點擊“新亞學報”關注我們
作者:鄧克騰(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
電郵信箱:htatang@gmail.com
來源:《新亞學報》,第三十七卷(2020年08月)
編者按:公眾號版本徵得作者同意,刪去所有注釋、插圖、參考書目。原文足本,請以華藝數位平台(https://www.airitilibrary.com/)下載版本或紙本學報版本為準。
本文共計12000字,閱讀時長約為35分鐘
英文題目及摘要附於文後
Title and abstract in English are attached at the bottom.
所謂「生息銀兩」,是指清政府把公帑交予八旗等衙門的負責官員進行營運,又或直接放貸商人,以所得利息收入用於指定項目的公帑放貸制度。該制度放貸規模龐大,實施時間長久,初期頗為積極,中期則相對保守消極,以維持固定回報為主。即使在晚清洋務運動期間,清政府仍利用「生息銀兩」制度為個別行業提供長期、優惠的融資保障,促進晚清以來的現代化、工業化。可以說,清政府「生息銀兩」制度,是中國公共融資制度的本土制度資源,是晚清洋務運動期間官督商辦制度的本土基礎。本文梳理「生息銀兩」制度的演變,並以鹽業、銅礦業、典當業等行業評估「生息銀兩」制度的作用。
所謂「生息銀兩」,是指清政府把公帑交予八旗等衙門的負責官員進行營運,又或直接放貸商人,以所得利息收入用於指定項目的公帑放貸制度。在中國歷史上,政府向民間放貸取息已有逾千年歷史,例如唐代有「公廨本錢」 、元代有「斡脫錢」等。但清朝的「生息銀兩」放貸規模更龐大,實施時間更長久,初期頗為積極,中期則相對保守消極,以維持固定回報為主。即使在晚清洋務運動期間,清政府仍利用「生息銀兩」制度為個別行業提供長期、優惠的融資,促進晚清以來的現代化、工業化。可以說,清政府「生息銀兩」制度,是中國公共融資制度的本土制度資源,是晚清洋務運動期間官督商辦制度的本土基礎。
學界對於清政府「生息銀兩」制度之深入研究,始於羅炳綿1977年論文。此文探討「生息銀兩」制度的流弊、與典當業發展關係、及民國政府改以「農民貸借所」為貧農濟緩急的演變,惟對「生息銀兩」與國家財政、產業政策、企業融資等方面的關係,未見有詳細論及。至八十年代中期,韋慶遠接連發表數篇文章,回顧「生息銀兩」制度在康雍乾三朝由「初創」到「收撤」歷程的文章,開始吸引到對此課題較多的注視。之後張建輝發表多篇文章,進一步探討「生息銀兩」在清初的演變,糾正韋氏有關乾隆以後「生息銀兩」制度被撤銷的不確之處。此外又有張建民、關艷珍、孫曉瑩、陳文慧、賴惠敏等學者論著,研究「生息銀兩」的應用、對金融市場影響、清代土默特左旗相關歷史檔案、與內庫銀借貸的區別、內務府的當鋪與發商生息問題,等等。潘敏德、賴惠敏、李克毅、吳海波、王德泰、邱澎生等學者,於分別研究典當、鹽、銅等不同行業時,亦都有注意到清政府向商人放貸的問題。然而,筆者認為,就「生息銀兩」制度實際運作的演變、與政府財政、金融市場關係等方面而言,仍有進一步商榷、討論之處。本文將回顧「生息銀兩」制度在清代的演變,對該制度在乾隆時期的所謂「收撤」、其具體運作、政策考慮和對企業融資市場的影響等幾個問題作出探討。第一節介紹「生息銀兩」制度從清朝立國至乾隆初期的推行與運作,第二節回顧乾隆年間的改革和轉變,第三節探討「生息銀兩」在晚清洋務運動中的角色,第四節綜合評估「生息銀兩」制度對於清朝經濟及現代化的作用。
一、「生息銀兩」制度在清初的實施
有關「生息銀兩」制度在清初期的發展歷程,史學界已累積豐富成果,茲提綱揭領簡介如下。清政府放貸帑銀、收取利息,在入關前已有先例,但大規模的官方放貸,實始於康熙朝。清聖祖為改善滿人生活,大量直接賞賜之外,曾多次以「生息銀兩」名義,下旨批出鉅額庫銀貸予八旗,任各旗自行營運,或購置田產,或營商取利,以所得盈利放貸旗丁,容許他們以餉銀分期扣還。《清會典事例》謂:「八旗設立公庫,存銀借給旗下官兵」,只知始於康熙年間,但未提確實年份。張建輝認為,首批公庫貸款,發放於康熙三十年(1691)。其後聖祖鑑於旗丁借款後須還本付息,按月「照例坐扣庫銀,所有銀糧無多,反致拮据」,多次「加恩將未完之項,概行寛免」。例如,康熙四十二年(1703)向八旗兵丁貸出656萬兩,康熙四十五年(1706),聖祖恐兵丁「有物力不支之慮」,下旨將剩餘395萬兩貸款「通行豁免」。不過,聖祖的善意無助於挽救旗丁之「墮落」,據說旗丁已形成預期,認為萬歲爺遲早會加恩除免欠款,更加「奢靡濫用」,與清廷為旗丁提供經濟扶助、鼓勵滿人投資產業、臻於小康的原目標背道而馳。到雍正時,清政府為維持旗人生計,逐漸改為向旗人直接放貸、賞賜,而不再依靠八旗作為主要貸款中介。也是從雍正年間開始,這種原本服務旗丁的「生息銀兩」制度,被大規模推廣至其他軍政衙門。到了乾隆初年,其覆蓋面幾遍達全國各省,發放和管理「生息銀兩」逐漸成為各衙門的重要工作。經中央政府正式批准成立的項目之外,各地亦出現不少未經正式奏批,地方自籌的「生息銀兩」,以應付如義學等地方項目營運經費,規模相對較小的息銀。對放出的息銀,要求回報因應不同時地,高低不一,大多數定為月息一分(即每月1%)。所得利息主要用以補助各地軍政人員福利,又或作為書院、義學、路橋等公共設施的營運、維修經費;亦有部份被跨界調撥到其他地區作為專項財政補助。整體而言,「生息銀兩」大體分為四類:為籌措專項開支經費而發放者,例如宗室、八旗兵丁恤賞,一些教育慈善機構的經費等;為官營機構(織造、內務府、海關)融資者;因鹽政、銅政等重要事業而發放者;為填補官方倡辦的重大工程資金缺口而發放者。
這些貸款具體如何運作?清初期「內庫銀」借貸的運作模式,可參考康熙時內務府包衣李煦向清聖祖借內帑10萬兩的申請:「議每年交利本銀一萬一千兩,就近交與江蘇布政司庫內,逐年匯解,十年全完。」貸款為期10年,形式與現代的分期付款貸款相似,每年歸還額度固定。一般來說,這類貸款到期本利清還交易完結,是否、如何續借,由皇帝決定。清聖祖就有因舊欠未清,拒絕批出新貸款的案例。至於「生息銀兩」,其管理機制、償還年期,也逐漸制度化。例如,康熙時為支付宗室覺羅「紅白事件卹賞」而成立的息銀,就由宗人府從户部領銀6萬兩,任命王公及大臣各一人管理,援「借户部八年銀例」,貸款頭三年不還本息,第四年起到第八年,分五年交還本金,之後剩餘資金就作為本銀永久生息,供覺羅婚喪之費。是項息款雖仍有按年還本的要求,但機制並無終止期限。此外亦有部分「生息銀兩」不預定還本安排,如雍正元年(1723)撥出作為滿州蒙古八旗並內府三旗官兵婚喪恩賞之用的90萬兩,即只要求各旗每年年底將帳目𢑥總具奏覈銷。至雍正七年(1729)為江寧等共十四處駐防兵丁「吉兇之事」設立,每處發銀一至二萬兩,委託地方將領經營管理的「生息銀兩」,就更索性訂定「本銀永遠為存公生息之項,不令繳還」。不過,並非全部息銀年期架構俱屬永久,資金營運管理亦不一定全交由官員直接管理。部分項目例如乾隆三年(1738)撥銀10萬兩,成立修築廣東海陽隄岸的工程生息項目,則仍要求還本;資金就不交由官員直接營運,而是將之「交商生息」,貸放商人收取利息。條款要求息銀積息三年之後始啓動工程,五年後開始還本,完工還本後,剩餘者「別為生息」,以備之後「遞年歲修之用」;融資結構包含前後兩期,分別應對隄岸工程建設與及維修的資金需求。
以上各種形式的「生息銀兩」,究竟以何種為主流?據羅炳綿就雍正朝發予各地軍隊的「生息銀兩」運用資料所作統計,其時各地息銀營運,主要以放典、放商為主,分約佔40%、41%,開設藥舖糧舖田房地產則佔19%;自營只佔少數。不過羅在統算時將軍隊自營當舖與將資金存典生息二者混淆,數據整理有誤,所得結果並不可靠。此外,這批息銀數據合計只23項,貸款總額不過白銀34.1萬兩,連上文提及滿州蒙古八旗並內府三旗官兵婚喪恩賞息銀90萬兩的一半都不到,代表性成疑。總的來說,對清初期「生息銀兩」的管理模式,迄無可靠的全面統計,各項「生息銀兩」因應個別項目需求設定不同融資安排,是否設立還款安排,以至管理模式、條款、結構均無統一標準;惟就目前觀察所得,「生息銀兩」之大宗,仍以中央扶幫旗人兵丁者為主,資金運營則多採自營模式,由相關衙門的負責官員直接經營。另外,清廷也利用鹽業的綱法制度,以集體責任制方式強化風險管理,例如康熙時,鹽商獲得庫銀100萬兩貸款,「聯絡保結,一人有欠,全綱攤賠」。
對於清初的「生息銀兩」制度創建,尚有一要釐清之處。張建民認為,「生息銀兩」源於清廷的「財力不足,經費無著」,需要成立基金生息以應付某些特定的開支;陳文慧亦持相近觀點,指財政收支失衡導致了制度的泛化,發商生息是政府的「增收手段」。真實的情況,恐怕與他們的理解完全相反。十七世紀的英國政府,財政緊絀,甚至要倚靠典當融資;但同一時期的清朝政府,自平定三藩之亂後,進入穩定期,中央政府有效控制全國,稅基雄厚,積累大量經濟資源。康熙四十五年(1706),聖祖頗為自豪地說:「今天下太平,並無兵革,又無興作,即如河工大務,亦但只用二三百萬兩」,戶部庫內「現有銀四千五百萬兩」。由中央以至地方,庫銀只進不出,不但財政資源未能有效利用,更會影響市面白銀貨幣流通,影響銀錢比價,造成金融問題。「庫中所存者多,則外間所用者少」,解決的方法就是「動撥官帑,俾得流通」;大量直接賞賜、啟動公共工程外,透過貸出庫銀,向社會投放資本,亦為一法。正因為朝廷財政充裕,才能針對多個項目,同時撥放大筆資本以成立「生息銀兩」基金,以所得利息作為項目年度恆常開支。設有一「生息銀兩」項目年所需營運經費為1.2萬兩(折每月0.1萬兩),基金如要維持每月0.1萬兩的開銷,以通行的月息1%倒推計算,則其規模應為月開銷之百倍,即白銀10萬兩;以10萬兩和1.2萬兩相比,按此則一般「月息一分」的「生息銀兩」,起始規模應為項目年營運經費之八倍多。倘若項目在維持營運之外尚被要求限期還本,考慮應付還款期的額外現金流,起始規模要求就會更高。如其時清廷真的連日常營運經費都不能應付,又何來鉅資撥充息本?
二、乾隆時期制度的變革
乾隆中期,清高宗以「生息銀兩」雖事屬久行,營運生息與民爭利,「本非政體」,降旨將「將各處生息銀兩概行停止」。韋慶遠恐怕有所誤會,以為「生息銀兩」制度自乾隆二十一年(1756)起被陸續「收撤」,到乾隆三十五年(1770)前後完全廢止。下文將指出,「生息銀兩」制度經歷乾隆改革後仍然運作,但運作模式確實產生重大轉變。首先,筆者要交代乾隆朝改革「生息銀兩」制度的背景:「生息銀兩」制度效率低下。
「生息銀兩」制度效率低下到什麼程度?清廷的「生息銀兩」貸款,不論是將資金交由內務府屬下商人或官員營運,還是直接貸與旗丁,俱經常出現呆壞帳,致使承辦機關往往未能按規定準時足額上繳本利。例如對八旗兵丁的借貸官帑,積欠大量本息,清廷不得不用聖旨加恩除免緩解。後來取消公庫,很大程度上克服了積欠問題。不過交付官員營運的資金,表現欠佳的問題仍然存在。例如乾隆時期正黃旗領得10萬兩銀兩,約半數用於房地產投資。這些田產房產合計應得收入,接近清高宗對項目要求的1%月息,理論上足以應付,但實際上仍出現交易對手拖欠租金情況,再加上不少拖欠者都是旗人親貴,難於追討,結果累積了約等於投資本金23%的呆壞帳。而官方營運的當鋪,則要面向市場的競爭,月回報率只0.7-0.8%,低於預期的1%;官當甚至往往移本作息,動用本金來應付息銀。清廷不得已一再寬免,乾隆十三年(1748),把兩間官當的額定回報由每月「一分起息」降為月息0.8%,並訂定回報如有超過額度者,即歸經理之人,以資激勵。然而這些被動舉措,並不能解決官營企業效率低、回報不穩定等問題,清高宗應是痛感「生息銀兩」制度效率低下,因此嘗試改革。
不過,即使清高宗自詡雄才大略,要改革「生息銀兩」制度,並不容易,因為這項改革損害滿漢勢力的既得利益,隨時動搖清廷的統治。例如,各地作為「堤岸、橋樑歲修及書院膏火,普濟堂、育嬰堂養瞻」等類「公事之用」的「營運銀兩」甚多。若即時停罷,息款原有分年攤還本金是否即時全數收回?息銀領借人資金週轉與及項目經費缺口如何填補?此外,撤回息款影響領用者外,還會損害地方官吏管理「生息銀兩」所獲得的好處,他們肯定不會輕易就範。至於各地駐防八旗及綠營兵丁的賞卹,更容易受到「生息銀兩」制度改革的衝擊,清廷不得不小心處理。因此,清高宗的聖旨,實際上被龐大的官僚機器默默抵制。以各地駐防八旗和綠營兵丁紅白賞卹為例,明明有乾隆二十四年(1759)停罷以「生息銀兩」支付賞卹開支的聖旨,但十年之後,乾隆三十三年(1768),只得八處業經議停;清高宗再度下旨催辦,要求全國各省綠營、駐防八旗「遵旨議定」紅白賞卹經費的具體替代方案。再一年後,高宗不得不認輸,乾隆三十四年(1769),他採納尹繼善等建議,批准除賞恤兵丁外,所有息款,刪去「非正體所應有」的「生息」名色,改為「籌備某事公用」後,即可照舊維持;地方上未有報部的自行捐湊息銀,交各督撫同樣依法處理。一場停罷生息以維護國體的改革,就此草草收場。「生息銀兩」制度遂一直與清朝共存亡。更有甚者,連高宗為維護臉面、要求各地息銀刪去「生息」名色、改為「籌備某事公用」之旨意,居然也未獲地方貫徹執行。例如陝西省鳳翔縣,到宣統時管理的各類「生息」款項,仍多達50項。
羅炳綿似未有留意到上述清高宗將息銀改用「籌備某事公用」名色以了事的妥協,但已從《清實錄》中發現乾隆後期至清末「生息銀兩」仍然運作的例子。估計韋慶遠未有接觸羅氏論著,否則乾隆朝收撤生息銀兩制度之誤會應能避免。其後張建輝在其文中亦引用了大量《清實錄》中有關紀錄,指高宗改革「生息銀兩」制度後,該制度仍然存在,被完全終止的只有兩項:涉及「旗營兵弁的婚喪恩賞」的生息基金和「向兵丁借貸取息」。對此,筆者以為仍值得商榷。所謂「婚喪恩賞」,和「恩賞」其實是有分別的。參考《清會典事例》內各部門行政事例歸類編排,對官兵的「恩賞」項下包含修理房屋、孤寡半餉、閏年甲米、登極恩賞錢糧、兵丁紅白賞銀(即婚喪賞銀)等多種,婚喪只為眾多恩賞銀兩的其中一類。即使假設張的「婚喪恩賞」並非泛指所有「恩賞」,而專指直省官兵因紅白事按規定應得的賞銀,其說亦不確。例如綏遠城駐防兵丁原按乾隆時安排改以綠營裁扣公糧銀充賞,至道光十五年(1835),每年額領紅白恩賞銀1,600兩因户口日增,不敷支放,宣宗下旨:「撥銀二萬兩發商,按一分生息」,以補不足。光緒二年(1876),廣東仍有撥銀2萬兩交典商生息專備兵丁白事的安排。婚喪以外的其他種類「恩賞」,案例就更多。至於對兵丁放貸取息,乾隆之後也仍然出現,例如道光十一年(1831),就有上諭撥銀1.2萬兩,按一分生息,借給張家口駐防滿州蒙古兵丁。總之,清廷對於八旗兵丁的貸款,終清之世,一直存在。
「生息銀兩」制度沒有因乾隆改革而廢止,然則「生息銀兩」制度經歷乾隆改革後也一成不變乎?不然,「生息銀兩」制度確實因乾隆改革而產生重大轉變:清廷不再直接經營「生息銀兩」,而是把官帑交商生息,收取固定利息,提高回報的穩定性,也節省朝廷的管理和監察成本。套用時髦詞彙,就是「國退民進」。從宏觀層面看,由明入清,在鹽、銅等重大行業,都由官方直接經營改為由商人經營,可見乾隆時期對於「生息銀兩」制度的改革,與全國的宏觀產業政策,實有其契合呼應之處。
例如,乾隆十九年(1754年),高宗下旨關閉吉慶等十間官營當鋪,將「將現存銀兩及銷變貨物架本銀兩陸續解交長蘆鹽政」,借給鹽商營運,每年所得利銀交納內庫。這就是「生息銀兩」制度的乾隆改革的典型。清廷改革「生息銀兩」制度,交商生息的另一典型,是嘉慶朝津貼湖南省幫丁的個案:
准其於司庫備貯項下賞借銀五萬兩:發給漢鎮岸商承領,按月一分行息,每年息銀六千兩;以二千五百兩解司歸還原借本款,其餘三千五百兩均勻散給各丁,俟二十年後本款全數歸還外,所有岸商承領銀五萬兩,仍令長年生息,每年息銀六千兩,即儘數分給各幫。
這項貸款的還本和後續安排值得注意。貸給岸商用作幫丁福利的利息收入每年6,000兩,其中會有2,500兩被抽起作為還本之用,期間每年可用於津貼幫丁的數額為3,500兩。到二十年後原總貸款額5萬兩已全部攤還,每年所得利息由於不用還本,可供補貼幫丁數額增到足額6,000兩,貸款「仍令長年生息」,並不收回。亦即是說,如無重大政策改變,每年收息6,000兩以補貼幫丁自此成為了地方政府的一項固定收入和支出,而承領商人只要按期還息,生息銀兩就成了對他們的永久貸款。又如道光時河南省原有用以生息津貼省內十個州縣「苦缺」的20萬兩,已還本16.6萬兩,所剩欠款不多,經批准降低每年還本額至3,000兩、還本期再延長12年,騰出7,000兩補貼額外五個州縣,並決定「原本歸清後」,省下的利息就原額內「苦缺內酌量加增,或另行調劑他缺」,和上例一樣,撥款實際已成為向商人放出的永久貸款。
另一在清中晚期出現的明顯變化,就是還款安排。如前所述,清初已偶有不作還款安排的息銀,此種安排到清中葉更見普遍,如嘉慶朝在各地為扶助孤寡、增設兵額而設立的西藏番目番兵錢糧、涼州莊浪滿營孤寡殘廢人、廣州駐防漢軍養育兵等項「生息銀兩」,均未見安排還本,息銀自第一年起就全部直接投入運用。經准撥款以後,即將滋生利息全部投放於指定用途,毋須還本,之後逐漸變為慣例;翻看清末各省財政說明書,所列宣統年間仍然運作的「生息銀兩」項目甚多,但不論新設舊有,已不大見有涉及還本安排的資料。自乾嘉以降,須要定期核算、檢討運作的官方自營資金越來越少,而不設還款限期、交商生息的貸款越來越多。「生息銀兩」放款的對像除與官方關係深厚的鹽商等外,逐漸集中在業務相對穩定的典當業。清朝後期,「放商生息」幾乎與「放典生息」同義。清初由朝廷親自管理,涉足典當、房地產、貿易、放貸等多個行業,「營運宜變通」的官款放貸制度,從乾隆中葉開始,變成務求運作簡單、風險較低的交商生息制度了。
自乾隆中葉開始,清廷不再積極主動地管理官帑貸款,而改以交商生息方式維持穩定回報,已如上述。但是,清廷也不是徹底放棄直接管理。例如嘉慶二十四年(1819),內務府修理官房,將本銀制錢7萬串交內務府大臣,由其經選派司員直接承辦,按年交息還本。即使是內務府經營的官當,於乾隆朝大批停閉後,仍見有嘉慶四年(1799)內務府動用官當餘利支付三旗新增兵額餉銀的紀錄。此外,清廷也還有以下幾種應付呆壞帳的方法(或曰不是辦法的辦法):(一)停息撤本:廣東原於雍正時獲撥23萬餘兩交商生息以為兵丁卹賞,至同治三年(1864),積欠息銀91萬兩,經奏准援人亡產絕例,停輸新息,再由現辦各商遵限歸還。道光時以鹽商積疲,就曾議將長蘆水利帑本銀80萬兩停利三年,到期後然後加一倍利錢作160萬兩,分二十年繳還,以作調劑。(二)移作他用:陝西西安府裁撤候審所,原有候審所生息6,000兩,息銀移作中學堂經費。山西原有乾隆時所立晉陽書院第二次息銀500兩,改撥充大學堂及中學堂等處經費。(三)縮減規模:山東原有巡船生息銀5,000兩,承領當商於咸豐時因捻匪竄擾被搶,本金降為實剰675兩,青德滿營生息本1萬兩則損失四分之三,額定收入減少;陝西引河生息原有本銀6萬兩,因兵餉無出,提回本銀,實存本銀只剩下約2,000兩。(四)空存名目:廣東原有八旗養贍息8萬兩,因原領商人多經逃亡歇業,本金損折,應解八旗款挪撥別款湊解;陝西游藝學塾生息1.5萬兩,光緒年間經准索還原本,但未見各屬集還,項目未能正式刪除。總之,清代的「生息銀兩」制度,就這樣以舊瓶新酒方式與清朝共存亡。
三、生息銀兩制度在晚清新政中的應用
同光時期,清廷大辦洋務,因事屬初創,民間對官方推動的實業項目,往往心存疑慮,清廷不得不「官為商倡,先行籌款墊辦⋯⋯俟辦有規模,再陸續招集商股」。具體而言,「籌款墊辦」的常見辦法,就是由官方貸款予新興企業,以充起動、營運之用。例如同治十一年(1872)直隸總督李鴻章開辦輪船招商局,規劃招股50萬兩,但投資者反應冷淡,上海等地商人雖見有「認股」約10萬兩,實則只有登記,並無實繳。企業雖以「招商」為名,但開辦之初,實為清廷全資擁有的國有企業。起動費即「設局商本」全為官本,官方撥來的5萬兩的官股股銀外,主要是李鴻章從他自己的直隸總督衙門撥出制錢二十萬串「生息銀兩」。是項20萬串制錢息銀年息7%,為期較短,只有三年。又如光緒十五年(1889),兩廣總督張之洞在廣州設立織布局,其後張調職湖廣,織布局遷移湖北。布局購機置廠等固定資產融資安排,仍按在廣東時所定,由廣東賭商認捐;至於工廠起始的常年經費,就按月息0.9%移借山西省原交典生息以抵捐攤的「生息銀兩」20萬兩,訂定分期四年歸還。又例如光緒三十三年(1907),廣西富賀官鑛局動借50萬兩開辦西灣煤礦,分作十年攤還,預計每年上交7萬兩(其中還本5萬兩、利息2萬兩),合計還本50萬兩、利息20萬兩。與清廷過去為個別項目提供持續經費的「生息銀兩」不同,以上三筆官方貸款,是清廷為啟動新興企業而提供息銀。清廷原本期望一俟企業運營穩定並完成集資,即行撤回,故多有設定歸還期限。然而新興企業面對極高的經營風險,又遭遇公司治理等問題,項目的現金流往往遠遜預期,這些官方貸款的表現,甚至比不上清初由官僚親貴管理的息銀,運營經常出現呆壞帳;即如以上輪船招商局、織布局、富賀官鑛局的三筆官方貸款,無一能依約還本付息,息款年期實際上已由短變長。儘管如此,由清廷向新興企業提供「生息銀兩」貸款的融資安排,也與清朝共存亡。例如浙江省為倡設紗廠,「凡有設廠者,均由司庫撥發公款存放生息」,從光緒末到宣統年間,先後向四間紗廠撥發13筆息銀,總數合計約銀45萬兩、銀元15.7萬元。
清廷除向新興企業提供「生息銀兩」以充起動費用外,亦會直接投入官股,以為新興企業集股之倡導。例如在光緒二十五年(1899)投產的大生紗廠,企業由張謇以“紳領商辦” 型式領用國有資產負責招股營辦,起動股本,主要倚靠由中央注入資產和地方政府包括生息銀兩等各類公款撥充。較後期的例子,則有廣東的自來水公司官股60萬兩、福建電話公司官股1萬元等。此外也有不少個案是股債兼用的,例如李鴻章倡設電報,創辦津滬綫,官方即以先股後債型式提供資本。先以官本全資,於光緒八年(1882)全綫完工開通後即將企業由官轉商,交盛宣懷牽頭率商接管,免計利息,分期將官股繳還;私有化過程中交割資金,表面上是分期付款,實質上大部分都是來自政府的長期免息賣方融資。招商局承借生息銀兩外,又得直隸衙門斥資撥充官股,已見上述。官方所持企業股份,與官方將「生息銀兩」放貸,一股一債,性質不同,但在很多地方政府眼中,股債不分,即如上述的福建電話公司,福建省衙門在宣統時仍將每年所得股息與傳統「生息銀兩」的息銀收入一體並列。此外,晚清各地方政府向實業投入大量資源,項目眾多,例如廣西在光緒末年就索性在實官捐輸項下截留100萬兩,成立「路鑛墾牧專款」專項基金,以為投資省內各個新創路鑛墾牧項目之用,可算是中國創投基金的發源濫觴。
晚清新政,當然不止於推動實業。清廷在教育、軍事、農業、地方治安等多個領域都有大量創建,不少「生息銀兩」亦應運而生,為這些新項目提供持續經費,其架構運作與傳統的息銀相若。例如在二十世紀初,山西的武備學堂遊學東洋生息10萬兩、大學堂西齋畢業生遊學西洋生息20萬兩,與及同時段在廣東成立的旗營新軍服裝生息銀1萬餘兩、農業試驗場經費息銀0.95萬兩、陝西的洋務局發商生息銀12.5萬兩、江蘇江南模範監獄息款10萬兩等等。
清末各省既要承擔來自中央政府不斷增加的各種攤派,又得自籌自辦各項新政,在財力竭蹶的情況下,仍能成功為多項息銀籌措鉅額本金,地方官員創收能力可謂不低。但既然快速增收,往往也不顧臉面,廣東就有巡警經費由商人認繳妓捐承擔的安排。在此氛圍下,洋務運動以來各地方衙門「生息銀兩」的管理混亂,不足為奇,隨意挪移他款、擅增徵項的情況並不罕見。例如在光緒三十三年(1907),山西巡撫就自行「恩批」推行「新政加息」,將省內原按月一分利率的「生息銀兩」,一律改為按月一分二釐,光緒三十四年(1908)全年即由此增收了3萬餘兩。雖然如此,中央仍有一定的控制能力。例如山西省光緒三十四年(1908)藩庫的生息收入,合計逾21萬兩,正式報部(內銷)的有5筆共約5萬餘兩,中央仍能掌握約四分一弱。
四、綜合評估:生息銀兩·產業政策·企業融資
「生息銀兩」制度對清朝國計民生的作用何在?參考現代經濟學的思維,可以說,「生息銀兩」制度是清朝政府的貨幣投放機制,是中國自身發展出來的資本供應制度。雖然清朝君臣不用「產業政策」、「企業融資」這類詞彙,但正如現代政府為某些企業提供低息貸款、財政補貼等措施一樣,「生息銀兩」制度客觀上成為清朝扶植重要行業、克服企業融資困難的有效制度,鹽業、銅礦業、典當業就是很好的例子。
以鹽業為例。十九世紀初,包世臣意識到兩淮鹽商資本不足,而私人貸款的利息高昂:「運本須二千萬,方敷轉輸,而各商實本,不及四之一,餘皆借貰,貰息重至每月分半」;據周濟估計,貸款利息甚至高達每月三分。相對而言,清廷生息銀兩制度,透過「賞借」等各種名目,為兩淮鹽商提供數以百萬兩計的貸款,其利息遠低於市場水平,為鹽商之營運發揮重大作用。因為朝廷明白,解決鹽商的融資需要,也就解決國計民生之一大事。例如,康熙四十二年(1777),李煦上奏,謂兩淮鹽商之前借的皇帑100萬兩已清還,食髓知味,請求再借120萬兩,「認利十二萬兩,分作十年完納」。按議新債每年還款13.2萬兩(12萬兩本金加1.2萬兩利息),看似年息10%,接近一般要求的回報,惟如將資金的時間價值引入考慮,以現代財務分析通行的現金折現法倒推計算,這筆分期付款貸款實際利率約只有每年1.8%。聖祖雖未必懂得現代財務分析,但還是有些不高興:硃批曰:「何嘗是他們完的,可笑」,至於再借120萬兩,就「再不要說了」。雖然聖祖拒絕了兩淮鹽商的最新請求,但之前一百萬兩的皇帑貸款也充分反映清廷對鹽業的大力扶持。據汪崇篔估計,嘉道時期,兩淮鹽業動用公私資本總數高達5,900萬兩,其中,兩淮鹽商營運資本的39%,來自朝廷的帑銀。費維愷等學者認為洋務運動的軟肋是資本累積不足。但兩淮鹽業似並無資金短缺之虞,這難道不是拜皇帑所賜?
誠然,在清朝鹽法體制下,政府與鹽商既有共同利益,也是交易對手,鹽商享有巨額官方補貼之餘,也要應付官方的侵漁和誅求。有學者認為鹽商每年必須繳納數以十萬兩計的帑息,是沉重包袱,「生息銀兩」變為封建皇朝剝削商人的工具。這固然言之成理,但只說中了錢幣的一面。如果朝廷貪得無厭的話,鹽商也不會任由宰割,千萬不要低估商人的智慧。汪士信以《兩淮鹽法志》的數據推算,認為乾隆時運商每運鹽一引,要虧本0.1978兩,虧本生意也有人做?且年復一年地做下去?帳面的虧損,間接證明營運「暗利」甚多。
腐敗的官僚系統,為商人提供了種種或明或暗的取利空間。其實自康熙年間開始向鹽商放貸,已出現經手官員侵吞息銀的情況;奈何官場積習,在當時的客觀環境下實在難以根除,皇帝雖知有其事,就此只選擇了隱而不發。然而亦是由於官員貪腐,才會有他們被鹽商收買的機會;即如包世臣所述,各地「官受商賄,有挾而求」,帳目「任意洗補,一可改十」,官商勾結之下,自然百弊叢生。鹽商增收減支之法,又豈止於汪崇篔估算中的虛報運輸成本和夾帶等項。即如長蘆,就有一斤以十七兩三錢算,額外增量8%的成規。至於息銀,理論上鹽商所借,如前所述,很多時都有連保安排,但執法不嚴,實則向來「領帑營息,因無參罰,均不免拖欠,以致由庫墊解」。到光緒元年(1875),兩淮、山東鹽商「屢催未繳」而拖欠的利息就已超過300萬兩。
在不少學者眼中,封建皇朝剝削商人的另一工具,就是報效。但原來報效也往往成為商人自利的工具。康熙五十七年(1718),兩淮鹽商呈請報效軍需15萬兩,但因「銀兩一時未能齊全」,請先由運庫借出解部,然後分五年補完,聖祖硃批:「奸商借端補虧之法耳」。聖祖未有繼續說明鹽商如何利用報效補虧。但後來山東鹽商「虛稱報效,勉力捐輸,所捐銀數,仍係分限歸繳,久且流為積欠」,積欠到一定程度,又可呈請減負,如此則肯定有相當部分的報效,根本從未實繳。包世臣指出:「嘉慶紀年興兵以來,兵河兩項,報效不過二千三四百萬,而道光六年清查庫項,商欠反至五千餘萬。」因此,「以報效為說者,皆右商而左帑者」。
總之,朝廷不斷把巨額公帑貸予鹽商,收取低於市場水平的利息,無論就貸款本身而言,還是就這些貸款利息與市場貸款利息的差額而言,清廷對於兩淮鹽商都提供了巨額財政補貼。一方面有官府之無厭誅求,一方面鹽商用上述各種辦法成功拖欠數以百萬兩計的官帑利息;官商博弈過程中,最終吃虧的恐怕不一定是商人。
又以雲南銅礦為例,清政府就向雲南礦商提供「官本」,以供發放礦工薪資、維修添購採礦排水設備等項之用;此等主要以政府採購銅材預付款形式發放的貸款,運作模式雖與一般的「生息銀兩」有所不同,但其向商人提供資本性質實一,發揮了類似向鹽商放貸的積極推動作用。業者「領借銀兩,開挖𥕢硐,廠旺得礦者,工本不患無著,廠衰礦薄者,得不償失,即行歇業逃走」,故而「廠欠一層,實不能免」;地方督撫定期清查廠欠,然後開報「無著」數目,呈請豁免,已成例行公事。據雲貴總督伯麟、雲南巡撫永保的上奏,乾隆四十三年(1778)、乾隆四十八年(1783)、乾隆五十五年(1790)、乾隆五十九年(1794)四次清查雲南銅廠廠欠,每次奏請豁免,多者達五十餘萬兩,少者亦有三十萬兩,涉銀數量相當鉅大。其中的官商勾結、貪污腐敗,在所難免,但同樣不可否認的,是清廷客觀上用公帑促進了銅礦業的發展。另外,直隸西山煤窰,關係京師用煤需求,乾隆時「煤窰被水不能開採」,由官方貸款予商人修溝排水,息銀月息一分,就已較同時期採煤商借入私人貸款的月息三分優厚得多。嘉慶時也再度由官府放貸,俾商人維修溝渠,務使行業「產多價賤」,以利民生。
再以典當業為例,當鋪看似「不事生產」,又頗蒙受高利貸的惡名,但當鋪作為金融機構,一般都會透過摃杆融資,即所謂架本,擴大其經營規模。當鋪營運資本,除來自股東提供的股本、墊款外,還來自官方和民間存款、向錢莊帳局等其他金融機構借款、向商家暫借款、或自行發行鈔票(有錢票、憑帖、兌帖、上帖等多種不同名稱)等不同渠道。只要有抵押(信用、不動產、或其他有價值之物品),典當業並不會拒絕商人或企業家舉債的請求。在錢莊、票號興起前,典當就是綜合金融機構,就是企業融資、資本流通的主要制度。據潘敏德的估算,即使到了清末,典當業雖已無復乾隆時盛況,但全國典當業資本總額仍達1.5億兩,透過摃杆經營,能供放貸的架本總額約為4–4.5億兩。官方存入的「生息銀兩」,正是這筆鉅大信貸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
總之,清末洋務運動以來,新式金融制度如股票、公債、銀行等登上歷史舞台,中國的本土制度資源,例如與清朝共存亡的生息銀兩制度,無形中受到研究者的冷落。本文梳理生息銀兩制度在清朝的流變,認為生息銀兩制度是清朝重要的公共資本投放制度,客觀上扶植了鹽業、礦業等關係國計民生之大者的行業,也透過典當業間接增加全國的貨幣供應,生息銀兩制度對於清朝經濟、社會、政治等各方面的影響,絕對不容低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