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催缴义务为新《公司法》新增制度,明确要求董事会对股东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如有未按期足额缴纳情形,则应启动催缴程序。鉴于与新《公司法》配套的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对于此新增制度如何理解适用,以及在实务场景中如何操作应对,值得探讨。为此,本文专门以问答形式对董事会催缴义务条文进行解读,探究应对。
●董事会催缴义务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2018年《公司法》仅规定了股东出资不足的责任承担问题,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3条第4款虽涉及催缴制度,但也仅限于在增资情形下对董事与高管课以催缴义务,且催缴方式、程序、期限等内容严重缺失,实务操作中的适用争议较大。在此背景下,新《公司法》在总结过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明确规定董事会催缴制度,通过明确义务主体、强化董事责任的方式,有效减少“认而不缴”现象,使得资本充实原则得到进一步保障。
●催缴义务能否适用于股份公司?
新《公司法》第五章是专门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的规定,其中虽未明确董事会的催缴义务,但根据该章第107条规定:“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可见,董事会催缴义务同样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催缴义务人是董事会还是董事?
从法律规定来看,催缴义务人为董事会,而非单个董事。但从该项义务的来源(董事的勤勉义务)以及责任承担主体(负有责任的董事)来看,董事才应为催缴的实际义务人,董事会仅为该项义务的履行机关,该理解较为契合新《公司法》所蕴含的全面强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维护资本充实义务的改革方向。
●催缴是否仅针对设立出资?
根据第51条规定,董事会的催缴义务自“公司成立后”产生,即至公司依法注销之前任何股东未“按期”、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会都应当进行核查后催缴。因此,催缴义务适用的情形应当不限于设立出资,还包括增资、受让认缴出资及抽逃等产生的出资义务等。
●催缴是否应当出具决议?
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董事会作为公司内设机构,作出任何意思表示,均须通过开会决议等形式体现董事会的集体意志,催缴出资也不例外。因此,催缴应当以决议方式作出。
●催缴决议时关联董事是否应当回避?
法律对此并无明确规定,但笔者认为,关联董事原则上应当回避。
根据新《公司法》第185条规定,催缴决议不属于关联董事必须回避的决议类型。但笔者认为,对于催缴出资的表决应设定关联董事回避制度,以防止控股股东控制董事会,导致董事会无法做出催缴控股股东出资的决议。另,当董事回避导致董事会可表决人数少于3人时,可在章程中约定将该表决事项提交股东会决议,同时约定被催缴股东的回避表决制度。
●催缴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新《公司法》第51条仅规定催缴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但应记载哪些内容,并未明确。从避免纠纷角度考虑,催缴书应内容齐全,具体包括:
1.被催缴股东的出资核查情况(如身份信息,认缴出资方式、数额及期限);
2.董事会已就催缴事项作出的有效决议及催缴出资方案(如董事会会议决议时间、内容、催缴出资的类型、金额、期限等);
3.逾期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后果(如股东失权)。
●催缴书是否需设置宽限期?
新《公司法》第52条规定,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笔者认为,从督促股东尽快足额完成出资角度出发,原则上无需设置宽限期;如确需一定时间筹备资金的,则可以设置,但基于董事勤勉尽责义务考虑,该宽限期不宜过长,避免被认定为未实质履行催缴义务,进而引发不必要纠纷。
●催缴通知何时生效?
新《公司法》第51条规定催缴通知采用书面通知,但未规定书面通知的生效时间。对此,笔者认为,公司法属于民法的特别法,公司法未规定的内容,通常按照民法规定执行,即按照《民法典》第137条第2款的规定,采用“到达主义”,即催缴通知到达被催缴股东时生效。建议公司在章程或者出资协议中增加通知送达条款,明确各股东通知送达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微信等,避免出现股东失联,通知无法有效送达的困境。
●“负有责任”的董事如何界定?
第51条规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由“负有责任”的董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该“负有责任”的董事如何界定,笔者认为,应当结合董事会未及时催缴的原因、董事会意志形成的过程、表决情况等综合判断,例如,若存在董事被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指挥、操纵,实施恶意阻碍董事会、其他董事履行核查、催缴出资义务等行为造成公司损失的,则该董事应就自身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若董事已及时报告股东欠缴出资的情况,要求召开董事会并提出催缴议案,在表决时投赞成票,该董事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则可以减轻或免除其担责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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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第51条的规定是我国公司资本催缴制度在适用主体、适用情形等方面的进一步完善,董事作为公司治理的重要角色,被赋予催缴出资这一职责,如何忠实勤勉履职维护公司利益、如何在履职过程中维护自身利益,将成为董事们重点关注的事项。目前,囿于立法技术等客观原因,仍留下许多问题有待在司法实务中进一步明晰。
●作者:杜娟(高级合伙人)童颖(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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