伟荐 | 民商法论文选题推荐(第十期)

文摘   教育   2024-08-19 20:07   北京  


















编者按:此前发布的九期民商法论文选题推送已经提供了多个选题供同学们参考,取得了较好的学界反响,很多同学也私信希望继续更新此专栏。


本次更新的选题推荐包括四个选题,涵盖从公司法修订选题、公司法实证研究选题到公司法基础理论研究选题等,希冀给正在为论文选题发愁的同学们一丝启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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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订选题
公司资本制度的变革方向
及主要制度设计


在公司资本制度的强化上,相较于小股东权利的保障,债权人保护的力度更大。新《公司法》引入了许多新增制度,旨在通过资本制度来约束股东行为。例如,催缴失权等条款直接影响到股东对公司资本的使用和管理,限制了股东利用资本进行不当操作的可能性。这些条款的设立,不仅是对公司资本进行监管,更是在法律层面上确保了公司运营的稳定性和债权人的利益。


新《公司法》在资本制度中还设置了看门人规则,要求公司内部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对资本制度承担更大的责任。这一制度设计是本次《公司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第一,我国《公司法解释(三)》被认为确立了股东除名规则,但从目的、功能和适用条件来看,这一规则实际上也可以被认为属于失权规则。新《公司法》生效后,股东失权制度赋予公司更大的主动权,可以积极吸纳和充实资本,而不必被动等待股东履行债务,从而增强公司筹资的灵活性,这与股东除名制度有不同的制度价值。


第二,《公司法草案三审稿》将董事核查催缴义务单独列为一条,是我国建立董事催缴义务的有益尝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由于与公司存在信义义务,应根据公司实际需要向股东催缴出资,违反该义务将承担违信责任。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管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股东未按时出资的情况下未采取必要措施,则构成对催缴义务的违反。




公司法文本的体系设计与结构变革
公司法修订的知识来源:
域外法律的借鉴与中国问题的回应


新《公司法》借鉴域外法经验,通过强化内部责任,以及对具体制度的构建,例如财务资助等,使得资本制度能够对公司资金流向进行及时、高效的监督,避免资金被不当挪用或滥用,从而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权益。这种事前的防范措施,避免了单纯依赖法律规则的事后救济,使得债权人在公司运营中的地位得到了显著提升。相比之下,股东权利的保障在这一方面的进步相对有限。


第一,禁止财务资助制度作为公司法的重要治理机制,由英国在20世纪创设,并在90年间不断完善。各国在该制度的具体规则上有所不同,如是否适用于私人公司和控股公司、是否存在无条件或附条件豁免以及具体条件和程序等。通过比较分析各国制度的具体微观结构,结合我国公司代理成本问题的实际情况,深入探讨我国禁止财务资助的法律框架,力图构建一种契约自治与法律监管并行的管理路径。


第二,欧美国家在股东知情权方面已经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通过英美和日德等域外国家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考察,新《公司法》健全了股东知情权行使限制机制,完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事中、事后规制措施,对查阅目的的正当性、查阅范围的合理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再次进行了调整和强化欧美国家在股东知情权方面已经有着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通过英美和日德等域外国家股东知情权制度的考察,新《公司法》健全了股东知情权行使限制机制,完善股东知情权行使的事中、事后规制措施,对查阅目的的正当性、查阅范围的合理性、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再次进行了调整和强化。




公司法基础理论研究选题
董事信义义务作为
“个案规范”研究


为解决长期困扰司法机关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内涵不明确的问题,《公司法》第180条第一、二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因此,《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信义义务规定已大大优化,既厘定了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基本内涵,也解决了不当地将监事排除在关于忠实义务的具体规定的适用对象之外的问题,在第182条、第183条和第184条还完善或新增了关于不得自我交易、不得篡夺公司商业机会、竞业禁止的规定。


第一,探讨信义义务条款作为一般条款的抽象性。公司法第180条采用了概括式方法,规定了公司董监高对公司负有忠实和勤勉的信义义务。一方面,忠实义务作为一种消极不作为义务,要求董监高避免利益冲突,不得利用其受托人地位牟利并离职后合理期间内仍对公司承担相应的忠实义务。另一方面,勤勉义务强调董监高“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第二,探讨一般条款适用的破解之道。就该条款的本性以及比较法经验看,作为立法上的具象化总是有限度的,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以董事违反忠实或勤勉义务为由追究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责任纠纷案件数量非常庞大。但该“一般规定”的内涵长期以来未被挖掘,也未受到理论界和实务部门的重视,因而司法实践中法官们常常面临规范不足的困境。可借鉴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国家(地区)董事信义义务制度具体适用的经验,以便为我国《公司法》中董事信义义务制度的适用方案提供经验借鉴或启示。




其他研究

新《公司法》立法

背后的社会责任



公司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除了应当关注自身的私人利益之外,还应当关注社会公共利益。在总则第一条规定了“保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新增“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弘扬企业家精神”为新《公司法》的立法宗旨,为公司履行社会责任提供了纲领指引。在具体制度上,可在如下几方面开展研究。


第一,《公司法》第20条,新增对公司参与社会公益,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同时倡导公司“公布社会责任报告”。履行社会责任可能会增加公司的运营成本,如环保投入、职工福利提升等。公司需要在社会责任履行和经济效益之间找到合理的平衡点。


第二,《公司法》第68条、第69条,新增职工董事制度。职工董事既然是董事会成员之一,原则上也应承担董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职工董事在受《公司法》中对于董监高的一般任职资格限制的同时,应履行义务,关注职工利益,保护职工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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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资本制:

中国公司法的创新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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