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嘉俊 ‖ 「尊元祐而抑熙寧」——清高宗《御選唐宋文醇》、《御選唐宋詩醇》的「公論」

2024-10-04 10:00   北京  

點擊“新亞學報”關注我們





















作者:周嘉俊(香港都會大學人文社會科學院)

電郵信箱:kcchau@hkmu.edu.hk

來源:《新亞學報》,第四十卷第二期(2023年12月)

作者按:本文曾蒙業師蕭振豪教授、嚴志雄教授、陳美朱教授、陳煒舜教授及三位匿名審查人惠賜寶貴意見,謹此致謝。

編者按:本文為「宋史」專號論文之一,公眾號版本徵得作者同意,刪去所有注釋、插圖、參考書目。原文足本,請以華藝數位平台(https://www.airitilibrary.com/)下載版本或紙本學報版本為準。


本文共計19500字,閱讀時長約為68分鐘


英文題目及摘要附於文後

Title and abstract in English are attached at the bottom.





















乾隆帝在位期間,曾親自下令文臣編修兩部官方選本——《御選唐宋文醇》與《御選唐宋詩醇》(下簡稱《文醇》、《詩醇》)。二書作為傳統文學選本,詩文評中經常提及有關北宋新舊黨爭的問題,尤其多見於《文醇》宋代諸家之文評及《詩醇》蘇軾詩評。二書編者表現了「尊元祐而抑熙寧」的取態,特別對古文八大家之一王安石批判甚厲,而且不惜委曲事實,將蘇軾「烏臺詩案」陷獄一事歸咎於王氏。本文借用《四庫全書總目》中常見的「公論」概念,圍繞《文醇》、《詩醇》中的詩文評,考察乾隆官方如何看待宋代朋黨、黨爭等議題,並建立文學上以至於歷史上的「公論」。




乾隆帝在位期間,曾親自下令文臣編修兩部官方選本——《御選唐宋文醇》與《御選唐宋詩醇》(下簡稱《文醇》、《詩醇》)。《文醇》成書於乾隆三年(1738),全書共58卷,收錄唐代韓愈(768–824)、柳宗元(773–819)、李翱(774–836)、孫樵(生卒不詳),以及宋代歐陽修(1007–1072)、蘇洵(1009–1066)、蘇軾(1037–1101)、蘇轍(1039–1112)、曾鞏(1019–1083)、王安石(1021–1086)十家共474篇古文。《詩醇》現存能見的最早本子為乾隆十五年(1750)編成的「內府本」,全書共47卷,收錄李白(701–762)、杜甫(712–770)、白居易(772–846)、韓愈、蘇軾、陸游(1125–1210)六家詩人共二千多首詩作。


唐宋古文與詩歌,後世選本自然多不勝數,然而官修選本雖與一般文學選本相同地存在篩選的過程,但這種篩選除了存在文學上的考量,還包含官方某種政治標準。因此,不能視《文醇》、《詩醇》為一般的文學選本,二書實難以擺脫乾隆官方的政治意識形態。


乾隆積極透過文化政策建立官方的權威性,最為顯見的例子便是《四庫全書》之編纂。曾守正提出館臣經常在《四庫全書總目》各提要中強調「公論」,以權力建構文學、歷史等知識範疇上的權威。當然,官方所謂的「公論」為挾帶霸權的說詞,自也不能真正去除私見,例如〈集部總敘〉云:「錢謙益《列朝詩集》,更顛倒賢奸,彝良泯絕。其貽害人心風俗者,又豈鮮哉!今掃除畛域,一準至公。」攻訐錢謙益(1582–1664)及其《列朝詩集》之言論,顯然為館臣附和乾隆之故。張舜徽(1911–1992)《四庫提要敘講疏》提醒讀者應當避免被館臣之見主導:「撰敘文者,又假論及《列朝詩集》,而抨擊加劇,非定評也。逞愛憎之私,失是非之公,學者於此,必有辨矣。」從《四庫全書》對待錢謙益的處理可見,官方雖處處強調一準至公,但實際上存在因政治問題而形成的私見,反而有失「是非之公」。正如曾守正所言,《四庫全書》所謂的「公論」存在一種主觀意識:「當權力滲入《四庫全書》纂修活動時,『公論』就不是純然理性思辨下的真理,而是帶有國家意志的主觀意識。」從禁書的措施得知,修撰《四庫全書》不是一個單純的學術活動,背後隱含著乾隆帝的政治理由,因此所建構的「公論」夾雜著皇帝的「愛憎之私」。當皇帝的觀點成為了建構「公論」的「學術權威源頭」,大臣們建立的「公論」便必須基於皇帝所設的思想限制。


《文醇》、《詩醇》成書年代早於《四庫全書》,雖然較少運用「公論」或「篤論」、「定論」等詞,但也反映了乾隆欲立文學公論的意識。乾隆在《文醇》御序中表達對茅坤(1512–1601)《唐宋八大家文鈔》、儲欣(1631–1706)《唐宋十大家全集錄》的不滿,未能擺脫「為發策決科之用」,讓士子無法領略古文的真正意義。因此,乾隆親自提出御選唐宋文,實際上就是認為茅本、儲本不能代表文選中的公論。先破而後立,則《文醇》才是文選中公論之作。又如乾隆在《詩醇》御序表示要讓讀者「見二代盛衰之大凡,示千秋風雅之正則」,而能呈現唐宋詩歌「風華」者則以「此六家為最」。紀昀(1724–1805)在《四庫提要》中也對《詩醇》選此六家表示認同,讚揚此書「權衡至當,洵千古之定評」,同時批判王士禛(1634–1711)的詩學僅為一家之說,「不足以盡詩之全也」。由此可見,四庫館臣一方面具有追求「公論」的意識,同時也認定《文醇》、《詩醇》為「公論」。建立文選、詩選的「公論」往往附帶批判對象,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鈔》、儲欣《唐宋十大家全集錄》抑或王士禛的《古詩選》、《唐賢三昧集》等皆不被認同為去除「私見」的文論、詩學,於是官方編修《文醇》、《詩醇》便如撥亂反正,欲立正統之文學公論。


《文醇》收錄宋代歐陽修、三蘇、曾鞏、王安石六家,皆為宋代新舊黨爭中的重要人物;《詩醇》也大量收錄了蘇軾「烏臺詩案」中的詩歌,因此編者的詩文評裏屢次觸碰到朋黨話題。曾守正透過考察《四庫全書總目》,發現館臣觸碰北宋黨爭問題時帶有「尊元祐」的思想傾向,但並未因此而出現「抑熙寧」的機械反應。《文醇》、《詩醇》雖然同樣出自官方,但就新舊黨爭的議題上,卻帶有「尊元祐而抑熙寧」的觀念,進而影響文學批評。與其他選本相比,《文醇》、《詩醇》將史觀滲入詩文評,不少評論甚至去盡文學討論而只有史筆論調,實屬相當罕見的做法,因此有必要予以重視。本文圍繞《文醇》、《詩醇》中的詩文評作討論,考察乾隆官方如何看待宋代朋黨、黨爭等議題,並建立政治、文學、歷史上的「公論」,冀能以此官方選本側面反映乾隆官方在文學上的政治滲透。



一、清初朋黨問題與《唐宋文醇》朋黨觀


四庫館臣對朋黨相攻的歷史判斷,雖說是來自於「宋明人皆好議論」的觀察,實則也包含清初現實的政治經驗。明末東林黨爭之禍害,在換代後未見止息,順治年間的南北兩黨可謂前朝黨爭的延續。至康熙時期官員結黨私營的問題越發嚴重,即使康熙早年親自剷除鰲拜(1610–1669)及其黨羽,結私風氣仍難杜絕。亦有論者甚至認為,康熙年間舉辦博學鴻儒考試、出版學術書籍等文化政策,也促使了士人與滿清皇族結黨。康熙曾言:「朕聽政四十餘年,觀爾諸臣保奏,皆各為其黨。」其後,又向大學士下諭旨,表達對滿漢分黨的不滿:「凡滿漢大臣,遇事應同心辦理。今每滿洲大臣一議,漢大臣一議,此處大有關係。世祖章皇帝時,為此曾下嚴旨,至今聖訓昭然,可不恪遵耶?如果兩議,亦應滿漢相間,豈可截然兩議?」不過,從這段說話可見,康熙口吻並不強硬,沒有提出嚴厲警告或質實措施以絕朋黨。事實上,他曾與一眾大學士討論朋黨問題,甚至直接展現從寬處理的態度:


人臣服官,惟當靖共匪懈,一意奉公。如或分立門戶,私植黨與,始而蠹國害政,終必禍及身家,歷觀前代,莫不皆然。在結納植黨者,形跡詭密,人亦難於指摘。然背公營私,人必知之。凡論人議事間,必以異同為是非,愛憎為毀譽,公論難容,國法莫逭。百爾臣工,理宜痛戒。若夫汲引善類,不矜己長,同寅協恭,共襄國事,是又不可以朋黨論也。


就朋黨的問題上,康熙關注的是群臣結黨的目的問題。康熙認為各官員即使私下互有交往,但只要是同心議政而非背公營私的話,則不必視之為朋黨,換句話說康熙並不完全排斥群臣結黨,重點在於這些黨羽能否「汲引善類」。歐陽修〈朋黨論〉把朋黨分為君子之朋黨與小人之朋黨,認為前者「所守者道義,所行者忠信,所惜者名節」,「以之事國,則同心而共濟,始終如一」。康熙未以君子、小人的二分法理解朋黨,甚至拒絕以朋黨界定「同寅協恭,共襄國事」的群臣。然而,康熙無法控制官員結黨背後的意圖,單憑這一種盼望,無以遏制所謂「背公私營」的小人之朋黨。


康熙寬容的治國方式最終導致朋黨問題遺存,雍正有見及此,採取了迥然不同的手段。對於康熙以「包涵」、「感化」的方法處理貪官污吏的方法,雍正雖有所維護,但也強調嚴懲的必要性:


聖心寬大慈祥,未曾將侵蝕國帑、貪取民財之人置之重典,姑且包涵,望其徐徐感化,此實如天之仁也。乃不肖官員等不但不知感激悛改,勉為廉吏,且恃有寬大之恩,心無畏懼,將侵盜貪墨視為固然。數十年來,日積月累,虧空婪贓之案,不可勝數。朕若不加懲治,仍容此等貪官污吏,擁厚資以長子孫,則將來天下有司皆以侵課納賄為得計,其流弊何所底止。


於是,雍正即位不久後,便視粉碎朋黨為整頓吏治的當務之急。當然,雍正登基之初君位未穩,不敢對朝中勢力肆意干涉,至其二年(1724)七月著〈御製朋黨論〉,才埋下後來打擊朋黨的伏線。這篇文章對康熙寬容處理朋黨的方法有所反思:「我聖祖仁皇帝御極六十年,用人行政,邁越千古帝王。而大小臣僚,未能盡矢公忠,往往要結朋黨。聖祖戒飭再三,未能盡改。朕即位以來,屢加申飭,而此風尚存。」接著,雍正更表達對朋黨禍國的痛恨,並否定歐陽修對朋黨君子、小人兩分之說:


宋歐陽修〈朋黨論〉創為異說曰:「君子以同道為朋。」夫罔上行私,安得謂道?修之所謂道,亦小人之道耳!自有此論,而小人之為朋者,皆得假同道之名,以濟其同利之實。朕以為君子無朋,惟小人則有之。且如修之論,將使終其黨者,則為君子;解散而不終於黨者,反為小人乎?設修在今日而為此論,朕必飭之以正其惑。大抵文人掉弄筆舌,但求騁其才辯,每至害理傷道而不恤。


雍正認為小人才會結黨,因此根本沒有所謂君子之朋黨。「為人臣者,當義惟知有君」,只能一心一意忠於君主,結交朋黨便是懷有貳心的表現。雍正尤恐歐陽修對朋黨的辯護,成為小人結黨的藉口,以「同道之名」濟「同利之實」。這種說法當然是站於君主專制的立場而言,把所有朋黨視為君主的威脅。頒發〈御製朋黨論〉後,雍正逐漸展開一連串打擊朋黨的措施,首當其衝的便是曾經參與儲位鬥爭的允禩(1681–1726)、允禟(1683–1726)集團。其後,年羹堯(1680–1726)、隆科多(?–1728)等兩朝元老先後獲罪,皆因為結黨而不為雍正所容,反映其打擊朋黨的措施相當嚴厲,異於康熙放任寬容的做法。


乾隆即位之初所面對的政治局面與雍正頗為相似,但其做法卻近於康熙。雍正的遺詔命令莊親王允祿(1695–1767)、果親王允禮(1697–1738)、大學士鄂爾泰(1677–1745)、張廷玉(1672–1755)為乾隆的輔政大臣,諷刺的是,除了允禮早在乾隆三年(1738)病卒,其餘數人均在乾隆年間各結黨派。允祿因與廢太子允礽(1674–1725)之子弘晳(1694–1742)交往過密而被判以「結黨營私罪」,但最終只是革職處理,並無懲以監禁或死罪。鄂爾泰和張廷玉則各有門生,令朝中形成了滿黨與漢黨,兩黨之間又各自對立。乾隆也注意到這兩股政治勢力,不過早年只是稍作警告:「大學士鄂爾泰、張廷玉乃皇考簡用之大臣,為朕所倚任,自當思所以保全之,伊等諒亦不敢有黨援庇護之念。」至乾隆七年(1742)鄂爾泰門生仲永檀(?–1743)因「暗結黨援,排擠不睦之人」而陷獄,打擊滿黨的措施終告開展,但對前朝遺老鄂爾泰還是多番饒恕,直到乾隆二十年(1755)發生胡中藻(1712–1755)案、鄂昌(1691–1760)案,才將滿黨勢力盡數剷除。


有趣的是,乾隆對於張廷玉及漢黨較為寬容。即使張廷玉為配享太廟一事惹怒乾隆,但最終乾隆僅訓斥了事,還如其所願,讓他配享太廟。張廷玉去世後,其子弟門生仍居要位。賴惠敏〈論乾隆朝初期之滿黨與漢黨〉透過比較鄂爾泰和張廷玉的出身及性格,認為漢黨勢力獲禮遇的原因,在於張廷玉「以禮法約束子弟」,因此漢黨僅為結黨而無營私,不如滿黨般帶來權力威脅。假如以歐陽修〈朋黨說〉的說法觀之,漢黨可謂被乾隆視為君子之朋黨,而滿黨則屬小人之朋黨,且不為乾隆所容。從乾隆的做法可見,其早年對朋黨的想法近康熙,並無延續雍正對朋黨的極端打壓。


成書於乾隆三年的《文醇》,也側面反映出乾隆初年官方的朋黨觀。從結果論而言,乾隆治國上的極端高壓,實在不亞於其父雍正。但需要強調的一點是,過往學者並未留意到《文醇》、《詩醇》皆於乾隆早年成書,所代表的是乾隆早期的官方意識。假如以籠統的史觀來概論的話或有欠全面,難以反映乾隆早年修書的動機。乾隆即位之初,並非全然希望延續其父的鐵腕政治,也注意到施政過嚴所帶來的弊端。他在登基一個月左右曾頒佈一個諭旨,反思康熙與雍正的施政得失:


治天下之道,貴得其中,故寬則糾之以猛,猛則濟之以寬,而《記》稱「一張一弛為文武之道」,凡以求協乎中,非可以矯枉過正也。皇祖聖祖仁皇帝深仁厚澤,垂六十年,休養生息,民物恬熙,循是以往,恐有過寬之弊。我皇考紹承大統,振飭紀綱,俾吏治澄清,庶事釐正,人知畏法遠罪,而不敢萌徼倖之心。此皇考之因時更化,所以導之於至中,而整肅官方,無非惠愛斯民之至意也。皇考嘗以朕為賦性寬緩,屢教誡之。朕仰承聖訓,深用警惕,茲當御極之初,時時以皇考之心為心,即以皇考之政為政。惟思剛柔相濟,不競不絿,以臻平康正直之治。夫整飭之與嚴厲,寬大之與廢弛,相似而實不同。朕之所謂寬者,如兵丁之宜存恤、百姓之宜惠保,而非謂罪惡之可以悉赦、刑罰之可以姑縱,與庶政之可以怠荒,而弗理也。


乾隆深明治國之道應當「貴得其中」、「剛柔並濟」,同時又意識到康熙有「過寬之弊」。歐立德(Mark C. Elliott)認為乾隆雖然稱雍正能「導之於至中」,實際上也注意到其父施政過嚴,因此希望能在施恩與威壓之間找到平衡。後來,乾隆又請諸臣助他拿捏中庸折衷之道:


爾諸臣凡事惟當秉公持正,若事不當嚴,而朕或稍嚴,即當據理請寬。若不當寬,而朕或稍寬,即當執法從嚴。事事求其適中,方不愧大臣之體。


雍正高壓治國,很多文人武將不明不白的被治罪,乾隆深明前朝牽連雖眾,實乃無辜者多,於是重審了如年羹堯案、查嗣庭(1663–1727)案等重大案件,赦免案件當中無辜受到牽連的族人親友,更起用一些原本已遭罷黜的官員,實行與雍正年間迥然不同的從寬政策。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乾隆早年並無太多文字獄案件,至十六年(1751)發生孫嘉淦(1683–1753)偽稿案、王肇基(?–1751)獻詩案,乾隆才開始在言論管制上走向嚴厲。根據葉高樹的統計,乾隆即位後首16年間只發生了全祖望(1705–1755)詩案及謝濟世(1689–1755)注《大學》案。前者經調查後證實只是誤會;後者因所注經書批評程朱理學而引起乾隆不滿,但最終亦只是毀其注本,並無對謝濟世治罪。而在審理謝案時,乾隆自言「不以語言文字罪人」,只是由於他早年極尊朱熹,認為謝注《大學》有害於「人心學術」,因此才「不可置之不問」。謝濟世最終仍保官職,亦見乾隆並無小事化大,沒以最嚴峻的方式控制文人思想。凡此種種,皆能見乾隆早年的政治方針並非全然跟從其父,而是結合康熙、雍正兩朝的政治經驗,思考如何達到嚴寬並濟的施政。


《文醇》沒有收錄歐陽修之〈朋黨論〉,或為尚且未敢逆〈御製朋黨論〉之故。但值得留意的是,《文醇》收錄了蘇軾的〈續歐陽子朋黨論〉。顧名思義,這篇文章接續歐陽修之〈朋黨論〉,然而與歐陽修的說法卻不盡相同。其文曰:「禍莫大於權之移人,而君莫危於國之有黨。有黨則必爭,爭則小人者必勝,而權之所歸也,君安得不危哉!」蘇軾同意朋黨有君子、小人之分,然而認為黨爭中往往小人必勝,因此君主對朋黨有所擔憂自然無可厚非。同時,蘇軾認為「小人如惡草,不種而生,去之復蕃」,難以完全去除。因此,相對於歐陽修主張與小人抗爭,蘇軾則提倡予以包容:「姦固不可長,而亦不可不容也。若姦無所容,君子豈久安之道哉?」蘇軾的想法對歐陽修〈朋黨論〉有所修正,無疑較貼合實際的政治情況。若以乾隆早年的政策視之,則可發現〈續歐陽子朋黨論〉之說與乾隆對朋黨的寬容措施相合。編者評語也值得細味:


韓、范、富、司馬諸賢,忘身為國,經理天下事,宵小懼不見容,則屢以朋黨目之,冀罔上以行其私。歐陽修作〈朋黨論〉,謂小人無朋,惟君子有之,蓋謂小人之交必以爭利而壞,而君子之交必以義合而成,徒欲矯當時之謬論,動人主之傾聽,而不自知其言之有弊也。「君子不黨,君子亦黨乎?」吾世宗憲皇帝作〈朋黨論〉深斥其非,夫豈不知修之意非欲為朋黨哉?特以其激烈過當之言,足使讀者誤會,而小人無朋之朋,方將藉口於修以亂黑白。蓋凡所以斥修者,正修言外之意,所欲表襮於後世而未能者也。軾殆亦有疑於其師之言,義未圓足而不可為訓,故為此續論歟?


編者首句即稱韓琦(1008–1075)、范仲淹(989–1052)、富弼(1004–1083)、司馬光(1019–1086)為「諸賢」,肯定他們「忘身為國」,卻遭到小人以朋黨之說攻之。在編者眼中,那些小人才是以朋黨之名「罔上以行其私」,由此已能窺探到編者對歐陽修等士大夫有所回護。然而,編者又無法忽視雍正〈御製朋黨論〉對歐陽修的抨擊,於是採取了一種折衷的取態,稱歐陽修「非欲為朋黨」而是「欲矯當時之謬論,動人主之傾聽」,背後目的在於反擊小人結黨私營,實與雍正欲禁朋黨的理念相通,只是歐陽修的說法「激烈過當」,或誤導讀者以為結黨也無大礙,雍正才以〈御製朋黨論〉以正視聽。蘇軾〈續歐陽子朋黨論〉無意深究朋黨應否存在,因為小人或朋黨根本不可能杜絕,重點在於如何應付小人之朋黨。


雍正對歐陽修之〈朋黨論〉深感厭惡,《文醇》似乎也意識到雍正做法稍為極端,即使未敢收錄此文,但評論蘇軾〈續歐陽子朋黨論〉時對歐陽修有所辯護,反映編者有意修正官方對於朋黨的立場。這種意識形態的轉變,與乾隆早年寬待結黨人士的政治情況不無關係。當然,至於乾隆中晚年頻頻爆發文字獄,部分案件乃莫須有之罪名,目的純粹為了打壓朋黨,如胡中藻案、鄂昌案等皆為明顯例子,則又與其早年的做法相反。至乾隆中後期成書之《四庫提要》對朋黨嚴厲譴責,更顯示了乾隆最終又回到雍正的舊路。



二、「以戒則明」——《唐宋文醇》評王安石、新黨與新法


《文醇》處理新舊黨爭問題,持相當鮮明的立場,對主持熙寧變法的王安石及其朋黨給予最嚴厲的譴責,幾乎沒有一語讚譽。先看兩部對《文醇》影響甚深的唐宋文選,茅坤《唐宋八大家文鈔》收錄王安石文達16卷,比蘇洵、曾鞏之古文還要多;儲欣《唐宋十大家全集錄》也收王安石文4卷。同為官方選本的《古文淵鑒》遍選歷代古文,也收錄了21篇王安石文。而《文醇》僅錄1卷共18篇古文,佔全書不過2%,反映對王安石文的輕視。然則《文醇》收錄王安石文用意何在?編者在〈凡例〉中沒有說明,卻在評價王安石第一篇古文〈原過〉中如此解釋:


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王安石「傲佷明德,以亂天常」,蒼生之被其害者以百萬計,不止無德矣!然猶不礙其為有言,言果足重乎哉!自宋以來重其文字,明茅坤不能刪也,以之殿八家;儲欣益李翺、孫樵而為十,而亦不能刪王安石而為九也,則今者亦姑存之。曾鞏不云乎:「以戒則明。何必滅其籍哉?」使天下讀〈原過〉而歎有如是之言,而怙過如是;讀〈進說〉而歎有如是之言,而巧進如是。則為人君者,知詐偽萬端而不敢輕信,以其國委人;為人臣者,知詐偽萬端,雖爵可至王名,可至配享宗廟、配享孔子,文可列於學官,誦於後世,而卒無解於小人之號,千古比之「荊舒是懲」,則詐偽者其或可休乎?然則其文誠安可不錄也?


編者開宗明義地批判王安石推行新法有亂天常,殘害民生,以「無德」形容尚猶不及,但卻認為其古文仍有可取之處,此亦被編者視為茅坤、儲欣沒有刪去的原因,故此文醇勉強「姑存」其文。既然不便去其名號,編者進而建立了另一種閱讀王安石文的方法——「以戒則明」。如〈原過〉全文宗旨在於警醒世人「有過而能悔,悔而能改」,但在編者眼中王安石推行新法卻是怙惡不悛的表現;又如〈進說〉批評其時用人制度「不惟今之法度,而幾在有司之好惡」,而王安石得拜相位則被編者視為實因「巧進」所得。因此,編者直接稱王安石為「詐偽萬端」,君主讀其古文即可辨別此等虛偽小人,人臣讀之則應引以為鑒,即便名利雙收,身後名也永遠被認定為「小人」。


《文醇》所收的歐陽修〈偃虹隄記〉,原意在於表達「慮於民也深,則其謀始也精」之士大夫精神。編者卻在評論當中借題發揮,對王安石大肆批評:


若夫假經術以文其奸,取令名以熇其勢,若似乎所欲利者國與民而非有他,雖撥本害枝,而千載而下論其人,猶將疑信參半者,是最大蠧也,王安石是已。安石未相,歐陽修亦嘗薦其可以為相矣。皋陶曰:在知人。


在王安石還沒為相以前,歐陽修也對他頗為賞識,然而編者認定他是詐偽之輩,反感嘆歐陽修有眼無珠,錯信小人。評論蘇軾〈謝張太保撰先人墓碣書〉一文也展現相近看法:


王安石未柄用時,韓琦、富弼、歐陽修皆以王佐才目之,唯張安道、蘇洵灼知其姦。迨後毒痡四海,而韓、富輩束手無策,奉身而退。一日,富弼見張安道,語次,安道曰:「當日安道知貢舉,辟安石同事,既至,則一院之事,皆欲紛更,因即時斥逐之。」弼聞之惘然也,安道可為善相人矣。蘇洵〈辨姦論〉誠千古隻眼,而宋儒每謂蘇氏父子與安石不協,是以有此,未為公論。夫司馬、韓、富諸賢其後孰與安石協者?


評論中提及的張安道(張方平,1007–1091)曾為蘇洵撰寫墓表,因此蘇軾特寫此信以表謝意,信中提及到張安道附載了傳為蘇洵所作〈辨奸論〉。王安石年少時獲朝野稱賢,時人普遍認為蘇洵撰寫〈辨奸論〉純屬私怨,唯獨張安道「灼知其姦」,與蘇洵同仇敵愾。然而,蘇洵此文最早見於邵伯溫(1057–1134)之《邵氏聞見錄》,而蘇洵本人也在熙寧變法數年前已然逝去,因此部分學者曾質疑此文為邵伯溫偽託。但從上引評論即可見,編者卻已認定〈辨奸論〉為蘇洵所作。另外,《文醇》也收錄了〈辨奸論〉,並引邵伯溫記述蘇洵不願與王安石相交的故事,又曰:「先生(蘇洵)曰:『吾知其人矣,是不近人情者,鮮不為天下患?』作〈辨奸〉一篇,為荊公發也。」無論〈辨奸論〉作者孰屬,編者無疑認定〈辨奸論〉屬蘇洵作品,並同意王安石乃文中所謂的陰險小人。編者評〈進說〉也對王氏人品有所抨擊:


呂誨劾安石辭小官,不辭大官。安石仕未顯,眾君子翕然稱賢焉,使以小官終,千載而下,知安石何如人哉!安石之進也,宋室之不幸,亦安石之不幸也。


編者始終視王安石早年辭謝小官的行為乃蒙蔽人心的表現,道出其虛偽的形象。有趣的是,編者最後語帶曖昧地說王安石為相,不僅是「宋室之不幸」,也是「安石之不幸」。此處雖然沒有解釋何謂「安石之不幸」,但從上述對〈原過〉的評論可知,《文醇》認為王安石之人格與政治能力均乏善可陳,唯一認可的是其文才,因此編者或從文人角度評論,認為王安石貴為「能言」者卻「無德」。雖然如此,編者甚少以文論的方式評價王氏之古文,而且往往只是複述前人意見,如以下數例:


茅坤曰:「荊公短文字有絕似太史公處。」(評〈讀孔子世家〉)

儲欣曰:「絕似漢人指揮機宜文字。」(評〈與趙卨書〉)

儲欣曰:「抑損處得體。」(評〈詩義序〉)

茅坤曰:「序皆應詔為之者,其辭簡而其法度自典。」(評〈書義序〉)

茅坤曰:「覽之如遊峭壁邃谷。」(評〈靈谷詩序〉)

李光地曰:「與〈墨池〉同一機軸,蓋曾、王文極有相似者。」(評〈芝閣記〉)

李光地曰:「借題寫己,深清高致,窮工極妙。」(評〈遊褒禪山記〉)


基本上,《文醇》王安石卷中的評論可分為兩類,第一類是抨擊,第二類則屬這些無關痛癢、寥寥數筆的前人批語。編者表面上雖肯定其「能言」,實際上並無多大興趣深究、細讀,僅摘取茅坤、儲欣、李光地(1642–1718)等前人批語;相比其餘數家,對王安石的文學評論可謂草草了事。就此而言,編者評價王安石的古文,無疑受到了文學以外的因素所影響。


後人多批判王安石剛愎自用,在用人上只援引與己政見相合之人,並組成後世所謂的「新黨」。假如以君子、小人兩分法觀之,《文醇》視整個新黨均為小人之朋黨,其中繼王安石後抨擊最激烈者,則是其副手呂惠卿(1032–1111)。王、呂二人早在嘉祐年間已經結交,後來王安石主持變法,呂惠卿亦為新黨的中心人物,其後王安石被罷,也由呂惠卿以繼任人的身分續行新法。然而,王安石後來復相,呂惠卿則因怕大權旁落而不願迎之回朝,兩人漸生嫌隙,最終反目成仇。《文醇》也關注到王、呂二人之間的不和,評蘇軾〈答張文潛縣丞書〉云:


論王氏之學,好人同己。此正君子、小人分歧處,好人同己,必為小人矣!何也?反是即舍己從人之,所以為大舜也。篇中雖止論文字,而政事即在其中。惟其好人同己,而人之強與己同者至矣。彼其不惜強與己同,豈真與己同哉?亦欲各得其所欲耳。既已各得其所欲,彼亦將欲人之同己,夫然後終亦不與己同矣。呂惠卿既執政,萬方以蘄致安石於死,奚能終同耶?……軾所云「荒瘠斥鹵之地,彌望皆黃茅白葦」者,豈特安石之文哉?安石所為朝廷遴得之人才,寧不若是耶?


蘇軾〈答張文潛縣丞書〉批評當時文壇衰微,主因在於王安石「好人同己」,以致整個文壇任其主宰。《文醇》論文字之餘再延伸到政事的議題上,王安石「好人同己」,甚至「強與己同」,實質他人未必真誠與之同好,呂惠卿後來欲置王安石於死地,即證明其黨友非君子之交。這類小人自然不只呂惠卿一人,而是指向新黨中所有投其所好、曲意奉迎之人。編者認為後來王安石遭黨友排擠全是咎由自取,畢竟他就是提拔一眾小人的始作俑者。評論蘇轍〈乞誅竄呂惠卿狀〉再一次將新黨亂政的矛頭指向王安石,而且言辭更顯激烈:


宋儒於王安石多恕辭,而罪呂惠卿特甚。惠卿罪惡具見此疏,洵矣。然憸壬小人如惠卿者,何代蔑有?不得安石,惠卿不過老死於卑官,其能毒痡四海哉?……其氣象誠足以動人主,而文采又足以欺後世,固小人中之不世出者,方當誅之於既死,而元祐反正首贈太師,名實紊矣。呂惠卿雖貶竄,何以服其心哉?


雖然「宋儒於王安石多恕辭,而罪呂惠卿特甚」,但編者反而認為王安石罪當至死,蓋呂惠卿亦是由他所提拔,依然認為王安石之罪名最難以饒恕。編者雖稱之為小人,但認為他「氣象誠足以動人主,而文采又足以欺後世」,實際而言以「偽君子」形容似乎更為貼切,與上文所指的「詐偽」之人互相呼應。編者對王安石以及其朋黨評價如此,甚至認為王安石死罪難饒,展現了對小人之朋黨方面的痛恨。


另一方面,《文醇》不僅在人格方面批判王安石,對其推行新法一事亦極盡抨擊。如評蘇軾〈論積欠狀〉直指新法之弊:


宋自青苗、市易等法行,民無不欠官物者。一二十年間,溥天之下,莫不入於湯火矣。觀軾此狀,歷歷可觀,可為流涕。王安石之罪,信上通於天也。……民已不勝其擾,均非善政,又況放債舉息乎?王安石推而行之遍天下,宜乎舉太、真、仁、英百餘年,休養生息之業,一旦風卷,煙湯沃雪也。


王安石實行青苗、市易二法,目的在於增加國家收入,並非真正惠民之舉,反而導致平民借貸累累,無力償還。因此蘇軾上書〈論積欠狀〉,批評新法害民。編者同意蘇軾之言,狠批王安石厲行新法,打破了自太宗百餘年以來之基業。評蘇軾〈上韓樞密書〉甚至把北宋滅國歸咎於王安石:


金人入汴,徽、欽為虜,妃主子孫,殺戮夷辱之慘,載於史氏,刊於稗官,讀之酸鼻傷肝,不忍言者。抑知其無端用兵於遼,死者百萬。王安石始其謀,童、蔡成其事,卒滅遼之社稷,而中原亦肝腦塗地,天特假手於金耳。


熙寧變法一改所謂開國而來之「祖宗之法」,不論變法原意是好是壞,對北宋國力自然帶來一定的影響。然而,王安石變法期間只力主對吐蕃、西夏、越國等用兵,未曾打破澶淵之盟,編者卻將二事混為一談,把童貫(1054–1126)、蔡京(1047–1126)這些「新黨餘孽」聯金滅遼之責罪於王安石身上,此論則未免武斷。若說前述諸例對王安石之批評皆有理據,此條則略嫌帶有編者的個人好惡,難成公論。


余英時《朱熹的歷史世界:宋代士大夫政治文化的研究》其中一章論及北宋朋黨,提出一個獨到觀點:「在熙寧變法以前,皇帝是超越於黨爭之上的,但在神宗與王安石『共定國是』以後,皇帝事實上已與以宰相為首的執政派聯成一黨,不復具有超越的地位。」某程度上,神宗也屬於新黨的領導者,理應也為熙寧變法所帶來的惡果負上責任。不過,《文醇》卻沒有譴責神宗用人不當,且視之為勵精圖治之君主,如評蘇軾〈再上皇帝書〉曰:


宋神宗一見奇之(王安石),遂同魚水。君臣戮力,勵精圖治,而卒至於大亂。自古亂亡之國,大都般樂怠敖,意不在國與民,而致土崩瓦解,未有自朝至於日中昃,不遑暇食,蘄躋世於三代之隆,不得小治,乃得大亂,且基禍以亡,如神宗、安石之奇者也。……神宗天姿英鋭過人,而未嘗學問。


在編者眼中,神宗「英銳過人」,頗有抱負,非怠政之君,卻反造成北宋「亂亡」,這種矛盾實為歷史上鮮見之事。然則原因若何?編者則再一次把責任盡數推在王安石身上:


王安石以堅愎敢為之性,有博聞強記、周給敏捷之才,用其前無千古、後無萬年之意,行忍鷙躁擾、違天拂人之事,收召巧言令色、便辟側媚之徒,相與蚤作夜思,力行不倦,以成有宋一代聚斂之臣。


編者並無批判神宗用人不當,卻屢次批判王安石任用小人,亂黨聚成。從以上許多例子可見,在編者眼中,王安石本人是一個「巧言令色、便辟側媚之徒」,因此神宗意欲有為於政本無不當,只是因為王安石「氣象誠足以動人主,而文采又足以欺後世」,誤導國君,終致國難。回顧上文引到《文醇》對〈原過〉之評論,則知編者何以強調當以王安石之古文引以為誡,並警告人君「知詐偽萬端而不敢輕信,以其國委人」。


綜上而論,《文醇》雖有收錄王安石的古文,然而對其評價幾乎完全負面,收錄其文僅作警世之用。編者不僅在王安石卷中大肆批判新黨,還收錄三蘇等人反對新法之文章,頻頻以文評借題發揮,加入對王安石口誅筆伐的陣營。《文醇》雖然是一部古文選本,但對王安石的評價並非建基於文學角度,而是從歷史結果先入為主,認定他與新黨為偽君子、小人之流,進而影響王安石在選本中的評價。同為官方御選的《古文淵鑒》,並沒以新舊黨爭為前題而討論王安石文,甚至對其作品偶有表揚,如評其〈范鎮加修撰制〉「詞指鄭重」,又評其〈論館職劄子〉「以窮理知人為本,立言有要」。以此相較,則更見乾隆官方對王安石的文論滲入了歷史觀點,存有私見,誠非「公論」。



三、《唐宋詩醇》中的蘇軾「烏臺詩案」評議


《詩醇》評蘇軾詩時多次提及「烏臺詩案」事件,不僅收錄當時涉及詩案的大部分作品,且在評論時多番引用當時由臺諫朋九萬(生卒不詳)所編的獄詞《烏臺詩案》一書,這種編修詩選的做法實相當鮮見。


熙寧變法後,蘇軾因與新黨不和,有感於朝中已無容身之處,於是請求外職,先後在杭州、徐州等地任官。蘇軾外調期間,親身目睹新法擾民之弊,卻又無可奈何,只好把不滿訴諸詩文。元豐二年(1079),蘇軾移任湖州知府,因而撰寫謝上表:「知其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察其老不生事,或能牧養小民。」當時不少臺諫官吏皆屬新黨,對此頗為不滿,於是搜集蘇軾往日譏諷新法之詩文,群起攻之,如監察御史何大正(生卒不詳)批判蘇軾遇有天災人禍必「歸咎新法,喜動顏色」,御史中丞李定(?–1087)甚至列出蘇軾四大罪,稱他素來「自度終不為朝廷獎用,銜怨懷怒,恣行醜詆,見於文字,眾所共知」。神宗得悉後即令人往湖州逮捕蘇軾,交由御史審理。朋九萬《烏臺詩案》一書即記錄了一眾官員的奏章以及蘇軾的供詞,供詞中記述其詩所諷之「本事」。蘇軾在此案險遭處死,最終在太皇太后曹氏(1016–1079)求情下僅被貶黃州,素來與其親近者如蘇轍、曾鞏、黃庭堅,連同舊黨司馬光、范鎮(1007–1088)、李清臣(1032–1102)等人一併遭到不同程度的處分,形成對舊黨最沉重的打擊,史稱「烏臺詩案」。


然則《詩醇》收錄這些「大逆不道」的詩作意義何在?是為了警告世人勿學蘇軾,抑或是為其辯護?承接上一部分所考,乾隆官方認定王安石及其朋黨皆為詐偽小人,而新法也全為殘害百姓的擾民政策。相對而言,蘇軾的身分較為特殊,他既非新黨亦非舊黨,對於新法並非全然批判,甚至認為部分政策也有可取之處。編者對此卻不以為然,反認為舊黨中堅司馬光的識見過於蘇軾,並對其盡革新法的做法深感認同:


昔人每謂軾敭歷中外久,故能通曉民情,而光稍木彊也。殊不知光之見深,而軾之見淺;光之憂在萬世,而軾之謀止一時,有不可同年而語者矣。


由此可見,官方對於新舊黨爭的歷史具有鮮明而絕對的立場——「尊元祐而抑熙寧」,對新法不可有絲毫保留。不過,就烏臺詩案的議題,編者即視蘇軾為被新黨逼害者。例如評論〈與子由同遊寒谿西山〉:「軾以詩獄謫黃州,轍亦謫筠州監鹽酒稅,相見宜不勝感愴者。而詩云『吾儕流落豈天意,自坐迂闊非人擠』,詩人忠厚之旨。」蘇軾自謂被貶一事既非天意,也非人擠,把責任歸之於己,編者雖然沒有太多評論,但對於蘇軾的同情隱然流露,並視之為「忠厚」的表現。


《詩醇》編者在〈蘇軾小序〉中嘗言:「是編所錄,挹菁拔萃,審擇再三,殆無遺憾。其生平豐功亮節,與夫兄弟、朋友過從離合之跡,及一時新法之廢興、時事之遷變,靡不因之以見。」由此可見,編者摘錄蘇軾詩除了具有文學上的考量,更欲讓讀者體會「一時新法之廢興、時事之遷變」,從中了解新舊黨爭的歷史。編者對於蘇軾勇於批判新法多有稱許,如評〈魚蠻子〉一詩更以「詩史」譽之:「分明指新法病民,出賦租者不如魚蠻之樂也。……此詩結云『蠻子叩頭泣,勿語桑大夫』,亦不待明言,其所以然可稱詩史。」蘇軾以詩歌揭露時弊,卻被政敵以言入罪,象徵政見之爭踐踏了儒家詩學精神。《詩醇》論詩以儒家詩學為宗,特別重視詩歌考見得失、諷刺時弊的功能,甚至對變風變雅之作給予甚高評價。因此,蘇軾寫詩對譏諷新法,乾隆官方亦無視之為以下犯上的不敬行為,甚至獲譽詩史之名。以下再引〈湯村開運鹽河雨中督役〉為例:


職役之勞與夫妨農病民之實,歷歷如繪,所以指陳得失,有「國風」、「小雅」之遺。……


《烏臺詩案》曰:「是時盧秉提舉鹽事,擘畫開運鹽河,差夫千餘人。某於大雨中部役,其河只為搬鹽,既非農事,而役農民。秋田未了,有妨農事。又其河中間有涌沙數里。意言開得不便,自歎泥雨勞苦,羨司馬長卿居官而不任事,又愧陶淵明不早棄官歸去也。農事未休,而役千人,故云『鹽事星火急,誰能恤農耕』。又言百姓已勞苦,不意天雨,又助官政之勞民,轉致百姓疲敝。役人在泥水中,辛苦無異鴨與豬。又言某亦在泥中與牛羊爭路而行,若歸田,豈至此哉!故云『寄語故山友』,慎不可厭藜羮而思仕宦,以譏開運鹽河不當,又妨農事也。」


《烏臺詩案》逐字逐句解釋詩作所諷刺之本事,似乎對於編者而言具有輔助性質,而其評語基本上也接續《烏臺詩案》所說,最終稱譽其詩能上繼《詩經》,實對此詩給予了最高的評價。


值得注意的是,編者因抱有「尊元祐而抑熙寧」的既定立場,把蘇軾獲罪一事歸咎於王安石。烏臺詩案固然是新舊黨爭下出現的文字獄,蘇軾也因為反對部分新法而與新黨不合;然而編者認定事件乃由王安石引起,則顯得頗為武斷。《文醇》評蘇軾〈再上皇帝書〉:「安石捃摭軾罪不得,乃以詩句為謗訕,繫御史臺獄,幾死矣。」評蘇轍〈為兄軾下獄上書〉亦謂:


王安石怒軾直言極諫,捃摭文字以殺其身,以威天下,使天下不敢復言。神宗諒軾無他,而安石之不直,勿聽可矣,罪安石可矣。乃若有不得已者,先如其意而予之,逮軾論死,徐薄其罪而責遣之,此何為者也?豈非倒持太阿,以柄與人?已轉於其中,排難解紛乎?自古憸壬眩惑聰明,如毒蠱焉,能令人顛倒,往往如此。


從這兩段評論可見,編者認定蘇軾陷獄全因王安石從中作梗,即使是神宗也本無怪罪之意,只是奈何王安石不得,而只好「先如其意」再「徐薄其罪」。然而,編者在兩段文字中既無引史解說,主觀好惡非常明顯。雖然蘇軾在熙寧年間屢任外職,自跟與王安石不合不無關係,然而在詩案發生的元豐二年,王安石早已失勢,宋史記載他「屢謝病求去,及子雱死,尤悲傷不堪,力請解幾務」,至熙寧十年(1077)已然轉任閒職「集禧觀使」,朝中已無實權。在蘇軾被定罪以後,也曾有傳王安石為他求情。而且,按朋九萬《烏臺詩案》所載,雖然彈劾者幾乎全是新黨人物,但王安石並無參與獄案。元豐七年(1084),蘇軾自黃州到金陵與王安石相會,二人唱和交遊,撇開了舊時政敵的對立關係。蘇軾與友人騰元發(1020–1090)的書信中曾憶及:「某到此時見荊公甚喜,時誦詩說佛也!」現存蘇軾〈次荊公韻四絕〉、〈同王勝之遊蔣山〉、王安石〈和子瞻同王勝之遊蔣山〉皆為此時期的作品,別後仍有書信來往,可見其時兩人並無芥蒂。蘇軾在烏臺詩案中幾乎被判死刑,假如王安石當時參與其中,蘇軾日後怎能與他推誠相交?因此可以推斷,王安石、蘇軾二人政治立場雖異,但無實質證據顯示王安石曾欲捃摭文字以置蘇軾陷獄。


有趣的是,《詩醇》也有收錄〈同王勝之遊蔣山〉一詩,不過編者並無評論,僅引《西清詩話》中對二人金陵相會一事的記載:「元豐中,王荊公在金陵,東坡自黃北遷,日與公遊,盡論古昔文字,閒即俱味禪悅。公嘆息,謂人曰:『不知更幾百年,方有如此人物。』」換句話說,《詩醇》編者知悉蘇、王交遊一事,但仍視王安石乃加害蘇軾之一員,似乎更見編者對王安石的偏見。綜上而論,編者懷著「尊元祐」、「抑熙寧」之傾向討論蘇軾烏臺詩案一事,全因不屑王安石及其朋黨,未經求證,直接視王安石為加害蘇軾的幕後黑手,顯然帶有個人好惡之私。



四、《文醇》所建立之「公論」對文人士子的影響


選本批評牽涉的不只是所選詩文的原作者與編選者,讀者如何接受的問題也是選本批評中的重要一環。《文醇》、《詩醇》原來只在內府流傳,但後來漸漸在民間流行,成為士子應考的參考讀物。鍾志偉考查清代《科場條例》,發現《文醇》、《詩醇》早於乾隆二十二年(1757)已列為鄉試、會試之「需用書單」。當然,「需用」書目不一定代表「必用」書目,但實際上考官會以二書作策問之用,甚至光緒年間仍有考問《文醇》、《詩醇》的案例,由此可推斷二書已在各地廣為流傳,為一般地方士子所能閱讀。陳美朱考察到四庫館臣彭元瑞(1731–1803)任會試考官時曾經提及:


我皇上御製詩集,廣大精微,《唐宋詩醇》一編,久標模範。近復於二場改試唐律,唐制所謂「試之雜文以觀其才」也。知必有奮起於風雅之途者,敢抒所誦習以對。


彭元瑞要求應考者誦習《詩醇》以對,想必此書亦為他們的必讀刊物,由此亦反映考官也必知之甚詳。此處另補一則與彭元瑞有關的材料,他曾向滿人翰林學士英和(1771–1840)討論修業之道:


向讀之經書不可拋荒,已讀之詩文仍未足,應將《文選》及《唐宋詩醇》、《文醇》盡卷熟讀,可為好翰林矣。


在乾隆官方的精英知識分子眼中,《文醇》、《詩醇》甚至能與《文選》相提並論,且是成為「好翰林」的敲門磚。同時,彭元瑞並非討論與科舉考試有關的事情,而是真正視《文醇》、《詩醇》為修業必讀之書,可見二書確實受到知識分子認可。對於乾隆御選《詩醇》,紀昀於《四庫提要》稱其「聖學高深,精研六義,以孔門刪定之旨品評作者,定此六家,乃共識風雅之正軌」,固然為奉承之話。而此條反映彭元瑞在一個非官方的語境下稱譽《文醇》與《詩醇》,更見館臣們對二書評價確實甚高。


當然,《文醇》、《詩醇》的流傳也有賴於文臣的推動。乾隆六年(1741),直隸總督孫嘉淦奏請乾隆重刊《文醇》。乾隆二十五年(1760),江蘇巡撫陳弘謀(1696–1771)也奏請乾隆重刊《詩醇》。至此,二書得以廣佈民眾,為天下莘莘學子所閱,讀者群不再限於內府士子。有趣的是,兩人當時既非翰林或禮部,僅為管理一地的官員,奏請重刊《文醇》、《詩醇》不在其職責範圍之內,更不可能藉此牟利,可見二書深受文臣認同。因此,《文醇》、《詩醇》有賴於四庫館臣、翰林學士、地方官員等上上下下全力推動,使之成為帶有影響力的官方讀物,文人士子考取功名,也就要熟讀二書。乾隆編選二書,意圖建立唐宋文學的評選模範,並非一廂情願的想法,而是真正運用官方的權力,規範文人士子的閱讀範圍。孫嘉淦、陳弘謀奏請重刊後,二書流傳於世,其後更多次重刊,遠至光緒年間不同地區仍有翻刻,可知二書在有清一朝對士子具有一定的影響力。


不少學者都注意到,乾隆一向希望透過不同的文化政策以塑造自己為文化、歷史的判官身分。乾隆將史家意識滲透在文學選本、詩文評中,建立一統的歷史與文學公論,亦為展現其歷史判官的一種言說策略。乾隆深信歷史具有教化的作用,有助於穩定政權,因此不惜以大量人力物力操控歷史的話語權。從以上的文獻觀之,乾隆將《文醇》、《詩醇》的文化力量延伸到官場、教育的場域,無論士子是否打從心底接受官方詩文評中所表現的看法,在科舉考試中也不得不遵從官方的意識形態,因此乾隆官方透過選本建立文學、歷史上的公論這方面的政策不無效用。


更值得注意的是,當朝不少文學家也受到《文醇》、《詩醇》的影響,繼而對自己的文學觀點有所調整。不少學者透過考察沈德潛(1673–1769)《唐詩別裁集》的版本差異,發現沈德潛就《詩醇》的詩學宗旨而重新修訂《唐詩別裁集》,例如初刻本只收錄4首白居易詩,至重訂本大幅增至60首,差異頗巨,甚至不少詩評援用《詩醇》。由於沈德潛為康雍乾間的詩壇大宗,學者普遍較關注其詩學,實際上他亦對古文有所涉獵,曾編定《唐宋八家文讀本》。此書初編於何時,現已難以追考,但據書中凡例所說,此書於雍正十三年(1735)「增八卷,評點略有更易」,其後在乾隆四年(1739)前往京師,再有修訂。這一年沈德潛剛好進士中舉,進入翰林院工作,不無一睹內府《文醇》的可能。雖然暫無實質證據證明此書的最後一次修訂與乾隆三年成書的《文醇》有關,但從具體的評選內容切入分析,沈書似乎不無受《文醇》影響的可能,或反映了文學家如何就官方選本而調整自身的文學觀念。


從上文對《文醇》、《詩醇》的分析可見,乾隆官方就北宋新舊黨爭的議題上持有「尊元祐而抑熙寧」的鮮明立場,對王安石的文學評價也為政治、歷史觀點主導。上文曾引述《文醇》對王安石〈原過〉的評論,編者先引子曰「有德者必有言,有言者不必有德」,認為王安石正是無德之人,但「不礙其為有言」,因此其文仍有可觀之處,也能令後人知其「詐偽萬端」,換句話說即認定王安石為魅惑君臣的偽君子。沈德潛《唐宋八家文讀本》亦持相近觀點,凡例第一則云:


昌黎出入孟子,陶熔司馬子六,六朝後故為文字中興。維時雄深雅健,力與之角者,柳州也。廬陵得力昌黎,上窺孟子。老泉之才,橫矯如龍蛇。東坡之才大,一瀉千里,純以氣勝。潁濱渟蓄淵涵,南豐深湛經術,又一變矣。要皆正人君子,維持文運。半山之文,純粹狠戾互見,芟而存之,勿以人廢言,可也。讀八家,如見其學問、心術,並其所際之時事推論之,方不膚泛。


沈德潛對唐宋八家作一小評,認為除了王安石以外,其餘七家皆屬「正人君子」,有助於「維持文運」,對王安石則強調「勿以人廢言」,反映沈德潛對其人格的鄙夷。另外,沈德潛提出閱讀唐宋八家古文也應「並其所際之時事推論之」,與《文醇》同樣將史觀滲入詩文評,受「尊元祐而抑熙寧」的前提影響。


沈德潛在實際的評選中也延續這種貶抑王安石的態度,評〈進戒疏〉云:「頗得大臣格心之義,此孔子所謂不以人廢言也。」言下之意,即對王安石其人評價不高,而此文則頗能立言。評〈原過〉亦云:「生平極怙過之人,而言補過以復其性,殊得聖人之旨,甚矣,言不足憑,而有言者不必有德也。」雖然未如《文醇》般提出「以戒則明」的閱讀方法,但也強調了其人無德與其文有言的強烈對比,提醒讀者注意王安石的裏外不一,將王安石判定為巧詐之人的想法也與《文醇》相近。


《唐宋八家文讀本》也收錄了〈辨奸論〉一文,並認同這文章是蘇洵為了批判王安石而作,評云:「荊公之奸,從不近人情看出,千古卓見。然古今來亦多以近人情而曲行其奸者,不可不知。」〈辨奸論〉的作者直斥王安石之奸在於不近人情,沈德潛予以認同,但同時又提出另一種奸人為「近人情而曲行其奸者」。後者到底指涉誰,沈德潛在此並無交代得很清楚。不過,觀乎其另一文章〈王安石論〉則知,沈德潛實認為王安石奸險之處乃在於其近人者。茲錄相關段落如下:


辨姦者,辨不近人情之姦易,辨近人情之姦難。彼蓋以近人情者為蠱惑人君之本,而旋以不近人情之術恣肆行之。……從來為大姦慝者,惟以一身害及天下,獨安石之新法,繼起者紹述之,呂惠卿、章惇、鄧綰以後,蔡確、蔡卞以及蔡京六賊之徒,轉相流毒,直至徽欽亡國而後已焉。而原其始禍,實以近人情之論,逢君媚世,以至此極也。而其時正人君子祇以學術偏頗執拗、不曉事目之,似安石為愚人而非姦人也者,即蘇氏之論亦就其矯拂人情論之,而豈知尚未直窺其巧詐也耶?故曰:辨不近人情之姦易,辨近人情之姦難也。


某程度上,沈德潛這篇文章大抵也回應〈辨奸論〉而借題發揮,提出「辨不近人情之姦易,辨近人情之姦難」的論點。沈德潛並非否定王安石為「不近人情」之人,而是強調他兼具「不近人情」與「近人情」之奸詐,後者正是他能夠蠱惑人君信之、眾臣隨之的主要原因。然而,他又認為當時之人不過從其學術或其人是否通情達理的角度批判王安石,視之為成不了大事的愚人而非奸人,只能察覺到其所謂「不近人情」的一面,卻無法「直窺其巧詐」,讓他得以禍國殃民。這一種見解,實與《文醇》所謂「巧進」、「詐偽」、「氣象誠足以動人主,而文采又足以欺後世」等評論一脈相承。


據沈德潛自述,《唐宋八家文讀本》編於雍正或更早的時期,雖然目前難尋最原始的版本,但觀乎其評論近於《文醇》意旨,加上其《唐詩別裁集》、《宋金三家詩選》亦有因循《詩醇》而修訂之跡,似乎不能排除《文醇》對沈德潛的古文觀帶來衝擊。但無論如何,《文醇》、《詩醇》從內府漸漸流入民間,成為學子應考的參考用書,士人受此意識形態下的制約,也難以否定由官方所訂的文學公論。



結語


正如上文提及,曾守正發現《四庫全書》雖然同樣「尊元祐」,但沒有因此而極端地「抑熙寧」。《四庫全書總目》的史家意識強烈,即使在集部中對不同的詩文評作品亦滲入多重的歷史考察。即便如此,《四庫》館臣並未讓歷史觀點主導一切。《四庫全書》中收錄了王安石《周禮新義》、《臨川集》與《唐百家詩選》,《四庫提要》主張評論王安石的學術或文學成就時不應滲入政治觀點。如《周禮新義》提要云:「安石怙權植黨之罪,萬萬無可辭。安石解《經》之說,則與所立新法各為一事。」又如《臨川集》提要曰:


此百卷之內,菁華具在。其波瀾法度,實足自傳不朽。朱子《楚辭後語》謂安石「致位宰相,流毒四海,而其言與生平行事心術,略無毫髮肖(似)。夫子所以有『於予改是』之歎」,斯誠千古之定評矣。


朱熹(1130–1200)同樣認為王安石變法「流毒四海」,但對其人格、言行則不應保持同一態度。館臣同意這種取態,並譽之若「千古之定評」,意欲給予王安石一個公正的評價。李華瑞透過考察《四庫提要》,亦發現館臣主要針對新法批評,對其人品、文學等則予以肯定。當然,由於王安石與新黨在當時的歷史評價依然甚低,四庫館臣即使批判黨爭,亦無可避免地流露出對舊黨的偏愛。不過,《四庫全書》雖然對新法也存在成見,卻不影響評價王安石的文學、學術成就,與《文醇》、《詩醇》的取態相比,給予王安石的評價顯然較為客觀、理性。


產生這一種轉變,與乾隆官方追求客觀公論的熱忱相關。有學者提出《四庫》館臣意識到「詩不如其人」的可能性,並稱之為一種「通達進步」的文學觀,乃「通過詩學批評實踐所得的結論」。例如《四庫全書總目》認為宋人張鎡(1153–?)的品格與其詩作並不相稱,因而評之曰:「詩固有不似其人者,鎡之謂歟。」館臣的做法,往往先認定其人品格上的缺陷,再另行評論作品的水平高低。當然,評論文學不以知人論世為標準,是否真的表現了「通達進步」的文學觀,古今學者的看法未必一致,難有定論。然而,不論這些所謂「公論」是否恰當,無可否認《四庫全書總目》的取態確實更能將乾隆官方追求客觀公正的願景粉飾出來。


綜上而論,本文嘗試借用《四庫全書總目》屢次使用的「公論」概念,考察《文醇》、《詩醇》對於北宋黨爭、蘇軾、王安石等的看法。《文醇》、《詩醇》雖為文學選本,但實際討論範圍並不限於文學,在處理蘇軾詩與宋代諸家古文時,常就朋黨、黨爭、詩案等話題作評論。溝口雄三《中國的公與私.公私》曾提及「公」的概念存在著「將權力的肆意性假稱為公」的元素,又說:「朝廷、國家的公要不斷標榜天下之公,但是不斷標榜本身就已經使實質和名目的界限模糊。」詩文評、選本的本質在於文學,然而《文醇》、《詩醇》在評選中加入大量既有的歷史觀點,反而導致詩人、古文家的文學價值趨向模糊。《文醇》與《詩醇》的編者帶有明顯「尊元祐而抑熙寧」之觀念,視新黨為小人之朋黨,在新舊黨爭的事件上明顯支持舊黨。在宋代以後,熙寧變法一直為後人抨擊,長期以來屬於主流觀點,予以肯定者寥寥可數,直至梁啟超撰《王安石傳》為其平反,新法利弊才獲重新評價。因此,《文醇》、《詩醇》批評新法並不教人意外,但由於編者對王安石人格尤為厭惡,導致書中評論往往先入為主,如《文醇》中表面上聲稱不會因人廢言,卻刻意對王安石古文草草了事,又如《詩醇》視蘇軾為「烏臺詩案」下被新黨逼害者,並有違史實地對王安石強加罪名。以上都顯示編者的取向偏頗,對元祐、熙寧兩者本已心存私見,並將歷史、政治的既有觀點滲入詩文評,形成具主觀意識的文學「公論」。



END







新亞學報
《新亞學報》乃新亞研究所之機關學報,為史學大師錢穆先生所創立,係以研究中國人文學術為主之國際學術年刊,自1955年創刊以來,致力推廣深化中國文學、史學、哲學、宗教、藝術等方面之研究。本刊每年六月、十二月出版,歡迎海內外學者賜稿。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