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语言大学中华文化研究院)
基金:贵州省2019年度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国学单列课题“清华简‘书’类文献综合研究”(19GZGX26)的阶段性成果
近年来,主持二里头遗址发掘工作的许宏先生令“二里头商都说”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1]。在目前“二里头夏都说”占据主流地位的大背景下,许氏的思考有助于我们反思60年来二里头遗址研究中的得失以及进一步深化的方向。在此基础上,笔者拟从考古发现、传世文献、出土文献等方面的材料出发,就“二里头商都说”进行再审视,以期对二里头遗址性质的认识有所助益。
一、五个视角的再反思
许宏先生主要是从学术史、测年、文献、聚落、理论五个视角展开讨论的,这五个视角确是探究二里头遗址性质的基础,笔者拟围绕这五个角度作进一步的反思。
(一)学术史视角
自徐旭生先生于1959年发现二里头遗址以来,相关研究成果汗牛充栋,60年的研究史总体而言可以分为以下3个时期:
1.1959~1976年,以“二里头商都说”和“兼跨夏商说”为主导。在二里头遗址发现之初,发掘者徐旭生先生认为二里头遗址“在当时实为一大都会,为商汤都城的可能性不小”[2],1959年的发掘简报延续此论调[3],夏鼐先生也认为“二里头可能为商灭夏后第一个帝王成汤的都城西亳”,同时还强调二里头遗址的早中期有属于夏文化的可能[4]。在1960年至1964年发掘的基础上,发掘者强调二里头遗址为西亳[5]。1972、1973年发掘的属于二里头三期的1号宫殿基址,发掘者认为这是“一座商代早期的宫殿建筑,为汤都西毫说提供了有力的实物证据”[6]。发掘者同时也承认,二里头遗址还有早于商汤建都的遗存,言下之意是二里头遗址还包含夏代的遗存。以发掘者为代表的看法是以商都为本位的,认为二里头遗址全部或部分属于商汤亳都,此说在1977年之前颇有市场[7]。在此基础上,论者或主张一期、二期为夏文化,三期、四期为商文化[8];或认为二里头一期为夏文化,二、三、四期为商文化[9];或强调三期为夏文化,四期则进入商代[10]。诸如此类的看法,可概括为“二里头商都说”或“兼跨夏商说”。
2.1977~2004年,“二里头夏都说”登上舞台并逐步占据主流地位。1977年,邹衡先生于登封夏文化研讨会上提出“郑亳说”,以郑州商城为汤亳,并在此基础上强调二里头遗址为夏都[11]。如此一来,二里头遗址全部是夏文化遗存,而与商文化没有直接关联。1983年偃师商城的发现可谓转机[12],“郑亳说”得到越来越多学者的认可[13],“二里头夏都说”和者愈众[14]。同时偃师商城则被一些学者认为是西亳[15],并以此为夏、商的分界[16]。尤其是自“夏商周断代工程”实施以来,有学者已经将“二里头夏都说”视作“共识”[17]。虽然“二里头商都说”和“兼跨夏商说”仍有学者支持,但“二里头夏都说”的影响愈趋扩大也是事实。
3.2005年10月于偃师召开的“中国·二里头遗址与二里头文化国际学术研讨会”上,仇士华等测年专家抛出了二里头文化的测年数据,在本次会议期间以及会后产生了巨大的反响。这些测年数据对“二里头夏都说”是不利的,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佐证“二里头商都说”或“兼跨夏商说”,因而有学者根据新的测年数据加以论证。许宏先生的新思考,实际上仍是2005年以来相关讨论的延续。
“二里头夏都说”“二里头商都说”以及“兼跨夏商说”,表面上是观点的分歧,实际上还涉及理论、方法乃至阵营的分歧。“二里头商都说”并非新鲜观点,正如许宏先生指出的:“在夏商分界探索领域,到目前为止还不能排除任何假说所提示的可能性。但测年技术等的进步可以使我们不断调整假说,增大了研究者不断迫近历史真实的可能性。”[18]测年数据的线索,正提供了近十多年来反思二里头遗址性质的契机。
(二)测年视角
随着碳十四测年技术的引入,考古学者对二里头文化年代的理解愈趋精密。在没有测年数据提供的绝对年代框架之前,学术界一度将仰韶文化或龙山文化等同于夏文化[19]。到了20世纪70年代末,学界对二里头文化年代的认识为公元前1900~前1600年[20]。1983年,《有关所谓“夏文化”的碳十四年代测定的初步报告》这一重要论文公布了新的二里头文化年代框架,即公元前1900~前1500年[21]。据此,二里头文化有400年左右的积年。在2005年之前,学者们的论述均基于上述年代范围。
《夏商周断代工程1996—2000年阶段成果报告》一书公布的二里头文化测年数据则显示为公元前1880~前1521年[22],范围有缩小的趋势。基于高精度系列样品方法的运用,这一数据较此前更为精确。2004年,许宏先生据此指出:“考虑到上述数值仅是可能的年代数据的两极值,则二里头文化一至四期的存在时间应不超过300年或可说仅有200余年。如这一测年结论确切,则对二里头文化以陶器为主的遗物递嬗频率与时间跨度,就有重新认识的必要。”[23]可见许氏的相关反思由来已久。
随着测年精度的进一步提高,尤其综合考量了不同考古学文化的年代框架,2005年以来关于二里头文化年代的认识调整为:二里头文化一期不早于公元前1750年,二里头文化的年代下限为公元前1520年;具体来说,二里头文化一期的年代为公元前1750~前1680年,二期为公元前1680~前1610年,三期为前1610~前1560年,四期为公元前1560~前1520年;二里头文化之前的新砦期年代上限不早于公元前1870年;二里冈文化的年代上限不早于公元前1540年;偃师商城已经进入二里头文化时期,偃师商城一期和二里头四期的起点大致相当;偃师商城的营建要早于郑州商城[24]。此外,“中华文明探源工程”认为二里头文化不早于公元前1800年[25],《二里头(1999—2006)》《二里头考古六十年》等书基本延续2005年以来的成果[26]。
根据这些数据,二里头文化的上限被推迟、积年被压缩,由此必然带来一系列连锁效应。测年专家强调“二里冈文化不可能是最早期的商代文化。二里头文化在时间上跨越了夏代晚期和商代早期”[27],并一针见血地指出:“历史上夏商年代的分界大约在公元前1600年,那么二里头文化三、四期,洛达庙文化中、晚期还能都是夏代文化吗?郑州商城还能是汤亳吗?”[28]
根据测年数据,有学者重新提出了二里头一、二期属夏文化,而三、四期属商文化的观点[29]。其实,从新的测年数据看,二里头文化年代的下限并没有发生大的改变,即便根据1983年的数据,我们都不难得出二里头文化后期落入商代纪年的结论。真正受到冲击的,实际上是“郑亳说”,由此影响到人们对二里头遗址或偃师商城是否为西亳的判断。但由于目前“郑亳说”影响过深,不少学者并没有正视更为精确的测年数据所带来的矛盾,或者以“目前的碳十四年代测定方法和实际操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实验数据当为参考意见而非绝对标准”[30]之类的话来搪塞,这显然是难以令人满意的。此外,有学者从方法论的角度进行反思[31],提供了一些值得参考的意见。由于测年数据与旧有的认识反差过大,不少学者心存疑虑[32],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如果二里头文化的测年数据一开始便是如此,还会有此类质疑么?我们为什么不愿意接受精度更高的结果呢?
“夏商周断代工程”将商代始年暂估为公元前1600年[33],这一年代的推定也参考了郑州商城和偃师商城的始建年代。但新的测年数据表明,郑州商城的年代尚且晚于偃师商城,作为汤亳的可能性极低,二里冈文化也不应为最早的商代文化,“郑亳说”和“二里头夏都说”均面临空前的挑战。公元前1600年前后,恰恰是二里头文化三期开始的时间点。若以公元前1600年为界,那么二里头文化三、四期已经进入商代,而一、二期则可能是夏文化。
遗憾的是,公元前1600年这个年代并不一定能准确反映夏、商更替的时间。关于商代积年,有629年、576年、496年、600余年、500余年等说法。如果我们取500年左右的说法,那么夏、商交替可以划至二里头文化四期,这也是偃师商城营建的时期。有学者便将商始年估定在公元前1520年左右,认为与测年数据的二里头文化下限相合[34]。夏、商的历史纪年不确定性极大,在考古学文化的测年得到长足进步的同时,历史纪年的推定仍有其不可逾越的障碍。
对于尧舜禹时代至共和元年之间的这一段时期,学者们对测年数据有着特殊的依赖,对其精度也无疑有更高的要求。测年数据自然不是判定二里头遗址性质的唯一标尺,但它所揭示出的矛盾是我们不容忽视的。
(三)文献视角
“后时资料”偏多是中国古代史料的一大特征[35],在研究晚商之前的历史尤其如此,由于缺乏共时的文字自证性材料,只能依赖“后时资料”。共时的文字材料固然重要,但它可遇不可求。后时资料虽然晚出,但并一定就不可凭信。三代已经基本进入历史时期,在讨论相关问题时文献资料是不可回避的。
除了传世文献,出土文献由于未经后人删改且保留了不少业已遗失的历史信息,弥足珍贵。许宏先生在讨论“文献视角”时主要引证冯时先生关于清华大学藏战国竹简(清华简)《保训》上甲微“遐中”的解释[36],但《保训》并不能为二里头性质之谜提供直接的线索,商人先公上甲微“假中”“归中”应与上甲微借兵复仇有易的关系更为密切[37]。近年确有一些新公布的出土文献有助于我们认识二里头遗址与郑州商城遗址等的性质,如清华简《尹诰》《尹至》称夏国或夏都为“西邑夏”或“西邑”,旧注谓“西邑夏”在亳西,说明夏都在汤亳之西。再如根据清华简《系年》等材料的线索,“郑亳说”的重要证据——“亳”字陶文,“亳”实际上是“京”字。
还需要注意的是,一些论著在征引文献时,将一些不可靠的文献(如伪古文《尚书》、今本《竹书纪年》)也纳入考察,所得出的结论自然难以令人信服。而从文献记载的角度看,判定二里头遗址是夏都斟鄩,其实并没有十分充分的证据,下文会有详论。
文献固然可以提供重要的线索,但也遗漏了许多关键信息。我们不能弃文献不顾,同时也不能迷信文献。
(四)聚落视角
二里头遗址总体而言有连续性的线索,尤其是自二期以来,规模愈加扩大,三、四期非但没有衰败,反而进一步大兴土木[38]。由于一些学者将二里头文化看作一个整体,而且认定二里头文化只能属于一个部族,遂认为二里头遗址只能是夏都,而与商文化无涉。
但从测年数据看,二里头文化很难说完全属于夏代。那么进入商代之后二里头遗址仍继续兴盛该作如何解释呢?夏、商易代一定会造成二里头遗址的文化断层么?有一些现象值得注意:二期的3号、5号建筑基址在三期被废弃,1号基址等大型建筑自三期开始兴建,2号基址是在平废3号基址的基础上兴建的,“两个时期的建筑格局大变”[39],其间的变化耐人寻味[40];二里头文化三期开始,青铜器的种类为之一变,铸造技术亦大为提高;在二里头文化三、四期(尤其是四期晚段),与商人或东夷有关的下七垣文化、二里冈下层文化、岳石文化因素出现在二里头遗址,早先的铸铜作坊和绿松石作坊得到一定程度的沿用,且仍有新的建筑动土[41];在二里头文化四期,二里头的铸铜作坊已经在铸造二里冈文化风格的青铜容器[42],前代的手工业作坊沿用到下一个朝代,亦体现于商、周之际;也是在二里头文化四期,二里头附近的偃师商城已然崛起。这些都说明至迟在二里头文化四期,商人势力已经进入二里头。如果二里头是夏都,那么夏、商更替在二里头文化四期已然完成。至于商人入主二里头最早追溯到何时,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不少学者认为二里头遗址不可能是商朝城邑的重要理由是:二里头遗址是夏都斟鄩,如果商人入侵,不可能没有遭到破坏;但考古发现所见,二里头遗址并未遭遇明显的毁坏,故二里头文化应是一以贯之的整体。诚然,易代之际都城难免遭受破坏,如陶寺古城在晚期,便遭到弃城、毁墓等破坏,殷墟也经历了类似的情形[43]。问题在于:如果二里头在夏代并非夏都呢?如果商人根本没有在二里头一带采取军事行动呢?笔者认为二里头遗址在夏代未必是夏都,而且从文献所载商汤伐桀的线路和战场看,当时的夏桀所居以及主战场均在晋南。如此一来,商人自然有可能在不破坏二里头原有城邑的前提下作进一步的经营。
(五)理论视角
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是“夏文化”与“商文化”。就二里头性质的争论而言,所谓的“夏文化”与“商文化”显然已经不限于夏族或商族的文化,而应以王朝的兴替为标准,即夏朝文化与商朝文化。夏鼐先生对此已有说明:“‘夏文化’应该是指夏王朝时期夏民族的文化。”[44]因此,探究二里头遗址究竟属于夏文化还是商文化需要明确夏(商)朝的积年、分布地域以及文化内涵,其中年代框架是基本前提,而年代框架尤其是绝对年代又极其依赖测年数据。测年数据提供了基本框架,但这框架会随着技术的改进而有所调整。既然夏、商的分界在公元前1600年前后,那么相应的考古遗存也务必要满足这一年代标尺。
一些学者习惯于将某一考古学文化对应于某一部族,由于二里头文化是一种考古学文化,似乎便不可能同时由夏人和商人创造。其实考古学文化与部族之间,本来就很难说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尤其是进入三代之后,考古学文化在研究王朝文化方面的局限性便更为明显。李学勤先生指出:“在夏商周时期,其王朝的区域与考古学文化不是完全等同的。往往出现的情况应该是,王朝的范围大于典型的考古文化。”[45]在讨论夏朝问题时,需要注意区分夏人、夏王朝以及相关考古学文化之间的关系[46]。
考古学文化一般以时代性较强的陶器为区分标准,但社会复杂化程度越高,考古学文化观察的局限性越大[47],主要反映世俗生活的陶器已经很难反映王朝统治者的族属。若从一般的陶器组合看,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文化之间似乎存在不小的距离。但从反映统治者意识形态的礼器、宫室、葬制、城市建置等因素看,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文化之间应有连续性的线索[48]。如此一来,二里头文化与二里冈文化果真如一些学者所认为的一定是两个部族创造的么?一般的文化因素分析固然重要,但大型城邑以及代表精神文化的因素更能反映统治者的族属。
政权的改变不一定会表现为考古学文化的改变,但如果考古学文化有了明显的变化,则无疑会给我们更多的暗示。但政权的更迭与考古学文化的兴衰并不完全同步[49],总体而言,文化的更迭更具滞后性[50],这从武王克商之后周文化对商文化的替代过程可见一斑。毕经纬先生近来更是提出“中期质变”的理论,他认为,与王朝更替的突变性相比,考古学文化更迭一般具有渐变性特点,二者在时间上会出现明显错位,通常表现为新朝代之初的考古学文化在面貌上与前朝晚期基本相同,直至中期前后方形成具有自身特征的考古学文化,并推论商王朝考古学文化形成所需要的时间可能多于140年,夏、商分界在二里头文化二、三期之交[51]。其研究亦极具启发意义。
二、考古与传说之间:夏文化与夏都斟鄩的再探讨
根据“夏商周断代工程”的成果,夏代积年为公元前2070~前1600年[52]。这数据虽然不是最终的结果,但仍有参考价值。其上限落在“龙山时代”,下限则大致在二里头文化二、三期之间。根据目前的测年数据,二里头文化三、四期业已进入商代的观点不容忽视。
如果下七垣文化—二里冈文化是商人创造的,那么在二里冈文化之前的、且与二里冈文化明显不同的二里头文化很可能与夏人有关。但这并不意味着二里头文化便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也不能排除二里头文化与商人之间的联系。二里头文化的分布区域主要在豫西、豫中和晋南,影响区则不限于此。豫西、豫中的遗存可称作“二里头类型”,以深腹罐、鼎为特征;晋南地区运城盆地、临汾盆地、垣曲盆地的遗存可称作“东下冯类型”,也有学者认为应该另立为“东下冯文化”,以鬲、斝、甗为特征。山西南部和河南中西部正是文献中夏人活动的范围,如传说中禹所都平阳、安邑、晋阳在山西,而禹所都阳城、启所都阳翟等则已经扩展到颍水流域,登封告成镇王城岗、新密新砦、禹州瓦店等王湾三期文化时期的遗址与夏初城邑之间的密切联系已经得到许多学者的认可[53]。从《史记·孙子吴起列传》“夏桀之居左河济,右泰华,伊阙在其南,羊肠在其北”和《战国策·魏策一》“夫夏桀之国,左天门之阴,而右天溪之阳,庐、睪在其北,伊、洛出其南”的记述看,夏朝末年夏桀的核心统治范围便是晋南和豫西。从时空框架看,二里头文化(至少是某阶段)与夏人的关系的确是极为密切的。
根据夏代的积年,二里头文化显然不是最早的夏朝文化,夏朝的开端需要到“龙山时代”去寻找[54]。陶寺文化的早中期与晚期之间存在较大的变化,受到北方石峁文化的强势冲击,在此背景下陶寺文化的早中期大墓遭到故意破坏。陶寺早中期与晚期之间的分界大致在公元前2000年[55],正是虞、夏二代的分界。陶寺遗址的发掘者最初认为陶寺系夏都,后来又放弃此说,但测年数据则是对陶寺夏都说有利的[56]。在夏朝建立前后,石峁文化对晋南地区的强烈渗透很可能与虞、夏易代存在因果关系[57],受到石峁文化强烈影响而形成的陶寺文化晚期一度向豫西渗透,晋南和豫西的交流愈加密切,逐步整合而趋于一致[58]。经过某个契机的整合,二里头文化形成,豫西、豫中和晋南是其核心区。一般认为东下冯类型是二里头类型向北传播而形成的[59],也有学者认为东下冯类型的时代未必比二里头类型迟,甚至有可能是晋南的东下冯类型影响了以二里头遗址为中心的二里头类型[60]。东下冯类型与二里头类型互有渗透,其中二里头类型当更为强势。而从文献看,夏朝前期的政治中心有从晋南向河南中西部转移的趋势[61]。
有学者强调二里头文化与王湾三期文化之间有明显的区别[62],两者似乎不是一脉相承的关系;如若是两个不同的考古学文化,似乎难以“合成”一个完整的“夏文化”。问题需要解决从王湾三期文化到二里头文化如何过渡的问题。如果能找到不同考古学文化之间演进的原因,则能使二里头文化的上溯更为顺畅。所谓的新砦期是许多学者的关注对象[63],但新砦期只在环嵩山东部存在,环嵩山西部则不存在新砦期的过渡,而是王湾三期文化直接发展为二里头文化。环嵩山东部的新砦期遗存很可能是在特殊因缘的刺激下形成的。新砦期的突出特点是在王湾三期文化的基础上大量加入豫东造律台文化和后冈二期文化的因素,或与“太康失国”“夷羿代夏”等一系列事件有关[64]。新砦期分布的区域,在王湾三期文化时期便已经是夏人的重要活动区域[65]。在新砦期内,洛汭花地嘴遗址发现了相当于“太康失国”时期的遗存[66],与《书序·五子之歌》“太康失邦,昆弟五人须于洛汭”的记述可相验证。新砦期之后兴起的二里头文化,具有经过整合后大面积扩张的趋势,很可能是“少康中兴”之后(但未必从少康在位时期开始)的夏文化。进入新阶段的夏文化,已经与陶寺文化晚期、王湾三期文化、新砦期文化不可同日而语,表现出更为强势和统一的面貌。李伯谦先生曾认为二里头文化是夷羿代夏后形成的夏文化[67],新砦期遗存是“夷羿代夏”之前的文化[68],但这与考古学文化的年代框架不尽相符。根据新的考古发现和测年数据,李氏已经转而强调新砦期遗存与夷羿代夏有关,而二里头文化是“少康中兴”以来的夏文化[69]。至此,在夏朝的年代框架和地域范围之内,“王湾三期文化及陶寺文化晚期—新砦期遗存—二里头文化”三个阶段之间的转折点可以与“夷羿代夏”“少康中兴”两个大事件相照应,何以夏文化对应多种考古学文化也便有了相对合理的解释。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不少学者将二里头文化认定为夏文化,进而将二里头遗址认定为夏桀所居的斟鄩。但仅从文献记录的角度看,二里头即斟鄩的说法尚缺乏坚实的证据。
首先,斟鄩在偃师一带的依据并不充分。
“斟鄩”可作为都城名,亦可作为古国名。作为古国的斟鄩,或谓在今山东潍坊一带,或谓在今河南濮阳。作为夏都的斟鄩,其地望在文献中尚缺乏记录。不少学者认为二里头遗址即夏都斟鄩,他们主要依据《逸周书·度邑解》《国语·周语上》《史记·周本纪》等文献的线索,以及《汉书·地理志》薛瓒(臣瓒)注所云“(斟)寻在河南”。其实,《逸周书·度邑解》《国语·周语上》《史记·周本纪》等文献的记载,只能说明伊洛流域曾经是夏人活跃的区域,并不能以此说明夏都斟鄩便在伊洛流域,甚至落实到偃师。夏人的主要活动区域,并不限于伊洛流域,还包括晋南等地。从《战国策·魏策一》《史记·孙子吴起列传》的记载看,晋南是夏桀地盘的核心,伊洛流域则是其南缘,建都于边界地带是颇不合情理的。至于臣瓒的说法,见于《汉书·地理志》“北海郡平寿县”条下,臣瓒《汉书音义》针对应劭之说指出“寻在河南,不在此也”,并引述夏人在伊洛流域活动的记载,强调“有夏之居,即河南是也”。臣瓒的说法相对晚出,实际上是由夏人活动于伊洛流域的记载推论而出的,并无确据。《汉书·地理志》颜师古注指出:“应氏止云寻本是禹后耳,何豫夏国之都乎?瓒说非也。”便对臣瓒之说予以否定。此外,《左传》昭公二十三年云“癸卯,郊、鄩溃”,杜预注谓“河南巩县西南有地名鄩中”。《史记·张仪列传》引《括地志》:“温泉水即寻,源出洛州巩县西南四十里。《注水经》云鄩城水出北山鄩溪。又有故鄩城,在巩县西南五十八里。”《史记·周本纪》引《括地志》云:“故鄩城在洛州巩县西南五十八里也。”一些学者据此认为夏都斟鄩在巩县西南[70]。实际上,并没有证据表明这里的“鄩中”或“鄩城”与“斟鄩”有直接的关联。
其次,二里头遗址的延续时间与斟鄩不甚相合。
《史记·夏本纪》正义等文献引古本《竹书纪年》:“太康居斟寻,羿亦居之,桀又居之。”准此,斟鄩不但是夏桀之都,而且至迟从太康开始便是都邑,还一度为后羿所据。但根据近新的测年成果,二里头文化年代的上限难以达到太康时期,与斟鄩的延续时间并不相符。而且,二里头遗址在一期尚无王都气象,其若是夏都,也只能从二期开始。如此一来,二里头作为斟鄩的可能性就更小了。
再次,二里头遗址并未遭到大规模的破坏,这与商汤伐桀的相关记载不合。
据《墨子·非攻下》记载,商汤伐桀之战相当惨烈,不但“帝乃使阴暴毁有夏之城”,而且“天命融隆(降)火于夏之城间西北之隅”,夏都一度被焚毁,遭到严重的破坏。据清华简《尹至》,商汤克夏之后,夏人溃逃,商汤下令“一勿遗”,欲图赶尽杀绝,可见过程之惨烈。然而,二里头遗址直到三、四期仍然兴盛,四期仍有新的建筑在营建,直到最末期才被废弃,没有看到像陶寺遗址晚期以及殷墟末期那样的大规模破坏,并无王朝更替过程中的冲突迹象。
最后,有文献记载夏桀都城在晋南。
《左传》昭公元年载高辛氏“迁实沈于大夏,主参。唐人是因,以服侍夏、商”,唐人所居乃大夏,《史记·郑世家》集解引服虔语称“大夏在汾浍之间”,地在晋南。《左传》定公四年载:“分唐叔以大路、密须之鼓、阙巩、沽洗,怀姓九宗,职官五正,命以《唐诰》,而封于夏虚。”据此,晋国被封于晋南的“夏虚”。晋侯墓地已经在晋南被发现,可以验证文献的记载。而所谓的“虚(墟)”一般是就政权灭亡前的都城而言的[71],“夏虚”应为夏亡前都城所在[72]。《史记·吴太伯世家》亦载:“乃封周章弟虞仲于周之北故夏虚,是为虞仲。”《集解》引徐广语,谓“夏虚”“在河东大阳县”,地在晋南运城盆地的平陆县。《索隐》云:“夏都安邑,虞仲都太阳之虞城,在安邑南,故曰夏虚。”明确指出夏墟在晋南的安邑,亦即运城盆地的夏县,正是李济先生早年探寻夏文化之地。《尚书·汤誓》孔传云:“桀都安邑。”蔡沈《集传》云:“夏都安邑,在亳之西,故曰‘西邑夏’。”《太平御览》一百六十三引《帝王世纪》:“桀徙都安邑。”均谓桀都在安邑。清华简《尹诰》称夏国或夏都为“西邑夏”,亦即《尹至》所见“西邑”。“西邑夏”的说法,亦见诸《礼记·缁衣》所引《尹诰》,郑玄注谓“夏之邑在亳西”。《伪古文尚书·太甲上》孔传亦谓“夏都在亳西”。说的是夏都在亳都以西,如果汤亳在偃师,从横向路线看,安邑恰在“亳西”。
从商汤伐桀的路线看,桀都在安邑之说亦更合理。商汤伐桀的路线,在《墨子》《吕氏春秋》《书序》《史记》《淮南子》以及上博简《容成氏》等文献中均有记载。但学者或据此得出伐桀之战主要发生在晋南的观点[73],或据此认为主要发生在豫东鲁西[74]。问题的关键在于重要定点的落实。上述文献虽有出入,但基本提及鸣条、戎(陑)遂、历山。鸣条最为通行的说法是在安邑以西,如《史记·夏本纪》集解引孔安国语:“地在安邑之西。”《殷本纪》正义引《括地志》:“鸣条战地,在安邑西。”《后汉书·郡国志》刘昭注:“安邑有鸣条陌。”《容成氏》所见“戎遂”、《史记》所见“有娀之虚”、《书序》所见“陑遂”、《吕氏春秋》所见“郕(戎)”当是一回事,“戎”“娀”“陑”均音近可通。据《尚书·汤誓》孔传,“陑”在河曲之南,相当于黄河拐弯处,亦即潼关一带,安邑正在其对岸。至于历山,一般认为在蒲坂附近,今山西垣曲、永济一带,亦在运城盆地。据《汤誓》孔传,“桀都安邑,汤升道从陑,出其不意”,商汤在潼关一带沿山地北上并渡过黄河,自西向东出其不意偷袭夏都(或在安邑)。清华简《尹至》载商汤“自西翦西邑”,《吕氏春秋·慎大》载商汤“从东方出于国西以进”,《墨子·非攻下》载“天命融隆(降)火于夏之城间西北之隅”,说的正是商汤自西向东奇袭夏都,可以进一步验证孔传的旧说[75]。商汤克夏的关键是伊尹,伊尹出自有莘氏,关于有莘氏地望的一个重要说法是在陕西合阳县东南,正邻近商汤渡河之处。由此我们便不难理解伊尹何以周旋于夏桀、商汤之间,成为商汤克夏的关键了。
可见,从各方面的线索看,将二里头遗址落实为夏都斟鄩仍有诸多可疑之处。事实上,目前尚缺乏斟鄩地望的确凿线索,在更多的证据出现之前,对其性质的认定应更为谨慎。除了伊洛流域,夏桀的都城也有可能需要到晋南“夏虚”去寻找。如果二里头遗址并非夏都斟鄩,且商汤伐桀主战场不在豫西,那么它在夏、商易代之际未遭严重破坏也便不难理解了。
不可否认的是,目前晋南地区尚未发现相当于夏朝晚期都城的遗址,而从规模、时代和地理位置看,二里头也的确有成为夏都的资本。目前二里头尚无王墓发现,不排除它在夏代只是普通城邑的可能。如果二里头是夏都,那么文献何以言之凿凿称晋南才是“夏虚”呢?是文献错了么?是否是因为夏朝一开始定都晋南,人们遂误以为夏朝晚期的都城也在晋南呢?这些问题都有待我们解答。
三、余论
目前而言,二里头遗址仍是探索夏文化的最重要对象,二里头在某一阶段作为夏朝都城或者重要城邑的可能性较大。但越来越多的线索表明,二里头的某一阶段已经进入商代积年。二里头文化四期已有较明确的商人踪迹,在此期间,偃师商城亦已经崛起。据此,至迟在四期,商人已经成为这一城邑的主人。事实上,商文化因素早在二里头文化三期便已经出现。如果考虑到王朝更替与考古学文化之间的时间差,根据毕经纬先生“中期质变”的理论,夏、商更替发生的时间点可能要追溯到二里头文化的三期甚至二期。
综合各方面的信息看,二里头遗址在三期或四期已经为商人所控制。但其间不无疑点。如果二里头遗址前期是夏,后期是商,何以二里头文化的发展相对连续呢?为何二里头遗址在夏、商更替的过程中未遭明显破坏呢?前面笔者提出了二里头并非夏都斟鄩的猜想,朱凤瀚先生也提出了他的解释:商文化的入主并未使居住于二里头的二里头文化所属族群的居民(应不包括原都城统治者)的生活发生根本变化,这种情况可以使人想到周武王克商后对多数未反抗的商人贵族采取的怀柔政策。根据《史记·殷本纪》和《周本纪》,纣子武庚仍受封而继续主宰旧商都。《史记·殷本纪》载“汤既胜夏,欲迁其社,不可,作《夏社》”,这意味着夏人的居住中心未能因此移动,二里头遗址在进入商纪年后并未立即荒废,原居民生活方式仍持续一段时间,似可与此类记载相印证[76]。
皇甫谧首倡“三亳”之说,意味着亳都有三。“三亳”之中,西亳的地望相对明确。《汉书·地理志》“偃师”条下班固自注:“尸乡,殷汤所都”。《尚书·胤征》孔疏引郑玄说:“亳,今河南偃师县有汤亭。”《春秋繁露·三代改制质文》称商汤灭夏之后,“作宫邑于下洛之阳”,二里头遗址的位置正是“下洛之阳”。与此相反的是,没有明确的文献依据表明下洛之阳曾存在夏都。从文献记载看,商汤在伐桀之前已经居于亳都。或许汤亳确实有多个,商人入主偃师之前另有亳都。如果汤亳具有唯一性,且二里头遗址或偃师商城曾是汤亳,那么商人势力很可能在灭夏之前已经到达伊洛流域,汤亳的营建不一定要等到夏朝灭亡之后。
除了在二里头一带创设城邑,商人还在晋南地区建立了垣曲商城和东下冯商城,同样是为了有效控制夏人旧壤。我们知道,郑州商城的性质是夏商分界之争的焦点。而无论从时代而言还是文献依据而言[77],二里冈文化时期的郑州商城相当于仲丁所迁隞(嚣)的说法都远较“郑亳说”合理[78]。二里头遗址并非毁于战火,从二里头到郑州商城,伴随着政治中心的转移,其间有连续性的线索。这种情形,同样体现于后来向殷墟的转移。
二里头02VM3墓葬出土了著名的绿松石龙形器[79],其时代属于二里头二期,冯时先生曾指出墓主人可能是倗氏族长,且与河伯关系密切[80]。这启示我们,探讨二里头遗址的性质时,不一定限定于非夏即商的思路。《水经注·洛水》所引古本《竹书纪年》“洛伯用与河伯冯夷斗”。《山海经·大荒东经》郭璞注引古本《竹书纪年》谓商人先公上甲微“假师于河伯以伐有易”。可见,河伯与洛伯均为夏代的重要势力。《逸周书·史记解》:“昔者有洛氏,宫室无常,池囿广大,工功日进,以后更前,民不得休,农失其时,饥馑无食,成商伐之,有洛以亡。”《博物志》卷十亦云:“昔有洛氏宫室无常,囿池广大,人民困匮。商伐之,有洛以亡。”皆谓商人征伐有洛氏。一些学者认为“有洛氏”是夏桀[81],但《史记解》已见及“夏后氏”,“有洛氏”恐怕另有所属。已有学者指出,有洛氏当居于洛水流域[82]。所谓“宫室无常”,可能是二里头遗址二期开始营建宫室的写照。二里头遗址处伊洛流域,其与“洛伯”“有洛氏”等传说人物的联系也不能轻易排除。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并不打算否定二里头遗址与夏文化的关联,只是希望指出二里头遗址作为斟鄩的疑点和有待解决之处,以及二里头遗址某阶段曾为商都的可能性。目前而言,我们尚不能对二里头遗址性质的探索画上句号。之所以仍存在分歧,主要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限制:其一,缺乏共时的自证性文字材料;其二,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均为“后时资料”,它们又往往语焉不详,多相抵牾;其三,由于传世文献和出土文献记载的局限,我们对夏、商分界的具体年代并没有准确的认识;其四,考古学文化难以完全反映政治权力的交替。出于这些限制,我们今天探索三代文明仍任重而道远。(原载于:《华夏考古》2020年第2期 转载自:中国社会科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