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卖证不卖身”的想象空间
这两天最大的新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管理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布。
——医疗器械的监管即将从现行“监督管理条例”升格为“管理法”。
改动是非常大的,光从数目上就可见一斑:从107条扩展到了190条。
“创新”依然是主旋律,在草案中共出现了16次。
而其中最让人惊喜的,是第五十八条
“医疗器械注册证”第一次被明确视为了可单独交易的资产,医疗器械注册人义务由受让方履行。
抛开别的条文不谈,光这一条,就足够给IVD行业带来下一个春天。
现状是什么
会改变什么
PS:本文引用资料均来自公开渠道,受限于个人认知水平,文中观点仅供参考。
01
“拧巴”的现状
以III类医疗器械为例,如果要兑现一个IVD产品的价值,一家公司大致需要走过四个阶段:
技术开发→注册拿证→生产许可→商业化
经常开公司的朋友们都知道,这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现行的监管体系下,一旦拿到了注册证,这家公司就和这张证建立了“无法切割”的责任和关系。
——因为“注册证”是无法单独交易的。
一个比较广为人知的案例是艾德在2022年转让SDC2产品权益,当时的公告中曾提及“注册证转移”
两年过去,结果大家都知道了。
现行的变更注册相关规定主要来自《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第二十一条和《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第七十九条。
在实操过程中遵循的逻辑是注册证的“注册人”不能发生市场主体的改变
——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一致”为标准。
A企业持有的注册证,想要卖给B企业,是无法独立实现的。
仅有一条相对“拧巴”的操作路径:打包收购。
B企业可以通过收购A企业,间接实现对注册证的所有权变更
——可以“卖身”,但不能“卖证”。
这种捆绑销售事实上给交易增加了门槛,这就像我们去逛街购物一样:
“你喜欢的只是这件衣服,却需要买下整个商店”
当购买变得不实惠,B公司会选择自行注册,然后利用自己的商业化能力拿下市场。
这其实是一种“双输”,A公司不得不面对“内卷”,而B公司也消耗了“时间和成本”。
大家都没有拿到“最优解”。
同时,把“证”和“企业”牢牢绑定,既是一种保护,也是一种负担。
如果以“拿到注册证”作为分水岭,对于企业能力的要求是大相径庭的:做的出好产品的不一定会卖,会卖东西的不一定能做出好产品。
当前可以“委托生产”,可以“转让经济权益”,但都是使用权层面的。
无法实现“所有权”的变更,意味着原生企业始终是“注册人”身份,围绕这个身份的一切责任及风险无法彻底剥离。
换句话说,一个强于产品开发的团队,精力会被已注册的产品无限牵扯,没有办法“轻装再上路”。
一个有活力的体系,应该让各方扬长避短。
而第五十八条,打开了这个口子。
02
“流动”的活力
这次的第五十八条让医疗器械“追上了”药品。
——几乎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条的翻版
当“注册证”成为可单独交易的资产,一切都顺畅了。
——你擅长研发,他擅长生产,我擅长销售,我们都有光明的未来。
IVD产业链的“分工协作”成为现实
大家终于可以专注于自己擅长的阶段,避免了非得“上全套”的拧巴及浪费,也能从中获得可观的回报。
资金的“流动效率”会大幅提升
IVD领域的投资回报周期会被极大的缩短,社会资本有了更大的兴趣来押注这个行业。
资金的快速回笼也会推动其利用效率的提升。
创新是结果,而产生这个结果的关键要素是人才和资金。
当这些要素高效率的流动起来,创新就会是一个必然的结果。
03
“春天”要来了
从“草案”成为“法律”,还有一段时间
——后面至少还有形成正式的法律案、常委会三审、人大表决、法律签署并最终公布这些流程要走。
但,“希望”这个最宝贵的东西,已经提前释放出来了。
我们一起,等待春天的到来。
带着这份好消息
提前祝朋友们周末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