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废毁

文摘   2024-08-02 09:49   山东  
原载《史学集刊》2024年第4期。

唐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废毁


刘玉峰

(山东大学 历史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摘 要唐朝前期制定推行了控制广大均田农户的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这四项制度密切关联,协调配套,建构起一个整体制度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组合结构。这是针对农户和农民制定的基本制度,也是维护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但这一制度体系和组合结构具有理想化特色,在实际的关联配套中出现了多方面脱节失调,表现在均田制与赋役制脱节日益严重,全国性农户逃亡脱籍持续恶化,计帐户籍编制日渐紊乱,州县乡里官司腐败残暴等,这些造成了制度体系的结构性运行日趋失序混乱。到玄宗开天时期,实际结构性运行陷入废弛失效,整体制度体系也陷入废毁瓦解。唐朝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由完善到废毁的过程,反映了唐王朝对农制度体系建构的兴废沿革和国家治理的由盛转衰。

关键词均田农户;制度体系;组合结构;结构性运行


在安史之乱前,唐王朝主要以成文法制定推行了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四项国家制度。这四项制度密切关联并协调配套,建构起一个整体制度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组合结构,共同对广大均田农户进行培植扶持和管理控制,这是唐前期针对农户和农民制定的基本制度。学界关于这四项制度的研究,已取得了丰硕成果。[1]但从反思检视角度梳理学术史会发现,已有研究存在思维定式和薄弱环节:一是通常的研究思路和方法是对各项制度分别进行研究,重点揭示制度内涵、实际推行及其变化情形,较少措意制度体系建构及体系内制度之间关联配套的结构性分析。[2]二是对四项制度建构起的整体制度体系结构性运行情形缺乏梳理,缺少对其实际运行中不断脱节失调以至废毁瓦解的系统性解析。有鉴于此,本文以联系的、发展的唯物史观为指导,并借鉴结构主义结构论及其概括研究方法,从制度体系结构性组合和实际结构性运行角度,对唐前期对农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在玄宗开天时期实际陷入废毁瓦解,加以宏观性观察和论析。


一、“四位一体”制度建构及其结构性组合


唐前期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四项制度的制定推行,经历了从高祖到太宗两朝的创制过程,并基本完备于太宗贞观十八年(644)前,成为唐前期主要针对广大均田农户农民的基本制度。

在创建王朝国家和武力统一全国的进程中,唐王朝开始制定推行国家治理所需的各项制度,其中就制定了控制广大农户农民的制度。高祖武德二年(619)二月十四日,唐朝颁制规定: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自兹以外,不得横有调敛。[3]  这是继承隋朝制度而初行的赋税制,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徭役制。不过,学界普遍认为,当时归唐朝实际控制的地域并不多,这一制度的推行应十分有限,在制度规制上也属于不成熟的草创。武德七年(624)三月,唐朝武力平定江南后,大规模统一全国的军事行动基本结束,完成国家大一统已指日可待。在此大局已定的形势下,该年四月庚子(初一日),唐高祖大赦天下,颁行新律、令[4]在对隋文帝开皇律令加以损益后,正式制定推行国家”“成文法。唐朝所颁行的新,共有三十一卷,[5]其中具体有《田令》和《赋役令》,[6]开始立法推行由《田令》规制的均田制和由《赋役令》规制的赋役制,即《资治通鉴》所概括的初定均田、租庸调法[7]并着手培植负担国家赋税徭役的广大均田农户。太宗贞观十一年(637)正月,唐朝对《田令》《赋役令》等又做了修订颁行,[8]继续推行均田制和赋役制。

计帐户籍制也在此时期开始定规立制,以编制控制广大均田农户和农民。高祖武德四年(621)九月,诏括天下户口[9]以皇帝颁诏形式,命令检括清查全国户数和人口数,着手控制人力资源。武德六年(623)三月,唐朝令每岁一造()帐,三年一造()籍。州县留五比,尚书省留三比[10]又以皇帝颁令形式,制定推行了计帐户籍制度,执行由县司到州司、再到朝廷尚书省户部的由下往上的层级编制和存档保留机制,[11]规定编制好的计帐和户籍要在县司和州司存档保留15年时间,在尚书省户部要存档保留9年时间。武德七年四月庚子唐朝颁行的新中的《户令》,以成文法立法确定了计帐户籍制。进入太宗朝,国家大一统和国家政权得以稳固,唐朝遂加大了对计帐户籍制度的推行力度。贞观十六年(642)正月,唐太宗敕天下括浮游无籍者,限来年末附毕[12]命令加快户籍编制工作进度。从该敕令的严厉措辞,尤其是必须完成工作的时间限定,我们可以推断,贞观十七年(643)岁末时,全国范围内针对广大均田农户和无籍流民的户籍编制已基本完成。由此可知,自高祖武德四年到太宗贞观十七年,计帐户籍制度由初行而臻于完备,具体由皇帝颁诏、令、敕和《户令》立法作出规制,并在贞观十七年岁末时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切实推行。

州县乡里制也在同一时期随着国家大一统进程和政权稳固而陆续建置,以实现对于广大均田农户农民的直接管理控制。《旧唐书·食货志》记载高祖武德七年唐朝始定律、令,其中就有关于里乡邻保村坊建置规定:百户为里,五里为乡。四家为邻,五家为保。在邑居者为坊,在田野者为村。村坊邻里,递相督察。[13]  其所记实为前述该年四月庚子所颁行的新律、令。从具体内容看,应源自所颁行中的《户令》。太宗贞观九年(635)三月,每乡置()长一人,()佐二人[14]开始组建县制官司以下的基层乡制建置。虽然贞观十五年(641),唐朝罢省了乡长和乡佐,但乡制建置依旧存在,并实际形成了每乡共置五个里正来共同负责一乡行政的乡里制。[15]

在乡里制建置的同时,唐朝也开始了县制和州制的建置。到太宗贞观十三年(639)时,全国范围内州制及县制官司的行政区划和设立建置基本完成,即该年定簿所云凡州府三百五十八,县一千五百五十一[16]至此,全国范围内州县乡里制建置完成,集几个乡甚至几十个乡而统辖于一县,集几个县甚或十几个县而统辖于一州,又最后全部统辖于王朝中央,国家政权体制的层层构建得以系统性健全。从后来《唐六典》所载州县乡里官司之具体行政制度,我们可推知太宗贞观十三年建置的州县制主要按《州县镇戍岳渎关津职员令》进行设置。[17]

总之,经过高祖和太宗两朝的制度建制,唐王朝制定推行了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和州县乡里制四项重要制度,成为培植扶持和管理控制广大均田农户的基本制度,也奠定了国家治理的制度根基。高宗朝至玄宗朝,唐朝通过对”“的不断修订,至开元末年修成了《唐六典》,使得这四项制度得到了继承和强化,在制度规制上更加完善。如《田令》《赋役令》《户令》在太宗贞观十一年(637)正月修订颁行后,又在高宗永徽二年(651)闰九月、玄宗开元七年(719)三月和开元二十五年(737)九月多次修订,[18]继承和坚持均田制和赋役制。如高宗永徽年间,对高祖武德七年的《武德律》、太宗贞观十一年的《贞观律》加以修订,于永徽二年修成《永徽律》十二卷,又于永徽四年(653)修成对律文加以注释的《律疏》三十卷,后合称《唐律疏议》,[19]的更严厉成文法来保证均田制、赋役制和计帐户籍制的切实推行。玄宗开元末年间修成的《唐六典》是行政法典,对此前国家政治制度加以总结并法典化,其中第三十卷《三府督护州县官吏》对府州县官司官吏设置及其职责职掌做了法典化规制,[20]以保证州县乡里制度高效合法运行。综括而言,经高祖、太宗两朝制度建制并在高宗至玄宗朝得到继承强化的四项制度,成为唐前期长期坚持的国家制度。

这四项制度通过制度之间的密切关联和协调配套,构成一个四位一体的制度体系建构,形成四位一体的结构性组合,共同对广大均田农户和农民进行网络化管理控制。具体来说,均田制和赋役制之间的关联配套最为紧密和直接,均田制授给广大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口分田是其能够承担赋役的物质生产资料,这个物质生产资料如果薄弱甚至缺失,势必会直接影响赋役的征收征发,均田制显然是赋役制的基础,或说赋役制以均田制为依托。同时,均田制授给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口分田必须登录入各户计帐户籍之中,才是国家承认的合法土地占有。除登录各户合法均田土地外,计帐户籍还要登录各户人口的详细情况,尤其是登录户内负担赋役的丁男和中男人口数,将广大均田农户编制为合法的编户民,以直接服务于赋役的征收征发,所以,计帐户籍实际包括人口籍土地籍两个部分。[21]这样一来,计帐户籍制就与均田制和赋役制都发生了密切关联,并配套组合结为一体。更关键的是,无论是均田制的推行实施、赋役制的征收征发,还是计帐户籍制人口籍”“土地籍的具体编制,都是由州县乡里制对其予以实际保障,由州县乡里官司来具体推行和实施。如此,州县乡里制就又把自身和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密切关联配套起来,从而形成了四位一体的整体制度体系和结构性组合。唐王朝由此建立起国家与广大均田农户农民之间的直接政治经济关系,实施着全方位、立体化管理控制,服务于王朝国家治理统治。


二、实际结构性运行中的脱节失调和最终废毁


如此四位一体的整体制度体系和结构性组合,在制度规制和关联配套组合上显然是堪称完善的。然而,堪称完善的制度体系和结构性组合往往具有理想化特色,而在实际的结构性运行中经常会出现脱节失调情况,从而导致其最终被废弛废毁,其具体情形可从以下几个层面加以考察。

(一)均田制与赋役制之间日益脱节失调

均田制授给均田农户的永业田口分田是农户能够承担赋役的物质生产资料基础,但这个基础在均田制开始推行时就不足额、不牢固,并随着时间推移愈加不足额、不牢固,势必造成均田制与赋役制之间日益脱节失调。兹略言之。贞观十八年(644),太宗出巡京畿雍州新丰县之灵口村,问其受田,丁三十亩[22]这反映出雍州均田农户实际所得授田不足规定数额的30%,而此时距立法推行均田制仅有20年。高宗初年,有一判文云:雍州申称地狭,少地者三万三千户,全无地者五千五百人。……其人并是白丁卫士,身役不轻。[23]  这反映出京畿雍州大量均田农户没有得到法定授田数额甚至就没有得到授田,但赋役负担并没有减轻。武周天授二年(691)七月颁制设置鸿、宜、鼎、稷等州,以疏散雍州、同州和华州的人口,从制文所说其雍州旧管及同、太(即华州)等州,土狭人稠,营种辛苦[24]我们可以看出雍、同、华等州均田农户受田应严重不足额。武周长寿元年(692),彭泽县县令狄仁杰上疏,窃见彭泽地狭,山峻无田,百姓所营之田,一户不过十亩、五亩,准例常年纵得全熟,纳官之外,半载无粮。今总不收,将何活路[25]反映了江南西道江州彭泽县情形。这几条典型史料,均证明均田农户所得实际授田远远达不到均田制规定的应授数额,但租庸调数额及丁役正役却是固定不变的,故负担极为沉重。

王仲荦做过实证性研究,举例了若干敦煌吐鲁番出土文书对其加以阐述,如武周大足元年(701)邯寿寿户,应受田一顷三十一亩,已受田四十四亩,未受田八十七亩,但每年缴纳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粟二石,其实际受田不足应受田的34%,却缴纳了足额的租调。再如唐玄宗开元九年(721)户籍残卷所载王万寿户,实际受田仅有十亩,仅是应受田的10%,也缴纳了足额的租粟二石。[26]这些实存文书,也证明租庸调赋税征收的物质生产资料基础并不牢固,并呈现出越来越不牢固的趋势。

基础日益不牢固,均田制和赋役制之间的脱节失调也就势必越来越严重。事实上,自高宗、武周之后,随着土地的兼并和人口的增殖,均田制逐渐走向废弛,越来越多的均田农户得不到均田受田,物质生产资料基础虽日益薄弱,但均田农户仍要承担固定的赋役,结果只能是不堪重负,或者被迫卖舍帖田,以供王役,甚至破产流散而成为逃户。这种情形持续恶化,发展到玄宗开元时期,均田制在事实上陷入废弛,失去基础的赋役制也就随之一并被废弛。马端临以贯通的视野尖锐地指出,自北魏至唐中叶,所谓租庸调者,皆是以每人为田一顷的均田授田作为基础,但唐中叶以后,法制隳弛,田亩之在人者,不能禁其卖易,官授田之法尽废,则向之所谓输庸调者,多无田之人矣。……因授田之名而重其户赋,田之授否不常,而赋之重者已不可复轻,遂至重为民病,则自魏至唐之中叶是也[27]马端临切中要害地指出,均田制废弛必然导致赋役制废弛以及农户民众的深重灾难。这种情形贯穿北魏至隋唐,又以唐朝为典型。

(二)农户破产逃亡也反映着均田制与赋役制的脱节废弛

均田制与赋役制之间日益脱节失调和一并被废弛,还具体反映在均田农户赋役负担实际不均,导致更为贫困和狭乡地区的农户率先破产逃亡和更大规模的农户逃亡。均田制的授田主体是广大均田农户,主要按户内丁男人口数整齐划一地授给永业田口分田,实行所谓的定额同等原则。然而由于农户间户内丁男人数的不同及其不断变化,以及各地人地关系等复杂的社会现实情况,在实际推行中不可能真正做到整齐划一和定额同等,甚至不可能做到农户之间实际受田的相对整齐和同等。但在制度规制上,赋役制直接关联对应于均田制的整齐划一和定额同等,实际征收征发并不考虑农户间具体情况和复杂的社会现实情况,而是统一将户内丁男作为强制计征单元,实行对应的所谓定额同等原则。这样的制度间的规制对应和原则对等,显然过于机械化和理想化,因而都无法在社会实际中真正落实,势必会导致均田农户之间赋役负担不均。再者,均田制关于宽乡、狭乡的授田规定是不同的,即所谓田多可以足其人者为宽乡,少者为狭乡。狭乡授田,减宽乡之半[28]然而赋役制征收征发却是没有宽狭乡区别的,都按丁男来计征,[29]这就使得狭乡地区均田农户实际负担比宽乡地区重了一倍,导致宽狭乡农户赋役负担更加不均。总之,以上两个层面的制度规制,必然会在实际上造成同一乡农户之间和宽狭乡农户之间的赋役负担不均。

学界对这种实际上的必然不均已有若干阐述。杜希德指出,租庸调制假设每个税丁都在均田制下分到了同样多的土地,这与当时的经济现实严重背离,也没有注意到不同地区或不同人群之间的差异,必然会致使赋役负担不均以及越穷者实际负担就越重。[30]堀敏一认为:均田制下的税役负担,是与受田相对应,以定额均等为原则。可是实际上由于田地授给情况及家庭组成等原因,产生了贫富之差,负担情况也无可避免地失去均衡。[31]  王仲荦指出,唐王朝采用租庸调制来剥削均田农民,但在当时狭乡地区,授田已经普遍不足,而租、庸、调的剥削却是固定的,并没有因为土地的不足而有所减免[32]唐长孺明确说:我们从敦煌吐鲁番两地所出户籍上见到所有附籍户口,凡是家有课口的课户全部都有多少不等的已受田。尽管宽狭乡之间每丁受田数额悬殊,一乡之间也有差异……但是征纳租调却假定每丁受田足额,一律按定额同等征收,因此租调只是据丁征纳。……不问包括土地在内的资产多寡。[33]

要而言之,赋役制与均田制之间的规制对应和原则对等,基于假设假定,而不考虑各地均田农户实际受田情况,并不区别宽狭乡具体情况,过于机械化和理想化,必然会导致均田农户之间赋役负担不均日益严重,同一地区更为贫困的农户和狭乡地区的农户,必然会由于负担更为沉重而率先破产成为逃户。这还会引发连锁反应,越来越多的农户破产逃亡,等到农户逃亡规模过大而无法加以阻止时,赋役制也就连同均田制一并被废弛。

(三)计帐户籍制、均田制、赋役制之间日益脱节废弛

在沉重赋役持续戕害下,越来越多的均田农户破产流散,成为簿籍不挂的脱籍逃户,计帐户籍编制日趋紊乱失实,反映了计帐户籍制、均田制、赋役制之间的严重脱节失调。这种脱节失调,在武周和中宗时期就已经普遍出现。武周证圣元年(695),李峤上表说:今天下之人,流散非一,或违背军镇,或因缘逐粮,苟免岁时,偷避徭役。此等浮衣寓食,积岁淹年,王役不供,簿籍不挂。或出入关防,或往来山泽。[34]中宗神龙二年(706)二月,朝廷派遣十位使者分巡地方州县,所颁制文有贪官傲吏,屡黩于爰书,失职流亡,几沦于版籍[35]的记载,这说明武周、中宗时全国范围内大批均田农户因破产而脱籍逃亡,计帐户籍编制紊乱失实已相当严重。

进入玄宗朝,唐朝虽然采取了制止逃亡、检田括户等多项举措,但是情势并未得到切实扭转,反而进一步恶化。开元五年(717),孙平子上封事说,长安京畿和洛阳都畿有一半的农户逃亡脱籍,两畿户口,逃去者半[36]开元七年(719),玄宗颁制说广大农户莫不轻去乡邑……逋亡岁积,流蠹日滋[37]逃亡脱籍现象越积越重,积重难治。至开元八年(720)时,天下户口逃亡,色役伪滥,朝廷深以为患[38]竟成为国家治理大问题。开元九年,时天下户版刓隐,人多去本籍,浮食闾里,诡脱徭赋[39]反映出户籍编制和赋役征敛陷入了严重混乱情形。开元十二年(724),玄宗在诏书中说,自武周中期之后,百姓逃散成为国之大患,积此艰危,遂成流转,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怀土之思空盈,返本之途莫遂[40]农户大规模逃亡已无法遏制。天宝八载(749)正月,玄宗颁敕有盖为牧宰等授任亲民,职在安辑,稍有逃逸,耻言减耗,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调赋之际,旁及亲邻。此弊因循,其事自久之语,[41]显示了州县官司户籍计帐编制工作存在严重问题,以及摊征邻里的摊逃弊政。这些史料,特别是宇文融所谓天下户版刓隐以及玄宗制敕所云籍帐之间,虚存户口,证明开天时期全国性农户逃亡脱籍的持续恶化,计帐户籍制度实际上已经被废弛。

史实也正是如此,并确如杨炎所总结的那样,开元以来,丁口转死,非旧名矣;田亩移换,非旧额矣;贫富升降,非旧第矣。户部徒以空文总其故书,盖非得当时之实[42]也确如杜佑之所谓开元之季,天宝以来,法令弛宽,兼并之弊,有逾于汉成、哀之间[43]玄宗开天时期,计帐户籍簿册形同空文,计帐户籍制、均田制、赋役制之间全面脱节失调并一起陷入废弛失效状态。

(四)官司腐败残暴造成制度体系运行日趋混乱和废毁

经过太宗朝贞观之治短期政治清明之后,自高宗朝,从朝廷到地方诸级官司的失职渎职、施政残暴已开始出现,尤其是州县乡里官司不奉国法专于刻剥,以致纲纪弛紊,直接造成了整体制度体系结构性运行日趋失序混乱,并最终在玄宗开天时期陷入全面废毁瓦解。仪凤二年(677),高宗所颁《申理冤屈制》,列举了自朝廷台省至州县官司假讬威恩,公行侵暴的各种渎职暴虐,其中有改换文簿,更相替夺”“进退丁户等色,多有请求”“征科赋役,差点兵防,无钱则贫弱先充,行货则富强获免等情形,[44]说明当时的户籍编制和赋役征收征发已存在恶劣违法行为。中宗神龙元年(705)八月,宋务光说,数年已来,公私俱竭,户口减耗。……百姓衣牛马之衣,食犬彘之食,十室而九空,而造成百姓如此困竭并破产流散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猛吏淫威奋其毒,暴征急政破其资[45]这说明在淫威暴政之下广大农户陷入了穷困潦倒并大量减少,直接剥蚀了户籍制度。景云元年(710),睿宗颁敕,有诸州百姓,多有逃亡,良由州县长官抚字失所,或住居侧近,虚作逃在他州,横征邻保,逃人田宅,因被贼卖[46]之语,指出州县官司失职乱政,大行摊逃横征,破坏了均田制的实施。景云二年(711),在赐大臣毕构的玺书中,睿宗又说今之从职,以充车联驷为能。或交结富豪,抑弃贫弱;或矜假典正,树立腹心。邑屋之间,囊箧俱委,或地有椿干梓漆,或家有畜产资财,即被暗通,并从取夺。若有固吝,即因事以绳,粗杖大枷,动倾性命,怀冤抱痛,无所告陈,致使农户百姓数年已来,凋残更甚[47]可见此时全国性纪纲弛紊已十分恶劣,各种巧取豪夺和暴政逼迫均田农户大量破产逃亡,均田制、户籍制和赋役制的实际推行出现了严重问题。

进至玄宗开天时期,总体情势继续恶化。开元四年(716)四月,玄宗颁制,诸处百姓,苦被勾征,使人贪功,既不纳理,州县承敕,又不敢放,或已输已役,重被征收,或先死先逃,勒出邻保,欲令贫弱,何以安存![48]可见赋敛贪暴和摊逃弊政未有收敛。开元九年,玄宗颁敕云:闻天下诸州送租庸,行纲发州之日,依数收领,至京都不合有欠。或自为停滞,因此耗损,兼擅将货易,交折遂多,妄称举债陪填,至州重征百姓;或假托贵要,肆行逼迫,江淮之间,此事尤甚。所由既下文牒,州县递相禀承,户口艰辛,莫不由此。[49]各种名目的重征、逼迫早已不按租庸调制的规制来实行,租庸调制实际上已被弃之不用。开元十六年(728),玄宗颁诏说:州县牧守等,并受朕之寄,助国为理,实冀其共康庶绩,俾乂群甿,频经处分,合尽诚节。仍有不遵法式,自紊纪纲,贸迁营利;或纵亲识,侵暴下人;或在邮传,规求货马;诸如此类,不可具言。[50]开元二十年(732),玄宗颁敕又说:如闻辇毂之下,政令犹烦。或广修器物,将有供待;或差敛人户,以充庖费,岂副朕薄赋轻徭息人减费之意?[51]足见州县官司不可具言的种种弊政,早已不遵法式而胡作非为,致使国家统治所依托的均田农户和乡里组织遭到剥蚀,各项制度的实际推行已陷入全面废毁。天宝十四载(755),安史之乱爆发,唐王朝中央集权遭到重大剥蚀,国家统治遭受重创,广大农户弃田宅,鬻子孙,荡然逋散[52]人户凋耗,版图空虚[53]恶化情势再也无法扭转。到德宗建中元年(780),无力回天的唐王朝被迫放弃唐前期建构的制度体系而改行两税法,宣布租庸杂徭悉省,并改而田制不立”“不抑兼并,国家土地赋役等政策制度因而改弦更张。


结 语


以上对唐前期均田制、赋役制、计帐户籍制、州县乡里制四项制度所建构的结构性组合和实际结构性运行做了宏观性观察论析。从时间进程和规制过程看,四项制度经过高祖、太宗两朝的制度建制和基本完备,又在高宗至玄宗朝得到了继承和强化,是唐前期针对广大均田农户农民的基本制度,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制度保障。四项制度又通过制度之间的密切关联和协调配套,建构起一个整体制度体系,形成四位一体的组合结构。但这一制度体系和结构具有理想化特色,在实际的关联配套中不断出现多方面的脱节和失调,到玄宗开天时期实际结构性运行陷入废弛失效,整体制度体系也陷入废毁瓦解。安史之乱后,唐王朝中央集权遭受重创,被迫于德宗朝放弃均田制、租庸调制等,在国家政策制度上被迫放弃唐前期的制度建构。唐前期及安史之乱后的这一演变过程,是唐朝历史发展变化的一个重要方面,不但反映了唐王朝对农制度体系建构的兴废沿革,而且反映了国家治理统治的由盛转衰。


作者简介:刘玉峰,山东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隋唐史。


基金项目:本文为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唐代等级性制度安排与社会结构形态研究”(22AZS006)的阶段性成果。
[1] 代表性成果主要有:吴章铨:《唐代农民问题研究》,中国学术著作奖助委员会1963年版;韩国磐:《北朝隋唐的均田制度》,上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日]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福建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中华书局1986年版;[日]池田温著,龚泽铣译:《中国古代籍帐研究》,中华书局2007年版;鲁西奇:《中国古代乡里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版,等等。

[2]对各项制度分别进行研究突出表现在一些章节体著作和专门性论著中,虽有曾我部静雄的《均田法とその税役制度》(讲谈社1953年版)、铃木俊的《均田、租庸调制の研究》(刀水书房1980年版)、宋家钰的《唐朝户籍法与均田制研究》(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将均田制与赋役制或户籍制结合起来研究,但将四项制度作“四位一体”整体性研究的成果,迄今仍付阙如。

[3] (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上海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第1813页。

[4]《旧唐书》卷一《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5页。

[5]《新唐书》卷五八《艺文志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494页。

[6] ()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184页。

[7]《资治通鉴》卷一九,高祖武德七年四月条,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5982页。

[8]《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第46页。

[9]《资治通鉴》卷一八九,高祖武德四年九月条,第5929页。

[10] (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五《籍帐》,第1848页。是时间概念,一比是三年。

[11]《唐六典》卷三《尚书户部》记载:每一岁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县以籍成于州,州成于省,户部总而领焉”(74)

[12]《资治通鉴》卷一九六,太宗贞观十六年正月条,第6175页。

[13]《旧唐书》卷四八《食货志上》,第20882089页。

[14]《旧唐书》卷三《太宗本纪下》,第44页。

[15]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三《食货三·乡党》,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63页。

[16]《旧唐书》卷三八《地理志一》,第1384页。唐代京畿、都畿所在州及若干重要州称为府,与州为同级政区。

[17] ()李林甫等撰,陈仲夫点校:《唐六典》卷六《尚书刑部》,第183页。

[18]《旧唐书》卷四《高宗本纪上》、卷五《刑法志》,第692150页;《资治通鉴》卷二一四,玄宗开元二十五年九月条,第6830页。

[19]参见杨廷福:《〈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30页。

[20]韩国磐:《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314-316页。

[21]据敦煌吐鲁番户籍类文书,唐前期户籍登录的基本格式是,先登录户主姓名、年龄、性别、身份、承担赋役情况(课户、课户见不输、不课户),次登录户内成员名字、年龄、性别、身份以及和户主的关系等,是为各户人口籍部分。紧接着登录该户各类土地情况,包括已受田、未受田、应受田、居住园宅地,以及已受田每块土地的类别、数量、距离和具体的四至情况,是为各户土地籍部分。参见王永兴:《敦煌经济文书导论》,台北新文丰出版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版,第1-166页。

[22] (北宋)王钦若等编:《册府元龟》卷一五《帝王部·惠民》,中华书局1960年版,第1257页。

[23]陈尚君辑校:《全唐文补编》卷一三《雍州无地可给判》,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597页。

[24] (北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九九《置鸿宜鼎稷等州制》,中华书局 2008 年版,第498页。

[25] ()狄仁杰:《乞免民租疏》,()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一六九,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728页。

[26]王仲荦:《唐代两税法研究》,《历史研究》,1963年第6期,第117-134页。

[27] ()马端临撰:《文献通考》卷三《田赋考三·历代田赋之制》,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8-49页。

[28]《新唐书》卷五一《食货志一》,第1342页。

[29]参见张泽咸:《唐五代赋役史草》,第7-8页。

[30] []杜希德著,丁俊译:《唐代财政》,中西书局2016年版,第29页。

[31] []堀敏一著,韩国磐等译:《均田制的研究》,第207页。

[32]王仲荦:《隋唐五代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51页。

[33]唐长孺:《魏晋南北朝隋唐史三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83-284页。

[34] (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第1850页。

[35] (北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三《遣十使巡察风俗制》,第525页。

[36] ()孙平子:《请祔孝和皇帝封事》,()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三五,第3399页。

[37] ()玄宗:《科禁诸州逃亡制》,()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二二,第256页。

[38]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七《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第150页。

[39]《新唐书》卷一三四《宇文融传》,第4557页。

[40] (北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一《置劝农使安抚户口诏》,第576页。

[41] (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五《逃户》,第1854页。

[42] (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第1819页。

[43] ()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二《食货二·田制下》,第32页。

[44] (北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八二《申理冤屈制》,第472页。

[45]《旧唐书》卷三七《五行志》,第1355页。

[46] ()睿宗:《申劝礼俗敕》,()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一九,第223页。

[47]《旧唐书》卷一○○《毕构传》,第3114页。

[48] (北宋)宋敏求编:《唐大诏令集》卷一○○《洗涤官吏负犯制》,第507页。

[49] ()玄宗:《禁重征租庸敕》,()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四,第379页。

[50] ()玄宗:《戒州县牧守诏》,()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第335页。

[51] ()玄宗:《戒州县扰民敕》,()董诰等编:《全唐文》卷三五,第385页。

[52] ()代宗:《放京畿丁役及免税制》,()董诰等编:《全唐文》卷四一四,第4244页。

[53] (北宋)王溥撰,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古代史研究室点校:《唐会要》卷八三《租税上》,第18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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