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IIa期临床试验】普米斯PD-L1/VEGF双抗PM8002注射液招募初治的PD-L1表达阳性肺鳞癌患者!

文摘   2024-11-28 19:31   上海  

#PM8002临床试验

#肺鳞癌初治临床试验

#PD-1/PD-L1高表达初治临床试验



简要入排


本临床药物为靶向PD-L1/VEGF的双特异性抗体药物;目前招募肺鳞癌患者;基线肿瘤组织PD-L1表达阳性(TPS≥1%)可参加;未经过系统化疗(可接受在诊断晚期或转移性肺鳞癌6个月以前接受过含有化疗和/或放疗的新辅助/辅助治疗)可参加;软脑膜炎病史不可参加;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不可参加;治疗后稳定4周以上的脑转移患者可参加;全国多中心。



研究中心


上海

河南郑州

辽宁沈阳

江苏南京、常州

湖北武汉

山东临沂

重庆

北京

浙江台州、杭州

吉林长春

陕西西安、宝鸡

山西太原

福建福州

黑龙江哈尔滨

广东广州

四川成都、宜宾

湖南长沙、常德

安徽合肥

云南昆明


具体启动情况以后期咨询为准

【研究中心若有更新请拉至文末查看】


试验名称


评价PM8002注射液在晚期实体肿瘤患者中的耐受性、安全性、药代动力学特征及初步疗效的I期临床试验及在晚期实体瘤中考察初步疗效的IIa期临床试验。


试验药物


PM8002是一款双特异性抗体药物,由人源化的抗PD-L1单域抗体(VHH)融合到一个含有Fc-沉默突变的抗VEGF-A IgG1抗体上构成。该药具有多重抗肿瘤机制,包括结合PD-L1并阻断PD-1/PD-L1相互作用,解除PD-1/PD-L1通路介导的免疫抑制作用,活化细胞毒性T淋巴细胞;中和VEGF,抑制血管内皮细胞增殖和新生血管的形成,抑制肿瘤生长;改善肿瘤微环境,提高细胞毒T淋巴细胞在肿瘤微环境中的浸润,与免疫治疗起到协同作用。已有的临床研究结果显示,PM8002的安全性和耐受性良好,对多种晚期肿瘤具有积极的治疗作用,具有较好的开发潜力。


推荐阅读:

《PD-L1/VEGF双抗PM8002治疗实体瘤和三阴性乳腺癌疗效数据》





研究药物:PM8002注射液(I/IIa期)


登记号:CTR20202497


试验类型:单臂试验


适应症:肺鳞癌(一线)


申办方:普米斯生物技术(珠海)有限公司





延伸阅读

普米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注册成立,一直秉承“点亮创新火种,成就健康人生”的创业使命,聚焦恶性肿瘤及自身免疫疾病,致力于国家一类创新生物药的研发及产业化。普米斯正在推进超过20个一类生物新药项目,现有多个新药项目处于临床研究阶段。普米斯在珠海、苏州和香港均设有新药研发中心,在上海、北京设立临床研究中心,并在南通建设产业化生产基地。普米斯核心团队是国内为数不多的具有国内外高端生物新药研发、产品申报及上市经验的团队,在高端生物新药开发及产业化方面拥有平均超过20年的丰富经验


备注:以上信息来源于药企官网

注:上下滑动可查看全部内容


用药周期


PM8002注射液的规格:200mg/10ml/瓶。用法用量:给药途径:静脉输注;用法:将PM8002注射液稀释于0.9%生理盐水输注;用量:1mg/kg、3mg/kg、10mg/kg、20mg/kg、30mg/kg、45mg/kg。用药时程:2周为一个给药周期,直至疾病进展、 出现不可耐受的毒性、受试者怀孕/退出/死亡或试验终止。



入选标准


1、自愿参加临床研究;完全了解本研究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愿意遵循并有能力完成所有试验程序。


2、男性或女性,年龄18至75岁(含边界值)。


3、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恶性实体瘤受试者;


I期剂量递增及初步剂量扩展研究或IIa期固定剂量研究:晚期恶性实体瘤受试者,无标准有效治疗方案,或经标准治疗方案无效或复发,或不耐受标准治疗方案,或现阶段不适用标准治疗方案;


IIa期剂量扩展研究:


非鳞非小细胞肺癌:经组织学或细胞学证实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非鳞非小细胞肺癌,如既往病史中无已知的EGFR突变,或ALK基因融合阳性,或ROS1重排,受试者必须经过至少一线含铂类化疗后进展(如受试者在辅助治疗期间或之后6个月内复发,或在新辅助治疗期间或6个月内进展,辅助或新辅助治疗若为含铂化疗,则被视为已接受一线化疗);如既往病史中已知EGFR突变,或ALK基因融合阳性,或ROS1重排,受试者必须经过标准靶向治疗后进展。受试者将分为2个队列接受PM8002治疗:1)既往未接受过肿瘤免疫治疗的队列;2)既往接受过含有PD-1或PD-L1单/双抗治疗且6个月后进展的队列;


肝细胞癌:经组织学/细胞学证实或通过《原发性肝癌 诊疗规范(2019 年版)》进行临床诊断的,且不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肝细胞癌(非肝硬化患者需要经过组织学确认诊断)。既往未接受过局部治疗(如射频消融、无水乙醇或醋酸注射、冷冻消融、高强度聚焦超声、经动脉栓塞化疗、经动脉栓塞等)者,或在接受局部治疗后治疗范围内的靶病 灶出现了符合RECIST v1.1的进展,则受试者有资格参与研究。受试者必须在一线治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或拒绝接受一线治疗。


肾细胞癌:经病理学检查证实患有肾细胞癌,伴有透明细胞组织学或肉瘤样组织学(肉瘤样分化,不考虑初始上皮细胞类型)特征,且不可手术切除的局部晚期或转移性肾细胞癌。受试者必须在一线治疗后进展,或不可耐受或拒绝接受一线治疗。


4、既往抗肿瘤治疗所致的所有急性毒性反应缓解至0-1级(根据NCI CTCAE 5.0版)或者至入选/排除标准可接受的水平。脱发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5、有充足的器官功能(开始研究治疗前14天内,未接受输血、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 等医学支持的情况下),定义如下:1) 血液系统:中性粒细胞计数(ANC)≥1.5×109/L;血小板计数(PLT)≥100×109/L;血红蛋白(Hb)≥90 g/L;2) 肝功能:总胆红素(TBIL)≤1.5×正常上限(ULN),Gilbert 病患者应≤3×ULN;谷草转氨酶(AST)、谷丙转氨酶(ALT)≤3×ULN(在 IIa 期剂量扩展研究中,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可≤5×ULN);碱性磷酸酶(ALP)≤2.5×ULN(骨转移受试者,ALP≤5×ULN);3) 肾功能:血清肌酐≤1.5×ULN 或肌酐清除率≥50 ml/min(Cockcroft-Gault 公式:([140-年龄]×体重[kg] × [0.85,仅对于女性])/(72 × 肌酐 (mg/dL))) (肌酐单位换算:1 mg/dL =88.4 μmol/L);尿蛋白定性≤1+;如尿蛋白定性≥2+,则需进行 24 h 尿蛋白定量检查, 如24 h尿蛋白定量<1g,则可以接受;4) 凝血功能:未接受抗凝治疗者:国际标准化比值(INR)、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PTT) 应≤1.5×ULN;肝转移或肝癌受试者应≤2×ULN。


6、体力状况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ECOG)评分为0-1。


7、预期生存期≥12周。


8、根据RECIST 1.1标准,受试者至少有1个既往未经局部治疗的可测量病灶 [可接受位于既往局部治疗区域,但之后根据RECIST 1.1标准确认发生了PD的可测量病灶;不接受将仅有的骨转移或仅有的中枢神经系统转移作为可测量病灶](仅适用于I期初步剂量扩展研究、IIa期剂量扩展研究、固定剂量研究)。


9、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的血妊娠结果为阴性,且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如宫内节育器、避孕套)。


10、男性受试者愿意从签署知情同意书起至末次用药结束后6个月内,保持禁欲或采取经医学认可的高效避孕措施,且在此期间不捐献精子。


11、受试者须提供可用于PD-L1分析的肿瘤组织标本,需为开始本研究治疗前24个月内的归档标本,或在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采集的新鲜活检标本(不接受骨活检标本)(本项要求仅适用于IIa期;对于I期,建议尽量获得受试者的肿瘤组织标本)。



排除标准


1、严重过敏性疾病史、严重药物(含未上市的研究药物)过敏史或已知对本研究药物任何成分过敏。


2、高血压危象或高血压脑病病史。


3、软脑膜炎病史。


4、无法纠正的血清钾、钙或镁等电解质紊乱病史。


5、具有重大出凝血障碍或其他明显出血风险证据;1) 颅内出血或脊髓内出血病史;2) 肿瘤病灶侵犯大血管且具有明显出血风险者(如中央型肺鳞癌);3) 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发生过血栓形成或栓塞事件,或患有显著的血管疾 病(如需手术修复的主动脉瘤);4) 筛选前1个月内出现任何原因的临床显著的咯血或肿瘤出血;5)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使用出于治疗目的的抗凝治疗(低分子量肝素除外);6) 开始研究治疗前10天内,使用抗血小板药物治疗,如阿司匹林(>325 mg/天)、氯吡格雷(>7 mg/天)、双嘧达莫、噻氯匹定或西洛他唑等;7) 开始研究治疗前7天内,进行了粗针穿刺活检或其他小手术,不包括血管输液装置的放置。


6、目前有明确的间质性肺病或非感染性肺炎,除非是局部放疗引起。


7、目前有活动性结核。


8、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激动剂治疗(如CD137激动剂),或使用过免疫检查点抑制剂治疗(如细胞毒T淋巴细胞相关抗原-4(CTLA-4)、PD-1、 PD-L1、LAG3单/双抗等)(IIa期针对NSCLC的扩展研究中,可接受既往使用过含有PD-1或PD-L1单/双抗治疗且6个月后进展的受试者)。


9、既往接受免疫治疗时,出现过≥3级irAE


10、既往接受抗血管生成疗法时,出现过与抗血管生成疗法相关的≥3级毒性(发热等研究者认为对受试者不产生安全性风险的毒性除外)。


11、在开始研究治疗前接受过以下治疗或药物:1)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之内进行过大手术(注:大手术定义为任何进行了广泛切除的侵入性手术,如进入体腔、移除器官或正常解剖结构改变;若间皮细胞屏障(如胸膜腔、腹膜、脑膜)被打开,则该手术被认定为大手术。以组织活检为目的的手术、中枢静脉导管通路置入不属于大手术)或有未愈合的伤口、溃疡或骨折。2)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种减毒活疫苗。3)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化疗、放疗、生物治疗、内分泌治疗、免疫治 疗等抗肿瘤治疗,或接受过任何其他未上市研究药物的治疗;以下情况也需排除:开始研究治疗前6周内接受过亚硝基脲或丝裂霉素 C 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或 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以时间长者为准)接受过口服氟尿嘧啶类和小分子靶向药物 治疗;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有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治疗;.4) 开始研究治疗前28天内接受过全身免疫刺激剂治疗(如 IFN-α、IL-2)或仍处于治疗药物的5个半衰期内(取二者中较长者);5)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静脉使用广谱抗生素治疗;6) 开始研究治疗前2周内接受过免疫抑制药物治疗(如皮质类固醇、环磷酰胺、 硫唑嘌呤、甲氨蝶呤、沙利度胺、抗TNF-α药物),以下情况除外:急性低剂量全身免疫抑制药物治疗;短时间(≤7天)、剂量不高于10mg/d强的松或同等药物的皮质类固醇用于治疗非自身免疫性状况;局部、鼻内、眼内、关节腔内或吸入用皮质类固醇。


12、已知具有脑脊膜转移,或无法控制的或有症状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表现为出现临床症状、脑水肿、脊髓压迫和/或进展性生长。有中枢神经系统转移或脊髓压迫病史的受试者,如果明确接受过治疗且在开始研究治疗前停用抗惊厥药和类固醇8周后经研究者判定临床表现稳定,则可以入组研究。



13、存在任何活动性自身免疫病或有自身免疫病病史且预期复发(包括但不局限于:全身性红斑狼疮、类风湿性关节炎、自身免疫性肝炎、葡萄膜炎、肠炎、肝炎、垂体炎、血管炎、肾炎、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降低、需要支气管扩张剂进行医 学干预的哮喘受试者。以下情况除外:1型糖尿病;无需全身治疗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脱发];只需接受激素替代治疗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症;童年期已完全缓解的哮喘,成年后无需任何干预;或其他预计在无外部触发因素的状态下病情不会复发的受试者)。


14、开始研究治疗前5年内,曾患有其他活动性恶性肿瘤,可进行局部治疗且已治愈的恶性肿瘤除外(如皮肤基底细胞或鳞状细胞癌、浅表性或非侵袭性膀胱癌、宫颈原位癌、乳腺导管内原位癌、甲状腺乳头状癌)。


15、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出现以下情况:心肌梗死、严重/不稳定型心绞痛、有临床意义的心律失常且需要临床干预者、脑血管意外/卒中、短暂性脑缺血发作、蛛网膜下出血、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NYHA)分级≥II级的心功能不全。


16、开始研究治疗前6个月内,有腹瘘、气管食管瘘、胃肠穿孔或腹腔脓肿病史。


17、目前存在无法控制的胸腔、心包、腹腔积液。


18、开始研究治疗前,存在:1) 先天性长QT综合征;2) 使用心脏起搏器;3) 左室射血分数(LVEF)<50%;4) QTcF 间期>480msec(QTcF=QT/(RR^0.33));5) 心肌肌钙蛋白 I 或 T >2.0 ULN;6) 控制不佳的糖尿病(空腹血糖≥13.3 mmol/L);7) 控制不佳的高血压(收缩压≥150 mmHg 和/或舒张压≥95 mmHg)。


19、在筛选期间或开始研究治疗前,出现不明原因的发热>38.5°C(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原因导致的发热可以入组)。


20、已知有异体器官移植史或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史。


21、已知有酒精滥用、精神类药物滥用或吸毒史。


22、既往有明确的神经或精神障碍史,如癫痫、痴呆、精神分裂症等。


23、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或已知患有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艾滋病)。


24、梅毒抗体阳性。


25、HBsAg阳性或HBcAb阳性,且HBV-DNA > 500 IU/mL;HCV-Ab阳性,且HCV-RNA高于研究中心检测下限。


26、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基础病情可能会增加其接受研究药物治疗的风险,或是对于出现的毒性反应及不良事件的解释造成混淆的。


27、预期在研究期间需要接受任何其他形式的抗肿瘤药物治疗。


28、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


29、其它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本研究的情况。



更多项目信息请参考:

http://www.chinadrugtrials.org.cn/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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