依据图纸计算出案涉工程建筑面积,有详细的面积说明,广西新侨公司系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且在该《信阳市龙源名苑小区4某楼建筑面积》有加盖相关鉴定人员印章,因此,在鼎兴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形下,二审判决采信该《信阳市龙源名苑小区4某楼建筑面积》,并无不当。鼎兴公司相关申请理由不能成立。”
在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6894号张军、西安市建总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张军主张的再审事由能否成立进行审查。根据张军的再审申请理由,本案主要审查了以下问题:一、二审判决认定的建总公司应向张军支付劳务费金额2925800元是否正确。首先,由于双方当事人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对于案涉工程每平方米劳务单价存在争议,且均没有证据证明。张军在一审程序中申请对其施工部分的劳务费用进行鉴定,但由于缺乏必要条件,未能实际鉴定。现张军申请再审主张鉴定不能系因建总公司不提供工程图纸所致,应根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信张军主张的520元/平方米的劳务单价计算标准。本院认为,司法鉴定仅能确定客观事实,无法证明建总公司与张军约定的劳务单价等主观约定内容。因此,一、二审法院关于启动司法鉴定并无必要的认定,符合实际情况和法律程序。”
在最高法(2019)最高法民终1401号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湖南潭衡高速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最高法认为:“(一)关于建业公司是否具有鉴定资格、本案是否需要重新鉴定的问题。第一,关于建业公司及其鉴定人鉴定资质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国家对从事下列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一)法医类鉴定;(二)物证类鉴定;(三)声像资料鉴定;(四)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鉴定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依法取得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术语2.0.5条对鉴定机构定义为:接受委托从事工程造价鉴定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司法鉴定人员是否同时在两个司法鉴定机构执业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法函〔2006〕68号)规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二条规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不属于实行司法鉴定登记管理制度的范围。……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根据上述规定,工程造价鉴定不属于必须登记的鉴定从业事项,只需通过行政审批获得资质证书,即可在资质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湖南省司法厅编制《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湖南分册(2017年度)》系当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造价鉴定实行双重执业准入管理的行为,对于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和鉴定人员的执业资质认定以及对工程造价成果性文件的程序审查,应当以工程造价行政许可主管部门的审批、注册管理和相关法律规定为据。建业公司具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证书,鉴定人亦有“注册造价工程师”证书,具备鉴定资质。中关村公司关于建业公司的司法鉴定资格存在瑕疵、原审法院司法鉴定人选定程序违法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在最高法(2021)最高法民申2096号陕西志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兴汉光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法认为:“虽然志诚公司提交新证据证明案涉《鉴定意见》的鉴定人杨虎翔、宋海峰、马德琴三人同时在陕西锦桥昌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和陕西华夏司法会计鉴定所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但杨虎翔、宋海峰、马德琴三人的上述行为并不能得出该三人丧失鉴定人资格的结论,亦不能得出案涉《鉴定意见》无效的结论,故二审法院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的依据并无不当。”
结 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