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时期制陶业组织形态
平粮台遗址城内发现陶窑3座,一号窑位于城内东部偏南,二号窑位于城西南角,三号则位于城东北角,王震中先生则认为,“城内发现的三座陶窑分布在三个角落不仅说明手工业区处于城内边缘地带这样的区划,而且还意味着当时的手工业生产是分散在不同的家族进行的。”客省庄遗址发现的一座陶窑,就修建在屋内墙角上。这些迹象可能反映了龙山文化晚期,“由于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而引起了生产关系的某些变革。即制陶业由过去的氏族集体生产,而逐渐转为富有经验的家族所掌握。”
从陶器器型方面分析,王湾三期文化时期,不同地点的同一类炊器存在较大的形态差异,陶器烧成的火候与温度也存在差异,在纹饰方面,各地的差异就更加明显。以常用炊器陶鼎为例,王湾三期文化的四个地方类型器型及纹饰都存在较大差距。判定大规模生产以及专职的、独立的专业化生产的主要标准是器物的标准化程度。民族考古学研究表明, 在国家社会阶段由专业的匠人在生产作坊里制作的陶器在形制、纹饰及其他特征方面都趋于高度的标准化。因此,我们可以推测王湾三期时陶器的生产还没有实现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应该也是由各个家族或大家庭来完成的。
王湾三期文化陶鼎器型图
二里头时期制陶业组织形态
二里头遗址的宫城以南的W区曾发现有多座分布较为集中的陶窑和较多的骨料和骨器半成品,说明这里可能还分布有制陶作坊和制骨作坊;除宫城南面手工业作坊区内的手工业作坊外,在二里头遗址其他区域也发现有与手工业作坊有关的遗存。1983年、1985年和1986年在宫城以北的VI区屡次发现有骨料坑、骨器半成品和磨制骨器的砺石等,这些发现表明这里应存在有过大型制骨作坊。1986年在VI区发现陶窑一座。此外,在Ⅸ区内也发现过陶窑,这种现象表明,宫城以北的VI、Ⅸ区,也是一处至少包括制骨、制陶业在内的手工业分布区。
郑州洛达庙遗址位于郑州市西部,是一处以二里头文化为主的聚落遗址。遗址中发现相当于二里头文化二期(洛达庙一期)的陶窑6座,其中Y13、Y14、Y15、Y16分布距离较近,Yl、Y3相距较远,从集中分布的四座陶窑来看,应该是一处制陶作坊区。
登封南洼二里头文化聚落遗址在2004—2006年期间的发掘中,共发现陶窑7座,除一座位于遗址Ⅱ区T6205-T6206内,其余陶窑皆集中分布于G3环绕范围内的中心区域,构成该聚落一个陶器烧造作业区。
相对于龙山时期的零散分布,二里头时期陶窑集中分布的现象表明,随着社会复杂化进程,权力对手工业的控制越来越强,这种现象可能的动因之一就是“国家”需要整合各种资源为其扩张服务,二里头文化一至三期的强势扩张态势就是一个佐证。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生产显然不是以交换为目的,商品经济不发达是可想而知的。
二里头时期各聚落的陶器器型、陶色等都趋于一致,和龙山时期形成鲜明对比。同样以日常生活中常用的炊器鼎为例,不同遗址二里头文化的陶鼎都显示出明显的趋同化倾向。常怀颖认为这是由于在趋同心理下,周边聚落对二里头中心聚落的模仿。但从整个社会形态变化的角度看,恐怕不仅仅是这么简单。聚落体系的整合程度表明了这一时期整个社会的整合程度,从聚落体系的角度看,这些聚落已被纳入二里头中心聚落的控制之下,这种趋同化的倾向恐怕并非简单的模仿可以完全解释的通。从民族考古学的观点看,国家社会阶段由专业的匠人在生产作坊里制作的陶器在形制、纹饰及其他特征方面都趋于高度的标准化。因此,结合前面对陶窑集中分布现象的分析,合理的推测是在社会结构的重构过程中,制陶从业者的身份地位被逐渐固定下来,并被“国家”权力以某种形式组织起来从事集中生产,因此,在“国家”权力对制陶业的控制下,各聚落生产出来的陶器器型逐渐趋向统一。
二里头文化陶鼎器型图
制陶业组织形态与制陶技术的选择
制陶业组织形态的变化必然引起财产分配制度的变化,龙山时期血缘家族或大家庭逐渐成为独立的经济单位。随着个体经济的发展,财产愈来愈私有化,贫富分化越来越明显,手工业者的专业技能为其带来的物质利益,使其成为财富的占有者,更能为其带来较高的威望与社会地位。中原地区由于资料缺乏,无法进行详细分析,但有学者对它地区的相关研究表明,与家庭形态变化相适应,龙山晚期手工业生产形式多为家户生产模式,并且手工业生产与社会地位获得有着密切的关系,手工业是赚取权力与威望的重要手段。
古史传说也能提供一定的佐证。在这些传说中,具有某种特殊技能的人都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多是氏族或部落首领,《史记·五帝本纪》:“舜耕历山,渔雷泽,陶河滨,作什器于寿丘,就时于负夏。”《韩非子·五蠢》曰:”禹之王天下也,身执耒臿以为民先,股无服,胫不生毛,虽臣虏之劳不苦于此矣。”说明那时候的氏族部落首领并没有脱离生产,在手工业、农业等发明和发展中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他们很可能由于某种特殊的技能积累了财富和威望,而逐渐成为部落首领或者跻身社会上层。
古史传说与考古资料是比较一致的反映了手工业与社会地位的密切关系。手工业产品还能够成为换取其它资源的重要手段,如粮食、骨器等。总之,龙山时期,通过精湛的手工业技术如制陶技术来获取财富与社会地位是一种有效途径。
到二里头时期,在社会复杂化进程中,社会形态发生了重大变化,社会上层不再需要通过手工业获取地位与财富;阶层分化的结果已经通过礼制的形式逐渐固定下来,反过来权力成为掌控各种资源的重要手段,制陶业也不可避免地被“国家”权力所控制。但此时陶器已不再是社会上层重要的财富,陶器失去了社会地位的象征作用,在制陶从业者的生产自主性与积极性缺失的情况下,采用成本投入较高的快轮制陶技术时不经济的行为,所以快轮制陶技术被选择性“淘汰”是理所当然地结果。
众多证据表明,二里头时期的制陶业从龙山时期的家族(或核心家庭)生产模式又变成某种程度的集中生产模式。最可能原因就是随着“龙山”——“二里头”的演变,“国家”权力加强了对手工业的控制。在这种情况下,除一部分手工业行业精英演变成为权力阶层的一员,跻身社会上层外,大部分手工业者逐渐从“自由职业者”变成 “国家”控制的“百工”的成员,生产的自主性和积极性必然会大大降低。
文献反映的商代手工业门类之多,分工之细,令人惊叹。《左传》记载周分封,“分鲁公以大路,大旂,夏后氏之璜,封父之繁弱,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绳工)、长勺氏、尾勺氏。”“分康叔以大路、少帛、綪茷、旃旌、大吕,殷民七族,陶氏(陶工)、施氏(旗工)、繁氏(马缨工)、錡氏(马锉工)、樊氏(篱笆工)、饥氏、终葵氏(椎工)”;这些氏族都是商王朝以职业为氏的手工业家族;考古发掘资料表明,商王室的手工业生产集中于王都:铸铜作坊分布于殷墟苗圃北地、孝民屯、薛家庄及小屯东北地,制骨作坊有大司空村和北辛庄2处,表明商代手工业者的身份固定下来了,而且生产是高度集中的,并被国家权力所控制,主要为王室贵族等服务。
二里头时代没有文字记载,但考古发现的手工业设施集中、器型纹饰趋于统一等现象也表明,这一时期极有可能是商代手工业生产模式的发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