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魏六朝尚方职能及其与皇权关系

文摘   2024-05-28 09:06   吉林  
原载《史学集刊》2024年第3期。

汉魏六朝尚方职能及其与皇权关系

董 涛

(重庆大学 历史学系,重庆 400044)


摘 要汉晋时期,尚方隶属少府,主要为皇帝和宫廷制器。南北朝时期,尚方机构及其职能发生变化,但南朝与北朝又有差异。南朝左尚方负责王朝军械制作,右尚方仍为宫廷制器。左尚方制军械,改变了尚方的“私奉养”性质。北朝自魏孝文帝以来,尚方改隶太府,被纳入朝廷财政体系,制器不再仅供皇帝和宫廷使用。南北朝尚方及其职能变化,虽不尽一致,但尚方“私奉养”色彩皆渐淡化。不过,汉晋六朝尚方一直具有为皇帝和宫廷制器的职责。尚方制器被称作“御器物”“禁器物”,成为皇帝与臣民身份差异的外在体现,堪称皇权的物质象征。历朝通常禁止臣民私求或仿造尚方器物,但魏晋以降,因皇权衰落,管控力度减弱。

关键词汉魏六朝;尚方;皇权;私奉养;少府


汉晋时期,尚方隶属少府,主要为皇帝和宫廷制作器物,是典型的“私奉养”机构。所谓“私奉养”,指王朝财政体系中服务于皇帝和宫廷的部门。[1]南北朝时,尚方机构得到延置,但性质和职能皆发生变化。近年,刘啸提出汉魏六朝少府及其下属机构,渐脱离“家臣”色彩,向“朝臣”转变。[2]此说诚属卓见,然南北朝尚方机构性质和职能的变化较复杂,尚方制器供给军国之用虽渐增多,但“私奉养”性质尚存,仍体现出皇帝的特权。南朝与北朝尚方机构的变化,亦有所不同。本文拟在前贤研究基础上,[3]考察汉魏六朝尚方的设置与沿革,探讨尚方职能及其变迁,揭示尚方制器与皇权的关系。


一、尚方机构的设置与沿革


《汉书·百官公卿表》称“少府,秦官,掌山海池泽之税,以给共养”,下辖八“官令丞”,尚方为其一。唐人颜师古注“尚方主作禁器物”,[4]即负责皇帝和宫廷用器的制作。按《百官公卿表》之说,少府及其下属机构(含尚方)为秦官,汉朝沿用秦制。较诸秦朝,汉朝尚方也有所发展,主要是分置中、左、右三尚方。三尚方的分置时间,《通典》称:“汉末分尚方为中、左、右三尚方。”[5]但陈直据出土器物认为《通典》之说不确,提出分置三尚方“当开始于武帝时”;[6]安作璋、熊铁基亦认为三尚方分置始于汉武帝朝。[7]然而裘锡圭、陆德富认为汉代“中尚方”指位于禁中(省中)之尚方;孙闻博也称尚方属于省中机构,“是省中工官的代表,因此又称中尚方”。[8]考陈直举证三尚方出土器物,中尚方造器始见于汉武帝太初二年(前103),而左尚方造器始于汉灵帝光和四年(181),右尚方造器则晚至魏晋。就此来讲,东汉灵帝之前,出土文物仅见中尚方造器,“中尚方”即“尚方”之别称,非与左、右尚方并称者。三尚方设置时间,似仍应从《通典》之说。

魏晋时期,尚方机构设置得到延续。曹魏因承汉制,在少府下设置中、左、右三尚方。《三国志·魏书·王观传》即称:“少府统三尚方御府内藏玩弄之宝。”[9]魏明帝朝,张茂上书称“中尚方纯作玩弄之物,炫耀后园”;[10]卫觊上书称“尚方所造金银之物,渐更增广,工役不辍,侈靡日崇,帑藏日竭”。[11]从尚方为曹魏皇室制作大量“玩弄之物”“金银之物”来看,曹魏尚方机构规模应不小于两汉。孙吴亦置尚方,裴松之注引《江表传》提及孙吴末帝孙皓曾“使尚方以金作华燧、步摇、假髻以千数”。[12]不过,孙吴尚方仅此一见,是否设置三尚方,暂不详。至于蜀汉政权,似未置尚方。西晋继承汉魏制度,亦于少府下设中、左、右三尚方。东晋省并少府下辖机构,“唯置一尚方”。[13]

南北朝时期各政权亦置尚方,但制度较汉晋发生较大变化,南朝和北朝也各有异同。南朝尚方仍属少府,但具体设置却发生调整。《宋书·百官志》曰:“晋江右有中尚方、左尚方、右尚方,江左以来,唯一尚方。宋高祖践阼,以相府作部配台,谓之左尚方,而本署谓之右尚方焉。”[14]据此可知,宋高祖(即宋武帝刘裕)代晋建宋后,对尚方机构进行调整,将“相府作部”改置为“左尚方”,而以东晋之尚方为“右尚方”。“作部”是魏晋南北朝相府、军府或州郡设置的军械制作部门。[15]所谓“相府作部”,指刘裕在代晋之前,其相国府下设的作部。刘裕建宋后,昔日“霸府”向宋朝中央朝廷转化,霸府僚佐进入朝堂,而霸府下辖部分机构也成为朝廷官署。在此情形下,“相府作部”被改置为左尚方。刘宋后废帝(苍梧王)初,刘宋又“省御府,置中署,隶右尚方”。[16]刘宋的御府机构可追溯至刘裕“相府细作”,[17]负责制作精巧器物。

刘宋尚方机构改置,整体趋势是将刘裕昔日“相府”部门纳入朝廷体制中,具体措施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军械制作部门“作部”改置成左尚方,二是将精制器物部门“细作”纳入右尚方。这不仅从组织结构上改变了东晋一尚方的制度,更是对尚方职能及其分工进行的调整(详见下文),使尚方作为朝廷机构的性质增强,而其作为皇帝“私奉养”的性质减弱。

南齐基本继承了刘宋的尚方制度。《南齐书·百官志》曰:“少府。府置丞一人。领官如左:左右尚方令各一人,丞一人。”[18]南朝梁的尚方设置,最初应遵循南齐制度。《隋书·百官志》载梁天监七年(508)官制,少府卿下辖“左中右尚方”。[19]中尚方应是天监七年官制改革时增设的,或以右尚方中署改置而来。梁朝中尚方后来被废除,《唐六典》曰:“梁置左、中、右尚方三令、丞,其令并从九品;其后废中尚方,唯存左、右而已。陈因之。”[20]南朝陈因循梁制,仅设左、右二尚方。大体来讲,南朝尚方机构,在刘宋改制后,没有大的变化,通常置左、右二尚方。

十六国北朝尚方机构设置情况,较南朝又有所不同。十六国可确定设置尚方的政权,包括后赵、成汉、前秦、后燕、南燕等。另外,汉赵政权置有少府,或亦设尚方。[21]五胡政权设置尚方,大体效法西晋制度。其中后赵尚方机构的现存相关材料稍多,情况较为清楚。早在石勒自立赵王前,即“置太医、尚方、御府诸令”,[22]以示脱离前赵政权。至石虎时尚方机构有所发展,《邺中记》称:“石虎中尚方、御府中,巧工、作锦、织成(三)署皆数百人。”[23]研究者指出,后赵“既设中尚方,则就有左、右两尚方”。[24]而后赵置三尚方,当因承西晋制度。

北魏立国后,平城时代胡汉制度杂用。至晚在太武帝朝,已于少府下置尚方,负责皇帝和宫廷用器制作。《魏书·食货志》说拓跋焘曾“诏中尚方作黄金合盘十二具,径二尺二寸,镂以白银,钿以玫瑰”。[25]《南齐书·魏虏传》载太武帝时平城“有悬食瓦屋数十间,置尚方作铁及木”。[26]关于北魏的尚方设置,研究者认为其承袭西晋。[27]从太武帝朝存在“中尚方”来看,北魏平城时代当上承晋制,置有三尚方。

北朝尚方设置变革,发生在孝文帝太和(477—499)年间。孝文帝改革官制,改“少府为太府卿”,掌“财物库藏”,[28]尚方由此改隶太府。这不单是机构名称和隶属关系的变化,更是机构性质的改变。如上所述,自秦汉以来,少府“私奉养”性质十分突出,而太府则是管理王朝财政的机构。[29]孝文帝改少府为太府,正是将原本“私奉养”(帝室财政)机构纳入王朝财政体系之内。而尚方改隶太府,无疑也被纳入王朝财政体系,不再仅是“私奉养”机构。

孝文帝以降,北朝亦分置中、左、右尚方。对此,文献未有明确记载,但据“后齐制官,多循后魏”[30]的记载,我们可以依据北齐尚方设置进行推论。《通典·职官典》称:“北齐亦三尚方,隶太府。”[31]《隋书·百官志》更明确记载了北齐三尚方统辖下属机构,“左尚方,又别领别局、乐器、器作三局丞。中尚方,又别领别局、泾州丝局、雍州丝局、定州紬绫局四局丞。右尚方,又别领别局丞。”[32]从魏齐制度因袭来看,北魏在太和改制后,亦当置三尚方。至于三尚方统辖机构,北魏或许未必与北齐完全一致。与北齐置三尚方不同,北周依“周礼六官”改革官制,虽亦设“太府中大夫掌贡赋货贿”,[33]但尚方不在“周官”之列,当未设置。原本尚方职掌,或许改由太府下玉府、内府等机构管理。[34]

纵观汉魏六朝尚方机构设置与沿革,除蜀汉、十六国部分政权和北周外,多数政权皆设置尚方。南北朝时期,尚方机构发生了明显变化,但南朝与北朝又有所差异:南朝刘宋将刘裕昔日“相府作部”改置成左尚方,作为朝廷军械制作部门,此举改变了尚方性质,并为齐、梁、陈继承;而北魏太和中,孝文帝改少府为太府,尚方改隶太府,遂被纳入朝廷财政体系。南朝和北朝尚方改置虽有不同,但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尚方的性质。不过,南北朝尚方,仍保留为皇帝服务的一面。对此,我们有必要审视汉魏六朝尚方机构职能及其变迁。


二、尚方机构职能及其变迁


汉晋时期,尚方机构的主要职能是为皇帝和宫廷提供精品器物和珍玩。至南北朝,尚方机构制器种类和用途渐发生变化,已不只限于奉养皇室。由此入手,正可一窥汉魏六朝尚方机构的性质变迁。

关于西汉的尚方职能,《史记》《汉书》无明确记载,但颜师古《汉书注》不止一次论及。《汉书·百官公卿表》颜注:“尚方主作禁器物。”同书《楚元王传》颜注:“尚方,主巧作金银之所。”《朱云传》颜注:“尚方,少府之属官也,作供御器物。”《王吉传》颜注:“尚方主巧作。”[35] “御器物”指皇室专用器物,禁他人使用,故亦称“禁器物”。“巧作”则指器物制作精巧。依据颜注,西汉尚方是专门为皇帝、宫廷制作精良器物的机构。东汉尚方职掌,文献记载较为清楚。《续汉书·百官志》本注称尚方令“掌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好器物”。[36]《唐六典》追溯汉制,称后汉尚方令“掌上手工作御刀剑、诸好器物及宝玉作器”。[37]魏晋上承汉制,尚方亦主要为皇帝和宫廷提供制器服务。

汉晋尚方为皇室制器,为保障质量,注重研发。例如西汉刘向“典尚方铸作事”,“献淮南枕中洪宝苑秘之方,令尚方铸作”。[38]所谓“淮南枕中洪宝苑秘之方”,指刘向父刘德在审理淮南王案之时,所获《枕中鸿宝苑秘书》提及的铸作黄金之法。东汉蔡伦任尚方令,“永元九年,监造秘剑及诸器械,莫不精工坚密,为后世法”。[39]另外,蔡伦改进造纸技术,也与他任尚方令的职责有关。

汉晋尚方制器,依据史传和出土文物,主要包括如下三方面:

第一,尚方制造武器,包括刀剑、甲楯和弩机。前揭《续汉书·百官志》等材料即提及尚方制造“御刀剑”。《后汉书·殇帝纪》李贤注亦称:“尚方,掌作御刀剑诸器物。”[40] “御刀剑”指特供天子使用的刀剑。《汉书·韩延寿传》称韩延寿“取官铜物,候月蚀铸作刀剑钩镡,放效尚方事”。[41] “刀剑钩镡”皆为兵器,韩延寿既然仿效尚方制造兵器,可反推尚方制造刀剑之事。尚方制“御刀剑”,最知名者即“尚方斩马剑”,西汉成帝朝朱云上书:“愿赐尚方斩马剑,断佞臣一人以厉其余。”颜注称尚方“有斩马剑,剑利可以斩马也”。[42]可见“尚方剑”不仅锋利,还可赐予大臣以示权威。现存较早的尚方制剑为东汉熹平三年(174)中尚方造错金铭文铁剑,为中常侍、育阳侯、中尚方令曹节督造。[43]除“御刀剑”外,尚方还制作弩机,出土的汉魏弩机上刻铭即不乏明言为尚方制造。[44]另外,从周亚夫子曾“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45]可知尚方还制造甲楯。

第二,尚方制作宫廷生活用器,包括鼎、壶、钟、镫、鐎斗、铜镜等。[46]汉代尚方制作生活用器,多为铜器、陶器,但也包括金银器、玉器和漆器。金银器,上引颜注称“尚方,主巧作金银之所”,即提及“金银”。《汉书·王莽传》称中尚方有“数匮”黄金,[47]出土文物有“左尚方”银锭。[48]这些金银恐怕并不只是作为货币储存,也有着制作金银器的用途。研究者注意到“大型汉墓中出土的一些礼玉、佩饰等,无论在造型、文饰上,还是在选料、工艺上几乎都是相同的。因此,它们的制作地也应是一致的”,很可能是尚方所辖作坊制作,“再赏赐给各地的诸侯”,因此尚方下辖玉器作坊规模应该较大,“不但生产玉器数量多,而其品种也齐全”。[49]成都羊子山出土的部分漆器有“尚方”铭文,[50]很可能是尚方设置于蜀郡的工官产品。

第三,尚方制造珍玩,或者说奢侈品。尚方制作“诸好器物及宝玉作器”,不乏珍玩。《三国志·魏书·王观传》称:“少府统三尚方御府内藏玩弄之宝。”[51]生活用器中金银器、玉器,做工精良、制作美观、花费较高者,可归入奢侈品之列。而汉晋皇帝不乏追求享乐者,尚方难免制作一些奢侈品。上文提及魏明帝朝,张茂、卫觊等上书进谏,均提到曹魏皇室制作大量“金银之物”“玩弄之物”的奢侈品,即为明证。

另外,崔豹《古今注》称汉代制指南车之法,“具在《尚方故事》。汉末丧乱,其法中绝”。[52]指南车是一种礼仪车辆,制作之法见《尚方故事》,当亦为尚方制作。由此,尚方还制作一些皇帝礼仪用器。

上文提及汉末分置三尚方,曹魏、西晋因承其制,至东晋乃省并为一尚方。那么,三尚方是否存在分工?或者说,以上制器,是否分属中、左、右三尚方管理呢?陈直依据文献和文物,提出宫廷用器由中尚方制造,而弩机则三尚方皆可造,“并无界线之区别,至曹魏时,此制度犹然”,刀剑“亦当为三尚方所通造”。[53]谢凌据出土曹魏弩机刻铭,指出“魏国弩机铸造机构是左尚方”。[54]后晓荣综合汉魏弩机刻铭,指出汉朝“三尚方都主造各种器物”,至魏晋则三尚方制器“有明确分工”,“左尚方专制弩机兵器”,而“中尚方、右尚方则制作宫需之器物”。[55]不过,从陈直举证来看,曹魏右尚方亦偶制弩机。因此,汉晋尚方机构分工及其发展大致如下:汉承秦制,置尚方制造御刀剑、宫廷用器和珍玩;汉末分置三尚方,皆可制弩机等武器,然中尚方主管宫廷用器和珍玩制作;至魏晋,左尚方专门制作弩机等武器,而中、右二尚方主要制作宫廷用器和珍玩,偶亦制弩机。

从汉晋尚方制器类型及其功用来看,汉晋尚方的确为服务于皇帝、宫廷之机构,为皇帝“私奉养”。但尚方制作武器,尤其是弩机,恐怕不单是供宫廷宿卫或禁军使用。陈直称:“弩机为军用品,戎事有紧急时,三尚方皆可以随时供应。”[56]这表明尚方制作弩机会供应战时军队,而非仅供给宫廷宿卫和禁军。今出土的汉魏弩机,分布于各地,而非集中于长安和洛阳,亦可推论尚方制作弩机提供给地方驻军使用。就弩机制作而言,尚方亦非单纯的“私奉养”机构,有给“军国之用”的一面。

南北朝时期,尚方机构进行调整,职能也随之变动。南朝除梁朝曾一度置三尚方外,通常仅置左、右二尚方。《宋书》称东汉“考工令,主兵器弓弩刀铠之属”,“及主织绶诸杂工”,而“尚方令唯主作御刀绶剑诸玩好器物而已”。至南朝时,“(东汉)考工令如今尚方,尚方令如今中署矣”。[57]若照此说,南朝的尚方职能,类似东汉考工令,职掌为兵器制造,供军国之用,兼主织绶诸杂工;中署职能,类似东汉尚方,专为皇帝和宫廷制器。不过,此说并不完全准确。上文指出南朝左尚方由刘裕“相府作部”改置;右尚方上承东晋尚方,后又兼领中署,而中署由刘裕“相府细作”改置。“相府作部”,主要制作军械兵器,供军队使用。左尚方由其改置,功能的确与东汉考工类似,但东汉考工兼主“织绶诸杂工”,似非“相府作部”和南朝左尚方的职能。上文指出西晋三尚方中左尚方主要生产弩机,南朝改“相府作部”为左尚方,或受此影响。右尚方上承东晋尚方,当因承汉晋尚方为宫廷作器的职能,可能也制作一些精制刀剑,供天子专用。因左尚方专掌兵器制作,故右尚方不再制作弩机甲楯等军队所使用的兵器。中署改自“相府细作”,为制作精品器物部门,刘宋立国后其成为宫廷制器部门。从职能上讲,“相府细作”、中署与汉代尚方确实相近,专为相府或宫廷制作精制器物。这大致也是宋废帝将中署划归右尚方管理的原因。此外,南朝少府下不再设置御府、东西织室等专掌皇室衣服、织绣的机构,相关职能可能并入右尚方和中署。[58]《宋书·百官志》称东汉考工令“如今尚方”,或即因右尚方掌衣服、织绣事务,故比附东汉考工兼主“织绶诸杂工”。

南朝左、右尚方,在职能上明显存在分工。左尚方制作兵器,主要服务于军国之用,已然脱离了“私奉养”性质。是故,研究者认为尚方渐由“家臣”向“朝臣”转变。[59]但也要看到,南朝右尚方及其下辖中署,仍为皇帝及宫廷制器,“私奉养”性质尚存。

再来看十六国北朝的情况。五胡政权尚方设置因承西晋制度,职能当大体近似,但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后赵尚方令解飞曾制作各种机械车和飞桥。前者包括指南车、司里车、檀车等,[60]可归入“珍玩”或“礼器”之列;而后者“于邺南投石于河,以作飞桥”,[61]则属交通建设。可见,后赵尚方研发的新技术,已不限于服务皇室。其二,上引《邺中记》称:“石虎中尚方、御府中,巧工、作锦、织成(三)署皆数百人。”三署隶属中尚方抑或御府,巧工、作锦二署不详,但可确定织成署隶属中尚方。《邺中记》称“织成署,在中尚方”,织有大登高、小登高等20余种锦绨,“工巧数百,不可尽名也”。[62]牛润珍指出“织成技术原出西域”,并认为石虎“织成署工匠当有来自西域者”。[63]从中尚方辖织成署来看,后赵尚方已下辖纺织机构,较汉晋尚方职掌有所增加。

在北魏平城时代,尚方具体职能不详,可能上承西晋和十六国制度。太武帝拓跋焘“诏中尚方作黄金合盘十二具,径二尺二寸,镂以白银,钿以玫瑰”。[64]可见当时中尚方负责作金银制品珍玩,并达到较高水平。至孝文帝太和十一年(487),“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四民欲造,任之无禁”。[65]可见,北魏尚方有“锦绣绫罗之工”,当辖纺织机构,是对十六国制度的继承。

孝文帝改制后,尚方隶属太府,被纳入王朝财政体系内,并为北齐继承。上引《隋书·百官志》称北齐“左尚方,又别领别局、乐器、器作三局丞。中尚方,又别领别局、泾州丝局、雍州丝局、定州紬绫局四局丞。右尚方,又别领别局丞”。[66]三尚方领各局,实为朝廷官营手工业作场。考虑到魏齐制度因袭,北魏三尚方职掌当存在类似分工。从三尚方领局推测,魏齐左尚方负责乐器、珍玩器物制作,中尚方负责各种丝织品制作,[67]右尚方则不详。但尚方已被纳入王朝财政体系,制器当不单只供给皇帝和宫廷使用,也供军国之用。

纵观南北朝尚方职能变迁,南朝左、右尚方分工不同,左尚方为制作军国之械的部门,而右尚方大体上承汉晋职能,为皇帝和宫廷制器,只增加了辖管纺织机构。十六国北朝,尚方制器整体上承袭西晋,并与南朝相似,也将纺织纳入尚方职掌,但自北魏孝文帝改制以来,尚方被纳入王朝财政体系,制器也供军国之用,从职能来看,由汉晋入南北朝,尚方性质发生变化,虽尚存“私奉养”职能,但军国之用渐渐突显。


三、尚方制器管理与皇权关系


汉晋时期,尚方机构主要为皇帝和宫廷制器,至南北朝其供“军国之用”逐渐增强。但无论如何,尚方制器皆需保障质量。为实现有效管理,汉魏六朝政权,通常置尚方令、丞管理尚方。汉晋南朝尚方隶属少府,服务于宫廷,令、丞多由宦官担任。[68]东汉后期,曾置尚方监,由宦官为之,与尚方令共掌尚方。[69]汉晋南朝尚方机构,始终具备“私奉养”一面,服务于宫廷,长贰官由宦官担任合乎情理。北朝自孝文帝始,尚方隶属太府,纳入国家财政,尚方令、丞是否仍主要由宦官担任,暂不详。不过,十六国后赵尚方令解飞,似非宦官,北朝或亦兼用常人。

尚方令、监、丞等,除管理尚方日常行政外,主要监管尚方下辖工官、作局等手工业作场,负责器物生产和技术研发工作。[70]尚方制器,倘质量精良或技术创新,尚方令往往会受到奖励。比如东汉蔡伦管理尚方,因制器“莫不精工坚密”而获封侯;后赵尚方令解飞 “机巧若神,妙思奇发”,受到石虎厚待。相反,尚方技术研发失败或制器出现质量问题,相关官吏需承担责任。上文提及,西汉刘向“典尚方铸作事”时,献《枕中鸿宝苑秘书》铸黄金之法。尚方以此法铸黄金,“方不验”,朝廷“乃下更生吏,吏劾更生铸伪黄金,系当死。更生兄阳城侯安民上书,入国户半,赎更生罪。上亦奇其材,得逾冬减死论”。[71]可见,刘向献方“不验”,是要受惩罚的。再如魏明帝朝,“尚方令坐猥见考竞”,徐宣“上疏陈威刑大过”;[72] “杨丰子后为尚方吏,帝以职事谴怒,欲致之法,(孙)资请活之”。[73]尚方令被“考竞”,杨丰子“以职事谴怒”,当皆源自制作或监制器物出现质量问题。

更值得关注的是,朝廷对尚方所作器物和制器技术的管控十分严格。尚方制器,除弩机、甲楯可能颁发军队使用外,其他器物专供皇帝使用,象征皇帝权威。皇帝赐予臣下尚方器物和珍玩,不只是一种荣耀,亦可令臣下拥有一定程度的皇帝权威。例如上文提及西汉朱云上书“愿赐尚方斩马剑”以断佞臣,“尚方剑”正是令大臣代行皇权的象征。是故,尚方器物、珍玩未经皇帝赏赐或许可,官员、平民乃至宗室王公,皆不可私自取用,否则即属僭越犯法。

《宋书·礼志》载宋孝武帝朝有司奏文,提及“尚方所制,禁严汉律,诸侯窃服,虽亲必罪”。[74]自西汉以来,尚方制作的御刀剑、宫廷用器和珍玩,严禁其他人使用。《史记·绛侯周勃世家》称条侯周亚夫之子“为父买工官尚方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取庸苦之,不予钱。庸知其盗买县官器,怒而上变告子”。《索隐》曰:“工官即尚方之工,所作物属尚方,故云工官尚方。”[75]周亚夫辩解称其子买“甲楯五百被可以葬者”是“葬器”,即陪葬之明器,而非实用的兵器。王学理提出“甲楯”之“甲”可能指“甲士”,即守卫陵墓的陶俑。[76]但周亚夫父子购买“工官尚方甲楯”,无论是实用兵器,还是“葬器”,皆有僭越嫌疑。引文称“庸知其盗买县官器”之“县官”,即指天子。大臣“盗买”天子用器,显为僭越。所以审周亚夫之廷尉吏说:“君侯纵不反地上,即欲反地下耳。”[77]

曹魏“仍沿汉制,私自干求是犯法的行为”。[78]魏明帝朝,宗室王公曹楷、曹琮、曹据等先后因遣人“诣尚方作禁物”而被削封户。[79]所谓“禁物”,即僭越身份法制而制作和使用的物品。研究者指出,他们甘冒禁令“作禁物”,原因可能有二:“一、宫廷的奢靡之风引起诸王效尤;二、精巧工匠多被朝廷所网罗。”[80]少帝曹芳朝,曹爽辅政,其“饮食车服,拟于乘舆;尚方珍玩,充牣其家”。[81]不过,尽管曹爽担任辅政大臣,其此举亦不合法令。《三国志·魏书·王观传》称当时王观担任少府,“少府统三尚方御府内藏玩弄之宝,(曹)爽等奢放,多有干求,惮(王)观守法,乃徙为太仆”。[82]可见曹爽等亦知“干求”尚方珍玩是违法行为,故将“守法”的王观调离少府,以便他们索取尚方珍玩。

西晋时期,何曾“性奢豪,务在华侈。帷帐车服,穷极绮丽,厨膳滋味,过于王者”。其子何遵“性亦奢忲,役使御府工匠作禁物,又鬻行器”。[83]研究者提出何曾父子所用奢侈品,当即出自“中尚方一类的宫廷作场”。[84]刘毅、刘享等数次劾奏何曾,“帝以其重臣,一无所问”。何遵则“为司隶刘毅所奏,免官”。[85]可见,西晋在原则上亦禁止大臣使用尚方器物,只是管控并不严格。这可能与西晋皇权较弱有关。

东晋南朝臣民因使用尚方禁物被罚,几乎不见于史。盖东晋南朝皇权削弱,对尚方制作“御器物”“禁器物”管控的力度下降。上引《宋书·礼志》载宋孝武帝朝的有司奏文,即倡议严控器物使用,并称“若有窃玩犯禁者,及统司无举纠,并临时议罪”。[86]孝武帝下诏同意,即有意加强管控力度,但似未能真正实现。北朝尚方制器,犯禁使用者亦未见,可能是因北朝尚方纳入王朝财政系统,器物使用已不限于皇帝和宫廷。

汉晋六朝朝廷,不但管理尚方制器使用,还注重管控尚方制器技术,严禁技术外流。《汉书·韩延寿传》记载了韩延寿种种不法之事,其中即包括“取官铜物,候月蚀铸作刀剑钩镡,放效尚方事”,被劾奏“上僭不道,弃世”。[87] “候月蚀”铸兵器,是术数观念的产物,[88]当属尚方秘法。仿效尚方铸刀剑技术,并非单纯的技术模仿,还有着僭越使用近似御用品的性质,故犯“上僭不道”之罪。汉晋六朝禁止官员、平民使用尚方器物、珍玩,也有着防范技术外流、避免他人模仿的考量。宋孝武帝朝,“普责百官谠言”,周朗上书称:“尚方今造一物,小民明已睥睨。”[89]从周朗上书来看,小民睥睨尚方造物方法,是僭越之举,理应禁止。但“小民明已睥睨”,表明当时尚方制器技术外流问题严重,管控未能奏效。这同样也是南朝皇权衰弱的体现。

尚方制器花费巨大,给朝廷财政带来沉重的负担,以致不断有大臣要求减省。[90]针对尚方制器带来的财政负担,东汉和熹邓后曾“减大官、导官、尚方、内者服御珍膳靡丽难成之物”;[91]曹魏曹髦曾“罢尚方御府百工技巧靡丽无益之物”;[92]宋孝武帝即位之初,亦下诏:“凡用非军国,宜悉停功。可省细作并尚方,雕文靡巧,金银涂饰,事不关实,严为之禁。”[93]统治者通过减少尚方制作奢侈品来缓解财政负担,减少不必要开支。但由于尚方制器专供皇帝和宫廷的特殊性,具有彰显皇权的功能,所以尚方机构一直被延续下来。

尚方与皇权的密切关系,甚至被视作一种政治标志。上文提及石勒在自立赵王前,即“置太医、尚方、御府诸令”。当时,刘曜和石勒刚平定前赵靳准之乱,刘曜本欲封石勒为赵王,但听信曹平乐之言而反悔,石勒大怒,称:“赵王、赵帝,孤自取之,名号大小,岂其所节邪!”“于是置太医、尚方、御府诸令”。[94]不久后,他即自立赵王。石勒在称赵王前,“置太医、尚方、御府诸令”,皆为服务于皇帝的宫廷机构,正是脱离前赵政权、走向自立的表现。

综上,汉晋南朝尚方制作“御器物”“禁器物”,专供皇帝使用。尚方制器遂成为皇帝与诸侯、臣民间身份等级差异的外在体现。皇帝在物质享受方面,与其他阶层形成一道鸿沟,彰显了皇权。正因如此,尽管尚方制作珍玩会带来财政负担,屡遭大臣反对,但始终未被裁撤。尚方与皇权关系密切,甚至曾被视作皇权的标志。由于尚方珍玩的精良,王公显贵亦会觊觎,干求或仿造以满足享乐和突显身份。汉朝至曹魏前期,皇权较强势,往往打击犯禁诸侯、大臣,以强化皇权。曹魏后期以来,皇权衰落,对尚方管控渐弱,诸侯、显贵、世族甚至“小民”都有机会使用或模仿尚方制器。


结 语


汉魏六朝时期,各政权大多置有尚方机构。汉晋王朝,尚方机构除制弩机外,主要为皇帝和宫廷制作器物,“私奉养”性质明显。南北朝尚方机构及其职能发生了变化,但南朝与北朝又有所差异。刘宋时期改“相府作部”为左尚方,作为朝廷军械制作部门;又以东晋时尚方为右尚方,后又兼领源自“相府细作”的中署,负责为皇帝和宫廷制器、纺织。左、右二尚方分工制度,大抵被齐、梁、陈继承。南朝左尚方制军械,供军国之用,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尚方的“私奉养”性质。十六国后赵等政权,尚方机构设置和职能大体沿用西晋制度,但将纺织作场纳入尚方管理。北魏前期尚方基本沿用西晋和十六国制度,至太和中,孝文帝改少府为太府,尚方改隶太府,被纳入朝廷财政体系。至此,北魏尚方制器不再仅供皇帝和宫廷使用,并为北齐所继承。南朝和北朝尚方机构及其职能的变化,虽不尽一致,但尚方性质皆发生变化,供给军国之用的色彩突显。

不过,亦应注意到,汉晋时期尚方“私奉养”性质至南北朝亦有遗存。尚方为皇帝和宫廷制作器物珍玩,被称作“御器物”“禁器物”。尚方制器品质精良,并严禁其他人使用,成为皇帝与诸侯、臣民身份差异的外在体现,甚至堪称皇权的物质象征。因此,尚方制作珍玩,虽给王朝带来一定财政负担,遭到大臣反对,但始终未被裁撤。自汉代始,历朝通常严禁诸侯和臣民私自干求或仿造尚方器物,视之为僭越。但因尚方珍玩精美,王公显贵往往觊觎,求之以满足享乐和突显身份。汉朝至曹魏前期,皇权强势,往往打击犯禁诸侯、大臣。魏晋六朝,皇权衰落,对尚方器物使用管控减弱。简言之,物质差别,作为一种等级差异的外在体现,在古代社会往往十分显著。尚方机构及其制器,正为今人从物质角度理解汉魏六朝皇权兴衰提供了一个重要视角。


作者简介:董涛,重庆大学历史学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秦汉魏晋南北朝史。



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人文社会科学基本问题重审与方法论新探”(2022CDJSKZX01)

[1] 参见杨宽:《从“少府”职掌看秦汉封建统治者的经济特权》,中国秦汉史研究会编:《秦汉史论丛》第1辑,陕西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212页。

[2]刘啸:《家国分离视野下的汉唐间少府职能变迁》,《史林》,2013年第2期。

[3]陈直结合考古资料和历史文献,考察了汉代尚方设置、机构和尚方作器;安作璋、熊铁基论述了汉代尚方的设置和职掌;后晓荣从弩机制作角度,论及汉魏尚方职能变迁;蔡宗宪论及魏晋禁物与尚方制器的关系;孙闻博讨论了两汉尚方制度,尤其是中尚方的造剑工种与管理体制。参见陈直:《史记新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78页;陈直:《汉书新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02页;陈直:《两汉经济史料论丛》,陕西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第143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齐鲁书社1984年版,第197-198页;后晓荣:《两汉三国弩机刻辞综述》,周天游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1辑,三秦出版社2004年版,第271-277页;蔡宗宪:《魏晋南北朝的禁物》,《早期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孙闻博:《东汉熹平三年中尚方铁剑考——兼论中国古代的灌钢工艺》,《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

[4]《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中华书局1962 年版,第731、732页。

[5](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七《职官九》,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760页。

[6]陈直:《汉书新证》,第102页。

[7]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197页。

[8]裘锡圭:《〈商周青铜兵器/古越阁藏〉序》,《裘锡圭学术文集》第6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00页;陆德富:《汉代中尚方诸问题研究》,《汉学研究》,2016年第3期;孙闻博:《东汉熹平三年中尚方铁剑考》,《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

[9]《三国志》卷二四《魏书·王观传》,中华书局 1959 年版,第694页。

[10]《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第105页。

[11]《三国志》卷二一《魏书·卫觊传》,第612页。

[12]《三国志》卷五○《吴书·孙和何姬传》裴松之注引《江表传》,第1202页。

[13]《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37页。

[14]《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232页。

[15]参见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811页;刘汉东:《混乱与重构:魏晋南北朝社会与阶级研究》,广东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44页。

[16]《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第1232页。

[17]刘裕的“相府细作”在刘宋立国后,成为中央机构,隶门下省,“世祖大明中,改曰御府”。后废帝初年,改置中署,隶右尚方。参见《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第1232页。

[18]《南齐书》卷一六《百官志》,中华书局1972年版,第318页。

[19]《隋书》卷二六《百官志上》,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725页。

[20](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监·中尚署》,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573页。

[21]参见刘驰:《十六国官营手工业初探》,《魏晋南北朝社会与经济探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版,第116-117、120页。

[22]《晋书》卷一○四《石勒载记》,第2729页。

[23]黄惠贤:《辑校〈邺中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与资料》,湖北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607页。

[24]刘驰:《十六国官营手工业初探》,《魏晋南北朝社会与经济探究》,第117页。

[25]《魏书》卷一一○《食货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851页。

[26]《南齐书》卷五七《魏虏传》,第984页。

[27]参见高敏主编:《魏晋南北朝经济史》,第813页。

[28](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六《职官八》,第730页。

[29]研究者将汉代财政分为“帝室财政”和“国家财政”,太府和少府分别管理二者。参见[日]加藤繁:《汉代的国家财政和帝室财政的区别及帝室财政一斑》,刘俊文主编,黄金山等译:《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3卷,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83页。

[30]《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第751页。

[31](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七《职官九》,第760页。

[32]《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第757页。

[33]王仲荦:《北周六典》,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72-73页。

[34]关于北周玉府、内府的具体情况,参见王仲荦:《北周六典》,第73-79页。

[35]《汉书》卷一九上《百官公卿表上》,第731页;卷三六《刘向传》,第1929页;卷六七《朱云传》,第2915页;卷七二《王吉传》,第3066页。

[36]《后汉书·百官志三》,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96页。

[37](唐)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二二《少府监·中尚署》,第572页。

[38]《汉书》卷三六《刘向传》,第1929页;卷二五下《郊祀志下》,第1250页。

[39]《后汉书》卷七八《宦者列传》,第2513页。

[40]《后汉书》卷四《孝殇帝纪》,第197页。

[41]《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第3214页。

[42]《汉书》卷六七《朱云传》,第2915页。

[43]孙闻博:《东汉熹平三年中尚方铁剑考》,《出土文献》,2022年第3期。

[44]参见陈直:《汉书新证》,第102-103页。

[45]《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2079页。

[46]参见陈直:《汉书新证》,第102-103页;安作璋、熊铁基:《秦汉官制史稿》,第197页。不过,陈直也指出:“汉镜铭文,统称为尚方作镜,难确定为某尚方所造,且是一般通用之铭辞,未必尽出于尚方所造。”

[47]《汉书》卷九九下《王莽传下》,第4188页。

[48]陈直:《汉书新证》,第103页。

[49]古方等:《汉代玉器的分期及有关问题的探讨》,古方等编:《一剑集:北京大学考古专业八六届毕业十周年纪念文集》,中国妇女出版社1996年版,第140页。

[50]四川省文物管理委员会:《成都羊子山第172号墓发掘报告》,《考古学报》,1956年第4期。

[51]《三国志》卷二四《魏书·王观传》,第694页。

[52](晋)崔豹撰,焦杰校点:《古今注》卷上《舆服》,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1页。

[53]陈直:《汉书新证》,第102-103页。

[54]谢凌:《战国至三国时期的弩机》,《四川文物》,2004年第3期。

[55]后晓荣:《两汉三国弩机刻辞综述》,周天游主编:《陕西历史博物馆馆刊》第11辑,第273页。

[56]陈直:《汉书新证》,第103页。

[57]《宋书》卷三九《百官志上》,第1232页。

[58]刘宋中署即曾名“御府”,而汉代御府掌天子衣服、钱财、珍物,中署可能亦掌天子衣服事务。

[59]刘啸:《家国分离视野下的汉唐间少府职能变迁》,《史林》,2013年第2期。

[60]参见(北魏)崔鸿撰,(清)汤球辑补,聂溦萌等点校:《十六国春秋辑补》卷一六《后赵录六》,中华书局2020年版,第198页;黄惠贤:《辑校〈邺中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与资料》,第608页。

[61]《资治通鉴》卷九五,晋成帝咸康二年十二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3008页。

[62]黄惠贤:《辑校〈邺中记〉》,《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与资料》,第607-608页。

[63]牛润珍:《后赵邺都城制建筑考——中世纪东亚都城制度探源之二》,《河北学刊》,2008年第3期,第89页。

[64]《魏书》卷一一○《食货志》,第2851页。

[65]《魏书》卷七下《高祖纪下》,第163页。

[66]《隋书》卷二七《百官志中》,第757页。

[67]太和十一年,孝文帝“诏罢尚方锦绣绫罗之工”, 准许工匠“自由营业”,但并非省尚方辖纺织诸局。参见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9年版,第45页。

[68]参见余华清:《中国宦官制度史》,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38-139、193、206页。

[69]《后汉书·百官志三》曰:“章和以下,中官稍广,加尝药、太官、御者、钩盾、尚方、考工、别作监,皆六百石,宦者为之。”(第3600页)胡三省《通鉴音注》则称:“按《百官志》,尚方有令、丞而无监,桓、灵之世,诸署令悉以宦者为之,尚方监必亦置于是时也。”参见《资治通鉴》卷五九,汉灵帝中平六年八月戊辰条,第1900页。

[70]汉代尚方下辖工官,并置于各地。魏晋南北朝,尚方等机构亦下辖各种作场。参见陈直:《史记新证》,第78页;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298页;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29-59页。

[71]《汉书》卷三六《楚元王传》,第1928-1929页。

[72]《三国志》卷二二《魏书·徐宣传》,第646页。

[73]《三国志》卷一四《魏书·孙资传》,第459页。

[74]《宋书》卷一九《礼志五》,第521-522页。

[75]《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第2079页。

[76]王学理:《秦俑专题研究》,三秦出版社1994年版,第465页。日本学者曾布川宽提出周亚夫子买甲楯是为陪葬陶俑使用,以守护墓主灵魂。参见[日]曾布川宽著,苌岚译:《陵墓制度与灵魂观》,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编:《秦俑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7页。

[77]《史记》卷五七《绛侯周勃世家》,第2079页。

[78]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31页。

[79]《三国志》卷一九《魏书·曹彰传》,第557页;卷二○《魏书·邓哀王冲传》,第580页;卷二○《魏书·彭城王据传》,第581-582页。

[80]蔡宗宪:《魏晋南北朝的禁物》,《早期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第77页。唐长孺此前指出曹魏“工巧匠人都集中在洛阳的宫廷作场中,所以那些王公为了满足他们的享受只有冒犯法之禁,远道属托了”。参见唐长孺:《魏、晋至唐官府作场及官府工程的工匠》,《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第31页。

[81]《三国志》卷九《魏书·曹爽传》,第284页。

[82]《三国志》卷二四《魏书·王观传》,第694页。

[83]《晋书》卷三三《何曾传》,第998、999页。

[84]蔡宗宪:《魏晋南北朝的禁物》,《早期中国史研究》,2011年第1期,第78-79页。

[85]《晋书》卷三三《何曾传》,第998、999页。

[86]《宋书》卷一九《礼志五》,第521-522页。

[87]《汉书》卷七六《韩延寿传》,第3214页。

[88]《抱朴子·杂应篇》曰:“或以月蚀时刻,三岁蟾蜍喉下之有八字者血,以书所持之刀剑。”参见(晋)葛洪著,王明校释:《抱朴子内篇校释》,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70页。

[89]《宋书》卷八二《周朗传》,第2092、2098页。

[90]西汉王吉上书“去角抵,减乐府,省尚方,明视天下以俭”;谷永上书“止尚方、织室、京师郡国工服官发输造作,以助大司农”。东汉蔡邕上书省“尚方工技之作”,“以示惟忧”。黄琼进言“尚方御府,息除烦费”。魏明帝时,张茂、卫觊上书,减省中尚方所作“玩弄之物”“金银之物”。参见《汉书》卷七二《王吉传》,第3065页;卷八五《谷永传》,第3471页。《后汉书》卷六○下《蔡邕列传下》,第1999页;卷六一下《黄琼传》,第2034页。《三国志》卷三《魏书·明帝纪》,第105页;卷二一《魏书·卫觊传》,第612页。

[91]《后汉书》卷一○《皇后纪》,第422页。

[92]《三国志》卷四《魏书·三少帝纪》,第132页。

[93]《宋书》卷六《武帝纪》,第112页。

[94]《晋书》卷一○四《石勒载记》,第2729页。

史学集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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