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躍 ‖ 縉紳錄與清代地方官員人事制度研究

2024-11-26 10:30   中国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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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伍躍(大阪經濟法科大學大學院國際學部教授)

電郵信箱:wuyue@keiho-u.ac.jp

來源:《新亞學報》,第三十九卷(2022年08月)

作者按:本文草就之後,承蒙多位青年學者直率批評。送審之後,又獲匿名評審學者叱正賜教。本人獲益匪淺,並在此基礎上修改成文。謹誌簡端,用表謝忱。本研究為日本學術振興會(JSPS)獎助研究21K00951的一部分。

編者按:公眾號版本徵得作者同意,刪去所有注釋、插圖、參考書目。原文足本,請以華藝數位平台(https://www.airitilibrary.com/)下載版本或紙本學報版本為準。


本文共計28000字,閱讀時長約為100分鐘


英文題目及摘要附於文後

Title and abstract in English are attached at the bottom.





















近年,隨著歷史文獻的大量公開,為運用新方法與新思維進行研究提供了寬廣的空間。就清代的縉紳錄研究而論,以清華大學圖書館藏縉紳錄的影印出版和相關數據庫的建設為代表,使學界對縉紳錄全貌的認識更為全面,貢獻堪稱鉅大。當然,和其他任何一種歷史文獻一樣,縉紳錄除有其獨特的價值之外,也有難以避免的局限,所反映的只能是全部歷史的某一片段或某一側面。因此,在使用縉紳錄研究清代的地方官員人事制度時,必須結合使用並儘可能準確地理解其他官私文獻。人事制度的對象是活生生的人物,決策者和運用者都是有著血肉體溫和七情六慾、需要人間煙火的男兒。基於大數據的定量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豐富對制度的認識,但仍需考慮與其他制度的關聯,藉以窺得運用的實態。尤其在統治幅員遼闊、地域性極強的前近代中國時,統治者會綜合利用各種制度來處理官員人事。本文在研讀相關研究的基礎上,主要利用清代官書記載,透過地方官員的署理制度,請旨‧題調‧部選諸缺的選任方式以及官員的出身資格等問題,分析縉紳錄記載的特點,探討該資料的可靠性邊界,藉以求教於方家。




近年,隨著歷史文獻的大量公開,為運用新方法與新思維進行研究提供了寬廣的空間。就清代的縉紳錄研究而論,以清華大學圖書館藏縉紳錄的影印出版和相關數據庫的建設為代表,使學界對縉紳錄全貌的認識更為全面。


近代以後,海內外學界對縉紳錄的研究利用至少可以上溯到20世紀初。日本學者在編纂《清國行政法》時參考了縉紳錄。戰後,張仲禮和瞿同祖結合使用縉紳錄和其他文獻,在中國社會史和制度史的研究領域中取得了非凡的成果。近藤秀樹對清朝雍正年間以後地方官員人事制度的發展作了宏觀研究,同時利用縉紳錄進行了微觀分析,在官缺分類制度與外補制度形成的研究方面貢獻尤鉅。何炳棣更是綜合運用縉紳錄和其他相關史料,分析研究了前近代中國的社會流動問題。在當時的研究條件下,學者們雖然在使用縉紳錄的數量上受限,解讀中也不無瑕疵,但就解決他們所設定的研究課題而言,都取得了令人矚目的成就,在各自的領域中均有開創之功。


    陳必佳在〈再論《縉紳錄》記載的準確性及其史料價值〉(案:以下簡稱「再論」)一文中認為,「學界目前對《縉紳錄》史料價值的探討主要有正反兩個陣營」,正者以闞紅柳和劉錚雲為代表,從縉紳錄的「刊刻印行的制度、流程角度」,認為縉紳錄可信;反者基於對縉紳錄所載內容的考證,得出縉紳錄所載具體官職訊息存在大量錯漏訛誤的結論,其代表人物有張瑞龍和吳佩林等。以該文所舉劉錚雲的研究為例,我認為,該研究主要揭示了吏部按季進呈縉紳的來龍去脈,並未過多涉及縉紳錄記載是否準確的問題。〈再論〉在反駁張瑞龍觀點時強調了縉紳錄的體例問題,說明「不應該將部分坊刻本增添的制度性內容作為可靠的史料進行研究」。其實,這恰恰就是張瑞龍在對比了縉紳錄記載和其他史料之後提請注意的問題,〈再論〉等於用自身的話語重復了張瑞龍的觀點。此外,〈再論〉指出吳佩林等「忽視」縉紳錄體例,同時坦承縉紳錄「可能存在準確性問題和時間上的偏差」。


參與建設縉紳錄數據庫的學者們客觀地指出,縉紳錄史料的缺點比較明顯,一些訊息登記的滯後和錯誤無法避免,「強烈建議數據庫用戶在使用數據庫之前對這一時段的歷史文獻有所了解,或和熟知該時段歷史的學者合作」。他們意欲「利用定量分析和傳統史學考證相結合的方法,盡量降低史料失實和錄入錯誤對研究產生的影響」。由此可見,在積極推進數字人文、進行「定量分析」的同時,依然需要「傳統史學考證」的方法。我認為,這是十分中肯、客觀的治學態度。


    最近,學者們利用縉紳錄數據庫研究清代的官員人事制度,取得了可喜的成就。其中,胡恆‧陳必佳‧康文林發表了〈清代知府的選任空間與量化分析──以政區分等、《縉紳錄》數據庫為中心〉(案:以下簡稱「知府選任」)一文,堪稱鉅製力作。該文分析了請旨‧題調‧部選等不同類別知府官缺在全國的分佈情況,知府官員中的滿漢比率以及特定省籍知府人數在晚清的變化,這些有助於從空間角度形象地理解清代的國家行政地理,大大地豐富了學界的認識。本人閱讀之後,深感獲益匪淺,惟覺得文中涉及清代文官人事制度的部分尚有深入探討的空間。以下,爰就本人心得,結合縉紳錄以及其他文獻分析以下三個問題,即從縉紳錄性質看其記載內容的特點,縉紳錄記載的缺分與選任方式的關係,官員的出身資格與官缺。



一、從縉紳錄性質看其記載內容的適用範圍


〈再論〉認為,闞紅柳是對縉紳錄史料價值進行正面評價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闞紅柳認為,「清代縉紳錄及時準確地反映了清代官場的任職變化」,「可謂清代官場信息最及時、最準確、傳佈最廣泛的重要文獻之一」。


1

縉紳錄與清代官場的任職變化


這裡的「傳佈最廣泛」當為不易之論,縉紳錄由各類出京人士帶往各地,許多有志下場的士子極有可能是從縉紳錄中記載的「各省額中舉人名數」知道各省解額的,一些為官之人也會利用縉紳錄了解各州縣的特點和稅糧等訊息。從收集資料和編輯出版的角度來看,雖然在時間上有一定的滯後,尚在許容範圍和情理之中。故就當時的技術條件而言,「最及時」之說是基本可以成立的。至於「最準確」一說,本人覺得應該取一分為二的態度。從記載官員本職相關訊息的角度來看,縉紳錄史料無疑是「最準確」的,但也僅此而已。因為縉紳錄只是記載了某人於何時、以何種方式被任命為某職等訊息,但卻不涉及該人何時到任且是否一直在任的問題。


縉紳錄是以官衙為單位的、記載了全國官缺與職官訊息的簡明手冊。就官缺而言,書中記載了缺分、官缺等級和銓選方式;就職官而言,記載了該官員的姓名、籍貫(含旗分)、官職、出身資格(含科分)、銓選年月與銓選方式等訊息。從體例上說,只要是經過正常銓選程序的官員,無論是內選或外補,都會在縉紳錄中留有相應的記載。也正是因為如此,縉紳錄中保存了大量的地方官員人事訊息。


必須注意的是,縉紳錄保存的這些訊息固然可以解決某人在某年某月、以何種方式被任命為某職的問題,但是卻不能用來解決該人何時到任且是否始終在任的問題。換句話說,縉紳錄在這一點上未能「準確地反映了清代官場的任職變化」。在2021年2月修訂的《中國歷史官員量化數據庫──清代縉紳錄1900-1912時段公開版用戶指南》中提到了「數據局限」,但僅限於「任職時間差異」和「版本不一」,以及「清代縉紳錄量化數據庫主要變量完整度及缺失情況」,對於記載在縉紳錄上的官員是否始終在任這一點沒有說明,更沒有涉及縉紳錄本身體例中對編輯方針的規定。


有清一代,除了用特簡、開列、吏部月選、外補和奏薦任命「額缺」地方官員之外,還通過管理、行走、加銜、稽察、兼充、差委、分發及署理任用官員,以便應對各種經常性或臨時性的事務。在以「一人政府」為特徵的地方地方官員人事制度之下,至少可以上溯至康熙年間的署理制度是維持制度乃至政府運轉,避免長期出現官職空缺帶來的治理空缺,保持社會穩定的重要機制之一。不考慮到這一點,僅僅憑藉數字本身的話,極有可能越過縉紳錄記載的可靠性邊界,過信或誤讀誤用相關訊息,難以把握制度本身的運作。實際上,縉紳錄在體例上對收錄內容有明確的規定:


滿漢各官暨各省府州縣衛各官陞遷、除授、繁簡改調、揀發、題補,悉依邸抄內年月,逐日隨到隨補,每月增新,不敢因仍。恐滋失實,免冒疏庸。


可見,差委和署(事)(護)理等任職方式以及在任期間等不在縉紳錄的記載範圍之內。茲舉一例。


高廷瑤於清乾隆五十一年(1786)考中舉人,嘉慶六年(1801)以大挑被選授為安徽省廬州府通判。在下述三種《大清縉紳錄全書》中對此有如下記載:



由上述記載可知,高廷瑤是在嘉慶七年四月被「選」為廬州府通判的。如果機械地解釋縉紳錄中的記載,可以認為他在該官職至少任職到嘉慶十一年。


嘉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高廷瑤在參加驗看月官時,提交了如下履歷:


臣高廷瑤,貴州貴陽府貴築縣舉人,年四十四歲,因軍營出力,奉旨賞給六品頂戴。嘉慶六年大挑一等,引見,奉旨以通判用。本年四月分籤掣安徽廬州府通判缺。敬繕履歷,恭呈御覽。謹奏。嘉慶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通過履歷可以知道,縉紳錄對高廷瑤銓選年月與銓選方式的記載是準確的。


高廷瑤在得官之後,束裝南下,於同年八月抵達省會安慶。到省之後,他在首府──安慶府知府帶領下謁見了安徽巡撫。高廷瑤對此事有如下記載:


隨安慶郡守謁撫軍,略與語。顧謂守曰:此豈作通判者?守唯唯。余私念通判閒曹,猶不勝,復何言。明日,謁方伯,謂曰:昨撫軍以子器宇不凡,必有幹才,欲留會城襄事。余對曰:留固甚願,如憑限何。方伯曰:子初來,即為上游重,此誠不數覯。然限固不可逾,姑待我為言之。居旬餘,方伯見撫軍,出曰:子可圖就任矣。余乃復謁撫軍,面謂曰:郡佐閒散,誠不足以屈才吏。子且之官,吾行有以藉重矣。余謝,辭出。諏吉九月二日到廬任事。


高廷瑤是在嘉慶七年九月初二日到達廬州府所在地合肥縣──今合肥市的,但「到廬甫七日,奉檄接護淮安餉銀十萬致諸鄂,……自此離廬郡矣」。在完成該項差委回省之後,恰逢「戕官焚殺」的宿州教匪被「蕩除」,他又奉命「赴宿州軍營辦理撫恤善後事宜」。以後,他奉委署理六安直隸州知州約十個月,「嘉慶十年十月望後三日六安瓜代事畢」之後,又在省城辦理「讞局」。高廷瑤於嘉慶十三年被任命為鳳陽府通判,十五年二月被「奏陞鳳陽府同知」。這樣,高廷瑤在嘉慶七年四月到十三年期間只是名義上的廬州府通判。


根據高廷瑤本人的記載可以知道,他實際在廬州府通判任上的時間不過僅僅「七日」而已,以後未曾回過本任。不難想像,在高廷瑤不在本任期間,安徽省當局一定會委派別人署理廬州府通判。但是,在縉紳錄中對此沒有相應的記載。同樣,縉紳錄對高廷瑤署理宿州和六安直隸州也沒有記載。高廷瑤作為廬州府的本任通判這一點是毫無疑問的,僅就這一點來看,縉紳錄的記載是準確的,但是他除了嘉慶七年九月的「七日」之外並沒有在任。


在高廷瑤的事例中,安徽巡撫經「略與語」之後,認為區區「郡佐」不足展現才幹,曾經有意留他在省會「襄事」,最終因受制於「憑限」而作罷。待到高廷瑤繳憑赴任之後,「憑限」的問題就不復存在,可以任意委署。由此可以窺見相關官員在遵守制度框架的前提之下,處理人事問題時的變通手法。


2

清代地方地方官員人事制度中的署理


關於地方官員的署理,《大清會典》中有如下記載:


總督巡撫印務,或互相署理,或以藩臬護理。藩臬印務,或互相兼署,或藩以臬署,臬以道署,有奉特旨者,有由督撫奏請者。其道府署印,皆令奏聞。同知以下印務,由督撫委署。


由此可見,道府官員的署任須由督撫奏請皇帝的許可,而同知以下官員的署任則可以自行決定。在實際操作中,督撫無論是委署實缺官員署理本任之外的官職,還是派遣候補試用人員委署官職時必須以書面形式向皇帝報告。委署的結果會在吏部留有相應的記錄,但在縉紳錄上卻無一字記載。〈知府選任〉提醒讀者注意這一點,並稱該文的「分析結論主要針對實缺知府而言」,但卻沒有說明該文涉及的3403名知府是否始終在本任之上。以下根據縉紳錄史料相對齊全的光緒年間的情況,試舉實缺知府委署他職的事例。


安慶府知府成善在光緒十二年(1886)大計中被第三次保薦卓異之後申請赴部引見。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安徽巡撫陳彝按照前述規定向皇帝奏報,稱:


安慶府知府成善現據稟請給咨赴部引見,所遺員缺,應即委員接署,以重職守。查有太平府知府聯元堪以調署,其遞遺太平府知府一缺,查有候補知府史久常堪以署理。……謹會同兩江總督臣曾國荃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安慶府為安徽首府,不可須臾無人。為此,陳彝決定由太平府知府聯元往署安慶府知府成善的引見遺缺,而太平府知府則派候補知府史久常署理。根據史料記載,聯元前往安慶府接任是在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估計成善在此之後完成交卸,啟程赴部引見。成善抵達北京是在同年閏四月,六月初二日引見,奉旨「著准其每次卓異加一級。仍註冊,回任候升」。此時的成善自報「現年七十歲」。他引見後似乎沒有回過本任,旋「在旗呈告患病開缺」。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清廷以光緒皇帝名義發佈上諭:


安徽安慶府員缺緊要,著該撫於通省知府內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王汝礪補 授。欽此。


光緒十四年夏季分縉紳錄的編者得知了這一訊息,故《清代縉紳錄集成》收錄的光緒十四年榮錄堂刊夏季分縉紳錄和日本東京大學東洋文化研究所藏光緒十四年榮祿堂刊夏季分縉紳錄在安慶府知府的人名處均剷去了「成善」字樣。《清代縉紳錄集成》所收本在剷去「成善」處有好事者用手書添加的「聯元」字樣,惟旗分籍貫等訊息則一仍成善之舊,以致張冠李戴。


這樣,至少從成善卸任赴部引見的光緒十三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直至十四年八、九月間止,聯元一直署理著安慶府知府,他本任的太平府知府由候補知府史久常署理,直至後任知府王汝礪到任為止。而這兩項署理訊息在縉紳錄中均無隻字記載。在這一段期間之內,本人所能見到的縉紳錄中對安慶府知府和太平府知府的記載大致如下:



本人尚未看到光緒十三年秋季分、十四年春季分和秋季分的縉紳錄,稍感缺憾,但由上述目前已知的記錄可以推知以下幾點:


第一,直至光緒十三年八、九月間編輯當年冬季分縉紳錄時為止,編者得到的訊息是成善和聯元依然分別為安慶府和太平府的知府,故沿襲了當年夏季分的記載;


第二,至少在光緒十四年二至三月編輯當年夏季分縉紳錄時,編者知道了成善已經開缺,故在書中剷去了他的姓名、但太平府條下卻依然如舊,且沒有安慶府和太平府的署理訊息;


第三,光緒十五年春季分縉紳錄的資料截止於前一年十一至十二月,編者在此時得知了安慶府知府和太平府知府的人選。


如果上述推測不錯的話,至少就本件人事案來看,縉紳錄在編輯過程中確有若干滯後,更重要的是對安慶府和太平府的署理訊息沒有隻字記載。


如前所述,署理是清代地方官員人事制度和國家治理制度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對於地方督撫在其職權之內委署官員,尤其是委署實缺官員署理別職,除必須向皇帝奏報之外,在很長時間之內並無其他限制,對委署官員在全體官缺中的所占比例也沒有相應的規定。乾隆四十二年,鑑於地方官員中「無論正佐雜職,率多舍其本任,調署別缺,轉將本缺改委別員署理」的情況頗有愈演愈烈之勢,吏部奉旨制定了「各省州縣佐雜如有必須調署者按季造冊咨部如數在十分之二以外查參議處」例,對實缺州縣的輾轉調署施以一定限制,但並未涉及實缺知府的調署問題。


以上談到的在光緒十四年被補授安徽太平府遺缺知府的王汝礪就是長年未在本任的「實缺知府」之一。假定王汝礪是在九月領憑辭朝,以正常憑限55日計算,他到安徽省會繳憑當在是年十二月初左右。考慮到赴任的最佳時間節點,他接任太平府知府的時間估計在十二月下旬封印之前。兩個月之後的光緒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安徽巡撫陳彝奏請將王汝礪與徽州府知府春岫互相調署:


徽州府知府春岫到任有年,於地方一切事件,俱能經理妥協,惟徽屬轄境廣闊,山民刁悍,該府臨民聽訟,未能寬猛相濟。茲查有太平府知府王汝礪講求律例,幹練有為,堪以調署。所遺太平府員缺,事務較簡。查徽州府知府春岫老成端謹,表率攸資,即以該員調署,人地各得其宜。


這樣,王汝礪在到任不久之後,即奉調往署徽州府知府。大約一年後的光緒十六年四月二十八日,安徽巡撫沈秉成決定調整省內徽州府、太平府和寧國府的知府,為此奏稱:


皖南寧國一府,界連江浙,土客雜居,地處衝要。現值督撫綏巡防,辦墾務,編查保甲,在在均關緊要。非慎選明幹勤能,通權達變之員督屬經理,不足以資表率。查有本任太平府知府調署徽州府知府王汝礪,才識通達,辦事穩練,堪以調署寧國府知府;所遺徽州府知府篆務,飭署太平府知府本任徽州府知府春岫回任供職,遞遺太平府知府,即以現任寧國府知府吳潮調署,俾人地各得其宜。


這一奏報涉及了三位知府的調動,即署徽州府事太平府知府王汝礪、署太平府事徽州府知府春岫和現任寧國府知府吳潮。沈秉成以有效推行撫綏巡防和墾務保甲等相關政務為名,決定將太平府知府王汝礪由署理徽州府改為署理寧國府,飭令署理太平府知府的徽州府知府春岫回歸本任,另調寧國府知府吳潮往署太平府。大約在光緒十七年前後,安慶府知府聯元要赴京引見。為此,安徽巡撫又調當時尚在署理寧國府知府任上的王汝礪前去署理安慶府知府,同時命令當時「署徽州府事准補寧國府知府李成鼇」回歸本任──寧國府──供職,並任命「署鳳陽府知府劉宗海」往署徽州府。當然,安徽巡撫還要解決劉宗海往署徽州府之後出現的鳳陽府知府的空缺問題,勢必以他人委署該職。光緒十八年,王汝礪又奉命和穎州府知府鳳林互相調署。由這一段經歷可以看出,王汝礪在光緒十六年至光緒二十年年底,先後署理過徽州府、寧國府、安慶府和穎州府,長期未在太平府本任。在此期間,安徽巡撫會派人署理太平府知府。囿於體例,所有這些情況在縉紳錄上沒有留下隻字記載。這一點說明,〈知府選任〉涉及的3403名實缺知府中,應有一部分人曾經長期未在本任奉職。這一點提醒研究者應留意縉紳錄記載的可靠性邊界。


總而言之,實缺和候補官員的調署問題既複雜又普遍。究其原委,因公起見者雖固所恆有,為私市恩者亦在所難免。利用縉紳錄數據庫進行定量分析有助於從全局的角度把握問題,但在分析1833-1912年時段的知府官員數據時應該顧及到該時段正是署事官員、尤其是包括以實缺官員署理別缺或差委他項事務者越來越多的時期,在考慮請旨缺等各類官缺時,要留意本任之「實缺」官員與署理者(案:含實缺官員和候補官員)的不同。如要進一步解明實缺官員是否確如縉紳錄所記供職於本任乃至地方官員人事行政和地方治理的實態,以及督撫如何通過委署知府「調整與補救」清代官僚體系的「固有弊端」,恐怕還需結合其他文獻進行檢討。



二、各類官缺的選任方式


〈知府選任〉認為,「皇帝、吏部、督撫針對知府選任權如何分配,正是觀察各方權力平衡點的窗口」,指出請旨缺、部選缺和題調缺原本是用來「保證皇帝、吏部、督撫三者權力劃分的機制」。該文認為,知府之請旨缺「基本分佈在全國最重要區域」,題調缺「原主要分佈於雲貴桂湘等苗疆分佈區,後漸包括內地省區交界等特殊地區,晚清新設省區的府則幾乎全部定為題調缺」,部選缺「多位於內地省區邊緣」。該研究從行政地理的角度觀察缺分的劃定和選任方式,豐富了學界對問題的認識。但從制度運用本身來說尚有討論的空間,茲以乾隆年間為中心稍作觀察。我認為,上述機制並不能自動地保證相關各方的「權力劃分」,其彼此之間的「權力平衡」是在一次次互動中實現的。換言之,制度規定的權力邊界雖然看似明晰,但在運用中卻往往是此起彼伏,互有伸縮的。


1

請旨缺的運用


〈知府選任〉鑑於請旨缺多設於「內地交通最便捷、最富庶的地區」,而「邊疆地區所設請旨缺極少」的現象認為,邊疆地區的知府「並非有利可圖的職位,皇帝直接掌握的興趣不大」。照此理解,皇帝出於「有利可圖」的因素,方才掌控「基本分佈在全國最重要區域」的請旨缺。惜作者未能說明奄有四海的天子究竟所圖何利,使人不易理解如此微言大義式的表達。以下就請旨缺問題在該文基礎上稍作開陳。


根據制度規定,「請旨缺」屬於該「缺不由銓選保題,皆係特旨簡放,遇缺出則由軍機處請旨」之缺,屆時「由軍機處以奉旨記名之員進單請旨」。〈知府選任〉透過爬梳文獻,準確說明了請旨缺的一般操作原則,分析了選任省會首邑所在地知府時因地制宜的變通作法。在此基礎上,該文認為變通作法「給了督撫對省會首府極大的選調權力」。


我認為,這種給予地方督撫在選調首府時的極大權力的作法,首先是皇帝權力的進一步強化。從制度設計的本質上來說,這種作法為皇帝權力增加了一層保護膜,也增加督撫行使權力時的風險。皇帝藉指名「所遺員缺」的補缺人員,顯示自己並沒有放棄對請旨缺的運用權力,萬一出現問題,也可以歸咎於督撫。當然,太平天國事件之後,不斷出現強勢督撫,制度運轉的邏輯已經發生了變化。


對於督撫提名的人選,皇帝在制度層面始終保有最終決定權。乾隆三十八年十一月初六日,署理山西巡撫印務湖南巡撫巴延三接奉上諭,「山西太原府知府員缺緊要,著該撫於通省知府內揀選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周克開補授」。巴延三與藩臬二司會商後請求以蒲州府知府沈元振調補,遺缺以皇帝指名的周克開補授。乾隆皇帝的硃批是「該部知道」,認可了這一調補方案。同年十一月十九日,乾隆皇帝又發出上諭,要求兩廣總督和廣東巡撫「於通省知府人員內揀選一員,調補」廣州府知府,同時指定「所遺員缺著楊本仁補授」。次年正月二十七日,兩廣總督和廣東巡撫聯名上奏稱,準備以韶州府知府楊士璣調補廣州府知府,遺缺以皇帝指名的楊本仁補授。對此,乾隆皇帝硃批「該部知道」,認可了該項人事。一般來說,「該部知道」或「知道了」通常表明皇帝對所請事項處理辦法的認可,如果硃批是「該部議奏」、「另有旨」或「有旨諭部」的話,則表明皇帝要對該案稍作思考或者徵詢相關衙門意見。


若皇帝認為督撫提案「不能仰體朕意」,便會直接出手。〈知府選任〉舉出過如下事例。乾隆四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鑑於福州府知府徐元被「參審」離任,乾隆皇帝發出上諭:


福建福州府知府員缺緊要,著該督撫於通省知府內揀選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鄔維肅補授,其所遺員缺著劉亨基補授。


署理福建巡撫德保接奉諭旨之後的操作頗有些耐人尋味。他在當年七月初二日奏請以漳州府知府姚棻調補福州府知府。如果嚴格遵照諭旨辦理,應該直接以皇帝指示的鄔維肅調補漳州府知府,再以劉亨基調補鄔維肅的「所遺員缺」。但是,德保沒有遵旨辦理,自作主張地提出了漳州府知府的人選:


漳州亦係四項相兼,最稱緊要員缺。近年以來,民情安帖,風氣漸淳,所轄亦止七邑,就現在情形,因地擇人,較之首郡尚為易辦。查有汀州府知府景昌……精明幹練,辦事勤奮,以之調補漳州府知府,亦屬人地相宜。所遺汀州府員缺,應即以臺灣府海防同知鄔為肅補授,足資治理。所有遵旨調揀緣由,臣謹具摺恭奏,伏乞皇上睿鑒訓示。


對此,乾隆皇帝於當年八月十一日發下了長篇上諭:


前因福州府知府缺出,曾降旨令該督撫於通省知府內揀員調補,遺缺將鄔維肅補授。今據德保奏,請將漳州府知府姚棻調補福州府,以汀州府知府景昌調補漳州府。所辦非是。福州府雖閩省首郡,事務較繁。但督撫皆駐省會,又有兩司各道同城,即或遇有要務,首府就近稟承,易於辦理。至漳州一郡,濱臨海疆,民俗刁悍,最為難治,其緊要數倍於福州。朕因素知姚棻能事,前此漳州缺出,特從湖北調任該郡,實係因地擇人,豈可輕於更調。雖據稱漳州近年以來風氣漸淳,究亦未足深恃。萬一地方有事,又豈德保之所能預料乎。今德保請以姚棻調補首郡,而以景昌調任漳州最劇之郡,實不能仰體朕意,其見識亦甚不通。且景昌既可由汀州調補漳州,何不即將伊調補福州乎?著傳諭德保,如姚棻等尚未調定,即將景昌調補福州府,其汀州府員缺即著鄔維肅補授;如彼此業經更調,自難復行改易,著德保將景昌留心試看,如景昌到漳州後不能如姚棻之經理得宜,即一面仍將姚棻調回漳州,將景昌調補福州,不得稍有回護。


從上諭中可以看出,乾隆皇帝認為德保揀調非人,「所辦非是」。具體說來就是,德保未能「仰體朕意」,加之「見識亦甚不通」,沒有理解皇帝將曾任湖北首府武昌府知府的姚棻調至福建,擔任漳州府知府一事的深意──漳州的「緊要數倍於福州」。在具體處理上,皇帝照顧了德保的面子,稱如果姚棻和景昌尚未履新,則以汀州府知府景昌調補福州府知府,再以鄔維肅補授汀州府知府員缺,如果雙方已經履新,則詳加考察。實際上,在得到皇帝的最終許可之前,該二人不可能履新,故只能是按照乾隆皇帝提出的第一個方案處置,即以景昌調補福州府知府。


皇帝並非絕對不允許變通。如乾隆四十三年九月十六日,乾隆皇帝將「查辦徐述夔悖逆詩詞一案」不力之揚州府知府(案:請旨缺)謝啟昆革職,並於九月十九日下令,「該督等揀選一員,奏請調補,所遺員缺著胡觀瀾調補」。乾隆四十四年二月十六日,兩江總督薩載等奏請以寧國府知府恆豫調補揚州府知府,且因「歷今數月,胡觀瀾尚無來江信息」,鑑於「要缺未便久懸」,請以候補知府邱廷溶補授寧國府知府,待胡觀瀾來省之後,「遇有江蘇知府缺出,酌量請補」。乾隆皇帝以「該部知道」同意了這一變通的人事案。


實際上,不僅是督撫提案中的人選,即便是對於已經決定的請旨缺人選,皇帝在最後時刻依然可以喊停。如乾隆五十一年十一月二十日,乾隆皇帝召見了屬於「老實一邊」的新放穎州府知府(案:請旨缺)陳守詒,在履歷片上留下了「中耳」的觀感,並發下上諭:


本日召見新放穎州府知府陳守詒,該員係捐納出身,看其才具平常,人亦老實。穎州俗悍民刁,地方緊要,陳守詒斷不能勝任。著傳諭李世傑、書麟,於通省知府內揀選一員,奏明調補,所遺員缺再著陳守詒補授。


兩江總督和安徽巡撫經奉旨協商後,決定以「能力強壯,才具明敏」,「辦事率屬,頗能振作有為」之太平府知府和寧調補穎州府知府,遺缺以陳守詒補授。最終,乾隆皇帝以「該部知道」同意了這一人事案件。


對於請旨缺在運用過程中出現過「所用非人」問題,乾隆五十五年二月二十五日,乾隆皇帝針對湖廣總督畢沅奏請以咸寧縣知縣調補湖北首縣──江夏縣知縣一事,念及督撫在辦理首府(案:請旨缺)首縣(案:題調缺)等人選時「誤信屬員」,發佈了如下上諭:


據畢沅等奏請以咸寧縣知縣陳元京調補江夏首邑一摺,已批交該部議奏矣。因思首府首縣係省會要區,事務殷繁,所關綦重。必須實心辦事,明幹有為之人,方足以資委任。近來各省督撫,往往以各員應對之間,口才便捷,且或以酬應見長,遂爾加之識拔,調補首府首縣之任。殊不知所用非人,於地方要務,必致廢弛貽誤。……嗣後各督撫務於平時留心察看,加意遴選,遇有首府首縣缺出,必擇誠實諳練,認真辦事之人奏請調補。如或因屬員應酬取巧,遽行甄拔,不能察其誠偽。致劣員得以濫竽,公事隳廢,貽誤地方。一經發覺,不特該府縣身罹重譴,即保題之各督撫,亦必均獲咎戾,所謂自貽伊戚,朕不能稍為寬貸也。


進入嘉慶年間之後,有御史要求停止各督撫奏調首府之例,改由各部院堂官於京察一等人員內保舉的提案,嘉慶皇帝不僅命令「原摺著擲還」,並且說明了採取這種政策的意圖:


朕所以降旨令該省督撫於通省揀調者,原以揀調之員,既在該省有年,於地方情形,必能熟習。且平日官聲政治,自必較為卓越。以之調任首郡,則理繁治劇,可收駕輕就熟之效。至京察各員,平日在各部院辦事,自屬出色。但初擢外任,於該省一切吏治民生俱未涉歷。該員等到省之後,果能留心公事,才守兼優,將來自堪調任。若遽行擢補首府,則省會重任,委之初任之員,既慮貽誤公事,且該堂官豈能知所屬司員熟悉該省事務,將來該員任事之後,不能稱職,即將該堂官議處,亦復於事何益?


2

題調缺的運用


題調缺為題缺與調缺的通稱,前者為「由本省督撫以應調應陞之員揀選題補」之缺,後者為「由本省督撫以應調之員揀選調補,其通省並無堪調之員,始准聲明揀員陞補」之缺。關於題調缺選任方式的運用問題,首先應該注意的是,督撫雖然得有關於題調缺的制度性授權,但是該權力的啟用首先要得到皇帝的許可。


    乾隆四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雲貴總督李侍堯與雲南巡撫裴宗錫就順寧府(案:調缺)知府後續人選事上奏稱:


順寧府知府佛尼勒因幫借同官銀兩,妄用印封,部議降一級調用。……所遺員缺,應即委員前往接署。臣等共同商酌,查有陸涼州知州韓濂才具明晰,辦事認真,堪以暫護順寧府印務。……再,順寧府係極邊調缺,另容揀員會辦。合併陳明。


奏中所稱「揀員會辦」,就是揀員調補。以下同為調缺的雲南省東川府的事例可以證明這一點。乾隆四十三年閏六月初六日,署雲貴總督雲南巡撫裴宗錫奏報稱,元澂江府知府張裕穀在調補東川府之後,「染患瘴疾,醫治未癒,現據呈請解任回籍調理」,除向皇帝報告了派員署理之外,聲明「東川府仍容揀員另請調補」。乾隆皇帝用「該部知道」表示了認可。


由上述順寧府和東川府的案件可以看出,地方督撫在啟動調補程序之前要向皇帝奏明。這就是說,督撫根據制度享有的題調缺選任權並不是可以隨心所欲地使用的。在行使之前和之後,都要以書面形式向皇帝報告,求得皇帝的許可。


皇帝對於督撫的奏報,除了以「知道了」或「該部知道」表示認可之外,還會以「該部議奏」的形式批交吏部辦理。吏部在接奉皇帝的「該部議奏」的指令之後,無論是請旨缺,還是題調缺都會參照相關規定審核該項人事案件所涉及官員的資格,然後決定可否。如果遇到與規定不符者,即以「議駁」的意見上奏。如道光二十五年三月二十日,吏部對貴州巡撫賀長齡提出的從普安直隸廳同知張瀚中等三人中遴選一人「陞署大定府知府」(案:題缺)一事奉旨進行了審議,結果認為該三人均「與例不符」,決定「議駁」。皇帝認可了吏部的意見,另決定以黃宅中補授該缺,並發下諭旨。


如果皇帝認為有必要,完全可以直接否決吏部的議駁。乾隆三十五年,貴州巡撫宮兆麟奏請將都勻府知府(案:題缺)周克開調補貴陽府知府(案:請旨缺),吏部奉旨商議之後決定議駁。乾隆皇帝於十二月十六日頒下上諭:


前據宮兆麟奏請將周克開調補貴陽府知府,經部照例議駁。但思貴陽府知府為省會首郡,員缺緊要,即著周克開調補,所遺都勻府知府員缺著汪儀補授。


從官制的角度來說,督撫在收到吏部的議駁咨文之後,除遵照辦理外,如果認為有必要,也可以申訴自己的意見。茲舉一例。


例如,乾隆四十年前後,雲南普洱府屬於無字最要缺,例得在外調補。乾隆四十二年,因原知府陞任出現空缺,為此,雲貴總督李侍堯於四月十三日奏請「將麗江府知府張遐齡調補」。但是,吏部對此表示了異議:「麗江、普洱俱係要缺,以繁調繁,與例不符,行令另選合例人員調補」。李侍堯等商議之後,於乾隆四十二年九月十三日上奏陳情:


伏查普洱一府逼近九龍江,直達緬地,為極邊煙瘴最要之缺,非在滇年久,熟悉邊情,能耐煙瘴之員,弗克勝任。滇省知府十四缺,除請旨簡用及在外揀調各缺外,只有澂江、大理、楚雄三府,係屬部選。現任澂江府知府張裕穀、大理府知府張春芳俱係甫經到任,楚雄府知府孔繼炘於邊地情形素未熟諳,實無合例堪以調補之員。惟麗江府知府張遐齡才具明幹,練達老成,在滇十有七載,……邊情極為熟悉。……舍張遐齡之外,實無堪膺此缺之員。……麗江……較之普洱,難易懸殊。謹不揣冒昧,再懇聖恩,俯念普洱一缺地處極邊煙瘴,現有應辦復設土司事宜,准以麗江府知府張遐齡調補,於地方邊務實有裨益。……臣等為邊疆要郡需員起見,謹再合詞,恭摺奏懇,伏乞皇上睿鑒恩准施行。


乾隆皇帝的批示是,「該部議奏」,並最終「特旨允准」,同意了此項人事。乾隆四十二年秋季分《大清搢紳全書》雲南省普洱府知府條為,「特調知府加一級張遐齡,鶴洲,浙江錢塘人,廕生,四十二年五月調」。這一記載的調補年月與奏摺明顯出入。更有意思的是,同書麗江府知府條下作,「特授知府加一級張遐齡,鶴洲,浙江錢塘人,廕生,四十年五月陞」。縉紳錄中居然出現一人同時「擔任」兩處正印官的奇妙記載。


3

部選缺的運用


與上述請旨缺和題調缺的情況一樣,部選缺在運用過程中並非嚴格依據當初的劃分,同樣存在著可供靈活運用的空間。


關注吏部掌握的部選缺(案:〈知府選任〉的研究對象為54缺)的空間位置分佈固然有其重要性,同時還應該關注具體的運作方法,因為後者才能真正體現這些部選缺的最終歸屬和價值。從吏部的角度來說,其行使知府選缺人事的權限受制於可供部選的出缺數目。清代,部選缺的出缺訊息通常在每月二十日之前截缺,吏部彙總並編制「缺單」。這些缺單會被登載於「邸抄」或「宮門鈔」之上。在上海發刊的《申報》轉載有這些來自北京的缺單。本人查閱了《申報》創刊後第一年刊登的12分缺單,發現在一年之中出缺的部選知府有如下記載:


同治十一年六月:湖北安陸艾俊美,送部引見;河南彰德章壽嵩,故。


同治十一年七月:浙江台州劉璈,以道員用。


同治十一年八月:浙江台州李松齡,近。


由此可見,一年之中實際出缺的知府僅有三缺,即湖北安陸府、河南彰德府和浙江台州府。同治十一年七月月選時,原籍直隸的李松齡掣得台州府知府後,以「親老」為由要求「告近」,辭退了該項任命,故台州府於八月再次被付諸部選。


這種「選缺日少,輪選班次愈形壅滯」的情形在清末屢見不鮮,在部候選的道府「徒有到班之名,並無得缺之日」已是京中的常識。導致此種狀況的原因之一是各地督撫可以根據「留缺」的規定,將某些知府部選之缺(案:如「陞調所遺之缺」)留在本省補用,結果造成吏部月選時無缺可用,部選缺變得徒有虛名。這是清代後期地方官員人事制度上的痼疾之一。


部選缺與請旨缺和題調缺一樣,只有當有人出缺時,該項人事權方有行使的可能。在清代,出缺被大致區分為告病、病故、休致、陞調、終養、改教、撤回、降補、迴避、丁憂、參革等方式。由於出缺方式的不同,出缺的地點各異,某些部選缺可以交由外省補用。如道光年間規定,部選缺知縣因參劾而出缺時,根據最終處分即撤回另補、降調、休致、革職、革職永不敘用等情況,分別決定或歸部銓選,或留省外補。其中,「惟休致一項,例准外省留補」。


如前所述,自康熙年間起,為了緩解邊遠省份正印官出缺無人代理的問題,中央政府開始派出委署試用人員,以後逐漸擴大到全國。因應著這種情況的變化,吏部於乾隆四年奏定了「調補題陞試用人員分缺定例」,其中的第二項為「各省補用試用人員題缺之例宜加酌定以照畫一」,其中稱:


各省道府缺出,惟苗疆煙瘴係在外揀選,題缺無多,至衝繁疲難二項一項者歸於月選,四項三項者又係請旨簡用,並無現任調補之例,原與同知、通判、知縣不同。其奉旨命往及督撫題准以道府補用試用人員,應無論何項缺出,令督撫酌量才具,擇其人地相宜者,悉准提請補授、署理。


該定例中所說的「無論何項」之「項」指請旨缺、題調缺和部選缺。簡而言之,只要有知府缺出,且該省有「奉旨命往及督撫題准以道府補用試用人員」的話,地方督撫便可以「酌量才具,擇其人地相宜者」,請旨補授或署理。


這一規定為地方督撫們打開了一扇方便之門。乾隆四十三年四月二十六日,直隸總督周元理鑑於河間府知府(案:請旨缺)陳基德「因患脾瀉病症,醫治未癒,精力就衰」呈請開缺,除委員驗看並派人暫行署理外,上奏稱:


查河間府為畿輔東南孔道,管轄一州十縣,係衝繁難三項兼全、應由部請旨簡用之缺。伏查候補人員不論何項缺出,例得請補。


可見,周元理「伏查」的很可能就是上述乾隆四年的定例。周元理稱直隸現有「奏懇聖恩仍發直隸以知府補用」之顧學潮,且該員「守潔才優,老成練達,前後在直十有餘年,平日盡心民事,嚴飭屬員,不愧表率之任」,故請求「以顧學潮補授河間府知府」,得到了認可。


乾隆四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陝西漢中府知府穆和藺被乾隆皇帝以特旨調往浙江任職,所遺之缺「係衝繁中缺,應歸部選」。次年正月初十日,陝西巡撫畢沅根據上述定例的規定,稱現在陝西候補的捐納出身知府郭繼儀「心地明白,辦事勤奮,前曾委署西安首郡,辦理妥協」,請求以該人補授漢中府知府一缺。乾隆皇帝批交「該部議奏」,最終得到了批准。


進入嘉慶年間以後,這種以省內現有候補官員請補部選缺的作法經修訂後固定下來:


道府……有留(道府部選缺內有陞調所遺之缺,例准督撫留缺。凡奉旨命往委署試用者,先經督撫奏准試用者,告病.告養起復、降革開復、引見發往原省者,錢糧開復留省補用、其前任内未經實授者,皆合爲一班,以欠補用。其奉旨命往補用及督撫奏准補用者,則無論應題、應調、應選,皆准酌量補用),餘則選。


這樣,省內符合上述規定中之「奉旨命往委署試用」的候補官員可用於請補「陞調所遺之缺」,而「奉旨命往補用及督撫奏准補用」的候補官員,則可以用於請旨缺外的任何官缺。


上述事例和規定是在當地有「補用試用人員」的背景下,地方督撫請求將部選缺扣留外補。此外,即便是當地並無「補用試用人員」,地方督撫也可以用專摺請求將部選缺扣留外補。試舉一例。


乾隆四十三年,山東巡撫國泰發現聊城縣「項內短少應存穀價銀五千兩」,知縣范汝載謊稱「發易錢文及墊燒臨清磚柴窰動用」。此案敗露之後,除將范汝載革職之外,東昌府知府赫紳泰也被「議以降三級調用」。隨後,山東巡撫國泰於當年七月初三日上奏,請求將該衝繁二字中缺留在山東。他在奏摺中首先說明了東昌府的重要性:

查該府管轄一州九縣,地居南北之衝,壤接直隸江南,實為三省連界之區,政務殷繁,民刁俗悍,命盜等案亦倍於他屬。且為運河要道,每年有督屬催儧、重運、回空糧艘,疏浚運衛各河,以及稽查匪類等事,在在均須該府就近董率彈壓,非熟練強幹之員,不克勝任。


隨後,國泰又說明將東昌府交歸部選時可能會出現的問題:


惟查東昌府一缺,原係應歸部銓選之缺,但恐部選之員究係生手,或未能一時人地合宜要缺,即可收得人之益。


為此,他決定以現任萊州府知府(案:部選缺)胡德琳請補東昌府知府員缺,並稱,「因員缺有關緊要,故不敢拘於成例聽候部選,是以專摺奏請,伏祈皇上睿鑒,訓示施行」。乾隆皇帝將此案批交「該部議奏」。


囿於學識,目前尚不知道吏部議奏的內容,但可以肯定的是,這一以現任知府調補本應歸部選之缺的人事案最終獲得通過。這樣,吏部在這一回合的「交鋒」中「敗給」了地方督撫,失去了對該項部選缺的掌控。必須注意的是,這種處理方法有章可循,即乾隆十二年四月十八日上諭中所說,「該地方情形不得不奏請調用者,許其酌量聲明保奏」。皇帝會在考慮諸多因素後決定可否。無獨有偶,嘉慶十九年,時任山東巡撫的吳璥奏請將東昌府知府一缺由部選缺改為題缺。吏部議駁了這一上奏,嘉慶皇帝表示支持吏部的意見:


吏部議駮……甚是。……東昌府本係部選之缺,上年曹、定匪徒滋事,東昌境壤密邇,一切事務較繁,該撫奏請將嵇承群升補,朕特旨允行,豈能因以為例。外省督撫遇地方偶有事故,往往於事後奏改缺分。不知地與事適然相值,該督撫平日留心整飭,則境壤胥臻寧謐,非將一二州縣改簡為繁,即能於政治大有裨益。輕易舊章,殊屬無謂,將此通諭各督撫知之。


劉錚雲認為這一類問題屬於「督撫違例題請」。如果僅就缺分的劃分來看,確有違例之嫌。錢穆曾經指出,「任何一項制度之成立與推行,決不是孤立的,它必然須和同時其他幾項制度相配合,它必然會受其他某幾項制度之牽動和影響」。實際情況確實如此,違此例不等於違彼例。無論是雍正皇帝還是乾隆皇帝都同意在「實因地方緊要」或「實有人地相宜必須題請調補者」的前提下,允許督撫以上奏形式請求將部選缺留於外省題調,所禁止的是「濫行題請」。由此可見,對於出現因「該地方情形不得不奏請調用」的人事時,制度上並非死守成規,而是允許地方督撫「酌量聲明保奏」。


包括上述東昌府知府人事在內,乾隆皇帝自身多次認可過將部選缺留於外省補用的作法。當然,何謂「濫行題請」,是否屬於「不得不奏請調用」,均出自宸衷聖斷。恰如劉錚雲指出的那樣,嘉慶年間山東巡撫請求將東昌府由部選缺改為題調缺被否決一事,說明在處理此類人事案時,「皇帝准與駁沒有定數,而是取決於當時各種複雜的因素,包括其與督撫的個人關係地方上的其他主客觀因素」,每一次的准駁都「是君臣之间一次獨特的互動」。


4

清末部選缺的留咨


清代中期,每當遇到不得不將部選缺留於外省補用時,多採取專摺奏請,特旨批覆的方法。到了清代晚期,尤其是太平天國以後,隨著各類候補官員有如過江之鯽一般湧入各省,加之地方督撫的權勢逐漸轉強,部選缺被扣留外補的情況漸成慣例,由此出現一種新的部選缺分割方式。具體的作法是,以若干缺為一個計算單位,每當出缺時,除以一定比例送歸吏部用於月選之外,其他則可以在聲明之後留於外省補用。如部選缺知府是二留一咨,即通計所出第一缺與第二缺可以留在該省以候補人員補用,所出第三缺則需交回吏部。再如,直隸州知州為二留一咨,知縣為一咨一留等等。


光緒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安徽池州府知府(案:部選缺)祥順在任病故。安徽巡撫王之春為此於次年正月二十五日上奏,除報告因病開缺之外,還聲明:


所遺池州府知府係衝疲中缺,輪應二次留補。安省有應補人員,照章留外請補。


上奏中所稱的「輪應二次留補」指根據知府部選缺二留一咨的規定,有兩次留補的機會。光緒二十七年五月初三日,王之春上奏,請求以「三品銜新海防遇缺先補用知府杜恩榮」補授池州府知府,並詳細說明了相關的制度依據。


光緒二十六年十二月初八日,安徽巡撫王之春以「左耳失聰,辦事竭蹙」為由,請求將廬州府知府(案:部選缺)文翰「勒令休致」。上述池州府知府因病開缺屬於第一缺,此次屬於第二缺,均得留於外補。光緒二十七年四月十八日,王之春上奏,請以「花翎在任候補知府准補廬州府同知石鎮」補缺。


〈知府選任〉一文注意到這種情況,並認為是「督撫侵蝕」部選缺的情況。我認為,從缺分劃分的初衷來看,確實有「侵蝕」的成分在內。但是,如前文所述,這種「侵蝕」本身有其制度性依據。退而言之,部選缺的扣留外補在最終能否讓督撫們如願以償,還要經過吏部地方官員核對例案,最終取決於皇帝的判斷。吏部官員可以在「該部議奏」的諭旨之下藉翻查例案對督撫進行牽制。對於吏部官員來說,可供部選的官缺是否充分與他們的仕途毫無關連。與吏部官員的呼聲相比,我們常常可以看到來自科道官對無缺可用的仰天浩嘆與五花八門的疏通提案的理由似乎就在其中。


這裡的問題在於,無論是清代中期的專摺奏請,還是清代後期的部選缺留咨方式都直接影響到縉紳錄中某些項目的準確性。縉紳錄在府州縣的地名上方,通常會根據制度標出請旨、題、調等字樣,沒有標出這些字樣者屬於部選缺。通過前述情況可以看出,各類官缺在選授補用時均有變通的作法,致使縉紳錄中府州縣地名上方標出的相關字樣成為具文。僅僅憑藉縉紳錄的記錄判斷或統計官缺的選任方法,固然可以了解某項制度本身的規定,卻無助於了解共同構成官員人事制度的各子系統之間的相互作用,自然也不易解明制度運用過程中的變化。



三、官員的資歷與官缺


1

正途與異途


清代的官員人事制度在決定陞遷時十分注意對象官員的出身。例如,《大清會典》中對出身與官職的相關關係有如下規定:


文進士、文舉人出身者亦謂之科甲出身,與恩‧拔‧副‧歲‧優貢生、恩‧優監生、廕生爲正途,其餘經保舉者,亦同正途出身。……漢內閣學士、翰林院檢討以上官、詹事府贊善以上官、國子監祭酒、司業、奉天府丞,皆進士出身。禮部尙書、侍郎、順天府丞、內閣侍讀、典籍、中書、國子監監丞、博士、助教、學正、學錄、起居注主事,皆科甲出身。漢吏部、禮部郎中、員外郎、主事、宗人府主事,皆進士出身。……學政及考官、同考官、皆進士出身。漢科道皆正途出身,其非正途出身者雖經保舉,不與。教職除進士、舉人、正途貢生外,其例貢生非由廩膳生員者不與。非監生出身,但由俊秀捐輸得官者,止授從九品、未入流。


如吏部和禮部的漢缺郎中、員外郎、主事等官員必須是進士出身之人,禮部的尚書與侍郎必須是進士或舉人。當然,在實際運作中也有變通,如鄉試同考官除進士外,舉人出身者也可以充當。光緒二年廣東鄉試的12名同考官中,有4人是舉人出身。


在利用縉紳錄中的數據討論知府知州知縣等地方官員的來源時,他們的出身資格確實是經常被提及的熱點之一。但是,應該注意的時,縉紳錄中記載僅僅是最終的出身資格。這一點反映著清代官員人事制度的一個特點、即除若干特定的衙署之外,注重任官者是否擁有進士、舉人等科舉的最終出身資格,而不問該資格的來歷,尤其不注重踏入紳士門檻的生員資格是如何到手的。在清代的科舉制度之下,生員資格或源自俊秀參加童試被取中,或源自俊秀報捐貢監,此時雖有正途異途之分,但殊途同歸,只要在日後取得了舉人或進士資格,均可以被視為正途的科甲出身。


自從何炳棣的開創性研究以來,學界已經大致了解到,捐納只是立身出世的工具之一,只要具有一定的經濟能力或還貸能力的人都可用真金白銀搏得任官資格,更不應忽視埋頭苦讀需要財富的支撐。因此,在求得正途出身的過程中,或者在整個宦海生涯中循國家制度的安排請孔方兄為自己開路者絕非鳳毛麟角。何炳棣利用乾隆、道光、同治和光緒年間的4部縉紳錄,統計了7785位地方官員的初任資格後指出,雖然正途出身者分別佔72.%、65.7%、43.8%和47.9%,但縉紳錄「並未指明那些最初以正途出身官員是否再度捐納,或甚至在初任官員時就以捐納作為其加速進入仕途或晉陞的手段」。他基於對相關制度的深邃理解,通過對道光至光緒年間的7部同官錄的分析後得出,在各級地方官員中,分別有34.8%、60.9%、64.0%、79.0%、62.6%、70.6%和52.2%的人在獲得任官資格的過程中曾經使用過捐納手段。因此,對任官時的資格問題應該作具體分析。


實際的情況確實如此,苦讀應考以求正途仕進者代不乏人,在仕途的某一階段利用捐納以求廁身速進者亦屢見不鮮。請看以下事例。


曹州府為繁疲難三字要缺,道光末年後例得在外題補。咸豐七年補授該府知府的童正詩便是一位循異途起身的官員。他的履歷如下:


號楙唐,行四。嘉慶五年九月十九日吉時生,江蘇長洲縣人。由吏員考取從九,捐陞知縣,分發山東,歷署嘉祥、肥城、單縣、淄川、蒙城縣篆,於道光二十八年補授蒲臺縣知縣,三十年調補菏澤縣知縣。咸豐四年獲盜保陞同知直隸州。因隨同大軍協剿逆匪,保賞藍翎,並剿捕土匪,保換花翎並蒙補行三年大計,卓異。六年二月,南路防堵出力,保俟補同知直隸州後以知府用。九月,蒙以剿捕土匪出力,保開缺免補同知直隸州,以知府留東補用。七年補授曹州府知府。


由上述履歷可以確認,童正詩由吏員起家,以從九品進入仕途之後報捐了知縣,在太平天國時期屢次受到奏保,最終被補授要缺知府。


同一時期署理泰安府知府(案:請旨缺)的章文津則是一位以報捐監生取得資格下場之後搏得正途出身之人。章文津在《山東同官錄》中的履歷十分簡單:


字師舟,號詩洲,行一。甲子年五月二十二日吉時生,浙江會稽人,寄籍順天。乙酉科舉人,丙戌科欽取覺羅教習。山東候補知府,現署泰安府知府。


履歷中沒有說明他參加乙酉科(案:道光五年)順天鄉試的下場資格。幸好在《道光乙酉科各省鄉試齒錄》中收錄了他的履歷:


字鑑亭,號師舟,行一。己未五月廿二日生。順天府大興縣監生,中式百七十八名。


可見,章文津利用報捐監生取得了鄉試的下場資格,在此基礎上中式舉人。根據縉紳錄的記載,章文津在山東歷任齊東、諸城、長清和歷城等數縣知縣,最終以候補知府署理了泰安府知府。


這樣,正途與異途的區分僅限於最終的資格,根本無法用於判斷為官者的素質。所以,蔣琦齡才痛陳,「正途故多敗類,捐班豈盡賢員」。換句話說,敗類與賢員同時並存於兩途之中,前述《大清會典》中對出身與官職相關關係的規定已經形同具文。因此,我們既要看到當時某項制度確有如此這般的規定,但也要看到由於具體的運用手法以及與其他制度之間的相互作用,因為後者會使該項制度成為具文。故統計正途出身者所占比率固然有其意義,但從官員人事制度史和政治史的角度看來則尚需挖掘更深層的內容。


2

品級考與知府來源


〈知府選任〉在研究知府來源時既注意了制度的規定,也注意了縉紳錄數據庫的統計結果,美中不足的是沒有對制度規定與統計結果之間的差異做出說明。


  該文在引用乾隆朝品級考中關於知府來源之外,還根據縉紳錄提供的數據,追溯了知府的「來源」即「前一個職位」。或因紙幅所限未能充分介紹數據並展開敘述,故這一部分頗為費解,殊感遺憾。所謂「前一個職位」如果是指某人就任知府前的所歷官職尚有一定道理,若嚴格理解某人就任知府的「前一個職位」的話則有所不妥。以下首先來看作者所引乾隆朝品級考的規定,即:


由各部郎中、各部員外郎、順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鹽運司運同、府同知、直隸州知州陞任。


眾所週知,清朝政府對品級考常有修訂,藉此規範官員人事制度。以下是雍正朝、道光朝和光緒朝品級考中關於知府「來源」的記載:


雍正朝(案:此時知府尚為正四品):

由 各部郎中、順天府奉天府治中、鹽運司運同、府同知 陞任。


道光朝:


由 各道監察御史、各部郎中、順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鹽運司運同、府同知、直隸州知州 陞任。


光緒朝:


由 各道監察御史、各部郎中、順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鹽運司運同、府同知、直隸州知州 陞任。


該文的研究對象既然是1833-1912年、即道光十三年以後的知府人事,當以道光朝和光緒朝品級考為準,不應使用已經失效的乾隆朝品級考。茲以〈知府選任〉文表8為據編制下表:



僅就這一統計的結果來看,該文發現了就任知府的「前一個職位」在種類上遠超品級考的規定。我認為,這一表格存在以下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品級考中開列的某些「前一個職位」在上述表格中找不到相應的記載,如鹽運司運同和直隸州知州。據筆者管見,至少由直隸州知州陞任知府的情況是存在的,除前述山東曹州府知府童詩正和後述署廣州府知府的余保純之外,請看鳳祥府知府(案:選缺)王贊襄的履歷:


字舜臣,號月卿,行一。嘉慶丁丑年三月七日吉時生,甘肅寧夏府中衛縣民籍,由附生中式本省道光丁酉科舉人,甲辰科會試中式,乙巳科補應殿試,三甲進士,……(同治五年)九月委署耀州知州,十月初六日到任,六年七月二十一日交卸,十月委署華州知州,十一月初六日到任。八年十月蒙前撫憲劉題補鄜州直隸州知州,十一月二十九日卸事,十二月二十六日丁親母憂,旋奉部議准補。十年三月二十六日服闋起復稟到。光緒四年四月委署寧陝廳同知,十八日到任。五年十月蒙前護撫憲王奏補鄜州直隸州知州,經部核准,於十二月十二日具奏。奉旨,依議,欽此。六年二月奉到行知。五月十二日奉委,飭赴新任。


根據這一履歷可知,王贊襄曾經兩次被任命為鄜州直隸州知州(案:調缺),分別是同治八年和光緒五年。在光緒六年夏季分《大清搢紳全書》的「鄜州」條下有相關載,「知州,王贊襄,甘肅人,進士,五年十二月補」。但是,他這一次在任的時間很短,次年五月即被任命為鳳祥府知府。光緒八年冬季分《大清搢紳全書》鳳祥府條下記載,「知府,王贊襄,甘肅中衛人。進士,七年十二月補」。


本人推測,造成這種情況的可是將直隸州知州與散州知州混合統計的結果。以上述記載了王贊襄任官經歷的兩部《大清搢紳全書》為例,均將「鄜州直隸州」省作「鄜州」。昔日的常識造成了今人的煩惱。故第15之189名知州中應有一定數量的直隸州知州,且散州知州與直隸州知州官品不同,在品級考上亦非知府的「前一個職位」。


第二個問題是,〈知府選任〉利用縉紳錄數據庫發現的許多「前一個職位」在品級考沒有相應記載。


姑將表中「前一個職位」與該文所引乾隆朝品級考的規定相比較之後可以看出,在1~19個職位中,有15個在品級考中找不到根據,屬於作者源自縉紳錄數據庫的發現。當然,如第17之知府應該是以知府之身或再任或調任,第19之道員可能源自降補。表中所涉京官除該文所舉京察一等記名以道府用者之外,還應有京察一等未經記名者或京察一等之外者。如果是京察一等記名、未經記名之官及其他官員,似應附有說明或另立別條。因為他們能夠「以道府用」,首要關鍵是特旨允准。除此之外,其他知府人事必須符合品級考的規定,否則基於體制,吏部必定議駁。


品級考除去對官品的規定之外,更重要的是規定了各個官職的「由」即原任之缺和「陞」即應陞之缺。前者指陞任某項官職的「前一個職位」,具體說來就是記載於品級考中某一官職的實缺官員(案:如知府的「前一個職位」之一為府同知),或者享有該項官職的「同等資格」(案:如已經被奏保同知並得到批准者等);後者指該項官職的「下一個職位」(案:如知府陞各省鹽運使和各省道員)。我曾經指出,這種將地方官員晉陞途徑相對固定化的方法表明,近代以前的中國地方官員人事制度具有這樣一種精神,即極力將地方官員人事置於一定的框架之內,儘可能限制人事中難以避免的肆意行為,從而保證制度整體的有序和安定。在這一點上,品級考與掣籤法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志向。


清代銓政的基本原則之一是「論其資考」,簡而言之,就是核對銓選對象的資格,實缺官員的話還要核對「歷俸」即實際領取正俸的期間。如:


筆帖式,歴俸五年以上,方准保送知縣;各省佐貳、首領官,歴俸三年以上者,方准題陞州縣;其知州、知縣題陞者,必俟歴俸三年;知府、直隸州、知州題陞者,必俟歴俸五年。


由此可見,在制度設計上,某人必須在某官職歷俸滿若干年之後方有資格晉陞。雖然某人利用捐納制度可以捐免歷俸,即買斷剩餘的歷俸年限,但他的資考即官職、官品和歷俸年限(含捐免部分)卻是不能含糊的。如上表中有135名知府的「前一個職位」為知縣,以正七品知縣連續飛越數級得到從四品知府,而且在大約80年內有135人之多,恐怕需要詳細的說明,不然難以理解。因為無論在清代任何一部品級考中,知縣均不構成知府的「前一個職位」。換句話說,某知縣無論歷俸多少年,其「下一個職位」也不會是知府。當然,這種現象並非絕對不可能出現,前提是需有督撫專摺保奏或皇帝特旨(案:後述)。


又,表中155名知府的「前一個職位」是「翰林院編修‧檢討等」。考慮到該文研究對象為道光十三年以後的知府,那麼源自縉紳錄的這一數據就更令人困惑。因為,翰林院編修和檢討等在上述幾部品級考中均不是知府的「前一個職位」,他們成為道員和知府的渠道之一曾經是通過京察一等記名。不過,清朝政府早在嘉慶五年已經發現京察記名後被簡放道府的翰林院編修和檢討等與道府在官品上相距甚遠,並採取了斷然措施:


向來翰林院編修、檢討,遇有京察保列一等引見記名者,與開坊各員一體簡放道府。但編檢只係七品,而道府只係四品,職級相去甚遠。乃編檢等一經保列記名,即邀簡用道府,未免太優。且編檢職係詞垣,其掌院學士保列一等者,大率因其學問較優,年力精壯,登之薦牘,引見時量予記名,並非考試優等者可比。該員等即長於文藝,究非經歷政務,於地方民事,豈能諳習。遽膺方面,恐不免致有貽誤。嗣後除業經開坊之翰詹等官及修撰京察一等記名外用者,遇有道府缺出仍開列請旨外,其編修、檢討京察一等記名外用者,遇有同知、直隸州知州缺出,開列簡放。著為令。


由此可見,自「著為令」的嘉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起,未經開坊的「京察一等記名外用」之「翰林院編修‧檢討等」,非奉特旨,否則已不可能成為知府的「前一個職位」。


再如表中的「文淵閣校理」,遍查歷朝品級考均未見「校理」一官,故可知校理並非品級考意義上的官職。經檢《大清會典》得知,校理屬於正式職官系統之外的兼職或兼差,即「有兼充以省其官」的對象。乾隆四十一年為推行四庫全書事業,整頓了文淵閣官制,關於校理的具體規定是:


十六員,以庶子、侍讀、侍講、編修、檢討充之。


據此可知,校理並非專官,而是以翰林院、詹事府官兼充,涉及的品級為正從五品和正從七品,其中的翰林院編修檢討自嘉慶五年起已經被擯除在知府的銓選序列之外,故此處所言校理之本官當為詹事府之春坊左右庶子、翰林院侍讀或侍講──亦即計算資考的對象。因此,在敘述知府的「前一個職位」時,應該以充任校理之人的本官官職為準。


同樣的情況還有多達204名「員外郎及行走等」。如此立項不知是照錄原文,還是出自作者整合。首先,在品級考中並無「行走」一職,自然也沒有品級可尋。行走即「有行走以供其職」者也:


入直南書房、尙書房、懋勤殿及軍機處、奏事處、批本處,皆曰行走,官無專設。


  如乾隆四年五月十七日,乾隆皇帝「命翰林院修撰莊有恭在南書房行走」,故「行走」不過是莊有恭的兼職而已。這些兼職固然可以寫入履歷,但在考慮陞遷時還是要看本職。


更令人不解的是「員外郎」就任知府的問題。在乾隆朝品級考下,知府為六部員外郎的「應陞之缺」,但在乾隆四十五年已經停止了「員外郎截取知府」,嘉慶十九年更將員外郎從知府的「前一個職位」中剔除。該文涉及的起始年代為道光十三年,故該204名「員外郎及行走等」之「員外郎」按品級考規定不可能陞至知府,希望能有詳細說明。


對於京察一等記名以道府用人員也要具體分析。〈知府選任〉的表7開列了14位「光緒三十二年京察一等記名人員及外放知府」者(案:該表誤將5名「遺缺知府」認作實缺知府),其中8人的身份是「各部郎中」,即便沒有京察一等記名,其晉陞本身也符合品級考的規定。其餘6人為內閣侍讀顧芳、翰林院侍讀翁斌孫、翰林院侍講貴福、翰林院侍讀(案:履歷作「侍講」)于慶齊、翰林院撰文吳蔭培和翰林院編修趙惟熙(案:履歷作「撰文」)。從履歷可以看出,其中有些人在此之前已經得到了品級考規定的知府任官資格。如顧芳在光緒二十四年被「保奏俟截取同知補缺後以知府補用」,進入了晉陞知府的「前一個職位」;吳蔭培在同一年被「保奏俟保送知府分省補缺後在任以道員用」;翁斌孫在光緒十七年和二十年已經兩次得到「京察一等記名以道府用」,並且已經「開坊」。而于慶齊在光緒二十七年因「補詹事府右中允」而得到「開坊」的資格;貴福和趙惟熙雖然憑藉「京察一等記名以道府用」被外放知府,同時也符合前述嘉慶五年十一月十一日上諭的規定。


總而言之,姑以作者使用的乾隆朝品級考為準,表中的第3~12、15~16、18項之知府的「前一個職位」不符合制度的規定,涉及人數為987名,占已知「前一個職位」總數2197名的44.92%。若據道光朝和光緒朝品級考進行考察,也存在類似問題。如果不是縉紳錄數據庫本身(案:據稱使用的縉紳錄「至少每年都有一份記錄」。但似乎有將直隸州知州和知州合計的現象)的問題,即便考慮到其中包括有京察一等記名以知府用人員以及前述未經記名等等情況在內,作者發現如此大規模不符合品級考規定的人事異動一事本身已經構成清代地方官員人事制度史和政治史的疑問之一。


本人因不知道「前一個職位」的統計詳情,爰就品級考的規定獻疑若干,但依然認為該統計數字是十分重要的。同時,我認為,在考慮1833-1912年期間的官員人事制度問題時,有必要將這一問題放入宏觀的歷史背景之下,即李鴻章所說的這一時期屬於「三千餘年一大變局」。舉凡戰亂、洋務、賑災等諸多事務紛至沓來,在在需人。為激勵人材起見,清政府確曾在品級考的規定之外「破格錄用」知府。茲舉數例。


如上所述,根據品級考的規定,知府不是知縣的應陞之缺,但確實有經「特旨允准」者。如咸豐十一年十二月初十日,清政府鑑於「軍務未竣,任用需人」,決定「破格允准」曾任湖北巡撫的胡林翼的保舉人事,如「坐補江西永豐縣知縣張建基,著准其免補原缺,記名以湖北知府用;……蒲圻縣知縣夏錫麒,准其開缺,以湖北知府用」。由此可見,上述2名知縣經地方督撫奏保,由「特旨」授予了知府的任官資格。在處理此類人事時,上諭中會特意聲明,「此係特旨允准,嗣後各項保舉人員,不得援以為例」。光緒八年正月二十九日,四川總督丁寶楨為整頓鹽務,特保舉鹽商出身舉人、時為「揀選知縣」的華聯輝,稱其「才智閎達,為守最優,若得之參助,必能多所規畫,底於有成」,希望能夠「破格錄用」。最終,華被「著以知府留於四川補用」,得到了知府的任官資格。


3

關於「上下不通」


〈知府選任〉認為清代的府級治理集中體現「地方地方官員系統中突出的『上下不通』問題」。作者以數據顯示知縣陞遷的概率僅有10%左右為根據稱,對於真正從基層一步一步陞遷的官員而言,這一狹小的比例無疑會極大挫傷他們的積極性。如此敘述給人的感覺是,倘能擴大基層官員的陞遷比率,則可以調動他們的積極性。建議作者舉出實例說明,當時包括知縣一級官員中確有許多人抱有渴望陞遷的積極性,結果因官職結構的「上下不通」受到挫傷,以便讀者更好地理解作者的意旨所在。


邱捷通過研讀杜鳳治日記的發現,包括曾經擔任過廣東首縣──南海縣──的杜鳳治在內,不少知州知縣並非沒有上進的積極性,但更關注的與其說是繼續陞遷,毋寧說是精準地找到告老還鄉的最佳時機。如徵完錢糧,且大差未至之時能夠順利告退,而又有無需交代清算的理由的話,堪稱上上。署理東莞縣知縣張慶鑅在任時「不敢要一意外錢」,僅靠「銀米羨餘」,在卸事時「足有實現銀五萬兩」,交印之後「即乞得一差回江西,攜回囊資約有十餘萬金」,成功地避開了交代時的清算,全身而退,滿載而歸,令昔日同僚稱羨不已。杜鳳治出任知縣時53歲,從同治五年起的13年間在廣東若干州縣或實缺或署任,其中包括有廣東首縣──南海縣。至光緒六年66歲時,儘管尚有陞遷的希望,杜鳳治還是仔細地權衡了各種利弊,為保住既有宦囊,決意引疾求退,攜7萬兩以上的白銀,衣錦還鄉。光緒九年,有人指名參奏杜鳳治為廣東官員中「贓私最著者」,但最終不了了之。倘若他此時尚在官場,至少也需要花錢消災。


這樣說並非否認知縣中無人願意繼續陞遷。實際上,在清代的各類地方官缺之中,無論是優肥瘠苦,都會有人願意充當。關鍵在於,考慮官員的陞遷問題不能離開當時的社會背景。清代官員與今日之公務員不同,除非奉有特旨,否則沒有退休金可以支領,但同時也沒有強制退休年限。除少數克己奉公置老後與家庭於不顧者之外,年齡、退休後的餘生和子孫生活等等因素都在大多數官員的考量之中。壽命是制約官員陞遷的客觀因素。錢茂偉曾經以明代嘉靖三十五年和萬曆三十八年兩科為例探討過進士的服務年限。結果發現,分別有大約16%或44%的進士徘徊於官場的時間為10年左右,這也就是晉陞的年齡空間。在討論陞遷問題時,揭示數據和制度的規定固然重要,但如果可以在把握知縣知府等官員就任實缺時的平均年齡,參考當時的平均壽命,即可大致得出他們的任職年限,由此可以估算陞遷的年齡空間。即便不考慮地方官員人事運作過程中不可或缺的潛規則,僅僅是候選候補所需的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實缺官員所需的歷俸期間以及相應的經濟成本,乃至辦理陞遷手續所需的各種時間和經濟成本,估計已經令一部分知縣對於陞遷云云不敢作非分之想。


〈知府選任〉用縉紳錄數據證明清朝人對道府中京官出身者較多的概括大致無誤,但在分析中稍欠穩妥。如作者稱,對於京官來說,轉任道府是外轉為數不多的途徑之一,因道員缺少於知府缺,結果造成了許多知府來自京官。作者且舉出乾隆皇帝的上諭作為根據。細讀該上諭之後可知,此乃就科道官的內陞外轉而言,並未泛指京官整體。姑且不論在該文涉及的時間範圍根本不存在科道官內陞外轉(案:該文所引乾隆皇帝上諭乃是就停止科道官內陞外轉而發)的可能,考慮到京官為數眾多,品級各異,有些官缺根本未能進入晉陞道府的序列(案:如前述翰林院編修等),如此敘述,愚以為稍欠穩妥。


在古今中外的官員人事制度之下,官職越高,官缺必定越少。〈知府選任〉將清代知州知縣等官員晉陞較難的原因歸於京官的擠佔,認為此舉「使得地方知州、知縣、同知、通判上陞渠道變得狹窄」。如此敘述,稍嫌籠統泛泛,應將制度設計與運用的問題分開討論。


首先,上述知州等官缺是否可以構成晉陞知府的「前一個職位」,除特旨允准外,應須注意品級考的規定。就晚清而言,上述「地方知州、知縣、同知、通判」中除同知外,均不屬於考慮知府人選時的對象。這就是說,他們陞任知府的最低條件是,必須先陞至在品級考規定中知府之「前一個職位」的某一官缺(案:至少也需要有該官缺的同等資格),且歷俸若干年。以光緒二十八年的146個知州缺為例,品級考規定可以晉陞的官缺有六部員外郎185缺以上、順天府治中1缺、鹽運司運同3缺、府同知176缺、直隸州知州71缺,合計超過386缺。其中可以成為知府之「前一個職位」者為順天府治中、鹽運司運同、府同知和直隸州知州,缺額不會低於201缺。姑以知州之題陞為例,他至少需要歷俸三年方有可能陞至上述其中一缺,而且需要在該缺歷俸三或五年才能獲得晉陞知府的資格,至於能否晉陞則視乎其他方面的條件(案:如利用捐免歷俸或頗得上司青睞等等)。而在官品上低於知州的知縣還要經過更加複雜漫長的過程方能陞至知府之「前一個職位」。由此可見,在制度設計上為這些地方官員準備有一定數額的「應陞之缺」。


問題的另一關鍵是相關制度運用中的因素,如京官的生活與陞遷的壓力,以及「藉陞遷為放逐」的政治手腕(案:前述翁斌孫之外放大同府被時人目為「放逐邊遠」),還有地方官員因負有各種處分,導致「遇有應陞缺出,合例者寥寥無幾」,以致督撫無人可用的窘況。從宏觀的角度看,在考慮「地方知州、知縣、同知、通判上陞渠道」時不應該僅僅以知府為歸依,以知縣為例,其可晉陞的外官官職有府同知、直隸州知州、知州、鹽運司運副、外府通判等等,其中只有府同知和直隸州知州構成知府的「前一個職位」。知府人事的實際運作中確實存在地方官員較少的情況,但造成這種情況的究竟是銓選制度上的原因(案:如題調和部選,以及有無合例之員),還是缺分上的原因(案:如繁簡等),抑或是某種政治判斷的結果,乃至個人年齡等方面的因素,還要在數字背後作深入細緻的分析。



餘論


有清一代,除去最後土崩瓦解階段之外,實現了以較少成本對巨大國家的有效管理,即便是在被太平天國佔據了財富之區,甚至最高統治者為躲避外敵秋獮西狩的情況下,中央和各地官衙依然維持著行政運轉。近代以來,這一問題始終吸引著眾多學者。其中,中央政府如何在全國範圍內調配地方官員資源並對其進行管理就是研究的熱點之一。


發掘縉紳錄史料乃至將縉紳錄數據庫用於清代政治史和官員人事制度史研究無疑是一項值得歡迎的嶄新嘗試。與其他文獻一樣,縉紳錄文獻也有無法克服的局限。馮爾康先生在指出縉紳錄史料作為「傳記專著」等諸多特點之前,提醒注意,其「對每一個人所能提供的資料極其有限,只能反映全部歷史的片段」。從記載履歷的詳細程度來看,縉紳錄相對弱於履歷片和同官錄等文獻。在此,應該留意縉紳錄本身的體例,尤其是對收錄內容的界定。


總而言之,縉紳錄在把握官員銓選陞補、群體結構和缺分的地理信息等課題方面有難以替代的獨特功效,但囿於體例,無法從中捕捉署理和在任期間等相關訊息。因此,利用縉紳錄研究官員人事制度時要加倍小心,以免越過文獻的可靠性邊界。


為了彌補縉紳錄記載的空白──官員的署理信息,有必要發掘昔時記載官員人事變動的冊籍。與縉紳錄相比,這類冊籍相對準確地反映了官職的變化。如形成於光緒末年的寫本《直屬現任道府同通州縣各官簡明履歷錦摺》(案:以下略稱「錦摺」)就是這樣一部冊籍。


該《錦摺》應是直隸的總督衙門或布政使司衙門等用於把握屬下官員訊息的手冊。書中用不同顏色的浮簽區分現職和署任。該摺共計25頁,每頁8欄,每欄分為上下兩部,收錄直隸地區除順天府府尹之外計200個民政、河道官職的訊息。每欄上部書官職(案:如「天津府」)及缺分(案:如天津府上方書「簡用」),下部右側粘以紅色浮簽,上書現職官員的年歲、籍貫、資格、到任日期(案:如天津府:「羅玉鈞,年四十九歲,湖南湘潭縣,舉人,光緒□年□月□日到任」),左側或粘以黃色浮簽,上書署事官員的職銜與到任日期(案:如天津府:「凌福彭,正任保定府,光緒三十二年八月初二日到署任」)。由於使用浮簽記錄現職和署事,故可以比定期出版的縉紳錄更靈活、更及時、更準確地記載任官情況的變動。書中記載的光緒三十年前後直隸總督轄下司道府州縣官員的情況如下表。



通過該《錦摺》可以看出,在直隸州知州、知州和知縣一級,署事官員的人數超過了現任官員。署事官員中有候補官員,如署理順德府知府的候補知府李映庚,也有現職官員,如上述署理天津府知府羅玉鈞與保定府知府凌福彭就是以現職知府互相調署。在天津府知府欄下,羅玉鈞的浮簽上沒有他的到任日期,卻粘有一張紅色的小浮簽,上書「署保定府」。而在保定府欄下,紅色浮簽作「凌福彭,年五十歲,廣東番禺人縣,進士,光緒三十年九月十一日先委到任/三十二年四月二十九日奉文」,該浮簽上粘有一張紅色小浮簽,上書「調署天津府」。左側之黃色浮簽書「羅玉鈞,新授天津府,光緒三十二年五月十一日到署任」。包括他們2人在內,以現職署理別缺者計道員和知府各2、同知4、直隸州知州和知州各2、知縣22。至於本職被署理的理由也與他們2人同樣,多用紅色小浮簽粘於現職的紅色浮簽之上,在全部109個被署理的官缺中,除現職官員的互相調署之外,還有調轅差委、未奉部覆、未飭赴任、撤任以及因病和遊歷等原因。如上所述,這些署理與被署理的訊息均未反映在縉紳錄中。


此類冊籍雖然無助於把握全國範圍內的情況,但提供了把握地方官員在任和署理等情況的訊息。利用訊息既可把握地方官員人事制度的運作情況,也有助於進一步完善縉紳錄數據庫。


清代地方官員人事制度的運作基於會典、則例、條例、成案、省例、章程乃至吏部咨文等具有一定穩定性或時間性的規則,以及以題本奏本等形式表現的相關各方即皇帝‧督撫‧吏部之間的互動,如能有效地結合使用縉紳錄,相信可以推進相關研究。如〈知府選任〉用縉紳錄的數據論證了清人蔣攸銛對道府來源的概述。但該文在運用現代技術手段解析了全國範圍官缺設置之後,推導出諸如藉「調配地方官員資源」以資國家治理的結論,恐怕還需對大數據的細化以及與大量官私文獻的比對。因為,某一官缺的繁簡固然重要,但究竟是為缺擇人,還是為人擇缺,最終取決於決策者的諸多考量和求職者的奔競逢迎。


透過解讀數據得出的結論不能離開文獻的支持,要注意所引文獻與研究對象在歷史時空方面的相關關係,避免用已經失效的制度對數據進行定量分析。在敘述史實時應避免出現失誤。如〈知府選任〉稱林則徐「曾保舉南雄直隸州知州余保純任知府」,皇帝也表示同意,卻因吏部堅持「請旨之缺,例不准由外請補」而作罷云云。讀林則徐道光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請獎勵禁煙出力員弁摺」所附清單可知,余某自道光十八年起已有「即補知府」的資格,只是「至今未遇缺出」,此次被奏保的是「賞加道銜並賞戴花翎」,並無隻字言及保舉「知府」。道光二十年二月初十日,道光皇帝頒布諭旨稱,「廣東南雄直隸州知州余保純著遇有不論何項知府缺出,即行奏補,仍交部從優議敘」。吏部發覺諭旨言詞欠妥,因「不論何項知府缺出」有可能被曲解為包括請旨缺,故奏稱,「請旨之缺,例不准由外請補」。於是,道光皇帝於同月十九日再次發出上諭,「余保純著遇有廣東省應選知府無論各項缺出,准其補用。所有該省請旨七缺,概不准其奏補,以符定例」。可見,吏部的「堅持」是針對皇帝諭旨中不合例的部分而言,與林則徐原奏毫無關聯。此後的同月二十五日,林則徐奏請以余保純署理首府廣州府。三月二十五日,皇帝同意了這一任命。由此可見,在有條件的情況下,最低限度也應該用其他文獻核實經過館臣剪裁之後的《清實錄》。


總而言之,〈知府選任〉一文極大地豐富了學界對晚清地方官員人事制度和國家治理體系的認識,是研究相關問題的學者都應該給予重視的研究成果。本人在研讀該文的基礎上,不揣冒昧,獻疑若干,不妥之處,交由方家批評叱正。本人希望,今後能將「定量分析與傳統史學考證」進一步密切結合,注意任何一類史料的可靠性邊界,努力揭示數字背後蘊藏的活生生的歷史現象,從而推進相關研究更上層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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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亞學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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