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人员在交通事故中遭受人身损害时,有权主张误工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误工费的计算基于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如果无业人员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那么误工费将按照该平均收入计算。若无法证明,误工费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无固定收入的,且能够举证证明近三年年平均工资的,误工费=近三年年平均工资÷365×误工时间
无固定收入的,且不能举证证明近三年平均年收入的,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65天×误工时间
具体案例:
例如,一位家庭主妇在交通事故中受伤需要休息60天,且无法提供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证明,虽然她没有正式工作,但法院认为她的家务劳动具有经济价值,并参照“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从业人员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损失。若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0,000元。根据上述公式,其误工费计算如下:
因此,该无业人员的误工费总额为10,958.90元。这个计算结果提供了一个具体的数值,帮助理解无业人员如何根据法律规定主张误工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误工期限一般参照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及休息时间证明;
因伤致残的,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日(鉴定意见书出具之日)。
如果无法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误工期,可由人民法院参照相关评定准则酌定或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将误工期限问题提交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鉴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