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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小野達哉(大阪經濟法科大學亞洲研究所)
譯者:凌鵬(北京大學社會學系)
作者電郵信箱:tatsuyaono@hotmail.com
譯者電郵信箱:lingpeng0409@pku.edu.cn
來源:《新亞學報》,第四十卷第一期(2023年06月)
編者按:本文為「地域社會論」專號論文之一,公眾號版本徵得作者同意,刪去所有注釋、插圖、參考書目。原文足本,請以華藝數位平台(https://www.airitilibrary.com/)下載版本或紙本學報版本為準。
本文共計11000字,閱讀時長約為33分鐘
英文題目及摘要附於文後
Title and abstract in English are attached at the bottom.
清末四川重慶府巴縣的團練,是位次較低的「國家代理人」,團練得到官府這個「委任人」授予權力,團練這個「代理人」也形成自己的追求和目標。團練在「社會的安定化」和「社會的流動化」這兩個向量之中,有截然不同的表現。在「社會的安定化」階段,意即在戰亂頻仍、人人自危的時候,團練協助衙門,提供社會治安這項寶貴的公共財,例如逮治盜匪、禁止私宰耕牛、禁止盜伐竹木,管束外來人口、仲裁居民糾紛等等。這時,團練的活動一般是得到官府和居民的支持的。但是,在「社會的流動化」階段,意即在社會秩序相對穩定、人們感到時局太平的時候,團練作為社會治安這項公共財的提供者,就顯得沒那麼必要了,官府對於團練充滿猜忌,居民對於團練也喪失好感,因此團練的存在本身就會產生紛爭,紛爭往往圍繞著徵收團費、配備武裝這兩大問題而產生。巴縣團練的情況,可以說是「委任人—代理人困局」的案例之一。
重慶府的附郭縣即巴縣,是由重慶府內部的市街地和周邊的近郊農村構成,也是重慶府域的中心地帶。以嘉慶的白蓮教之亂和咸豐的太平天國戰爭為契機,在重慶的城鎮與鄉郊,都普遍設置了團練。到了同治時期,團練作為近鄰集團出現在社會上。對於中國大都市之中的團練,有羅威廉關於漢口的著作,還有吉澤誠一郎關於天津的論著。對於重慶的團練問題,也已經有梁勇、凌鵬兩位研究者利用《巴縣檔案》所做的優秀研究,我也受到了很多啟發。此外,孫明也利用《巴縣檔案》,探討了在四川省全域中,團練以作為活動單位的場市為軸來運行公務的方式。
《巴縣檔案》是指保存在巴縣衙門中的官方檔案,大略區分為「內政」和「司法」兩個類別。其中也有被提出來用作證據或者保管的契約抄本等,因此也包含了相當多的民間文書。《巴縣檔案》的總件數一共有114,865件,屬於同治時代的有14,416件,分為「內政」1,280件(No.1~No.1280)及「司法」13,136件(No.1281~No.14416)。其中,與團練直接相關的文書,是從《巴縣檔案(同治朝)》內政No.104開始,筆者發現,團練一方面發揮重要的鞏固治安、仲裁紛爭的角色,一方面又往往因團費、武裝等問題而產生紛爭。也就是說團練既平息紛爭又產生紛爭,如何理解這個似乎矛盾的過程?
筆者認為,可以把團練的活動放置在「社會安定化」和「社會流動化」這兩個交錯的向量中進行考慮。在「社會安定化」向量中,太平天國戰爭的威脅令各人自危,因此官府這個「委任人」,樂得讓團練這個「國家代理人」扮演重要角色,百姓也願意讓渡權力予團練,以追求社會安定。但是,到了「社會安定化」向量中,大家感到天下太平,團練這個「國家代理人」就開始引起反感,官府擔心有人把持團練,阻礙統治,百姓追求社會流動,也不再願意忍受團練的管束,因此團練的存在本身就足以造成紛爭。因此,巴縣團練的情況,可以說是有關「委任人—代理人困局」的社會科學理論案例之一。這就是本文的主要論點。
首先,要回顧一下重慶的近代史。可以認為,重慶的社會經濟史上的重要區分是1890年代的開港期,在行政制度史上的重要區分是1900年代的新政期。重慶的歷史在開港期、新政期以後,隨著歐美列強的經濟進出與行政改革事業的開始,可以切實地感受到突入其中的近代化的變動過程。另一方面,與此相對的,直至開港期、新政期之前的歷史,則很難在其中見到近代的要素。不過,整個十九世紀的重慶,都處於商業經濟的擴大化與社會變動的加速化趨勢之中。在這裏既沒有行政、經濟的現代化建設,也沒有以歐美為中心的世界資本主義經濟。儘管與純粹的現代化不同,但重慶地區在清末確實存在著新的動向和變化過程。
自這一觀點來看時,必須注意的一個事實是,在清代中後期,新的組織開始出現。在十九世紀的重慶,為了應對官府急速增加的公務,增設了公局這樣一種辦公機構。各類士紳、客商等人大量進出其中。同時,移民們在同鄉會館中進行聯合,發展出了巨大的聯合組織,即同業公會。伴隨著商業經濟的成長,同業公會在重慶的市街中到處林立。相對於各類公局、同業公會這些「國家代理人」或者說中間團體而言,團練則是位次相對較低的「國家代理人」。但是,無論位次高低,「代理人」一旦獲得「委任人」授權出現,就擁有了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巴縣團練當然也不例外。
一、問題之所在
「社會流動性」的向量
巴縣是重慶府附郭的縣,由重慶府城內的市街地區和周邊的近郊農村構成。在巴縣縣城(重慶府城)的東邊,是城牆北側流來的嘉陵江與城牆南側流來的長江的匯合處。作為四川省第一位交通要衝,重慶的經濟樣態極為活躍。其商業的繁榮程度,在四川省也處於前列。巴縣的人口在十九世紀持續增加,嘉慶十七年(1812)約為21.8萬,道光三十年(1850)為57.2萬,光緒六年(1880)則達到90.4萬。究其原因,是由於重慶處於四川與湖北、貴州等其他省份相連的航運入口,由於經濟發展產生了吸納龐大人口的潛力。
在整個十九世紀,重慶都處於商業經濟擴大與社會變動加速的普遍趨勢之下。這樣,在重慶的都市地區是吸引傭工,在鄉村地區是吸引佃戶。但是土地開墾的速度,在乾隆時代已經達到了頂點,早已沒有剩餘土地。整個十九世紀,土地價格與押佃銀一直在持續高漲。可以說,即使新的佃戶流入到農村地區,他們基本上也沒可能成為新的土地所有者。而且,流入都市地區的傭工,也大多不得不從事例如陸運、船運搬運工這種低收入的勞動工作,他們構成都市居民群體中的最底層。
人口增長,是隨著移民流入而來的現象。這種高度的人口流動,增加了居民間的糾紛,也帶來了社會的不安定化。據說,流入重慶的貧民,在都市地區是不分晝夜地滯留在鴉片窟、茶館等地,經常組成集團,進行詐騙和威脅,引發各種打鬧事件。而在鄉村地區,則形成了場市中的徒黨,他們進行詐騙和威脅,拉良家子女參與賭博、姦淫,帶來種種惡習。他們被看做是治安惡化的元兇,受到各種非難。但是,只要還沒有到達天下大亂、人人自危的地步,則巴縣大部分人都會接受這種繁華、熱鬧、充滿商業機會的狀態,這就是「社會流動性」的向量。
「社會安定性」的向量
可是,一旦發生戰亂,或一旦人們感覺天下大亂、人人自危,就會產生人心思治的趨勢,維持社會秩序,就成為全社會的最大追求。自康熙四十六年(1707)以來,巴縣的鄉村地區由12個里編成(忠里、孝里、廉里、節里、仁里、義里、禮里、智里、慈里、祥里、正里、直里)。這些里之中,再次按照由一到十的編號來區分甲。而在甲中,往往會配置有一人或數人的鄉約。同時,保甲是由十家構成一牌,十牌構成一甲,即由一百戶構成甲。在保甲的各個層次,都配置有牌首、保正(保長)等人。
可見在重慶,先於團練而存在的基層組織,是作為行政村的里甲制與作為鄰保組織的保甲制。不過隨著時間推移,到了清末時期,這種人工、機械的組織,也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機能不全的問題。凌鵬強調了團練相比於里甲、保甲,作為基層組織更加有效這一點。自康熙四十六年(1707)以來,由於巴縣的里甲制沒有改變,所以伴隨著人口增長,到清末的時候,一個甲已經擁有了龐大的人戶數量,而作為行政單位的機能不全問題也一直在惡化。而對於保甲制而言,由於重慶高度的人口流動性,其編成的困難度也在不斷增加。
對於保甲、里甲基本上不可能成立的情況,官府也有了解。因此,對於保甲的支持(在巴縣設置保甲局是其表現)也不夠充分,而是採取了重新編成團練,創造出地域社會的方式。這樣,就進入了用團練來代替里甲、保甲的過程。不過,即使在團練編成之後,鄉約、保正的選任也還在繼續,里甲、保甲並沒有被撤廢,名義上也還是不變地存續著。由於里甲、保甲在組織上無法成立,對於鄉約和保正來說,團練對於里甲、保甲的代替,意味著他們的主要活動場所便移到了團練之中。
因此,團練中雖然配置了監正、團首等正式的長官,但是在此之外,舊日以來的鄉約、保正也同時並存著。然後,像紳糧那樣的地方有力者,也參與了團練的事務,所採用的方式是將他們看作地域社會全體的領導。這樣,在團練裏,就有背景各異的領袖混在其中。在實現社會的安定化過程中,這一情況到底會產生何種影響呢?或者反過來,是否還有可能會導向社會的流動化呢?團練的結構自身可能孕育出何種大的問題,這是必須要探究的難點。
團練的出現
雖然團練被認為是普通的地域自生(就是從上而來、由上而下)的武裝組織,但其出現當然不能夠沒有國家的授權。一直以來,學界關注團練在基層社會中所起到的維持社會秩序的作用。在結成團練的過程中,存在從上而來由官府帶來的契機,與從下而來的由紳士層帶來的契機,必須承認兩者都存在。在重慶,很多團練是在咸豐時代,由於受到太平天國軍隊的威脅,根據巴縣衙門的指示而編成。[2]不過另一方面,在結成團練之時,地方有力者會自己製作團規,向巴縣衙門提出申請後正式啟用。團練同時擁有兩個側面,一個是由上而下設置的官制團體的側面,另一個則是由下往上設置的自主團體的側面,因此,團練確實符合「國家代理人」的定義。
團練的這種性格,也呈現出「溝通意見」的側面。對於團練,人們期望它能成為由巴縣衙門向地方社會實現上意下達,並由地方社會向巴縣衙門實現下意上達的管道之一。在史料中記載,在重慶市街地方的坊廂,團練有責任將巴縣所下發的諭旨和告示進行通告。從巴縣衙門來看,團練是作為上意下達的機構而發揮作用。另一方面也由案件顯示,在團練中,紳糧、監正等作為代表也會提起訴訟,指控無業的惡徒們以「吃大戶」為名,聚集30至50人的團夥流入鄉里,並因他們的強取行為導致治安極度惡化。雖然他們是作為地方輿論的代表提起訴訟,但這樣請願行為也是團練作為下意上達機制所起到的作用。
團練這種武裝組織,在太平天國軍隊的威脅消失後,本來應該被迅速解散,但結果並未如此。雖然太平天國軍隊的攻勢在同治二年(1863)最終結束,但在當時,誰都無法看清這一點。因此斷定,可能存在下次戰爭。不過在現實中,隨著軍事威脅的程度下降,團練的武裝力也在逐漸的弛緩和撤去。於是,團練的軍事性逐漸稀薄化,取而代之的,則是其維持社會秩序的功能在不斷強化。在重慶,團練也便意味著對都市地區和鄉村地區居民進行再編成。
在咸同時期,人們期待團練維持治安、仲裁紛爭,這是團練在「社會安定化」向量中獲得官府授權、獲得民眾容忍的緣由。但是,一旦巴縣社會進入「社會流動化」向量中,團練就會被官府猜忌、被民眾敵視,團練的存在本身就會滋生紛爭。
二、「社會安定性」向量中的團練
團練的編成
團練的建立過程,是從將居民編入其中的工作開始。團練是通過按照人戶來分派和交換門牌,進而將居民登錄在團冊之中。這一點與保甲的編成方法完全相同。巴縣衙門收到團冊後,派遣人員會每年、甚至每月進行檢查工作(稱作點團)。團練的編成作業是與此相配合,按照人戶的遷入、遷出而修改記錄,並不斷迴圈進行團冊的更新,再提出工作。團練便是經由此種手續而編成的。
雖然先行研究經常指出團練的編成是以保甲制的牌、甲為基礎,但還必須指出保甲本身其實已經相當崩壞。如果看咸豐元年(1851)的跳石場團練名冊,可以看到這個團練是由全128戶構成,構成單位有:10家的牌10個,12家的牌1個,9家的1個,7家的1個。在由門牌構成這點上,團練與保甲所用的是同一個方法。團練的構成單位,確實是十家的牌,但是與此同時,需要注意到一個牌不夠十家的例子,以及超過十家的例子。筆者在此所想到的是陳亞平的討論,他提醒讀者,保甲的牌已經有一部分處於殘缺狀態。當然,也必須考慮具體的地理、地貌和交通等因素對於保甲制實施的影響。
而且,史料似乎並不顯示一甲的一百家的情況與團練的構成之間有直接關聯。團練的規模本身也有變化,從數十戶到數百戶的大小規模都有。在同治十年(1871)各團監保甲約姓名花戶清冊中,可以瞭解到木洞鎮的11個團練,以及麻柳場56個團練的戶數。其中可以看到,在木洞鎮的11個團之中,未滿100戶的有2團,從100戶到200戶的有6團,200戶到300戶的有3團。而在麻柳場的56團之中,未滿50戶的有1團,50戶到100戶的有11團,100戶到150戶的有16團,150戶到200戶的有7團,200戶到250戶有5團,250戶到300戶的有6團,300戶到350戶的有3團,350戶以上有3團(還有4團的戶數難以判斷)。至少在重慶,似乎很難看出團練是與一百家的甲有著對應關係。
對於這一點,筆者現在的認識是,團練是以一個地域集合體為基礎而編成的,只是被形式上十家一牌的保甲進行了分割而已。尋求歸屬於團練的人,是從富裕層到貧困層的所有人戶。光緒八年(1882),太平團監正譚樹三等提出稟狀,指出事實上在團練中一直都還有脫漏的零碎人戶存在,並且請求巴縣衙門能夠發給門牌,以實現將全居民的戶都登錄在團冊之中。在團練所屬的數百戶中,有零散的數十戶脫漏,大概相當於全體的10%。由此可以知道如下幾點:第一,團練追求的是當地所有的人戶都編入其中;第二,不過人戶的遺漏也不少;第三,這種工作的目的,是要將居民置於團練之下進行管理。
太平場團規
在結成團練時,會製作團規,並且必須得到巴縣衙門的認可。在此,各自舉出一個在鄉村部和都市部的團規例子,並對其內容進行比較研究。在同治五年(1866),以何輝山為代表的數人,在重慶近郊農村的忠里十甲開設了太平場這一場市,同時也編成了團練。他們自己制定了八條團規,並且請求巴縣衙門的認可。對此,巴縣知縣為了防範團練成為他們統治鄉村的障礙,因此對團規的條文進行了徹底修改。對於這一巴縣衙門與地方有力者之間的鬥爭,夫馬進在2015年曾有過詳細論述。在此所引用的太平場八條團規,是經過巴縣知縣修改之後的內容。
太平場的團規內容如下:
一,團內士農工商,務須各守正業,毋得遊手好閒,遇有痞匪結黨成群,擾害地方,及盜竊搶奪等事,隨時投團送究,倘有觀望不到,指名稟究(第一條)。
一,招佃務須查明佃戶來歷,是否善良,有無不法等事,毋得£招匪人,及重佃收租,如有不遵,連招主一併稟究(第二條)。
一,挾忿構訟,民所時有,嗣後無論戶婚田土債項等事,理處不息者,任聽本人據實控告。倘有不肖地棍,互相糾串,遇事(門內身,見後)入,唆控以纏訟不息者,團 約查出,指名稟究(第三條)。
一,賭博流娼,例禁森嚴,良家子弟一被勾引,即甚£開£滋£,傷風敗俗,莫此為甚,嗣後互相稽查,有犯指稟送究(第四條)。
一,有無恥之徒,藉墳滋事,或藉業生端,每墳前墳後搭棚盤踞,奸盜妄為,先事稽查,憑團逐搬,倘有不遵,指名稟究(第五條)。
一,不法流丏,每窺探家中無人,或順竊衣物,或刁門割壁,或竊糧食菜蔬,或三五成群,估討滋鬧,遇事生非,隨時稟究(第六條)。
一,議禁止私宰耕牛,團約原議程規,病死牛£,必須報官,方可開剝發售,如有私宰者,人並牛憑團指名稟究(第七條)。
一,議團內柴薪竹木,偷竊甚多,難以護蓄,無恥之輩,藉拾柴為名,暗地偷竊,倘有拏獲,憑團理剖,如若不遵,稟官究治(第八條)。
關於太平場團規第八條,梁勇亦曾錄其全文予以介紹,其中將其分為匪徒重案、日常細故兩個問題。此外,凌鵬還介紹嘉慶十八年(1813)團規、道光十三年(1833)巴縣編查保甲條規、咸豐四年(1854)廉里各甲擬議團規,以及同治九年(1870)土主場練團條規,看出團規由單純的察奸禦寇,擴展到戶婚田土、訴訟以及栽種作物等的細事。總之,團所涉及的事務範圍延展到社會生活的各個方面。
筆者則意在從另一角度予以考察。對於太平場的團規,可以看到其條文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涉及到團練內部的禁約問題,另一個則涉及到由團練外而來的威脅問題。對此有「保甲所以清內奸,練團可以禦外匪」之成說,若照梁勇(2014)團練逐漸取代了保甲職能一說則團規已包含了這兩個問題。第一類可以包括第一、第六、第七、第八等四條,第二類包括第二、第四、第五、第六等四條。
崇因坊團規
據研究,在都市部和鄉村部,團規的內容有很多不同點。不過實際上到底如何呢。在筆者看來,毋寧可以說,在處理團練的內部紀律與外部威脅這兩點上,團規都是基於共同的前提來制定的。
崇因坊是康熙四十六年(1707)重慶城內街區區劃的29個坊中的一個。屬於位於府城東部朝天門的黨(坊的上級單位)。作為團練活動的場所,不僅有監正、團首,還有保甲的首領例如甲長、百長、牌手等,而且還有例如擔任街區調解職能的街長等多種人員。所以在崇因坊的團規中,有很多是規定各人之義務的條文。
崇因坊團規的內容如下:
一,監正督辦團練保甲,並文武官員傳見,及呈上發下等事,概輪流經理,不得違悞。
一,街長承領查條,各有地段,務留心稽查,清有奸細盜匪,速邀團眾協同擒送。若事細微,注明查條,呈送縣署,以省拖累。
一,管帶務要依期經理,操丁演武,並督率守城守柵,勿許閒遊滋事等弊。
一,甲長承造團冊,及更換門牌,所管牌內……即注明團冊,以便……不明奸匪,誰家……眾擒送,以清盜源。
一,團首巡查柵£,倘有事即督花戶鳴鑼齊集鎖柵。如逢……官員點團,率領花戶聽點,勿參差不齊,藉故不到者,誡以肅地方。
一,百長、牌首、花戶不時互相清查,倘有誤招盜匪,宜自先投團擒送。若經別人查出,或被告發,與同牌之家一體稟究,決不護宥。
一,團房每日派名經理,以本日辰刻起,至次日依時交替止,或有委員吩諭,並朱單告示,大小事件務要通知,不許遲延誤公,及藉故推諉,以免疏虞之咎。
通讀崇因坊的七條團規,可以注意到,團練的職務在於警備城柵、逮捕奸匪等,大多是傾向於應對外來的威脅。在重慶都市地區人口流動性很高的情況之下,可疑者潛入街區的危險性格外高,因此這一點也很自然。不過需要注意的是,在有效地排除了外部威脅後,團練內部的紀律才能開始變得周密。可以看到,將居民登錄在團練中,以及與官府緊密的聯絡,毋寧說這兩點都是與自團練外部而來的威脅直接相關。從崇因坊的團規中,也可以看到這兩方面問題,即團練內部的紀律,以及由外部而來的威脅。
內部的紀律與外部的威脅
太平場團規中規定,當團練內部發生居民間的紛爭時,團練需要努力進行仲裁,而當出現盜匪等犯罪者時則需要將其逮捕,並送往巴縣衙門。而且居民之間最容易發生的糾紛,如沒有許可就殺牛,以及對於柴薪、竹木的私自盜伐等,也被規定為需要預先管束的對象。正是通過這些行為,團練被寄望有助於實現地域社會的安定化。
另一方面,與這些構成表裏關係的,則是對於不屬於團練的陌生人的管束,以及將他們作為可疑者進行排除的態度。在崇因坊的團規中,要求當身分不明的奸徒和盜匪潛入時,對他們進行舉報並且押送官府。陌生人如果貿然地進入團練區域,居民們很有可能會質問他的出身與來歷,而且根據不同情況或者將其趕走,或者綁起來送往巴縣衙門。例如在軍營解散之後,勇兵們在歸鄉途中往往會被團練逮捕。巴縣檔案中這樣的個案不論多少,還是可以證明團練的功能。
在團練的規約中,一般都會設置有捕送惡匪和盜竊犯的條文,但是遭到團練管束的並不僅僅是他們。在同治五年的太平場團規中,明確規定不能招身分不明的人做佃戶,而外來的無業者和乞丐等則被看做麻煩的元兇,直接被排斥。被團練看做是警戒對象或可疑者,其範圍相當廣泛。
可以在一個具體事例中明確看出團練在嚴格地執行對於可疑者的管束。同治十一年(1872),團約徐雙發等在麻柳鎮盤查住宿,有一名叫童大腦殼的住宿者,因為帶有女性衣服而顯得可疑。童氏遭到盤問時,供出了盜竊的事實,因此遭到逮捕。據此還逮捕了其共犯資二。可見,通過團練來維持社會秩序,是由兩項內容所構成,其一是在團練內部強化統制管理,其二是排除自外部而來的威脅。
三、「社會流動性」向量中的團練
團練把持的危機
原本對團練職能的期待,是希望其在居民間發生紛爭時努力仲裁,協助維持地方社會的安定。不過另一方面,也不能忽視團練的存在本身也會成為紛爭的契機,事實上也存在著助長糾紛的案例。
對於團練,官府最擔心的其實是出現某些人掌握團練並且亂用職權,因而成為盤踞勢力。巴縣衙門一直都不得不費盡心思,目的便是想將團練置於其管理統制之下。
事實上,團練的把持是巴縣衙門必須直面的現實問題。如前所述,何輝山這一人物,是以太平場的團練作為自己的權力基礎。而巴縣知縣對他產生警惕,為了抑制他的權力,在制定太平場的團規時,對原團規進行了徹底修訂。不過這一措施的實效性到底有多少,很難確論。而且,在所述的案件中,紳衿蔣恒將東嶽團收入自己手中作為武器,試圖以此來重振自己在團練中的權勢。可見團練這一存在,必然成為地方有力者用來支配鄉村的道具。這些行為就會引來官府的猜忌。
說到把持團練,一般而言是指壟斷了對於團練的控制權力。但是很難明確指出哪種行為才是把持。例如,清花團的保正龍長太自同治元年(1862)到同治七年(1868)借用團練公用的名義,隨意攤派的錢數總額達到了銀二百兩、錢七十餘千,穀一百七十餘石,而且在同治七年七月,又勒派了一百餘千錢,但這種情況並沒有被稱為「把持」。
另一方面,在以團練為舞臺的紛爭中,經常會把敵對對手的行為稱呼為「把持」,實施此種語言策略,目的是希望給官府造成壞印象。例如在同治元年石柱團監正塗魯山等人的訴訟中,便把車遇緣阻礙團費收取、不交納團費的行為稱為把持。在同治六年(1867)的文華團監正周朝榮登等人的訴訟中,把放棄團練職務的行為也稱為把持。
即從我們的感覺來說,一方面,明確是「把持」的行為卻不被稱為「把持」,而另一方面,在團練中不繳足團費的行為,卻被批判為是「把持」團練的行為。這一情況,到底意味著什麼呢?
當此種由於團練公務的原因而產生的紛爭發生時,「把持」這一用語經常被用作標籤。很可能,這一策略是希望將敵對的對手污蔑為「把持團練」,以此來引起巴縣衙門的注意,讓自己在訴訟中處於有利的立場。在訴訟狀之中,沒有比「把持團練」更好用的詞語了。但另一面,也可以證明巴縣衙門其實對於團練的「把持」行為抱有危懼心理。
在團練中的利權紛爭、權力紛爭
在團練中,最頻繁發生的糾紛,是與團費的徵收相關的團練與居民之間的對立。凌鵬介紹了一個案例,其中團首起訴不交納團費的居民,而居民方面則反訴團首是在胡亂徵收。可以說,這是圍繞著團費產生紛爭的典型事例。在此,也首先介紹一兩個同治時期的事例。
同治元年,永興團監正陳道軒起訴劉廷軒,其原因不僅是劉廷軒沒有交納作為團費的十石穀物,而且也不參加編練團練和防守要隘。劉廷軒之所以採取這一行動,是因為他聽到代替他進行反訴的龍陰團監正吳洪春等人的陳述,認為自己得到了龍陰團監正等人的認可。劉廷軒原本居住在龍陰團之中,其後搬遷至江北廳,從最初便沒有居住在永興團。他的訴訟中除了抱怨之外沒有其他內容。不過,由於團費是與土地的租佃額相關,如果劉廷軒在永興團擁有土地的話,必然會成為要求支付團費的對象。
此外,在同治元年,周家觀團的監正周芳溪等起訴李俊堂不歸還公銀、不交納團費。李俊堂方面,則不僅否定了自己與公銀的關係,否定自己不交團費,而且還指明自己雖然在周家觀團建了房子,但是自身是在伏龍團居住的。李俊堂與劉廷軒一樣,雖然在周家觀團裏擁有土地,但本人卻在其他地方居住,是屬於不在團的案例。
如果到達天下大亂、人人自危的地步,地主階級需要讓團練保護自己的土地,向土地的租佃額徴收團費是合理的。雖然太平天國軍隊的威脅消失,團練武裝的必要性在逐漸地弛緩,但是團費的徴收仍在繼續。因為團練必須防堵、配備武器、鍛鍊團員,故團費的支出也繼續。
由於劉廷軒、李俊堂都是富人,因此團練對於催促他們交納費用往往非常執著。不過,由於他們並沒有在永興團或者周家觀團居住,如果只是被加以金錢負擔,卻沒有任何的其他益處的話,他們是不可能情願支付團費的。劉廷軒、李俊堂都毫無疑問在自己居住的團練交納了團費,反過來則認為不需要在永興團、周家觀團交納團費。這些事案,原本是地域社會與不在居住地的地主之間存在著的利益不一致,但由於團練活動而顯露出來,並且逐漸升級為紛爭。
此外,也有圍繞著團練的各種附屬物品而發生紛爭的案例。同治三年(1864),團練監正、團首等起訴紳衿蔣恒(玉田是其異名)將東嶽團的武器私自拿回家,而且完全不服從要他返還的要求。由於蔣恒是一個以紳衿的身分為盾牌,如惡漢一般狡猾且為所欲為的人物。因此這一次的紛爭,很可能是蔣恒以強佔武器為契機,希望介入東嶽團公務的權力鬥爭。這一事件發生在同治三年,人們仍然擔心太平天國會再次進攻,因此大概掌握武器也自然地與掌握團練的權勢有密切相關。這也是一個例子,表明地域社會的權力鬥爭會被帶入團練之中。
就這樣,團練作為紛爭的主要舞臺,反而成了動搖地域社會的原因。團練職務的放棄、金錢的徵收、物品的搶佔等問題,都與團練的存在本身糾纏在了一起。
官府的公務與其衝突
除了以團練為舞臺的紛爭之外,當官府派來的胥吏和差役等因為公務而來到團練中之時,也能看到好幾個將他們當做可疑人物進行排斥的案例。其中一個是在同治元年,酉陽州書吏劉慎高等人,在前往重慶的途中為了避開太平天國軍,通過了木洞鎮的三官團,受到團丁的盤查並且被捕,他們隨身攜帶的武器也被沒收了。因此,發生了巴縣衙門要求團練返還他們武器的事件。
然後,另一個案例是在同治八年(1869),巴縣派出的差役謝貴,在璧山縣獅子場要將案件相關人帶走之時,由於他沒有攜帶喚票和關文簽票,遭到懷疑,被團練押到了璧山縣衙門的事件(由於璧山縣是重慶府的屬縣,在這大概可以用作示例)。前一個案例中,團練之所以沒收胥吏的武器,是因為正面臨太平天國攻勢,團練方面有很強的警戒心,也有理由進行嚴格盤查。而後一個案例中,差役被團練所逮捕,明顯是差役方面有錯。因此在各個案件中,團練的行動都是有理由的,是被認可的對於正當權利的行使,巴縣衙門也完全沒有把這些當作問題。
不過,若是團練的此種行為繼續升級的話,難道不會帶來與胥吏、差役等人所執行的官府公務之間的頻繁衝突麼?當時,在衙役和鄉約為了徵稅而拜訪鄉村時,以暴力來追討的事件頻頻出現。同時,團練中的有力者在面對衙役和差役時拒絕交付滯納的稅金,這種案例也不少。
在一個案例中,據稱監生陳協三指責鄒炳崑冒充鄉約,將簽票和告牌也看作是假貨燒毀,用勢力將他趕走。周圍的居民也袖手旁觀,因此催稅的事務就停滯了。不過,這一說法比較誇張,在陳協三的反訴狀中指出,鄒炳崑原本就有問題,身上有污點,而且還附帶指出燒毀鄉約的簽票和高牌等事情,全都不是事實。但是,不管如何,陳協三的行為雖然止於個人的暴力行為,但是這一事件升級為動員團練行使暴力的可能性卻充分存在著。
在前述案件中,雖然胥吏和差役被團練當成可疑者而進行排斥,但如果團練的這種舉動變得過度,那就可能會出現團練自身變成秩序擾亂者的危險性。雖然在重慶地方,與廣東和福建的案件不同,並沒有出現因團練無法控制而陷入無秩序的事態,但是巴縣衙門對於把持團練所抱有的危懼心理並沒有改變。但是,正如筆者指出,一旦巴縣社會進入相對太平的「社會流動化」向量之中,官府和民間都開始不再對團練抱有好感,團練在「社會流動化」向量之中就成了被官府猜忌、被民間敵視的對象。
結語
國家的統治並不能夠依靠一紙律令,也不能夠依靠基層政府例如縣衙門的正堂官和編制內衙役。在縣衙門以下,還存在大量的中間團體或曰「國家代理人」,它們分享國家的權力與合法性,執行國家的政策,反映民間的訴求,但同時這些「國家代理人」擁有自己的追求和利益,團練這個代理人因此與委任人(無論是官府也好,民眾也好)之間,有可能產生衝突。
在巴縣團練這個案例來說,當巴縣位於「社會安定性」這個向量之中,例如咸同年間太平天國戰爭時期,人人擔心天下大亂,因此人心思治,團練的活動就會獲得重視、肯定,或至少得到容忍。
及至太平天國戰爭結束,巴縣社會進入「社會流動性」這個向量之中,大部分人假設天下太平,開始珍惜巴縣社會昔日的繁華、熱鬧、混亂,認為這些是有利於自己的機會,團練徵收團費、配備武器的追求,就會引來官府的猜忌、民間的敵視。「保甲所以清內奸,練團可以禦外匪」這一套話,就再沒有吸引力了,或者說沒有明顯的必要了。換言之,官府這個「國家委任人」,對於團練這個「國家代理人」,開始感到嫌惡,於是宣稱擔心團練受到把持,民眾也反對團練徵收團費、維持武裝。
由此可見,同治時期的巴縣團練可以說是「委任人—代理人困局」的案例之一。巴縣社會處於「社會安定性」向量之中,則團練有功,獲得讚譽;巴縣社會處於「社會流動性」向量之中,則團練有過,遭到詆毀。團練的功過毀譽,與其作為「代理人」本身的追求和行動無關,而是「委任人」的考慮和評估改變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