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胜法庭 | 律师谈判——张弛有度的“术”

学术   2024-10-16 16:46   陕西  


法庭上的慷慨激昂是每一位律师的高光时刻,但谈判中的“草蛇灰线、伏脉千里”往往更加精妙,它不仅是技术、也是战术、更是艺术,非常考验律师的综合能力。后疫情时代,经济下行,看似纠纷增多了,但当事人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却严重下降,律师执业环境更为艰难和复杂。通过谈判切实的解决客户所面临的急迫困难,既可免诉讼之累,也可免执行之难,对当事人而言无疑更具性价比,因此也更容易收获当事人的青睐。



案情梗概


(一)四个主体,三个合同法律关系
甲方
乙方
合同约定
A区政府
B校下属公司
《合作协议书》主要约定:双方合作办学,合作学校可使用B校名称冠名;A区政府须协调第三方机构分三期向B校下属基金会捐赠3000万元用于支持学校学科建设。
A区政府
C公司
《合作专项协议书》主要约定:招商引资C公司负责校区建设并委托B校下属公司运营管理,并接受A区政府委托向B校下属基金会捐赠3000万元,用于支持学校学科建设。
C公司
B校下属基金会
《捐赠协议》主要约定:C公司分三期向B校下属基金会捐赠3000万元用于支持学校学科建设。


(二)半路杀出个程咬金

前述三份合同签订后,C公司依约向B校下属基金会支付了首期捐赠款1000万元,并开始着手准备校区建设。但因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规范公办学校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的通知》的出台,B校下属公司认为政策的出台可能导致B校无法冠名。项目遂搁置,在此期间,A区政府向B校下属公司发函要求商讨解除合同事宜,并主张已付款项原路退还至C公司,而B校下属公司认为虽已时隔数年但项目并非完全不能继续,仍希望双方继续合作。但A区政府认为已时隔较久,且学校作为民生工程不容再出意外,已无法相信B校下属公司,故另寻第三方进行合作,不再与B校下属公司及C公司进行合作。



(三)哭诉无门

因项目无法继续进行,C公司希望可以向其退还已捐赠的1000万元,但各主体答复如下:


A区政府

其虽为合同相对方,但实际并未收到1000万元的款项;且合同无法履行非其原因所致,无法退还。

B校下属公司

其并非合同向对方,C公司无权向其主张权利,且款项系C公司向B校下属基金会捐赠,其并未收款

B校下属基金会

双方之间系支持学校学科建设的赠与合同,具有公益性且款项已支付,不可撤销与退还。


由于C公司所在地为A区政府辖区范围内,为其商业经营等多方面的长远考虑,其并不愿意直接向作为合同相对方的A区政府提起诉讼。在此情形下,C公司向多家律所咨询,然而均未得到满意的法律服务方案,遂寻求赵黎明律师团队的帮助。



思维决定思路


客户聘请律师是希望解决其所面临的急迫困难,而非仅“扎扎实实走法律程序”,走法律程序往往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律师虽是一个“以法为业、以律为师”的职业,但在解决客户的困难时也需要像“纵横家”一样:知大局、善揣摩、通辩辞、会机变、全智勇、长谋略、能决断。在谋划问题解决路径时,要充分了解案件的背景信息、考虑客户的商业需求、掌握各方的心理状态等,以形成己方的战略方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还要随时根据阶段的进展情况和新收集的信息,适时调整战术动作,以期达到由点及面的“势”。正所谓兵无常势,水无常形,因敌而制胜才是上上之策。



律师团队在全面掌握案件情况后,基于C公司的需求及顾虑,充分研讨,为其定下了“拉政府、打学校、促和谈”的战略方案。具体而言:





其一,C公司若直接对其他各方提起诉讼将形成“1VS3”的不利局面,而若争取到A区政府的配合,则可形成“2VS2”的有利态势。另,C公司与B校下属公司之间并未形成直接的法律关系,且撤销其与B校基金会之间捐赠关系的除斥期间已经经过,故C公司需要从A区政府处受让直接起诉B校下属公司的权利,以获得在法律程序内与B校下属公司对话的资格。因此,要将A区政府作为朋友,而非对手。


其二,A区政府与B校下属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书》所约定的管辖地为B校下属公司所在地,并不在A区政府辖区范围内,在B校下属公司所在地提起诉讼,不仅有利于排除地方干扰,也能倒逼A区政府与C公司同仇敌忾。且纠纷本质上是由于B校下属公司无法及时履行其合同义务而引起,其代表了B校对外合作的意志和形象,B校基金会仅是其收款渠道,故,矛头应直指作为核心的B校下属公司。




其三,矛盾的产生并非各方所愿,有其客观背景和特殊性,且A区政府和B校下属公司作为承担公共管理职能和社会公益责任的单位,彻底激化矛盾不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故通过和解处理此事更为妥当。


律师团队确定战略方案后,指派黄帅、史媛媛律师具体承办本案。



思路决定出路


○把朋友搞得多多的

——签订《备忘录》


通过与A区政府沟通得知,其在案涉项目无法继续合作后已向B校下属公司发送工作函件,要求其解除合同并退回款项,但B校下属公司并未同意。因A区政府在本次合作中,未提供资金,其维权的积极性并不高,处于“躺平”状态。有鉴于此,在律师团队的协助下,C公司多次与A区政府进行沟通协商,希望其将对B校下属公司索赔的权利转让给C公司,由C公司直接通过法律程序与B校下属公司进行对接。谈判伊始,并不顺利,A区政府不愿再牵涉其中,历时三月有余,反复晓以利害后,A区政府最终同意与C公司签订了《备忘录》,将相关索赔权转让给C公司。双方同时向B校下属公司发函予以告知,万里长征第一步总算迈出了。



○以打促谈、敢战方能言和

——提起诉讼


B校下属公司收到A区政府索赔权转让函件后并未予以回复,在律师团队的策划下,C公司遂对B校下属公司、B校下属基金会提起诉讼,并将A区政府列为诉讼第三人以帮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在不滥用诉权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诉讼请求的金额,预留和解谈判的下调空间;同时,申请诉中财产保全,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掌握更多财产线索,并争取实现足额保全。B校下属公司、B校下属基金会接到法院传票后,第一时间主动与C公司联系,双方平等对话平台就此搭建完毕。



○借力使力、四两拨千斤

——和解谈判


1.一回生。双方接触伊始,气氛并不融洽。B校下属公司聘请的老律师、老专家出于职业习惯开门见山地展开了“现场教学”,并抛出一连串发问,试图从气势上给青年律师以“压迫感”,律师团队随即有礼有节地进行了观点鲜明、逻辑严密的有力反驳,并适时将话题引向和谈方向,提议双方将争议部分暂时搁置,引导对方对背景事实进行认可,扩大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同时言辞恳切地讲述了C公司在本次争议中的万般无奈以及民营企业艰难营生的困境。然而,拥有国资背景的B校下属公司却始终态度模糊,以“乞舍”的心态看待律师团队。面临此种局面,一位经办律师旗帜鲜明地表示,青年律师年轻气也盛,愿意拿起法律武器战斗到底,向其传递压力。另一位经办律师则表示,也愿将双方高层之间善意和诚意进行有效传达,继续促成和解。初次谈判,斗而不破。



2.二回熟双方在进行第二次谈判前,律师团队与案件承办法官就保全事宜进行了充分沟通,并对法官的视角与逻辑有了进一步的了解,同时也争取到法官介入双方纠纷进行调解。因此,双方之间的二次谈判,态度均有所缓和。在充分向B校下属公司释明其所面临的法律、声誉等方面的风险后,双方真正进入到实质谈判阶段,均同意以和解方式妥处此事,但和解金额仍未达成一致意见,谈判桌上看似一团和气,实则暗流涌动。二次谈判,求同存异。



3.三回是朋友。第三次正式谈判前,双方对接人私下进行了充分有效的沟通,将彼此的担忧开诚布公,秉持着“要个公道、打个颠倒”的理念,进一步再缩小双方差距,为第三次的正式谈判奠定了坚实的基础。第三次谈判时,亦邀请了A区政府的代表参加,各方代表从和解协议的标题、条款表述、付款期限、付款渠道、撤诉期限等各方面字斟句酌,每一处都有利益的争夺和博弈,律师团队本着抓大放小、张弛有度的态度,尽可能地平衡双方的需求,最终形成了简明清晰的和解协议,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妥善的安排。至此,案结事了,律师团队方才松了一口气。从立案到回款仅仅三个月,律师团队以最快速度帮助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获得当事人高度评价。三次谈判,一锤定音。




案例评析



赵黎明律师常告诫团队青年律师:不要做连法律程序都不熟悉、只想赚钱的律师;不要做只会扎扎实实走法律程序、不解决实际问题的律师;要做就做解决当事人急迫困难、维护当事人最大合法权益的律师!“创造思维,提供思想”,帮助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最快速度解决纠纷、实现利益最大化。谈判桌上的针锋相对丝毫不亚于在法庭上的激烈交锋,诉讼的技巧需要熟练掌握,谈判的技术亦不能轻视,而无论是谈判还是诉讼,都只是解决问题的手段,“解决问题”才是一切的核心。律师超越当事人的认知维度去思考和解决问题,才能为其带来预期以外的价值,并最终赢得客户发自内心的赞许和尊敬。



●作者:黄帅(执业律师)史媛媛(执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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