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和遴选是破产企业重整(挽救)价值识别的重要因素,是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的前提和重要内容,是人民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重整计划执行的主体,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破产重整过程中,能否引进合适的重整投资人对于重整企业实现债务清偿和业务转型的双重目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本文旨在简要分析破产重整投资人招募程序及其背后的法律风险,以期为投资人及各相关主体参与企业破产重整提供参考思路和解决方式。
一、重整投资人的概念及分类
重整投资人是指在重整程序中,当破产企业无力自行摆脱经营及债务困境时,为债务人提供资金、经营资源来帮助债务人清偿债务、恢复经营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践中重整投资人也被称为“重组方”或“重整方”。
在各类重整案例中,投资人的角色与职能不尽相同。重整模式主要分为续建式(即存续式)、承债式以及出售式重整,每种模式具有各自的特点及适用条件,对此不再展开介绍。
投资人在不同重整模式下的定位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1、作为共益债权提供者介入。当项目本身具备可行性但遭遇资金链断裂时,在由管理人或债务人原有股东主导的续建式或承债式重整模式中,为了启动并维持项目的运营,需要引入新的资金。此时,投资人通常会以融资中的借款人身份出现,此类借款在《重整方案草案》中被归类为共益债权,并享有优先清偿权。在整个重整期间,投资人有权全程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2、作为新股东介入。当债务人原有股东由于资金短缺、管理能力不足或失去债权人信任等因素无法继续经营时,在续建式或承债式重整中,投资人将以新股东的身份加入。他们将在《重整方案草案》的制定、与债权人的谈判、方案的通过与执行以及与政府及相关机构的沟通中起到主导作用。
3、作为资产收购方介入。在出售式重整中,管理人需对债务人的资产进行分批或整体出售,并协助处理债务人的员工安置及其他遗留问题。此时,投资人则以资产收购者的身份参与,不同于传统的资产收购,这里的收购更多地涉及债务人资产的整体重组,包括解决管理人提出的相关员工安置及其他遗留问题。这一模式受到政策的鼓励,在税收等方面亦享有优惠政策。
二、重整投资人招募方式
关于招募重整投资人的方案及规则,立法及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的规定。实际操作中,招募重整投资人的工作方式也各不相同,没有统一标准。笔者认为,什么样的招募重整投资人方案具备合理性和公平性,重要的标准是衡量是否依据重整的立法理念,程序上是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为判别的标准。
当然,前述论述仅为程序上判别标准,实体上,重整投资人提出的债务清偿方案的偿债率是否高于清算状态下的偿债率也必然是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的重要博弈。结合实践操作,笔者提出如下三种招募投资人的方式:
1、传统公告方式确定。由管理人制作投资人招募公告,在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介进行发布。后期通过资格审核、尽职调查、专业机构评估等招募程序,从报名的意向投资人中筛选潜在战略投资者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
2、由债权人、管理人组成机构人员、债务人等各主体推荐。随着政府与法院的联动机制逐步完善,政府部门、法院在破产重整程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政府部门、法院、债权人等主体发挥自身优势,均可以向管理人推荐意向重整投资人,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逐一进行磋商、谈判,最终确定投资人。
3、经由网络平台筛选确定。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部分甚至官方的网络平台已经逐步完善和成熟,可以作为解决执行问题的成熟工具。
可见,在重整程序中可以借助淘宝、京东、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对债务人的核心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由意向投资人进行公开竞价,最终确定重整投资人。其有助于促进竞争,充分参与投资竞争,通过市场化的方式形成最终的投资价格,可以最大程度地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利益。
三、重整投资人招募流程
实践中,招募投资人的流程大体可以分为以下三个阶段,体现了管理人或债务人负责招募,债权人会议负责决策和人民法院批准监督的流程体系。
(一)重整投资人资格审核阶段
1、管理人或债务人公开发布招募公告或者通过非公开的方式接洽潜在投资人;发布公告期不少于十五日的招募公告;
2、意向投资人报名,提交重整意向书;
3、管理人对意向投资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出入围通知书。
(二)协商谈判和尽职调查阶段
1、管理人与意向投资人签订保密协议,意向投资人缴纳保证金;
2、意向投资人展开尽职调查,管理人和债务人企业予以配合;
3、意向投资人提交重整投资方案草案,管理人或债务人与重整投资人就草案进行协商谈判。
(三)重整投资人的审核确定阶段
1、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会议授权的机构(如债权人委员会、专门成立的评审委员会等)通过表决或打分等方式选定重整投资人;
2、管理人或债务人与重整投资人签订重整投资协议,该协议作为重整计划草案的一部分;
3、确定备选投资人,防止因选定的投资人违约导致无法按期提交重整计划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无法履行;
4、管理人将包含重整投资方案的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审查。
四、重整投资人法律风险
在破产重整程序中,破产重整投资人意在获取收益的同时也面临着较高的投资风险。如若重整投资人不对重整债务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和投资价值的商业风险的判断,一旦出现商业风险,皆可能导致重整的失败和投资的失败。基于前述的论述,作为对债务重整企业的意向投资人,存在以下法律风险:
1、重整计划或资产重组计划无法获得行政监管部门审批的风险。实践中,对于重整计划的实施,除了法院裁定同意外,可能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审批。比如,房地产企业重整中,涉及烂尾楼盘的,其规划调整需要获得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审批。复杂的涉及购房人的,还需要购房者的同意。否则,整个重整计划或投资收益均无法实现。
2、税务风险。仍然就房地产企业举例,投资重整企业并非资产转让,债务企业不变的情况下,依旧涉及税务成本的支出。种类包括但不限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地使用税等汇算清缴的风险。
3、共益债务不足。在重整计划实施期间,为保障重整企业资产价值最大化,管理人可能已通过债权融资方式实现项目复工,并与有关施工单位签订复工协议,所产生的债务均为共益债务。但共益债务可能不足以保障复工全部完成,为实现竣工验收继续产生的费用由重整方承担。然而,这可能影响投资成本或投资收益。
4、重整企业的资产不能及时变现的风险。重整计划方案中,管理人一般将债务人账面上的应收账款作为资产打包交予重整方进行处置。但是这些应收账款大多账龄较长,实际收回的可能性较小,重整方要注意相应的投资成本。同时,在房企重整案件的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向重整方移交债务人企业后,因部分房屋存在权属争议,也会影响此类资产的处置变现,造成投资成本压力。
5、后期经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行政审批、竣工验收、房屋销售、物业管理、政策变化等带来的企业经营风险。
结 语
尽管《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未作详细规定,但通过大量实践与经验的积累,现已形成较为成熟的投资人招募及选任机制。管理人在重整投资人的选任过程中,已发展出一套相对完善的操作模式。目前,关于投资人选任程序的纠纷虽较为罕见,但管理人仍需增强风险意识,制定科学、详细的招募流程,严格审核投资人的条件与信息,确保投资主体的可靠性和真实性。同时,管理人应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公平、科学的选任规则,确保从市场化的角度出发,选任对企业最有利的投资人,从而推动重整程序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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