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
本临床药物为肿瘤治疗性疫苗;晚期不可手术的、且有可测量靶病灶(靶病灶既往未接受局部放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可参加;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或一线化疗联合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的患者可参加;一线化疗使用了紫杉醇类药物不可参加;合并肝转移或广泛骨转移的患者不可参加;治疗后稳定4周以上的脑转移患者可参加;全国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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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EGF-CRM197肿瘤治疗性疫苗联合化疗治疗非小细胞肺癌的多中心、随机、对照、开放的II期临床研究。
EGF/EGFR信号通路在肺癌特别是非小细胞肺癌(NSCLC)的发生、发展以及侵袭、转移、预后等方面均起着重要的作用,阻断EGF/EGFR信号可有效抑制肿瘤细胞的增殖和转移,促进肿瘤细胞的凋亡。
重组EGF-CRM197疫苗作为一种新型治疗性疫苗,通过诱导机体产生高滴度的抗EGF中和抗体,阻断EGF/EGFR通路,抑制肿瘤细胞的恶性增殖及肿瘤转移。该治疗性疫苗不仅可能有效延长肿瘤如非小细胞肺癌患者总存活时间,而且毒副作用轻微,可以大大提高肿瘤患者的生活质量,另外该治疗性疫苗成本低、临床应用简便,与靶向药物及常规化疗药物相比,治疗费用大大降低,该疫苗的成功研制及应用有望为目前晚期NSCLC临床治疗提供一种长效且及高性价的免疫治疗手段。
研究药物:重组EGF-CRM197肿瘤治疗性疫苗联合化疗(II期)
登记号:CTR20210202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单纯化疗)
适应症:非小细胞肺癌(二线)
申办方:上海惠盾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延伸阅读
惠盾生物是一家研发驱动型、前沿创新的生物医药企业,致力于自主发现、开发、持续优化及产业化首创(First in class)和同类最佳疗法(Better in class),旨在为患者提供安全、效用持久、可负担的创新药物。公司专注满足恶性肿瘤、自身免疫性疾病、代谢性疾病等治疗领域亟待解决的医疗需求,积累了丰富的技术经验,形成了独特的研发优势。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药企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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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组EGF-CRM197肿瘤治疗性疫苗的规格为疫苗瓶:0.5ml/瓶。佐剂瓶:0.5ml/瓶。用法用量:1.6mg/次,单部位或多部位皮下注射。当AE达到3级或患者不耐受,经研究者判断,疫苗给药可酌情放宽时间窗+1~14天和/或调整剂量至0.8mg或0.4mg。用药时程:诱导免疫期:每周1次,连续4周。加强免疫期:第4次给药后4周,开始进行加强免疫,1.6mg/次,每4周1次。
1、经病理组织学或细胞学诊断为晚期不可手术的、且有可测量靶病灶(靶病灶既往未接受局部放疗)的非小细胞肺癌患者。
2、签署ICF时年龄范围在18-75岁,男女不限。
3、既往接受过一线化疗失败或一线化疗联合PD-1/PD-L1抑制剂治疗失败*的患者,且首次给药时间距末次抗肿瘤治疗结束后4周以上;自愿参加本临床研究。一线治疗失败的定义:接受一线标准治疗期间或治疗后疾病进展,必须有影像学证据或临床证据(如新发恶性胸水等)证明疾病进展。对于新辅助/辅助治疗(化疗或放化疗),如果在治疗期间或停止治疗后6个月内发生疾病进展,应将其算作一线治疗失败。
4、预期生存时间不少于3个月。
5、PS评分0-1。
6、非孕妇或哺乳期女性;生育期的女性妊娠测试为阴性;参加研究的男性及女性受试者能够采取有效的避孕措施并保证在研究半年内没有生育计划。
7、任何研究程序开始前,自愿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的受试者,依从性好,配合随访。
1、一线化疗使用了紫杉醇类药物。
2、合并肝转移或广泛骨转移的患者。
3、筛选前一个月内使用免疫抑制剂(例如环孢菌素CsA类、他克莫司、雷帕霉素、硫唑嘌呤等)或治疗者。
4、首次用药前30天内参加其他临床试验。
5、有严重的过敏史或过敏体质者;严重过敏史的定义:严重过敏反应是已致敏患者发生的急性、严重性、危及生命的过敏反应,是由嗜碱性粒细胞和肥大细胞中释放的免疫和炎症介质所引起的全身性反应,至少2个器官系统受累。过敏体质的定义,目前多数认为这主要是遗传因素引起的。可以通过采集病史,了解受试者亲属的过敏情况以及个人的过敏原或过敏性疾病情况予以评估,最终由研究者决定。
6、有脾切除术者史。
7、患有原发或继发免疫缺陷疾病者(如艾滋病);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患者。
8、在首次给药前30天内多次口服、肌注或静脉注射皮质类固醇激素的患者;但允许在首次给药前14天前单次口服、肌注或静脉注射地塞米松≤5mg(或同等药效的其他激素类药物)的患者;允许吸入皮质类固醇激素治疗呼吸功能不全(如慢性阻塞性肺病),或局部使用类固醇。
9、患者有不可控制的癫痫发作、中枢神经系统紊乱或精神病丧失认知力。
10、已知存在活动性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和/或癌性脑膜炎(曾接受过脑转移治疗的受试者可参与本研究,前提是病情稳定[在研究给药前至少4周内未见影像学检查确定的进展证据,且所有神经系统症状已恢复至基线水平],无证据表明发生了新的或扩大的脑转移,并且在试验治疗首次给药前至少14天停止使用类固醇治疗。这一例外不包括癌性脑膜炎,不论其临床状况是否稳定都应被排除)。
11、患者筛选前6个月有慢性酒精或药物滥用史。
12、有不稳定的全身性疾病,例如活动性感染、肝硬化、慢性肾功能衰竭、严重的肺部慢性疾病、不稳定高血压、不稳定型心绞痛、充血性心力衰竭、一年内发生过心肌梗死等。
13、过去5年内有其他恶性肿瘤病史(不包括在诊断5年内临床治愈的),另外鳞状上皮癌或皮肤基底细胞癌除外。
14、骨髓功能异常:血红蛋白<90 g/L,WBC<3.5×10^9 /L,血小板<100×10^9 /L,中性粒细胞<1.5×10^9 /L。
15、肝和肾功能明显异常者:血清总胆红素(TBIL)>1.5倍的正常值上限(ULN);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和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5倍ULN,血清肌酐>1.5 ULN。
16、临床严重的心包积液。
17、临床上未经控制、在随机前2周内需要胸腔穿刺或腹腔穿刺引流的胸腔积液或腹水。
18、首次给药前6个月内靶病灶接受>30 Gy的肺部放疗。
19、研究者判断认为不宜参加本试验者。
更多项目信息请参考:
http://www.chinadrugtrials.org.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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