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遮蔽的胜利——巴黎和会中国签订对奥《圣日耳曼和约》过程研究

文摘   2024-04-11 08:27   吉林  
原载《史学集刊》2024年第2期。

被遮蔽的胜利

——巴黎和会中国签订对奥《圣日耳曼和约》过程研究


于泽洲

(复旦大学 历史学系,上海 200433)


摘 要一战结束后,中国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巴黎和会。在和会的筹备阶段及初期,中方将“废止特权”与“平等原则”作为对德、奥条款的核心底线,并随着会议进程的深入不断推进对德、奥具体问题的解决。然而,在拒签德约后,奥约问题成为北京政府及代表团关注的重点,其能否顺利签订关乎中国战后的国际地位。北京政府更是明确将奥约签订一事与加入国联绑定,并寄希望于英、美方面的帮助。是时,和会中各国针对奥约的主张、态度不一,陆征祥和顾维钧等人通过积极协调、斡旋,最终使得奥约顺利签订,中国也以此成为国际联盟创始会员国之一。总体来看,中方在签订奥约的过程中表现积极主动,加入国联也符合一战后北京政府提升国际地位的需要。但从长远结果来看,中国朝野上下所期许的“战后新秩序”并未因为国联的成立而实现。

关键词对奥和约;巴黎和会;陆征祥;北洋政府;国际联盟


《圣日耳曼和约》全称为《协约国与参战各国对奥地利和约》,于1919年9月10日由英、法、美等战胜国同奥地利在巴黎圣日耳曼宫签订,又称“对奥和约”,是凡尔赛条约体系的一部分。学界在研究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签订条约的活动时,多以涉及山东问题的对德《凡尔赛和约》的交涉、拒签过程为重心,并由此认为中国在巴黎和会上的外交是失利的,而甚少关注中国代表团签订对奥和约的前情幕后。

具体来看,已有研究中大多对《圣日耳曼和约》进行了定性评价,认为它是中国得以加入国联的凭借。唐启华曾讨论北京政府在和会筹备阶段提出的涉及德、奥问题的若干条件。[1]邓野进一步指出,在拒签对德和约以后,由于“奥约与中国没有利益冲突”且“奥约对于中国构成直接的、重大的利益关系”,故北京政府表示“奥约必须签字”。[2]不仅如此,在中国代表团中,顾维钧也力主迅速签订奥约。[3]另一些学者认为,签订对奥和约一事是中国在收回山东主权失败以后加入国联的努力,其重要意义在于“不但可以结束与奥国之敌对状态,收回奥国在华特殊利权,且因奥约亦以国际联盟盟约置于约首,中国更可藉签署奥约而成为国联会员国”,[4]这“进一步表明中国要实现国际化的强烈愿望和坚强决心”。[5]另有研究将该和约放在威尔逊政府的外交政策下进行讨论,集中探讨了和会中“协约国四巨头”针对这一和约的交涉过程。[6]但是,对于该和约中涉及中方条款的具体谈判经过及其最终签订过程,尚无专门论述。实际上,该和约的签约过程颇为复杂,遭到不少阻力;北京政府及中方代表对于这一和约的准备、在谈判期间的应对和斡旋过程亦值得关注。故本文主要以“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外交档案》、复旦大学图书馆藏顾维钧档案等史料为基础,试图还原中方关于对奥和约谈判、签订之详情,并以此为中心探索在拒签德约以后,北京政府与中国代表团在巴黎和会尾声阶段如何利用与各国的关系处理对奥和约的相关问题,以助力于学界进一步认识巴黎和会上中国的外交得失,以及中国在一战后所处的国际环境与国际地位。


一、“平等”与“收权”——中方处理战后涉奥问题之底线


近代以来,中国与奥匈帝国共签订了3个条约。同治八年七月二十六日(1869年9月2日),清朝与大奥斯马加国签订《通商条约》四十五款与《通商章程:海关税则》九款。庚子事变后,奥国作为《辛丑条约》缔约国之一又获得了大量赔款和诸多特权。此后,列强再次掀起瓜分中国的狂潮。光绪二十九年五月(1903年6月),时任天津海关道的唐绍仪与奥国签订了《天津奥国租界章程合同》,划定了奥租界。奥国借此进一步攫取在华利益。综上,在巴黎和会前,中奥之间签订的条约以商约和租界条约为主,且均为不平等条约。

1917年8月14日,中国对德、奥两国宣战。这也意味着中国与德、奥两国订立的条约、合同等国际条款及协约一律废止。[7]外交部于同日将该布告内容一并照会各国驻华公使。在一战结束以后,北京政府希望在巴黎和会中妥善处理德、奥条约问题。在陆征祥离京前夕,政府内部曾经召开会议,段祺瑞表示:由于中国宣布参战过迟,且有名无实,“因此向和会所提要求应仅限于收回德、奥租界及其在华权益,撤销辛丑条约所规定的驻兵权及修订海关税则”,[8]至于日本问题,则要求代表团“随机应变”处理,段祺瑞的主张得到了与会众人的赞同。

1919年1月18日,巴黎和会开幕。国内舆论多对此次和会抱有期望,认为“此次欧洲议和,纯以公理战胜强权,我国既经加入参战,所有对于德、奥之利权及国际上不平等之种种条约,如青岛暨领事裁判、海关税率等类,均宜乘此时机提出,于和平会议要求改正,应请详查档案赶速预备”。[9] 陆征祥赴法国前在向外交部提出的五项建议中也指出了中方参加本次和会的主要目标,包括修改领事裁判权等列强在华特权;中国关税税则依据互惠原则由中国自行规定;裁撤外国驻华军队以及停止庚子赔款。国务院认为“以上皆由举国人民所切望,并为远东将来国际和平之障碍,应行与各国代表确实接洽,提出大会”。[10]基于上述要求,1月20日,中国代表团举行的内部工作会议决定,“先从于欧战有直接关系之德、奥方面入手,并于对德、奥议案中略露我国对于联邦之希望,以窥其意志”,并明确了对德、奥议案的六项大纲。其内容包括:所有中德、中奥间条约申明一律废止;所有习惯上中国让与及准许德、奥之利益,申明一律废止;德、奥应承认中国所没收之动产及不动产;德、奥应遵照此次和会议定之普通办法,赔偿中国因战事而受之各种损失费用;德国应将庚子年夺取之北京观象台仪器及其他贵重物品交还中国;要求德、奥允许中国加入万国禁烟会议定之禁烟条约。[11]27日,陆征祥从法国代表处得知“我国于和议预约未经画押以前,对于敌国仍处战时状态”,他随即致电外交部称:“所有敌人在我境内财产除使馆、领馆及有慈善性质者外,仍可一律收管”,并进一步指出“此为结束战争之动作,亦为将来和议赔款保障之准备”,[12]敦促政府迅速着手办理。

与此同时,身处巴黎的中方代表团也在不断细化涉德、奥问题的和约草案。3月5日,顾维钧与颜惠庆共同研究向德、奥两国提出的草案定稿,并在当晚的中国代表团会议上得以通过。[13]3月7日,陆征祥致电外交部陈述战事赔偿事宜,其中向奥国提出的具体赔偿要求主要有两点:追还购船原款一百九十八万余磅;索赔在奥华人损失八十六万马克,军事费用另行声明。同时,陆征祥要求将“陆海军部所详订洋文合同及其他案卷一并抄寄”,并表示“俘虏收容费应分德、奥两籍”。[14]3月8日,中方代表团正式向大会提出《德奥合约中应列条件》说帖,旨在“使从前用威吓手段或用实在武力,而向中国获得之领土与权利产业,仍归还中国,并除去其政治、经济、自由发展之各种限制”,希望会议中诸国代表“务使德、奥两国完全承认”。该说帖中涉奥条件共有八款,其大纲如下:中奥两国间之条约,因战事而废止;以后新订通商修好条约,应以中奥平等交换之原则为根据,奥国舍弃最惠国之待遇;奥国脱离1910年9月7日之专约(即《辛丑条约》);奥国割让其在中国境内之官产;赔偿中国人民之损失;保留索要战事赔偿之权利;缴还战俘收容及养赡之费用;将海牙所订万国禁烟公约画押批准。[15]相较于1月份中国代表团内部会议中草拟的对德、奥问题大纲,《德奥合约中应列条件》所涉及的问题更加细化,还包括了诸多细节条款。至于中、奥两国在先前签订条约中的最主要部分即通商与租界问题,中方在细则中亦有所提及:在通商问题上,和会以后中奥拟定的新商约应以平等互惠为基础;在租界问题上,中国主张“凡在天津奥国租界及中国他处之一切奥国政府所有之房屋、码头、营房、垒堑、军械、军火、各种船只、海底电缆、无线电设备以及他项官产,均由奥国割让于中国”,并将奥国租界问题与战后割让官产以及战事赔偿问题一并解决,至于租借地何时收回和如何收回则有待进一步交涉。[16]

基于前述说帖中的应列条件,中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亦不断予以完善。3月12日,外交部电告中国代表团,经财政部核算,中国对德、奥两国各项债款共计两千零二十万余英镑,奥国名下尚有中国未交付之庚子赔款一千三百三十三万余克朗(korona)。[17]按照前述中方提出的要求,这些债款并不需要继续偿还。随后,在有关战后德、奥通商税则问题的讨论上,施肇基表示,“中国对于德、奥抱有三种主义:一、不以最惠国待遇;二、订立条约采取平等主义;三、自由修订税则”,具体而言,“中国对于税则所希望者,一自由订立,二陆路、水路一律办理”。次日,经中方代表团内部商议决定“下次经济委员会议及中国税则时,应声明中国对于德、奥和约签字以后,商约未订以前,暂用固定税则”。[18]简而言之,在和会筹备阶段,北京政府及中方代表团都认为废除德、奥在华特权、处理《辛丑条约》遗留问题是参与和会的重要切入点。在和会正式开始后,根据代表团呈送大会的说帖,中方依旧将“废止特权”与“平等原则”作为对德、奥条款的核心底线。


二、巴黎和会进程中涉奥问题的推进与德、奥条约的交织


1919年4月,由于受到国内南北议和的复杂局面、中日密约的公布以及代表团内部纠葛的影响,参加巴黎和会的中方代表将交涉重心转移到山东问题,会上有关对奥议题的交涉进展颇为缓慢。[19]4月4日,陆征祥致电国务院,表示大会近期“尤注重对德一国关系,其他敌国之问题且多商议不到,其余可以类推。所有我国待商各节只能审度情势,伺机进行”。[20]就这一时期国内政情来看,南北虽有矛盾,但对外维护中国权益的态度是一致的。时人舆论称:“中国之内争虽不能迅速解决,然南北对于和会中本国权利之保护确系一致行动。中国权利面有丧失,南北代表不任其咎也。”[21]

4月1日,在巴黎和会经济股会议上,法国提出相关草案中的第五条涉及“缔约各国人民在中国关于商标情事为各该国领事审理”,施肇基在会上辩称:“中德宣战,所有条约合同及敌人在中国享有特别权利均已取消,治外法权亦在其列,嗣后中国与德、奥定约应以彼此平等为原则,故本席对于第五条载入和约绝对不能赞成”,中方的反对意见“由主席英代理认可并询各国代表”,会后决议若“各代表无异议即将该条取消”,陆征祥等人也认为,可以借此事“得见各国对待领事裁判之意见”,并表示“他日我向各国提议收回仍可希望较易着手”。[22]关于中国在说帖中提出的德、奥加入海牙禁烟公约一事,也经英国建议,在德国、奥匈及土耳其等签订和约时加入一款,“令该国担负义务将该约签押批准,并须行必要法律以便该约实行”,陆征祥认为“得此一举,将来对他国贩卖吗啡之害亦可加重严禁”。[23]5日,严鹤龄在中方代表团会议上报称:“中国撤销德、奥庚子赔款一节,各国均已赞成,但尚在研究自绝交日起,抑自宣战日起。”[24]4月20日,国务院、外交部联合致电代表团表示,针对欧战后新建设的国家与其侨民,在与其定约时“应以平等为原则”,且“其有脱离祖国另建新邦者,不能要求其继承其祖国与中国昔时条约上之权利”。[25]由于战后奥匈帝国解体,北京政府这一表态也符合中方的一贯态度。由此来看,在涉德、奥问题筹议过程中,北京政府与中方代表团始终倾向于德、奥问题协同解决,甚至具体条件也无较大差别。在初期的谈判中,代表团亦取得了一定成果,对奥和约的框架也基本拟定。

另一方面,山东问题的交涉对中方而言仍是首要任务。但由于巴黎和会五强中意大利首相奥兰多(Vittorio Emanuele Orlando)因阜姆问题退出巴黎和会,加之英、法对日的支持,日本在山东问题上的立场变得更加坚决。4月底,美总统威尔逊(Thomas Woodrow Wilson)为保全国联,不得不对日让步。[26]这也直接导致了中方在巴黎和会中关于山东问题的努力化为泡影。5月初,这一消息传到国内引发五四运动,民间舆论激愤,要求“外争主权,内惩国贼”。受此影响,中方全权代表一度集体请辞,而北京政府对于是否直接拒签德约一事亦颇为游移,德约的签署陷入阻滞。是时,参与南北议和的唐绍仪、朱启钤二人还联名致电代表团称:“倘和会承认他国之要求,不容纳中国之主张,我四万万国民为公理正义计,断无承认之理,应请勿与签字。”[27]5月8日,代表团中的王广圻致电北京政府,建议签署德约,并称“不签德约不得加入国际联盟”,“我国将在联合会之外,势更孤立”,这势必会影响中国战后地位。[28]12日,经国务院召集两院议员谈话,北京政府虽通电各省主张不签字,但也表达了“若竟不签字,则于协约国及国际联盟种种机关亦不无影响”[29]的担忧。此时,北京政府内部亦动荡不安,安福系议员对钱能训内阁提出弹劾,徐世昌引咎辞职但被国会驳回。5月13日,由于双方互不让步,南北总代表相继宣布辞职,南北议和实际上已经破裂。这也影响了北京政府对于是否签署对德和约的态度。次日,在总统府紧急会议上,段祺瑞主张早日签署对德和约。16日,国务院电告各省:“政府现经全熟利害,决定对和约大体应行签字,唯对山东问题另行保留,以为挽救地步。”[30] 18日,日方也声明归还山东主权。不久,北京政府决定对德约签字,但对山东问题声明保留,若不能保留,亦应签署和约。[31]

此时,远在大洋彼岸的巴黎,对奥和约的谈判也在继续。5月14日,奥国全权代表卡尔·伦纳(Karl Renner)到会。陆征祥也开始着手处理对奥和约一事,他在20日致电外交部称:“对奥和约草案现已大致就绪,关于中国各条,除山东问题、青沪、青烟两海线、汉口租界、天文仪器及沙面德国财产、上海德国学堂外,均与德约相同。”[32]29日,大会宣布对奥和约草案,其中关于政治一节已定稿,但“其他疆域、赔偿等尚待续订条约”。[33] 6月7日,陆征祥等人收到“和会送到正式交奥约本”,相较之前所拟的草案“文字上稍有修改,惟均无甚关系,只有取消赔款日期原与德约一律定为三月十日,兹仍改为八月十四”。[34]然而,在奥方全权代表加入谈判以后,对奥和约签订一事又发生变化。在后续会议中,伦纳闭口不谈一战中德奥合并的事实,而是强调战后新建立的共和国,力图为奥地利争取战后有利的地位。1919年6月2日,伦纳再次提议奥地利应该像捷克斯洛伐克一样受到同等对待,因为德意志奥地利共和国是一个在哈布斯堡王朝覆灭后建立的新国家。奥地利从来没有主动向协约国发动战争,它只是战争中的“不幸受害者”,他进一步指出,前奥匈帝国应该对这场战争负责,而不应由它的人民负责。[35]在巴黎和会正式拟定奥约后,6月10日,伦纳对和约内的各项条款提出了异议。当时,奥地利的经济状况较差,几乎已经处在崩溃的边缘。他甚至还暗示如果条约最终落成,奥地利会联合德国采取“自杀行为”——他形容当时奥地利的处境“就像一个孤独无助的流浪汉站在摩天大楼上,准备纵身一跳”。[36]伦纳的表态一度让奥约的谈判停滞不前,加之巴黎和会议题逐渐集中于对德《凡尔赛和约》的最终谈判,一系列涉奥问题又被搁置。

此时,在对德和约问题上,北京政府倾向于签字,但签约与否实际上已不只是外交问题,同时还不得不顾及国内舆论及人民的反日情绪。6月11日,国务总理钱能训引咎辞职。次日,总统徐世昌亦咨行国会请辞,但被参众两院退回,而钱能训的职位暂由财务总长龚心湛代理。13日,代表团收到国务院来电,内称:“为收还青岛计,为参战权利计,为国际地位计,均有全约签字之必要,希照此详筹进行,并与协商各国分别接洽为要。”[37]而代表团本身的态度在保留与拒签之间游移,陆征祥、顾维钧等人一直在英、美、法等国之间试探斡旋。[38]在德约中关于山东问题保留无望后,中方代表遂决定拒签对德和约。针对代表团和北京政府在此事上的分歧,唐启华曾指出:“代表团之所以拒绝签字,主要是顾虑到国内民情,并非与北京政府意见不同。代表团听命的对象已经不只是北京政府了,更要顾虑到全国民心。”[39]时任英国驻华公使的朱尔典(John Newell Jordan)也坦言,这个结果虽然让他颇感意外,但是他认为:“代表们决定不签字的最可能的解释是,中国的公众舆论给他们带来的压力。”[40] 此外,他还进一步表示“代表们明智地选择了以广大国民的民意为指导,并在政府名誉受损的情况下获得了民众的支持”。[41] 实际上,使代表团在是否拒签德约问题上犹豫不决的,亦有国联资格问题。代表团内部一度认为,若中国拒签合约,则无法成为国联成员,其战后利益必将受损。然而,顾维钧在“和美国人在讨论中却从那一片黑暗中觅得了一线光明。美国人说,他们发现,通过对奥和约的签字,中国也可以成为国联成员国,因为对奥和约的第一部分就是国联盟约”。[42]这也就打消了代表团的顾虑,陆征祥、顾维钧等人力主德约中的山东问题保留不成就拒签。所以,在拒签德约后,奥约问题成为北京政府及代表团关注的重点,其能否顺利签订关乎中国战后的国际地位。

7月3日,代表团收到国务院来电,中间提及拒签德约后的善后办法,态度颇为谨慎,内称:“德约既未签字,所谓保存我政府最后决定之权,保存后究应如何办理?此事于国家利害关系亟为巨要,公等职责所在,不能不熟思审处,别求挽救之方。”而北京方面善后的“挽救方案”亦集中体现在其关于对奥和约的态度上——该电文最后表示“奥约必须签字,务希照办为要”。[43]同日,陆征祥等人立即致电外交部商筹善后办法,第一条即为对奥和约问题,代表团表示:“奥约须往签字,则中国仍在协约国团体之内,且仍可为国际联合会发起会员国之一。虽此间东邻委员团(指代日本),微闻有借词拒我单签奥约之意,惟近日会中各股开会,照常邀我列席,目前尚无为难情形发生,此后自当步步注意,以达往签目的。”[44]如前所述,中方在涉奥问题上的要求较为明确,且中、奥问题也并不牵涉多方利益,加之奥约是否签字又事关中国战后地位,故中方签约的态度颇为坚决。但代表团也深知达成这一目的其实并不容易,虽暂无为难之处,但仍需处处小心日方的态度及动作。

7月7日,国务院给陆氏连发两封电文。其中第一封电文发出时,国务院尚未收到代表团3日的电文,该电文内称:“德约未经签字,此后应益艰……奥约签字事并希注意,勿慢为要。”[45]在收到“筹商善后办法”的电函后,国务院在第二封电文中表示:“所述筹商善后办法二端,奥约签字至为重要,务当切实注意,总期达到往签目的……至将来奥约及国际联盟会各事仍应由陆总长继续主持,无所谓另派大员。此节并望察照。”[46]是时,虽然陆征祥等人认为中国签署对奥和约以后一定能加入国联,但北京政府对这一问题实际上并无完全把握。7月6日,颜惠庆致电陆征祥,提及丹麦方面有评论称:“中国不签字恐无效果,惟将来对于国际联盟会问题不无影响。”[47]10日,国务院再次致电陆征祥,转发日本外务大臣后藤新平自巴黎发来的电文,后藤声称:“中国专使拒绝签约,鄙人甚为惊异,中国对于国际联盟暨世界建设处于孤立之境地,不与各国协力进行,鄙人尤为悲痛之至。”[48]日方这一表态颇有指责意味,实际暗中希望将中国拒签一事与国联资格相结合,在战后将中国置于“孤立境地”。后藤新平的这一态度明显让北京政府有些不安。13日,国务院致电陆征祥,“此时善后挽救办法亟宜注重奥约签字,以备加入国际联合会为目的,希于签订奥约一层务期办到,并就加入国际联盟之各种办法,与英、法、美方面详查研究,预备布置”。[49]至此,北京政府明确将奥约签订与加入国联的目标绑定,并寄希望于寻求英、美方面的帮助。不仅如此,社会舆论的表态也与在对德和约问题上的群情激愤大不相同,多认为签订奥约加入国联是中国在和会善后问题上的良策。在拒签德约后,有社论认为“奥约已经签字,德约不签国际地位亦不成为问题”。[50] 7月中旬有报道称:“中国此次奥约如经签字,则奥国和约内有加入国际联盟之语,即将来中国绝对可以加入国际联盟不言而喻。惟我国拒绝签字以后,善后问题不恃政府迄无确实办法,即国内前此反对签字之各方面亦复寂然无声。”[51]此时,中国朝野上下均对签订奥约一事持积极态度。然而,巴黎和会中各国针对奥约的主张、态度不一。《对奥和约》草案进入最后谈判阶段后,其最终订约过程也并非一帆风顺,这些都切实影响了北京政府及中方代表的决策与行动。


三、波澜不惊——对奥和约的最终签订与批准


由上可知,北京政府及中方代表一直将奥约签订视为重要的“善后办法”之一。但奥约也同样事关其他国家的利益。在后续谈判中,中方需要准确拿捏与列强交涉的分寸,以表明己方的态度与立场。此时,奥约的大体框架早已拟定完成,到了最后的协商、讨论的阶段。中方虽一贯主张奥约签字,以加入国联,但实际上遇到了很多波折。

首先即为奥国租界的处置问题。在中国对德、奥宣战后,各国对奥租界的处理实际上早有争执,而意、奥两国在天津租界相邻,意大利对奥租界早就虎视眈眈。1918年9月,意大利驻华公使就曾提出奥国租界割让一事,但遭到英、美、日三国反对,北京政府对此事亦明确拒绝。此后,天津协约国领事团要求北京政府承认英、法共同管理天津德、奥租界,随后因遭到天津绅商、市民的集体抗议而作罢。[52]如前所述,中方代表团在巴黎和会之初就主张收回租界,并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然而,1919年7月12日,意大利全权代表突然致函大会,以意大利侨民在天津甚众为辞,要求接管奥国在天津租界。在得知此事后,陆征祥立即致电外交部,除报述以上信息外,又称:“现已由顾使切函美全权,如有此说,务请设法打消。”[53] 7月15日,在五国专门委员会议上,意大利全权代表提出的针对接管租界问题具体理由大致如下:“(一)津租界义最小,不敷居住。奥界毗连义界,有桥直达华界,义得之,可兴商务。(二)奥界多水坑,不料理碍卫生,义得之,可整顿。(三)义不欲强据奥界,愿请五国公平估价,由奥约赔义款项下扣除。”但这项提议并未得到多数国家的支持,会上“美、法、日委员甚为反对,美为最”。即便如此,陆征祥仍认为“义第二理由,闻颇动听。义之要求即将全部打消,各国于租界内居民卫生,恐难缄默”,希望北京政府“及早设法注意此事,以杜口实”。[54]实际上,在15日的会议前,顾维钧已接到美国全权代表密复,美方对顾维钧的意见“完全具有同情”,并“于昨日(14日)五人会议中如是表示”,虽“会议中在座之他人坚请派设委员会计议此事”,但“美国代表团确定反对此议”。[55]此外,日本全权代表伊集院彦吉在14日与中方代表刘崇杰的会见中也表示:“(奥租界事)虽付委员会,不至于有不利中国者”,“此次各国委员想必赞成贵国主张,日本亦当为贵国尽力”。[56]意方提案在会上受阻,已是意料之中。

然而,意方并未完全放弃这一主张。15日午后,意方代表再次与各国委员会面,所提条件也并不是直接接管奥租界,而是有所让步:“奥约内中国一章内,奥界全部交还中国云云,毋庸修改,以示尊重中国主权之意。仅于赔偿一章内,增加中国允将奥界一部分划归义租界。”[57]这表面上虽是“尊重主权”,但其瓜分奥国租界的实际意图并未改变,这样的主张也自然不能为包括中国在内的其他国家所认同。次日上午,意大利代表“以会中多数反对,遂将奥界全部之请求正式声明撤回”,另提出三项中国须注意的事项:奥意交界处东面重勘界线、奥界注意卫生、奥界沿河一带筑坝以防水患。陆征祥在当日致外交部的电文中提及会议情形:“各国于二、三两层,以奥界前此本不由中国管辖,对我尚无责言,此次只可请中国设法留意而已。至第一层,四国委员允向中国政府表示意愿,望我允将该问题重加考量,但不能作为请求。”[58]同时,美方代表对于奥租界一事颇为关注,会后密询顾维钧:“奥界倘归中国管理,于卫生事宜能否竭力办理?”顾氏答:“奥界有妨卫生之处已先电京饬查,将来完全归中国管理,我政府对于卫生方面自必格外注意。”[59]在得到中国对于奥租界卫生问题的保证后,美代表表示:“如此甚善,我于有关侵损中国土地问题向不赞同,明后日委员会将意所提案报告大会之时当可将原案打消。”7月17日下午,五国会议决议“现奥约内关于天津奥界约文均仍旧,不加修改”。[60]但奥界内卫生、河工、勘界等事还需中国接管后进一步处理。21日,巴黎和会秘书长将对奥和约中留待续订条款送交奥全权代表,并限期十日答复。

此间,国务院致电陆征祥等人,认为善后问题的处理应尤其注重各国协作与战后中国的国际地位,内称:“和会折冲势不能率然终止。此后对外问题益增繁重,尤不能不重视协约各友邦之善意。国家利害所在如何,而谋挽济国际地位所系如何,而可策安全亟待熟思审处,妥筹解决。”另外,由于担心拒签德约后中国在巴黎和会上会被孤立,北京方面也劝诫代表团:“凡我国人须知,寰海大同,国交至重,不能遗世而独立,要在因事而制宜,各当秉爱国之诚,率循正轨以持镇静。”[61]此时,陆征祥卧病,代表团事务多由顾维钧主持筹划。秉持着这一原则,顾维钧频繁活动于各国代表之间,以探他们对于中国签署奥约之态度。法方全权代表表示:“深望贵国能及早将奥租界内一切应办事务积极进行,俾可早著成效。此不但可征实各委员之信任,且可使各国对于中国所提希望条件之态度得一良好影响。”[62]不仅如此,美方在奥约问题上更是全力支持中国。美国全权代表亨利·怀特(Henry White)在与顾维钧的会见中表态称:“中国于奥约无论如何须签字,为有利。”顾维钧又询“中国签奥约一层,各方面有无阻力”,怀特答道“并无阻力,即使发生,可信本全权必竭力反对之”。[63]这无疑为天津奥租界问题的解决及此后中国顺利签署对奥和约增加了砝码。随后,在高等会议提及天津前奥匈租界完全归还中国条款之际,意全权代表再次表示希望“租界周围内必须从速施行各种公益之工程”,会议各国经过讨论后决定中国政府需要“对此情形优加注意,并请在条约签字后一年内,将前项工程由专设机关如海河水利局着手办理”。陆征祥随即复函大会称:“惟中国政府仍照前函整顿奥界内卫生、河工等事务早已有所筹划,何时奥约签定,奥租界完全归还中国后,即行举办。”[64]是时,《民国日报》转引路透社电,认为意方的初衷即为整顿公共卫生,“并无抢夺土地增加收入之意”,[65]故最后的处理办法都在双方可接受的范围内。陆征祥在7月26日亦电告外交部:“此后奥租界管理情形,当为各国所注意。如办理得法,非但可免义人之借口,且于我将来交涉收回租界问题,亦可稍树地步。”[66]至此,中方暂时明确了奥租界的归属,并承诺重视意国整顿租界内卫生、河工等事宜的要求,中、意之间的纠葛告一段落。此时,奥约草案已经由大会交至奥全权代表处,等待最后审定。

8月中旬,奥国全权代表提出了有关《对奥和约》草案的答辩书。该答辩书经陆征祥、顾维钧等人审慎研究后认为“除第一章外,均有修改”,而“对于我国五款变更亦多”,甚至有些条文存在“推翻根本之意”:奥全权代表在答辩书中要求将庚子赔款一部分归于奥国,且主张对“奥国人民之待遇,不逊于国际联合会各国人民普通享有之待遇”,而对于租界问题,他们则希望“中国政府宣言愿于收回该地面完全主权之后,开放该地,任各国居住经商”,“奥国人民在中国所有动产、不动产均应保全”。[67]结合这些具体要求来看,上述修正案所提及的部分与中国提交大会说帖中的条款出入颇大。奥国虽然承认前奥匈帝国与中国签订的《辛丑条约》无效,但仍试图在租界、最惠国待遇及庚子赔款等问题上保留或继承战前奥匈帝国的特权。若贸然承认这些条件,便与中方在涉德、奥问题中一贯以来主张的“废止特权”及“平等定约”的原则不符。针对此修正案,顾维钧在8月12日下午与美东方股长接洽,美方表示“前提五款经五国专门委员全体同意,并经中国赞同,现奥欲推翻,恐非易易”,意方则“深不以修正案为然”。同日,顾维钧致电外交部称:“明日复拟往晤英、法、日等委员,托其协助,俾一致维持原案。”[68]13日,在与英国专门委员的接洽中,顾维钧表示“查原案各款大纲与德约相同,经五国同意在前,并非苛待奥国,故望一律主张否认,仍坚持原案”。与此同时,他向英方沥陈各条修正案不合理之处:首先,若和会允许将庚子赔款一部分归于奥国,“则其他承受奥匈帝国领土,如义、罗、赤、波等国,势必援例要求一律分给”,在这样的情况下,取消赔款将徒为虚名;其次,因奥租界地多为奥国侨民,“倘允此修正,则奥租界内之地,实际上将仍为奥人所操纵”;至于奥国人民在华待遇问题,顾氏更是坦言如此这般“即是对大中华民国恢复最惠国办法,与中国要求取消中奥条约之用意全然相反”。所以,上述修正案中方难以承认。英专员解释:奥代表认为“德族共和奥国系新立之国,非前奥匈帝国脱胎”,所以修正案的提出“大有自处相等地位之意”,但这样的理由和会并不能承认,其进一步表示需要将中方意见“报告勃尔福外相,请其注意,并竭力协助贵国之主张”。[69]15日,中方向大会提交说帖,将奥国修正案中涉及中国各款逐条答辩,希望“照原约拒绝修正”。[70]对此,法外部东方股长认为“修正案变更原文太多,恐难同意”,而对于奥国提及的索要赔款问题,法方认为其“与草约原则不符”,在德国并无索赔要求的前提下“未便分歧待遇”;日本方面同样表态称“拟赞成贵国委员意见”。[71] 19日,五国会议决议“关于奥约内中国一章,决定维持原案”。[72]奥国所提修正案中很多条款与原案出入颇多,驳回在情理之中,顾氏等人在该问题上积极寻求美、英、法等各国的帮助,亦是对代表团在涉奥问题上的捍卫。

此时,除对奥和约的签订之外,代表团另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即为拒签德约后的善后问题,主要围绕中日关于山东问题展开。美国在这一问题上居间调停,试图让日本就山东问题做出说明,然后由中方补签德约。[73]8月2日,日本外相内田康哉就山东问题发表正式声明,其核心内容即为德国在山东权益先由日本继承,随后再交还中国,但其归还的依据为1915年中日条约,即“二十一条”。是时,美国坚决不承认“二十一条”与1918年中日密约之效力,日本这一声明似是在绕过美国,试图让中国直接承认二十一条。日方的这一想法,顾维钧和陆征祥等人亦心知肚明。8月7日,顾维钧在与美全权代表怀特的会见中坦言:“中国所希望者,乃确切明晰之保证,仅此宣言,似难认为补签之理由”,且“日本欲以承认‘二十一条’为交换条件,果尔中国更难与议”。[74] 14日,顾维钧致电外交部称:“现闻美国参议院反对山东问题甚急,而法下议院也有异议,于美、法未批准德约以前,中国以暂不补签为宜。”[75]陆征祥也在17日致电外交部的复函中表示“我国补签问题尚未达相当之时机,似应静候,一面仍与各方密切进行”。[76] 此时,北京政府在是否与日本直接交涉山东问题上犹豫不决,认为“现在会事将竣,恐英、法方面牵于前约不肯过事吹求。此事为我国土存亡关系,亟应由专使等就欧切实进行”,[77]希望从速解决山东问题。陆征祥即复电表示,在拒签德约后,山东问题“已成国际重大问题”,日本希望与中国直接交涉是在“离间中美感情及国际支持”,即使山东问题在和会上不能达成理想结果,或北京政府不愿与日方直接交涉,亦或是磋商后无效,“仍可向国际联盟提案”。[78]

但日本并不希望英、美等国过分插手山东问题,更不愿拖延至巴黎和会后交与国联解决,于是便再次提议:“凡未签德约之国,不得为国际联盟发起会员。”日本的这一主张似早有酝酿,早在7月中旬,国内风闻“日人拟运动政府告以对奥和约不载国际同盟约章”,有报道就认为这是日方劝诱中国补签德约的伎俩,并指出“今乃有奥约不载国际盟约之恫吓,实则此种举动无益于事,盖中国已深知对奥和约是否载有国际同盟约章”。[79]亦有社论表示:“此种流言传者本别有用意……将来中国绝对可以加入国际联盟不言而喻。”[80]北京方面也认为“奥约再拒签,外交益形困难,适堕某国计中”。[81]不过,日本的建议并未得到其他各国支持,美方代表更是在会中直言不讳地辩称:“奥约规定凡签约之协约国均为国联发起会员,日本所言谅指中国。但中国既有签奥约之权,彼一经签约,即为发起会员,与他国无异,其曾签德约与否,截然无关。”[82]此说同样得到英、法、意等国的赞同。此次争议过后,中国加入国联一事,已无后顾之忧。

9月3日,陆征祥致电外交部:“协商国对于奥国驳斥书之最后答复,已于昨日午后五时由和会秘书长提出,限五日内承受签字。”[83]8日,中方收到消息,奥国国会以97票通过《对奥和约》,正式签字仪式定于9月10日举行。9日,中方代表团收到大会送来的奥约附约一件,是关于检查贩运枪械及军用品问题,经陆征祥等人讨论,认为“此约于中国不无益处”,因原定于奥约10日签字,收到该附件后时间太促,请训不及,便致电外交部称“拟照专使团及军事团公共意见,对于附约亦拟邀同专使签字”。[84] 10日,对奥和约签字仪式正式举行,中方由陆征祥、王正廷前往签字,罗马尼亚及塞尔维亚全权代表未到。11日,陆征祥电告外交部奥约签字情形:该约除正约外,还包含十三款附件。中国已签条款共有八项:和约;蒇事文据;签约文据(以三日为限);关于和约之声明文件;协件;关于意大利损害赔偿之财政协件;决算奥匈之财政协件;检查贩运军火公约并文据一件。[85]15日,时任北京政府代理外交总长的陈箓复电代表团称:“奥约签字,朝野均慰。”[86]奥约的签订意味着中、奥两国战争状态结束,中国收回奥租界、废除奥国在华特权。

奥约签字后,还需各国批准后方可生效。是时,和会已渐入尾声,陆征祥等人陆续回国。然而,北京政府并未第一时间批准对奥和约。1920年1月24日,尚在巴黎的顾维钧致电外交部,内称:“联盟会既已成立,大会之期当不远,我国未签德约,入会资格首凭奥约,窃意各协约国于该约批准问题虽尚未举办,在我宜及早提交国会批准,俾得正式会员资格。”[87]在国联筹备的过程中,顾维钧曾代表中国助力起草国联盟约,对中国加入国联一事颇为关心,故希望北京政府迅速批准对奥和约。[88]2月17日,外交部复函表示:“奥约正值两院闭会提出,批准恐尚需时日。”[89]另一方面,由于协约各国均暂未批准奥约,故北京政府仍处于观望态度。4月30日,陈箓表示“奥约先送国会通过,批准一层,再探欧美各国态度办理”。[90] 5月10日,驻英公使施肇基致电外交部称英国已批准奥约;[91]同日,北京政府外交部咨国务院后表示:“我国关于提案等种种手续正宜及时预备。”[92]同时,北京政府外交部送交了奥约附件修正附件及译本,请总统核查后,从速提交国会。6月18日,国会终于批准奥约。6月26日,法国下议院亦批准对奥和约。[93]此时,顾维钧已返美,和会事务由驻比公使魏宸组接手办理。7月16日,各国代表在法国外交部举行正式存储礼,魏宸组代表中方参会,批准文件互换书签字完成,对奥和约正式生效。17日,魏宸组告知外交部:“查奥约所派签字,我国即为联合会会员国之一……联合会大会将由美总统召集,会期约在十月十五日”,[94]中国得以凭借该约成为国际联盟创始会员国。


结 语


一战结束后,中国得以作为协约国一方,以战胜国的身份参与巴黎和会,参与对德、奥等国的处置,这对于中国的意义及重要性毋庸置疑。“巴黎和会中国外交失败”的评价,横亘中国近代外交史的研究中近百年。近年来,部分学者开始重新审视“北洋外交”和“北洋修约史”,对巴黎和会的评价不再仅仅以争夺山东权益的结果和废除《民四条约》的成败这种单一、扁平化的标准作为依据,而是逐步拓展到山东问题之外。唐启华在其专著中指出:“整体而论,中国在和会外交不能算失败,若拉长时间,考虑到后续的发展,许多和会提出的问题,陆续得到较好的解决,和会外交的成果得以肯定。”[95]其中,对奥和约的签署无疑是中国在巴黎和会上最具价值的收获之一。

首先,奥约的签订过程总体上较为顺利,其结果也符合中方的核心诉求及提升中国战后国际地位的需要。整体来看,中方代表在和会中主要围绕对德和约及山东问题进行交涉,前人学者也多将研究重心聚焦于此,但对奥问题实际上也颇为关键。在巴黎和会的筹办阶段,中方视德、奥问题同等重要,力求协同解决。在向大会提出的说帖中,中国明确以废除两国在华特权为主要诉求,以图提升中国战后地位,态度颇为坚定。但随着会议进程的深入,由于山东问题的特殊性,德约的谈判与签订被摆在和会的首要位置,奥约相关问题被暂时搁置。然而,由于山东问题并未妥善解决,加之国内舆论压力,中国代表团决定拒签对德和约。这样一来,中国想要加入国联,就必须签署奥约,故奥约的签订自然而然成为中方处理善后问题的关键一环。此外,在拒签德约以后,北京政府担忧在国际上陷入孤立,故对签署奥约以加入国联一事颇为用心,同时劝诫代表团要注重与各国的协作。相较而言,国内舆论对奥约签字一事较为积极,并密切关注奥约签订前后情况,朝野的意见一致也变相推动了奥约谈判的进展。随后,陆征祥、顾维钧等人通过与美、英、法等国积极地沟通、斡旋,成功处理了与意大利关于奥国租界处置问题的纠葛,并使得大会最终驳回了奥国全权提出的修正案要求。在奥约成功签署后,中国选择将中、奥之间所有旧条约废除,不再恢复,[96] 两国处于无约状态,为后续签订《中奥通商条约》打下基础。[97]

其次,中国利用各大国的支持,在签订奥约的进程中一直掌握了主动权。相比对德和约中因牵扯山东问题相对复杂、多变,导致各国态度不一,各协约国在涉奥问题上并未有过多利益纠葛。在定约进程中偏向于协同一致解决问题,可供奥国谈判的空间极小。在7月16日的奥约签字仪式上,奥国代表发言中尽显无奈:“吾人立于诸君之前,为战败国残毁国之一分子,是故吾人准备听诸君之命,以担负立于列强反对地位所发生之责任。且自知其命运当在诸君手中。”[98]美报纸亦声称:“奥国刻已降为四等国,且不能跻于寡人政府之列。”[99]虽巴黎和会高举公理正义之大旗,但其背后大国强权政治的色彩依旧浓厚,而中国能够顺利签署对奥和约并加入国联,亦得益于各大国尤其是美国的支持。巴黎和会前夕,中国制定“联美制日”方针,在和会进程中与美国代表团联系密切,试图收回山东主权;威尔逊试图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来建立战后新秩序的想法也得到了中方的积极回应,顾维钧在巴黎和会制定国联盟约草案时全程积极参与。[100]但在山东问题上由于各协约国之间的权力博弈,没有达到预期结果,中国代表团遂决定拒签对德和约。[101]前人研究指出,在拒签德约后,不仅没有引起严重的外交后果,相反却得到了西方舆论的同情。[102]从奥约最终的签订过程来看,不仅是美国,英、法等国也普遍同情或支持中方立场,不仅参与协调中意关于奥租界的争端,驳回奥国提出的修正案,而且使日本阻挠中国加入国联的行动归于失败。

最后,与奥约中条款本身的影响相比,加入国联对于中国来说意义更为重大。这不仅有助于提升中国战后的国际地位,而且饱含着中国朝野上下对于战后新秩序及国际和平的期许。是时,国内各界都希望能够通过国联解决山东问题,改变中国以往在国际事务中所受的不平等对待。[103]从另一角度来看,美国在战后希望通过建立国际联盟来实现集体安全,确保世界和平,建立新秩序,为此甚至愿意在山东问题对日本做出让步。有论者指出,威尔逊在山东问题上宁愿放弃对中国的道义承诺,并牺牲民族自决原则,以挽救他的几乎流产的国际联盟计划。[104]1920年1月10日,国际联盟成立。但戏剧化的是,美国国会拒绝批准《凡尔赛和约》,同时也拒绝加入国联。针对这一局面,顾维钧认为:“美国一直被视为国联这一解决国际争端和问题的世界组织的积极成员和主要支持者。人们认识到,美国不参加国联势必削弱这个组织的力量,也势必减少其维持世界和平的可能性。”[105]果不其然,中国未能如愿在国联大会上解决山东问题,并一直拖延到了华盛顿会议的召开。从长远效果来看,加入国联并未给中国带来多少实质性的帮助,中国所期望巴黎和会带来的战后新秩序也不过是镜花水月。1919年5月9日,《申报》上一则署名为“冷”的时评谈及巴黎和会现状及中国面临的战后国际局势曾有言:“求助于人者,终不能有成,自作其孽者,终不能幸免,我国人唯有反求诸己而已……若不能自谋自助,而欲望诸人,则终归于空想而已。呜呼!国人其自奋。”[106]对于当时的中国而言,想要改变内外不利的现状,只能是徐图自强。


作者简介:于泽洲,复旦大学历史学系博士研究生,导师为马建标教授。



[1] 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10-216页。

[2]邓野:《巴黎和会与北京政府的内外博弈——1919年中国的外交争执与政派利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4年版,第228、230页。

[3]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340-342页。

[4]廖淑敏:《顾维钧与巴黎和会中国代表团》,金光耀主编:《顾维钧与中国外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第70页。

[5]徐国琦著,马建标译:《中国与大战:寻求新的国家认同与国际化》,四川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第306页。

[6]范磊:《威尔逊政府对奥匈帝国外交政策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南大学,2018年,第63-67页。

[7]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三辑 政治》,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197页。

[8]相关内容参见金光耀:《顾维钧传》,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53页。

[9]《公电·云南省议会来电》,《申报》,1919年1月5日,第6版。

[10]《收国务院来电》(1919年1月12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1-0002-0004,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注:复旦大学藏顾维钧档案巴黎和会部分,系1961年在台湾外事事务主管部门之抄档,并非原档,本文所引《顾维钧档案》中部分内容可与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北洋政府外交档案》中的文件相互参考、补充。

[11]《中国代表团会议录第一至第十次会议录》,《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37-011-03-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12]《发外交部电》(1919年1月27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1-0002-0086,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13]颜惠庆著,上海市档案馆译:《颜惠庆日记》第1卷,档案出版社1996年版,第833页。

[14]《发外交部电》(1919年3月7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3-0002-0076,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15]《发外交部电》(1919年3月12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3-0002-0084,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16]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辑:《秘笈录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4年版,第113页。

[17]《收外交部电》(1919年3月12日发,3月14日晚到),《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3-0002-0046,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克朗是匈牙利语,为奥匈帝国货币单位。

[18]《中国代表团会议录第二十一至三十次会议录》,《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37-011-03-003,“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19]关于中日密约的公布与巴黎和会期间中国内政、外交的关系,参见唐启华:《“中日密约”与巴黎和会中国外交》,《历史研究》,2019年第5期;唐启华:《五四运动前之公布“中日密约”问题》,《近代史研究》,2021年第1期。

[20]《发国务院电》(1919年4月4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4-0002-0075,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21]参见 《要闻一·欧和会内之中国不祥消息》,《申报》,1919年3月25日,第3版。

[22]《发外交部电》(1919年4月1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4-0002-0065,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23]《发外交部电》(1919年4月14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4-0002-0102,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24]《中国代表团会议录第六十一至七十次会议录》,《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37-011-03-007,“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25]《收国务院、外交部来电》(1919年4月20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0002-004-0002-0043,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26]参见邓野:《巴黎和会与北京政府的内外博弈——1919年中国的外交争执与政派利益》,第86-87页;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285-286页。

[27]《收上海南北议和代表电》(1919年5月8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20-005-0002-0010,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28]《收法京王公使电》(1919年5月17日),林明德主编:《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2000年版,第159页。

[29]王芸生:《六十年来的中国与日本》第7卷,上海三联书店2005年版,第332-333页。

[30]《发各省等电》(1919年5月16日),林明德主编:《中日关系史料——巴黎和会与山东问题(中华民国七年至八年)》,第156页。

[31]参见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294-299页。

[32]《发外交部电》(1919年5月20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5-0002-0165,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33]《发外交部电》(1919年5月29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2-005-0002-019,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34]《发外交部电》(1919年6月7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3-001-0002-0013,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辑:《秘笈录存》,第234页。笔者注:《秘笈录存》中对这一段内容有删改,以《顾维钧档案》中的原件为准。

[35] Nina Almond, Ralph H. Lutz,The Treaty of St.Germain, Palo Alto: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1935, pp.61-64.

[36] Nina Almond, Ralph H. Lutz,The Treaty of St.Germain, p.204.

[37]《收国务院 、外交部电》(1919年6月13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8-05-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38]关于这一过程的具体情况,参见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318-329页。

[39]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329页。

[40] Sir J. Jordan to Earl Curzon, July 7, 1919, Ian Nish, British Documents on Foreign Affairs(BDFA), Part Ⅱ, Series E, Asia, 19141939, Vol.23, New York: University Publication of America, 1994, p.82.

[41] Sir J. Jordan to Earl Curzon, July 11, 1919, BDFA, Part II, Series E, Asia, Vol.23, p.85.

[42]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194页。

[43]《收国务院电》,1919年7月3日(7月7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44]《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3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2,“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45]《收国务院电》(1919年7月7日发,7月11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46]《收国务院电》(1919年7月7日发,7月11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47]《收驻丹颜公使电》(1919年7月6日发,7月11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48]《收国务院来电》(1919年7月10日发,7月15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49]《收国务院来电》(1919年7月13日发,7月16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50]《各界会议反对和约签字》,《申报》,1919年6月22日,第10版。

[51]《德约拒签后之政府态度》,《申报》,1919年7月16日,第6版。

[52]相关内容参见《专电·北京电》,《申报》,1917年9月3日,第2版;奥租界史料专题小组:《天津奥国租界内幕纪实》,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文史资料存稿选编 晚清·北洋》上册,中国文史出版社2002年版,第137页。

[53]《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2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54]《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5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注:7月15日陆征祥连发三封电文致电外交部,均为涉奥租界问题,所引内容若涉及不同的电文,则单独加注。

[55]《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5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56]《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5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57]《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5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58]《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6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59]《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7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另顾维钧提及卫生问题告知北京一事,原文如下:“奥租界归中国收回一层,某国询我卫生上有无改良方法,缘意国借口卫生图占,请速筹改良办法(十六日发)。”参见《专电·北京电》,《申报》,1919年7月22日,第6版。

[60]《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18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61]《收国务院来电》(7月16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1-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62]《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26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63]《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26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64]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室主编,天津市历史博物馆编辑:《秘笈录存》,第233-234页。

[65]《意索奥界之片面理由》,《民国日报》,1919年7月23日,第3版。

[66]《发外交部电》(1919年7月26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2-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67]《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2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68]《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2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2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3-002-0002-0169,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69]《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3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0]《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5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1]《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8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8日),《顾维钧档案》,档案号:KooBox0003-002-0002-0194,复旦大学图书馆特藏中心藏。

[72]《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9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3]美方调停的主要经过,前人已有论述,参见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342-358页;邓野:《巴黎和会与北京政府的内外博弈——1919年中国的外交争执与政派利益》,第233-235页。

[74]《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7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5]《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4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6]《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17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7]《收龚代揆、陈次长十八日来电》(1919年8月20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3-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8]《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21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79]《国内要闻·日人劝诱中国补签德约》,《申报》,1919年7月15日,第6版。

[80]《国内要闻·德约拒签后之政府态度》,《申报》,1919年7月17日,第6版。

[81]《各通信社电·北京电》,《申报》,1919年8月29日,第6版。

[82]《发外交部电》(1919年8月26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3]《发外交部电》(1919年9月3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6-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4]《发外交部电》(1919年9月9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6-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5]《发外交部电》(1919年9月11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6-01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6]《收外交部电》(1919年9月16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13-069-05-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7]《收法京顾专使电》(1920年1月27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23-047-01-002,“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88]中国在和会中参与国联筹备的经过,可参见唐启华:《北京政府与国际联盟(1919-1928)》,东大图书公司1998年版,第14-18、25-39页;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206-210页;周乾、陈积敏:《论北京政府时期中国对国联成立的认识和参与》,《北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80-81页。

[89]《发法京顾专使电》(1920年2月17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23-047-01-004,“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90]《奥约事》(1920年4月30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23-047-01-007,“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91]《收驻英公使电》(1920年5月10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23-047-01-012,“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92]《咨送奥约附件修正附件及译本请呈大总统提交国会》(1920年5月10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23-047-01-014,“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93]《收驻比魏公使电》(1920年6月30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23-047-01-03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94]《收法京魏专使电》(1920年7月19日收),《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44-054-04-001,“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95]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375页。

[96]《收和会研究会函》(1921年1月28日),《北洋政府外交档案》,馆藏号:03-23-048-01-002,“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档案馆藏。

[97]关于《中奥通商条约》的订立过程,唐启华在其专著中已有论述。参见唐启华:《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44-153页。

[98]《巴黎和会奥约授与礼详志》,《申报星期增刊》,1919年9月14日,第18版。

[99]《美报对于奥约之评论》,《民国日报》,1919年7月30日,第6版。

[100]唐启华:《北京政府与国际联盟(1919-1928)》,第14-16页。

[101]和会中日本以退出国联相威胁,加之英、法等列强与日本参战的秘密协定以及1918年中日密约的公布,均是导致山东问题并未妥善解决的关键因素。唐启华在专著中指出,山东问题未能妥善解决是因为美国新外交受制于英法旧外交,不得不对日妥协。参见唐启华:《巴黎和会与中国外交》,第318-329页。

[102]邓野:《巴黎和会与北京政府的内外博弈——1919年中国的外交争执与政派利益》,第232-233页。

[103]关于中国对于国联的期许,参见唐启华:《北京政府与国际联盟(1919-1928)》,第53-119页。

[104]马建标:《“受难时刻”:巴黎和会山东问题的裁决与威尔逊的认同危机》,《近代史研究》,2018年第2期,第32-33页。

[105]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顾维钧回忆录》第1册,第203页。

[106]冷:《图穷匕首见》,《申报》,1919年5月9日,第3版。

史学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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