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大刘斌&李建伟老师:审计委员会在中国各类公司中的前景(附直播全程回放福利)

文摘   2024-08-07 18:25   北京  






































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



“周三有约:云象名家会客厅”栏目依托首都丰富的法学教学研究资源、法律实务界资源等,邀请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院法学所、贸大、北航、央财著名法学院校的知名学者,红圈所高级合伙人、世界500强法总等嘉宾,轮次做客“周三有约”,为关注法治建设、支持云象法学院的法律小伙伴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智识给养。




李建伟教授公益直播

公司治理的制度细节

股东会的投票方式八种分类





2024年7月17日晚八点,“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第十期,主讲嘉宾中国政法大学商法副教授、博士生导师、公司法修订专班成员刘斌老师,嘉宾主持人李建伟教授,和大家聊聊『中国式审计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


由于本期干货较多,所以内容共分三篇为大家推送,今天推送为下篇

中国式审计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上篇)

中国式审计委员会的组织与运行(中篇)

(文末领取老师直播的全程回放福




刘斌&李建伟老师:大咖会谈



李建伟大家包括我在内,听刘老师的讲座都非常酣畅淋漓。我们可以看到,今晚刘老师提供了一个非常流畅的、层次分明的、逻辑清晰的一场讲座。一方面是来源于他很高的学术素养,另一方面也是他对这个问题的深入了解,包括已经在B刊《法律科学》上发表了文章。刘老师实践出真知,特别是我们看到他去很多国企讲课、调研,所获得的很多一手研究资料。那么,按照我们“周三有约”的流程,接下来是我和刘老师进行话题的互动。


关于审计委员会我非常赞同刘老师的观点。确实,我在各个央企也推荐小规模的公司是不适合设立审计委员会的。好多公司的董事会本身规模很小,三个董事如果全部担任审计委员会的话,监督何在?审计委员会本身要监督董事的,否则第189条的设计完全没法腾挪了。


《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规定得更为周至,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相对更简单。在对股份公司的审计委员会规定中,《公司法》指出,半数以上的成员不得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其实就是指,执行董事不能过半数,以及与公司不能存在任何影响其客观判断的关系,也是指出大股东所派的非独立非执行董事是在受限范围之内的。


如此,因为不能占多数,三个人只能进一个董事长或者经理,另外两个名额只能留给职工董事、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三种人。所以,中小规模的股份公司也好,有限公司也好,最佳的方案还是设监事会,尤其是设一名监事。这是最简单的,又是最减少叠床架屋治理成本的。


按照刚才刘老师提的第83条规定,绝大多数公司都是规模较小或者人数较少,而且有个致命的问题,就是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还可以什么都不设了。所以我就提出了有限公司的四种模式:要么设监事会,要么设一名监事,要么设审计委员会,要么什么都不设。这么一来其实主导思想就是不再设监事会了。


我想听听,刘老师对将来监事会在中国各公司中的前景如何评价?其程序又如何?我悲观地估计监事会恐怕将来很少见到了。因为公司要么什么都不设,要么只设一名监事,可能成为主流,要么大型公司就设审计委员会了,对这个问题你怎么看?


刘斌李老师,这个问题可能还得区分不同的公司类型来看,每类公司的诉求和改革要求差异也比较大。比如说,我刚才看到直播间也有小伙伴在问,说国有独资公司需要设审计委员会吗?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法》上只限于国家直接担任股东的公司,也就一级公司。一级公司按照我们现在国资改革的文件要求,以后就不设监事会了。一级的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后也不设监事会了,为什么这回要引入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在中央企业层面和各省市的国企,有很多公司股权的10%被划归到社保基金,此时该公司股东肯定不止一个,除了国资委之外,还有社保部门或者说替社保部门持股的股东。这类公司其实平替了原国有独资公司的发展新形势,也完全按照国资监管的要求推进。前面为大家报告了,我们之所以进行单层制的改革,一个初心起点就是为了解决国企改革中的单层制需求,所以这类公司我认为,以后主要看国资监管部门的要求就可以了。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刚才李老师也给大家提到了,现在证监会和各个交易所主导性的意见还是在推单层制,所以在相关的文件里,基本上也是对审计委员会设置了比较周到的“售后服务”,但对监事会,就“爹不疼妈不爱”了,后续可能不会有更细致的规则了。所以,上市公司以后绝大多数会采用单层制的架构。


而且,职工董事对于每家公司的影响确实是不一样的,有的公司很喜欢设职工董事,甚至今年上半年出现了两名职工董事,为什么?因为可以防止恶意收购,职工董事不是股东能够随便更换的,这种情况下单层制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就能够发挥到除了单层制改革之外的其他目标。


对于一般中小型的公司来说,我还是坚持我的观点,也对市监局内部标准的内容中,采用10个股东以下就是规模比较小的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这样相对宽松的标准持比较赞赏的态度。因为公司规模大小的判断问题,本质上和公司治理架构的选择没有必然的联系。更多需要考虑的是公司股东的构成和复杂关系的问题。就比如说,刚才提到独角兽类企业,资产规模很大。股东人数也确实不多,这种情况下没有必要为了解决股东之间的分歧,或者公司的代理成本,设置这么多的组织架构。


所以,从总体上来看,结合国外法国、西班牙的改革经验,以后90%以上的公司都不再设监事会了。李老师,我是这么认识的。


李建伟好的,感谢刘老师的前瞻性分析,我也都是赞同的。第二个问题,就是涉及到《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12条。


第12条的确很突兀,证监会的规定是行政规章,那塞进这就上升为行政法规了,完全不一样。包括上市公司的规定也好,还是第12条也好,字面意思看不出来必须只能选择审计委员会。但是,从证监会塞入这个条文的目的来看,就暗含了要强行推审计委员会的意思。所以将来可能上市公司真的没有监事会了。


从上市公司的角度,并不反对证监会的这个做法。第一,因为审计委员会按照上市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是必设的,而监事会是可选择的。第二,路径依赖。审计委员会是都有的,而且是有特殊职能的。在只能二选一,没有必要叠床架屋的情况下,谁都不傻,可能只选审计委员会。第三,有没有必要既建立审计委员,又建立监事会?这个问题是我想请教刘老师的,就是可不可以并行?


刘斌这个问题非常尖锐,可能大家也都特别关心。


第一,就是现在上市公司的审计委员会,是一个“1.0的审计委员会”。刚才我看直播间的有小伙伴也提出了,新《公司法》第137条规定的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是个立法技术的bug——为什么其他都是2.0,只有这条是1.0?


其实在我的注释书里,我是这么解释的,这个条款虽然来源于“1.0的审计委员会”,但是“2.0的审计委员会”是在“1.0审计委员会”上职权范围的扩充。对“2.0审计委员会”能不能援引第137条规定的职权?肯定是可以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这个条款的规定是穿越单层制和双层制的审计委员会,就是1.0和2.0的都可以援引这个职权。这个可能理解起来,在逻辑上会相对比较复杂。


第二,就是现在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或主任或班底,其实还是按“1.0的审计委员会”来打造的,主要以财务会计人员为主。现在上市公司里很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都是正教授。但有的外部董事不是这个财务背景出身的,他们公司的审计委员会的主席或者主任,是由具有财务背景的副教授担任的。这种情况下就凸显了原来“1.0的审计委员会”还是主要聚焦于财务会计。如果打造成“2.0的审计委员会”的职权,我觉得像以李老师为代表的具有法律背景的独董,后续担任审计委员会主席的概率就会大大增加,因为行使这些监督职责都是法律上的职责。


第三,从《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来看,从来没有授权证监会管公司治理,证监会只有权利管信息披露,无权要求上市公司必须设单层制的架构。这是法律赋予上市公司的自主权限


第四,再加上刚才提到的职工董事的问题,如果强推的话,还会改变很多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和权力分配的。李老师,我还是坚定认为,应该把自治权留给上市公司自己


李建伟的确是,刘老师的解读坚持了《公司法》的原教旨主义,也是表达了他对《公司法》文本出自于其手的热爱。这个问题,我最近和蒋大兴老师也做了探讨,大兴老师的立场也很坚定,和刘斌老师的立场是一样的,坚定认为《公司法》本身没这个意思。国资委也好,证监会也好,都是要变相强推审计委员会,取消监事会,这并不符合《公司法》的原意。


这的确是个很复杂的问题,就像一个名家所说的,立法者的立法文本一旦公布,就很可能脱离了立法者原本意图的射程,1000个读者有1000个哈姆雷特。1000个哈姆雷特并不可怕,因为它是非权威的学理解释,但是我们有权机关做出的这种规定就不一样了。


好,第三个问题,也是最后一个问题。审计委员会将来的运作还需要观察,就让子弹飞一会儿,我觉得至少要十年的观察期。我们这次为什么要引进审计委员会?就是根据过去30年的观察,我们下了一个很失望的结论,监事会没有发挥应有功能,至于说它为什么没有发挥功能,那文章浩如烟海,20多年前我做博士后就写过连续的文章。总之,成功的都是经验,失败的各有各的不幸,可以找出一万个原因。


那么,这么高调推进审计委员会将来就能解决问题吗?我担心它成为中国男足队主教练的这种角色。审计委员会下设于董事会,但实际上它的功能是要监督执行董事和经理层的。从组织行为学的角度,原监事会独立于董事会,它有可能都是大股东控制了多少席位而不能发挥监督作用,这是一个实质性的原因。


现在,审计委员会首先是董事会的一部分成员,中国人这么讲人情世故,如果在会上吵翻天,甚至脸红脖子粗的,会后又握手言欢、和好如初,这怎么可能?一次两次可以,那多次的话,感情一定都是碎片了,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审计委员会是否真的能起到监督的作用?


我想听听刘老师的意见,你觉得审计委员会要想避免监事会的困境,引领中国男足打入世界杯的话,应该避免什么?应该做对什么?


刘斌感谢李老师的问题。其实在《公司法》修改过程中,大家也都在考虑,现在监事会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就把监事会干掉,以后审计委员会不能发挥作用,是否再把审计委员会拿掉?刚才我在讲,从监事会转嫁审计委员会的三点实质变化的时候,我用了一个比较谨慎的词语——“一定程度上“提高监督的效能。那至于能不能完全发挥有效的监督效能?还真的是有待观察。


在监督的过程中,监事会好歹是公司的三大机构之一,监事会主席起码是天天在公司上班的。但改成审计委员会后,国有企业审计委员会的成员,全部要求由外部董事组成的。外部董事能在公司待多少天?2023年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独董在上市公司中每年履职15天,这15天实际上是非常难以完成的。如果担任三家的话,即要去公司履职45天,像李老师这么繁忙的,哪有时间去上市公司待45天?会不会削减或者降低原来监督的效能?原监事会主席,作为三大员之一,是公司领导,现在审计委员会主席就不是了,他在领导地位上可能也没有原来组织上这么强的保障。


总之,刚才李老师提出的问题,不仅仅是我们理论层面的探讨,也有待于未来10年甚至20年的实践观察,如果说出现问题,我们继续纠偏嘛。之前,我们的完全认缴制就出现问题了,这就改回了限期认缴制了。为什么各国公司法修改都比较频繁,我觉得也是一个常修常新的过程,不断的调整和适应实践中的问题。


李建伟好的,感谢刘老师回答,其实我今天这三个问题毫不客气地说,都是非常尖锐的问题,是不好回答的问题。有些同学问,你们有没有私下商量过?天地良心,即使我和刘老师像前几期一样,同在一个物理空间的直播间内也没有商量过,更何况我现在是相隔几千公里。


所有的问题其实也都是我作为主持人,作为听众,有感而发提出的问题。我也会根据嘉宾的学术特长,提出重要而嘉宾又能够回答出彩的问题,当然,这对我也是个挑战。希望这些问题能给观众以实际的收益。我们俩之间的连线就到这里,接下来我们进入学员的答疑时间。



大咖连线 现场答疑



李建伟第一个问题,规模较小或股东人数较少的,原来旧法规定可以设一到两名监事,这一次变更为一名监事,请问一到两名和变为一名这背后的原理是什么?


刘斌这位小伙伴关注得非常细节呀。这里确实有所变化,因为我们原来设两名监事的时候会出现履职的困境。如果说监事会的话,它是集体履职,如果是两名监事的话,那怎么履职?是任何一个监事都可以履职,还是双方都同意才可以履职?在实践中出现了很多类似的问题,所以这回就通过修改避免这种分歧。


李建伟的确,要么设一名,要么设三名以上,设两名的话就是双头鹰,人为地制造deadlock(僵局),这是非常糟糕的立法。我们这次《公司法》还是取消了一些过于明显的不靠谱的规定。第二个问题是,审计委员会向谁汇报工作?董事会还是股东会?


刘斌这个问题很好。什么算汇报工作?《公司法》上从来没用过“汇报工作”这个词语,用的是权利、义务和责任。也就是这个事究竟谁来负责?


如果从人事监督来看,那审计委员会成员有没有很好履行职责?最后最激烈的手段就是,股东会采取人事手段把他罢免掉。所以,在一定程度上来说,他要不要对股东会负责?那肯定是要对股东会负责的,那作为董事会的内设机构,是否对董事会保持必要的内部沟通?这也是有的,所以用“汇报工作“这样一个非规范性的术语,确实还得把它具体化到某一种职权行使的场景。


李建伟是的,我们也是反复来普及、宣扬一些真正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公司治理理念,反复强调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等,他们是balance(平衡)的关系,不是hierarchy(官僚、阶级)关系。只有官僚层级才需要存在汇报、被汇报的。


所以旧法曾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这句话都删去了,不存在负责不负责的问题。我们一定要摒除权力的概念、层级的概念、上下级垂直领导的概念。当然,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事业部总监,一直到下级的这种层级可以说是汇报工作。但是,公司上层几个部门之间、个人之间,它是一个平等的分权制和各司其职的关系。我希望同学在提出这个问题的同时,重新检视一下您心目中的公司治理精神。


好,第三个问题是,审计委员会能不能对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决议进行修改?还是只能被动审查?能不能修改一下董事会的决议,形成最终的决议?


刘斌一个决议的形成,需要决议的提出、表决等一个严肃的过程,是系统的公司治理程序。严格来说,《公司法》第24条、第25条、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等,这些规定了公司的会议和决议的程序,突出规定这些条款,就是因为实践中我国公司没有规范化的会议文化。


虽然我们国家是世界上会议最多的国家,但是我们的会议文化着实欠缺。经常是会议程序不重视,会议会而不议,大事儿开小会,小事儿开大会,最重要的事不开会。这需要从严格的会议和决议程序上来看,我们得从头开始说起,包括提案表决,作出决议的整个过程,您说这个修改,是最后形成了的再修改,那肯定是改不了的,得有个程序的要求。


李建伟对,任何决议都不存在修改的问题,决议做成就做成了。别说审计委员会,股东会都没这个权利。如果股东不满意的,有两条救济途径:


第一,可以股东代表自己去提起决议不成立、无效、可撤销之诉。


第二,也可以说董事会这帮人不行,下次把他撤换掉,但是董事会已经形成了决议。


就好像博士论文答辩、硕士论文答辩,一旦答辩完不过的,就是把国务院总理叫过来都没用。所以,每一个组织都是独立的,都是受到尊重的,只对法律负责,不对任何人负责。当然,审计委员会虽然是董事会下设的,但是它有它专业的职能,不存在对董事会负责的问题。


第四个问题,刘老师是否认为,职工董事的责任和其他责任是不一样的?


刘斌准确无误,的确是这个意思。为什么?因为职工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和其他董事是不一样的,其实《公司法》不光区分了职工董事的责任,还区分了各种董事的类型。《公司法》区分出七类董事,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国有企业里的内部董事和外部董事,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再加上职工董事就七类。


比如,《公司法》第51条催缴条款,董事没有尽到催缴义务,各董事责任并不都是无差别的连带责任,分管财务的董事和董事长的责任就更重。再比如在合规事项上,职工董事参与决策的过程,肯定是站在职工的角度来考虑,他又不是合规事务主要负责的董事。


所以,负有责任的董事”,这句话内涵是非常丰富的:责任大的就多赔,责任少的少赔,没有责任的就不赔。从证监会的处罚来看,也体现了这个特点:2021年独董的处罚量还比较大,2022年就开始下降,2023年统计数据好像就只有两位数的独董遭受了证监会的处罚。这就是精准问责的思路。


李建伟是的,其实这当然在学术界存在争议,比如说对《公司法》第180条第1款、第2款的理解就是,各个董事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并没有做区分。当然,我们不能孤立理解一个条文,我也赞同刘斌老师的观点,每个董事都是不一样的。比方说去年的乐视案,其实就把贾乐亭的乐视网董事一分为几,承担不同配额的赔偿责任,这就代表了责任的不同。


第五个问题,职工董事是不是只参与涉及职工利益的董事会投票,如果不涉及的,就不需要投票了?


刘斌职工董事的这个身份,和其他的董事也一样,首先,大家都是董事。然后在董事的基础之上,又划分了不同的一个身份。所以,在具有董事身份的意义上,大家参与的都是正常的经营事项。只不过在这个基础上,每个人分管的或者负责的范围不一样,所以在公司里边负担的义务有所差别。


李建伟第六个问题,继续需要请刘老师普法,我知道刘老师非常熟悉。问题是,所谓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有界定的标准吗?


刘斌规模较小和股东人数较少的问题,是我们历史遗留问题。从93年公司法开始,一直没有法定的标准。所以到了05年修改公司法时,《公司法修订草案的二审稿》中曾经引入了大小规模的区分标准,但后来因为争议很大而删掉了。删掉后,很多人援引了其他领域的标准,比如税务部门出台的大规模和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或者统计部门的规模以上的企业标准。应该说,这些部门的标准都有各自服务目的的,不能和《公司法》上的标准直接划等号,《公司法》一直没有提供一个清晰的标准。刚才也提到,上个世纪90年代,很多省的工商部门出台了内部标准,比如500万的注册资本属于判断大小的标准,但后来这些标准也都被废除了。因为我们是单一制的国家,适用的都是同一部《公司法》,不能说在上海属于小公司,在新疆就属于大公司。


我觉得,在实践中这也就演变成了对登记机关权力的限制,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登记机关拒绝你登记成小公司的时候也没有标准。在实践中,很大程度上这变成了一种主观的标准。企业如果说,我们规模比较小或者结构比较简单,就不设董事会了,那登记机关也没有权力拒绝。当然也不能太离谱。上市公司如果注册成规模较小的公司,这种恐怕就是“明显异常“。《公司法》第265条引入了注册资本过度的要求后,工商部门也跟进制定了过渡的要求,其中有一点就叫做“明显异常”。这个词确实很难判断,要综合各种因素。总之,李老师,我认为应该维持一个相对弹性的标准,但是也不能明显异常。


李建伟对的,其实《公司法》的文本出现了一个词,就是第68条“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这就要求“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但是不是300人以上就是中大型企业?这个另说,我认为这是一个评价的指标。刚才,我和刘老师对于以股东10人为界的标准看法其实不大一样,我认为,这个数字有点儿大,刘老师觉得挺好。总之来说,这个是可以确定一定标准的。


好,最后一个问题,也是非常有学术价值的问题。他问,审计委员会成员一方面是董事会成员,要行使董事会的权力,包括决策权、执行权、还有监督权,另外又要行使审计委员会监督权,那这就是决策、执行和监督的三合一,这不冲突吗?


刘斌其实,公司内部董事会的董事,是有多元构成的,参与管理的事情也是复杂多样的。在理论或逻辑上,简单区分为决策、管理、监督是一种非常机械、非常简单的分类方式。在对外投资事项的决策中,究竟每个人投票都是起决策的作用吗?外部董事是不是在投票过程中本身都是一种监督?为什么我在文章里提出,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可以区分成两种,其中一种是一般监督?就是参与决策过程中,它本身发挥监督的作用。从美国《示范公司法》在董事会职权规定上来看,也没有区分决策和监督的时间。


此时,首先就是决策管理的职能,但没有必要把这机械地划分为决策、管理和监督这三种色彩。在实践中,可能也都是混在一起的。另外,董事按照我们法律和实践中的预设,那就是负责执行,不执行的就负责监督,这个区分应该还是比较清楚的。所以大家在实践中去担任外部董事、独立董事也不会造成自己身份上的混淆吧?比如独董应该能够明确知道自己的主要任务不是公司的经营、公司的管理,而是监督的使命。这也就是刚刚李老师说的,不同身份做不同的事儿,是一种分权制衡的关系。


李建伟好的,非常对。我们既要脚踏实地,又不要过于抽象。比如一个董事会里有九个人,我和刘斌老师、赵旭东老师三个人是董事会成员,不管是什么董事,执行董事也好,非执行董事也好,我们三个人又同时出任审计委员会成员,那这个其实行使职责是分开的。


比如,今天下午要开董事会,上午开的是审计委员会,在开审计委员会时,我作为委员之一,能够清楚知道作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该干什么,履行的显然不是作为董事的职责,而是一个监督职责,这个切入感是非常强的。我经常参加这种会,比如三个人先开审计委员会,会议结束后,又加一个人再开薪酬委员会,再加一个人,再开咨询委员会,开了一上午的委员会。下午再开董事会,明天上午再开股东会。这是没有问题的,每一个具体的物理空间和场合,你会有不同的身份和责任。作为不同董事,其实独立董事也好,外部董事也好,职工董事也好,承担的责任肯定没有董事长、总经理兼董事、副总经理兼董事、财务总监兼董事等执行董事承担的责任重。


那么,我们作为独立董事、外部董事来参加董事会的时候,基本上就是个倾听者。但是在开审计委员会的时候,我肯定是一个主角。所以,每个人的职责角色是能够划分开来的。



主持人总结



李建伟教授

主持人


回答问题也正好到这里,今天的时间非常完美,我们再次感谢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商法研究所的刘斌教授,为我们奉献了一场精彩的授课。今天的课,我自己的听课感受也是如沐春风,这是我们过去几期中质量比较高的一期。将来有时间,我们会再来邀请令人难以忘怀的刘斌老师,再次做客云象会客厅,来给我们进行精彩的讲解。



刘斌教授

嘉宾


好的,感谢李老师的邀请,也感谢我们会客厅的各位小伙伴。大家提出的问题都很有质量,其实我今年上半年在解读和做《公司法》报告的时候。我个人感觉也是教学相长,常学常新,虽然过去四年一直在从事这个工作,但是每个条款通过今年上半年的研究、学习以及大家交流,也都有一些新的收获。好,谢谢李老师,谢谢直播间的各位小伙伴,大家晚安!




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第十三期)

勇者不惧:

如何拓展死刑复核的辩护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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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

法大刘斌老师:新《公司法》中被忽视的大佬条款

下期预告

考研、考公二战失败,老师有什么建议?


商法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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