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为帮助银行员工朋友完成业绩,将9000万元存入银行,然而第二天一早,这笔巨额存款竟然被清0,银行却说“这是个人行为,得你自己去找人要钱”。
01 案情回顾
内蒙古的金先生是个有名的企业家,一天正在公司开会,他一个在银行当客户经理的朋友石某打电话。
“金哥,到年底了,我的业绩指标还差得远,如果完不成可能会被降职降薪,只有你能帮我了,存9000万就行,钱得在账户里待一天。”石某在电话里态度诚恳。
因为之前帮石某冲过“业绩”,又是多年的老同学,金先生没多想就答应了。
他按照石某的要求,在银行新开了个账户,把7000万元存了进去,把剩余的2000万存到另一个账户。
存款过程中,石某全程陪同办理,办完后石某把一沓文件递给金先生。
“你看,这是我们银行的存单,这是开户证明,都是正规手续。”
第二天上午金先生公司要订购原材料,想把钱转给供应商,没想到一查账户,却傻了眼,存2000万那个账户余额是0。
他立刻又查看7000万的定期账户,居然显示“账户已冻结”,他赶紧联系石某,却发现电话已经打不通了。
金先生又慌忙赶到银行,可前台的答复让他如坠冰窟。
“对不起,我们系统里查不到您说的这7000万。”柜员面无表情地说。
“不可能啊,我昨天明明在你们这存了钱,还有交易回单呢!”金鑫很着急。
“这事我们也不太清楚,你存的那些账户根本就不是我们银行的。”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后告诉他。
金先生掏出那沓文件,“什么叫不是你们银行的?石某不就是你们银行的员工吗?他都给我办了存单和开户证明啊!”
银行工作人员仔细查看后,脸色变得严肃起来:“这些文件都是伪造的,我们银行根本没有这些账户,他给你办理的账户是虚假账户。”
“那石某呢?他人呢?”金先生已经开始冒冷汗了。
银行经理这时候说:“石某从昨天下午就没来上班了,手机一直关机。这事是他个人行为,跟银行没有关系,你要找就找他去,我们银行不负责。”
金先生无奈之下,只好把银行告上法庭。
02 法律分析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对本行工作人员的业务活动负有管理责任,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银行必须对员工在工作过程中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符合法律规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特殊侵权责任”。
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关键法律问题:一是储户金先生是在银行营业场所内,通过银行正式员工办理的存款业务,这符合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二是石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身份和银行设施进行诈骗,银行在员工管理和内控制度执行方面存在重大疏漏。
最后法院判决,银行赔偿金先生9000万元。
03 案件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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