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招投标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招投标合规管理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责任的履行。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和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工程建设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因此,如何在遵循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优化招投标流程,提高透明度和公正性,建立招投标合规管理体系成为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及合规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35770-2022)的相关内容出发,对企业招投标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作出简要阐述,以期为建设工程项目合规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一、招投标合规管理的组织与职责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章组织和职责规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促落实的领导作用;中央企业董事会发挥定战略、作决策、防风险作用中央企业经理层发挥谋经营、抓落实、强管理作用;中央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统筹协调合规管理工作,并设立首席合规官,由总法律顾问兼任,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中央企业合规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企业合规管理工作。因此,在建设工程招投标组织机构角度而言,仍可参照以上结构,组织项目招标及投标合规管理工作。
二、招投标合规规则的梳理及合规风险的识别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二十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机制,全面梳理经营管理活动中的合规风险,建立并定期更新合规风险数据库,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潜在后果等进行分析,对典型性、普遍性或者可能产生严重后果的风险及时预警。
(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规规范梳理
要对合规风险金风险识别评估与预警,则必须有相应的规范进行对照,故企业应梳理相应规范,建立相应合规规范库。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建工项目必招范围为境内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故企业在对合规规范进行梳理时,应分为“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和材料采购”五大类别,遵循“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的流程,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行业监管规则、行政许可和授权、行业准则、强制性标准、法院判决、商业惯例、道德规范以及企业内部关于项目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章程、股东决议、管理层决议、董事会决议和内部规章制度)的层级,通过诸如全国人大“法律法规库”、司法部“法律法规数据库”、中国裁判文书网、人民法院案例库、北大法宝等检索工具进行梳理汇总,并形成企业项目招投标合规规范库,并据此制定或完善企业的招投标管理规范及实施细则。
(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合规风险识别与预警
合规风险的识别与预警,来源于企业对合规规范的梳理与运用。根据《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的规定》的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分为必招项目和非必招项目两类,一旦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方,则相应的招投标程序、招投标义务就应当严格执行招投标合规规范(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但二者在部分程序规定和法律责任上仍存在一定区别。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条明确:“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即必招项目应严格遵从以上规定,但非必招项目在招投标过程中可不受该条款的强制约束。
因此,进行招投标合规风险识别与预警时应就两类不同的项目类型进行区分,分别针对招标行为和投标行为,甄别应遵守的合规义务(特别要强调强制性和禁止性合规义务),并制定合规风险清单。
三、招投标合规制度及管理规范的“外法内化式”建设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等变化情况,及时对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执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与监督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中规定“从填补空白的角度,加强新并入企业、新型商业模式、新兴业务领域的制度建设,及时准确进行外法内规化,确保内控制度体系覆盖企业全部业务领域和管理环节,落实到全体岗位和责任人员”。
因此,企业应适时将外部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监管要求等转化为内部规章制度,在上述对外规梳理、风险识别的前提下,将其融入至企业内部规章制度,提高自身合规管理水平。程序性规则的内化以及实体性规则的内化两个方面,具体针对招投标而言,整体过程系按照“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进行,企业可按照此流程,规则内化分为如下两方面:
(一)程序性规则
1.招标中程序性规则示例列表如下:
序号 | 法律要求(行为准则) |
1 | 招标人对特定项目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 |
2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时间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 |
3 | 招标人应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
4 | 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人数和人员资质须符合法律规定) |
5 |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
6 | 针对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有异议的,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
…… | …… |
2.投标中程序性规则示例列表如下:
序号 | 法律要求(行为准则) |
1 | 潜在投标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
2 | 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
3 | 投标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
4 | 中标人和招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
…… | …… |
(二)实体性规则
1.招标中实体性规则示例列表如下:
序号 | 法律要求(行为准则) |
1 | 不得对任何项目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2 | 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3 | 任何项目中的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
4 | 任何项目中的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5 |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 | …… |
2.投标中实体性规则示例列表如下:
序号 | 法律要求(行为准则) |
1 | 任何项目中的投标人之间不得串通投标 |
2 | 任何项目中的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不得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
3 | 投标人在任何项目中不得与招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4 | 投标人不得就任何项目进行非法转包或违法分包 |
5 | 中标人应当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合同,不得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
…… | …… |
上述几份表格系对企业招投标制度建设“外法内化”的示例,企业在推进“外法内化”的过程中,还应具体结合企业特点、行业特点、地方规定及相应案例对此进行进一步细化规定。
四、招投标合规管理体系的运行
根据《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四章规定,企业在完成合规制度建设后,应进一步完善该制度的运行机制,如合规审计、监督举报、问题整改、评价考核、文化建设等。
(一)合规审计及监督
企业管理体系审计与监督,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中的最终防线,其作为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方式,是企业合规管理体系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进行合规审计与监督的过程中应当着重于明确审计监督工作范围、强调专业胜任能力、确保内部人员连续性以及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几方面展开。
(二)合规评价及整改
《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合规管理体系有效性评价,针对重点业务合规管理情况适时开展专项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即企业应当根据自身所建立的制度及外部规范,对企业所建立的合规管理体系运行过程及其所发挥的实际效用进行评价,并最终根据评价结果进行整改。
此外,《中央企业合规管理办法》第八条及第十四条还明确了合规管理体系的评价整改工作由中央企业董事会负责,授权合规管理部门具体开展,国务院国资委负责对中央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情况及其有效性进行考核评价。理论上而言,各地方国有企业的合规管理体系评价整改工作也需要参照此规定执行。
(三)合规文化宣传及培训
在企业合规管理建设中,必不可少的一环则是对员工进行合规培训,要通过合规培训使得企业员工理解其工作岗位职责、其应当承担的合规义务(包括诚信合规以及公司禁止员工实施的行为)以及违规所应当承担的后果。
结 语
建设工程招投标合规管理体系的建设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通过建立招投标合规组织架构、严格遵循招投标流程、加强内部控制、完善招投标管理制度、进行合规培训和教育、加强招投标合规管理的监督等措施,来推进的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系统性工作,囿于工程建设业务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及文章篇幅限制,本文仅能对国有企业建设工程招投标合规管理建设进行概要性梳理,如企业拟展开此专项合规体系建设,还需结合企业具体情况,立足于国家政策法规的发展趋势,寻求更加专业机构的协助,从而建立具有专业性、系统性、实时性的专项合规管理体系。
●作者:杜娟(高级合伙人)谢晋(实习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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