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涛&李建伟:股权转让中税务风险识别及控制

文摘   2024-09-26 19:01   北京  






































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



“周三有约:云象名家会客厅”栏目依托首都丰富的法学教学研究资源、法律实务界资源等,邀请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社科院法学所、贸大、北航、央财著名法学院校的知名学者,红圈所高级合伙人、世界500强法总等嘉宾,轮次做客“周三有约”,为关注法治建设、支持云象法学院的法律小伙伴们提供更多的法律智识给养。


2024年9月4日晚八点,“周三有约:云象会客厅”第十七期,主讲嘉宾资深税务稽查专家吴涛,嘉宾主持人李建伟教授,和大家聊聊『股权转让中税务风险识别及控制』




第一环节:主持人语


李建伟教授

主持人


今晚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了税务领域的专家吴涛老师来为我们做深入解析。我在之前的视频中已经提到过,吴老师绝对是这个话题的最佳人选。尽管吴老师看起来非常年轻,但他已经在税务稽查领域耕耘了30余年,其中有20多年都专注于税务实务的操作。他不仅积累了丰富的实战经验,还在近年来潜心研究税法的教学方法,足迹遍布大江南北。从东北的黑土地到南方的大湾区,从西南的群山到西北的广袤,吴老师不辞辛劳地为各地企业家们传授税务统筹与规划的精髓,赢得了广泛的赞誉。


为了让今晚的讲座更加精彩和互动性更强,我们商量后决定改变以往的流程。以往的讲座形式通常是嘉宾先进行40分钟到1小时的讲解,接着我和嘉宾进行20分钟的互动交流,最后是20分钟的提问环节。但今天,吴老师提出了一个更具参与感的方案,我们准备通过深入的讨论和交流来探讨复杂的法律问题。因此,今天的交流我们决定采取一种更加互动的形式,从一开始就以讨论的方式展开。




第二环节:嘉宾互动演讲



李建伟:我先来抛砖引玉,导入一下话题。无论在座的各位对税务了解多少,或对税法掌握到何种程度,相信大家都明白,一个个人或企业在投资另一家目标公司时,往往会面临诸多税务问题


比如说,假设几年前你以20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家公司的10%股份。几年后,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改善和股价的上涨,你决定不再继续持有这部分股份,并以1200万元的价格将其转让给他人。在这个过程中,可能会产生显著的税务问题。无论你是个人投资者还是企业,最初投入的200万元是一种投资,而现在获得的1200万元中,去除最初的200万元,剩下的1000万元就是你的投资收益,这部分收益通常就是应税收入。


在现代社会,原则上任何有收益或收入的行为都应当缴纳税款。税款的计算一般是通过将应税收入乘以相应的税率来确定应缴税额。然而,从法律的角度来看,税务问题通常涉及三个关键问题:第一,应税金额如何计算?第二,适用的税率是多少?当然,作为纳税人,我们都希望税率能尽量低。第三,谁是纳税人?这三个问题构成了税务计算的基础,也是理解税务问题的核心。


以刚才提到的例子为例,假设我投入了200万元购买股份,现在以1200万元将其卖给吴老师。乍一看,这似乎是一个简单的计算:1200万元减去200万元,等于1000万元的收益,再乘以20%的税率,我李某人就应当缴纳200万元的税款。这三要素——应税金额、税率和纳税人——看起来简单而直观,但实际操作中,情况往往复杂得多。无论是应税金额的具体计算方法、适用税率的选择,还是确定谁是纳税人,这些看似简单的问题背后,都隐藏着复杂的法律与税务挑战。


此外,还有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如果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还会面临滞纳金的处罚。滞纳金的金额有时会非常可观,甚至让人望而生畏。我几年前处理过一个案例,涉及的应税金额高达几千万元,由于拖延了税款的缴纳,滞纳金累计达一两千万元,这种情况缴起来确实让人心痛。我想很多人对股权转让税收的认知可能仅限于基础的常识,但实际上,股权转让中的税务问题远不止于此,还有许多更为复杂的细节需要深入探讨。


举例来说,股权转让时的税率是不是一律都是20%?这是我想向吴老师请教的第一个问题。吴老师,您能否详细解释一下?


假设我是A公司,三年前进行了三笔投资。今年,我决定将这三个股权全部出清。其中一笔赚了2000万元,另一笔亏了5000万元,还有一笔赚了500万元。那么,关于这些股权转让的税务问题就浮现了:首先,亏损的那一部分显然不需要缴税,但对于盈利的部分,问题就变得复杂起来——我们是将这三笔投资在同一个年度内整体来计算,还是需要对每一笔分别计算呢?


◇吴涛同一年发生的应该一起计算,后面我会和大家一起说明,现在先对此展开留个悬念。


李建伟:第二个问题是,假设三年前我投资了A公司,按照协议,我应该投入1000万元以获取公司10%的股权,但实际上当时我只实缴了100万元,剩下的900万元尚未缴纳。根据认缴制,这900万元可以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缴纳,但由于各种原因,我可能迟迟没有完成缴款,这样的情况下,这900万元就形成了瑕疵出资。然而,从法律上看,我名义上还是认缴了1000万元的出资额,但实际到位的资金只有100万元。


现在,假设我决定将这部分股权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老师。这里的复杂性在于如何处理尚未缴纳的900万元出资款的责任。这笔交易可能有两种安排:一种是我以300万元的价格转让股权,同时将未缴的900万元出资款的责任转移给吴老师,吴老师作为新股东承担缴纳的义务;另一种情况是,我以1300万元的价格出售股权,然后再从中拿出900万元去补缴尚未实缴的出资款。


从卖方的角度来看,如果我当初认缴了1000万元,现在以1300万元的价格卖出,这意味着我最终的净收益是300万元。问题是,我的应税额应该是这300万元的净收益,还是按照1300万元减去我已实缴的100万元,从而得出1200万元的应税额?


◇吴涛在新的公司法实施背景下,这个问题变得尤为关键,特别是在认缴制和实缴制之间的过渡时期,税务处理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假设我以1300万元的价格卖出股权,其中900万元用于补缴出资款,实缴了100万,那么剩余的300万元才是我实际获得的收益。这种情况下,我的应税额应当是300万元,而不是1300万元减去已实缴的100万元后的1200万元。


李建伟:这种计算方式符合法律对实缴制和认缴制的理解,税务机关在这种情况下会根据实收资本和实际收益来确定应税额


但还有一个问题值得我们深入探讨,有人提出:三年前我投入了300万元,现在以1300万元的价格卖出,但我并没有实际净赚1000万元。为什么呢?因为当初投入的300万元并不是自有资金,而是通过高利贷或小额信贷借来的。这意味着在过去三年里,我还额外支付了150万元的利息。所以,实际成本应该是450万元,而不是最初的300万元。那么,按照这种逻辑,是否应该用1300万元减去450万元,而不是减去300万元,这样应税额就应当是850万元,而不是1000万元。这种说法是否成立呢?


◇吴涛从理论上讲,这个观点确实有一定的道理,毕竟资金成本是一个实际存在的支出。然而,税法的规定并不考虑这些资金成本。根据税法,计算应税额的正确方法是用卖出的价格减去当初投入的金额,再减去相关的税费。税法关注的是“低买高卖”所产生的差价,而不涉及期间产生的资金成本。因此,尽管您在支付利息时确实增加了成本,但这些成本在日常经营中已经通过利润、分红等方式得到了一定的弥补。当您最终卖出股权时,溢价部分即为您的收益,而这正是税法用于计算应税额的依据


李建伟:接下来,我想谈到一个与之相关的问题——最近广受关注的“对赌协议”。就在上个月底,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的几位法官对这个问题进行了回应。对赌协议通常涉及外部投资者与原始股东之间的特殊约定。例如,我作为外部投资者以1000万元购买了吴老师10%的股权,并约定如果三年后吴老师的公司未达到预期业绩,吴老师就必须回购我手中的股份。现在,回购条件已经触发,吴老师需要以1600万元回购我当初以1000万元买入的股份。在这种情况下,我获得了600万元的回购款,那么,这600万元的差额是否需要缴税呢?


◇吴涛这个问题实际上与我们今天讨论的内容紧密相关,也与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长的回答呼应。杜庭长的回答涉及到回购请求权的性质问题:回购请求权到底是一种请求权,还是一种形成权?这其中的区别非常专业,我会在稍后的讨论中为大家详细解释。


李建伟:确实,关于回购请求权是否需要及时行使的问题。最高法院的法官对此作出了详细解释,虽然回购请求权表面上看似一个请求权,但实际上它属于民法中的形成权。根据民法的规定,形成权通常都有一个除斥期间,也就是必须在特定的时间内行使,否则权利将会失效。然而,现行的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回购请求权的除斥期间。如果合同中对此有约定,那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执行;但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法官认为应当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行使该权利。


那么,这个“合理时间”究竟有多长呢?法官建议,合理的回购请求权行使期限不应超过六个月。也就是说,持有人必须在六个月内行使回购请求权,超过这个期限,权利可能就会丧失。


◇吴涛除此之外,八月份还发生了另一起与对赌协议相关的案例,这次的判决来自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该案中,原告是一位自然人,他起诉了上海市税务局,涉及到的也是股权回购问题。情况是这样的:原告最初以100万元投资了一家公司,几年后他以1000万元的价格转让了这部分股权,获得了900万元的增值收益。根据法律规定,这900万元的增值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原告当时也按规定缴纳了税款。


然而,原告与对方在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时达成了对赌协议,约定如果三年后公司的业绩未能达到预期,原股东将回购股份。三年后,协议的对赌条件触发,原股东根据约定回购了这部分股权。原告因此认为,自己当初获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实际上并未真正实现,因为这些资金通过回购被“返还”了。所以,原告要求税务局退还他当年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但法院最终判决认为,这种回购并不能构成退税的理由。法院解释说,股权的回购行为实际上是一种对经营业绩不达标的补偿,而不是对原始股权转让收入的“撤销”。因此,原告当年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应被退还。这一判决与最高法院的意见形成了呼应,进一步明确了回购请求权的法律性质,以及在税务处理中如何对待股权回购行为的具体地位。这种裁决不仅巩固了税法在类似情形下的适用标准,也为今后涉及对赌协议的税务处理提供了清晰的法律依据。


上海法院作出这一判决后,引发了全国财税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各种不同的观点也随之涌现。作为法律和财税领域的从业者,尤其是对在座的律师、企业经营者来说,在面临股权转让中涉及对赌协议的情况时,我们有必要对此保持高度的谨慎态度。因为尽管上海法院在此案中作出了明确的不退税判决,但这并不意味着其他地区的法院会采取相同的立场。事实上,不同地区的法院可能会有不同的解释和处理方式,比如有些地方法院可能会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应当退还税款,而上海法院则明确表示不允许退税。


这一分歧带来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对于对赌协议的一方,特别是原股东而言,在股权卖出后再回购回来的过程中,可能会面临复杂的税务问题。一些观点认为,这种回购行为可以被视为部分或全部收回了之前卖出的股份,因此应根据回购后的实际持股比例重新计算应缴税款。然而,上海法院的判决明确指出,原来在股权卖出时已经缴纳的税款应当按当时的交易价计算,回购行为不会影响当初的税务处理结果。这意味着当初缴纳的税款不会退还,而回购后的税务处理则是一个独立的问题。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目前各地税务局在处理类似问题时的做法并不一致,这也导致了这种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因此,在处理类似的对赌协议时,特别是在签署对赌协议之前,务必要与当地的税务机关进行充分的沟通。了解他们的执法标准和口径尤为重要,因为不同地区的税务机关可能会对同一问题作出不同的解释和执行。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一些地方的税务机关已经推出了“事先裁定”制度。以上海为例,税务机关可以针对不明确的税收事项提供事先裁定。这意味着在签订协议前,你可以先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获得他们的明确答复,确保未来在执行过程中有据可依。如果未来国家的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可以根据政策进行调整;但如果政策不变,税务局之前的答复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和公信力。


李建伟:好的,我们接着探讨今天的主题。首先,今天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个人投资公司时所涉及的股权转让税收问题,尤其是当你通过低买高卖的方式获得收益时,如何正确处理相关的税务问题。当然,我们不会深入探讨那种三年前投入1500万元,现在只卖了150万元的情形,因为这种大幅亏损的交易通常不会产生税收问题。


◇吴涛对,但值得注意的是,即使是亏损交易,有时也可能涉及税务问题。比如说,如果你三年前投资了1500万元,但现在只能以150万元的价格出售,虽然从表面上看这是一次严重的投资失败,但税务机关依然可能会关注这笔交易,并进行审核。他们尤其会审查交易价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这是为了防止有人利用所谓的“阴阳合同”来规避税收责任。所谓阴阳合同,就是表面上签订一个低价合同来降低应税额,而实际交易额却远远高于合同中所写的价格。这种情况通常很难被外界察觉,因为它通常只是在交易双方之间秘密达成的,但税务机关依然有办法对其进行监管。


税务机关对阴阳合同的监管主要依赖于市场评估机制。举例来说,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如果双方私下以150万元的价格达成交易,但在申报时为了少缴税款只填写50万元,税务机关会根据市场价格来评估房产的实际价值。如果市场评估显示房产价值为150万元,税务机关就会按照150万元来征税,而不会采信阴阳合同中申报的50万元。同样地,对于个人股权转让,税务机关也会采用类似的评估方法进行监管。


具体来说,对于公司,税务机关通常会查阅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也就是财务报表中的净资产部分。如果企业的净资产显示盈利100万元,而你却以明显低于净资产的价格出售股权,税务机关就会对这种定价的合理性产生质疑。他们可能会按照净资产的比例来评估你的股权转让收益,从而确定你应缴纳的税款。假设你卖出了30%的股份,税务机关可能会认为这部分股权的市场价值应为45万元(即150万元净资产的30%),并据此计算你应缴纳的税款。通过这种评估方法,税务机关不仅能够确保税收的公平性,还能有效防止通过低价转让来逃避税收的行为。这种机制有助于维持税收秩序的稳定,同时也提醒投资者在处理类似交易时需要谨慎,确保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税务机关在审查企业股权转让时,另一种常用的方法是详细审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特别是对企业资产构成的细致分析。企业的资产通常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房产、土地、长期股权投资以及专利等无形资产。税务机关会对这些资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尤其是在某些资产的价值占企业整体资产比例超过20%的情况下,例如房产、土地或长期股权投资等。当税务机关发现这些资产在市场上具有显著的增值潜力时,即使企业的账面显示亏损,他们也可能认为企业的股权转让中存在增值溢价,从而认定你有应税收入。这意味着,即便企业在账面上显示为亏损,税务机关仍可能要求缴纳相关税款。


这就说明,简单地通过签订阴阳合同来规避税务问题并不可行。税务机关大概率会通过上述方法对企业进行深入的检查,以揭示潜在的应税收入。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务必要充分考虑税务机关的监管机制。目前,税务机关已经将股权转让纳入了“先税后证”的监管体系。这一转变意味着,在股权转让之前,税务机关会进行前置审核,只有在确认应缴的税款已经缴纳之后,才能继续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这与房屋过户前必须先缴纳相关税费的程序非常相似。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今年4月份出台的两个关于涉税犯罪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将阴阳合同列为偷税或逃税的手段之一。因此,签订阴阳合同不仅在税务监管中存在极高风险,而且可能在未来被认定为逃税行为,从而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这再次强调了在处理股权转让时,采用阴阳合同规避税务责任是得不偿失的做法。


李建伟:然而,税法在某些特定亲属关系的股权转让中也确实提供了一些宽松的规定。例如,在直系亲属之间,包括三代以内的直系血亲(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以及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如兄弟姐妹),税务机关对这些股权转让的价格控制相对宽松,允许在一定范围内的低价转让。


◇吴涛有位老板经营企业多年,生意一直很成功,但由于年纪已高,70多岁了,精力渐渐不支,他希望能找到一个合适的接班人。可是他的子女各自都有自己的事业,并不愿意接手公司的管理。于是,他的侄子便成了最佳人选,因为侄子一直在旁协助打理公司,老板决定将公司交给他,并把股权转移到侄子名下。


按照老板的说法,当初他投入了100万元,现在也打算以同样的100万元价格将公司股权转让给侄子。然而,这家公司经营得相当成功,净资产已经达到了一个亿。税务局因此提出,在这种情况下,股权转让应按照市场评估价来征税,而不是按照名义上的转让价格来计算税款。这让老板和侄子感到非常不解,他们认为这是家族内部的转让,税务局不应该干预,更不应该按市场价征税。


根据税法的规定,三代以内的直系亲属或两代以内的旁系亲属之间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按照双方约定的价格来转让,税务局通常不会干涉价格的高低。比如,如果一个人最初投资了100万元,现在想以零元的价格将股权转让给亲属,即便公司的净资产已经达到一个亿,税务局也不会强制干预定价或征税。然而,在这个案例中,叔叔和侄子的关系并不符合税法中“三代以内直系亲属”或“两代以内旁系亲属”的定义。他们属于三代旁系亲属,因为他们的血缘关系要追溯到共同的祖父。因此,他们不能享受低价转让免税的政策优惠。


因此,税务局必须按照市场评估价来征税,这意味着这笔股权转让可能需要缴纳接近2000万元的税款。对他们来说,这样的税负无疑是相当沉重的,他们觉得如果是父子之间的转让,就可以免去这笔巨额税款,简直是不公平的。然而,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确实有一些合法的途径可以帮助他们避免缴纳高额税款。通过合理的税务筹划,兄弟姐妹之间的股权转让往往有更大的空间,可以通过这些途径避免陷入高税负的困境。


比如说,在股权转让中涉及到叔侄关系时,根据税法规定,叔侄属于三代以内的旁系亲属,因此不能享受低价转让免税的优惠政策。但实际上,这种情况可以通过一些合理的操作变得符合税法规定,使得这笔转让可以合法享受税收优惠。举例来说,股权可以先转让给叔叔的兄弟,即侄子的父亲,再由父亲将股权转让给他的儿子,即侄子。这样一来,股权的转移路径就变成了从叔叔到父亲,再从父亲到儿子。这种两步操作完全符合税法中关于两代以内旁系亲属或三代以内直系亲属之间的股权转让规定,从而可以享受低价转让的税收优惠。


通过这种两步操作,原本需要按市场评估价缴纳高额税款的股权转让,现在可以通过内部转让的方式免除税收负担。这种做法不仅合法合规,而且在合理利用税法条款的情况下,能够最大限度地减少税务负担。正如东北人常说的“走两步”,在这里确实有其道理:如果只走一步,可能面临巨大的税务负担,但走两步就能避免这笔高额税款,节省下来的可能高达2000万元。


这也提醒我们,在处理个人所得税和股权转让时,有很多灵活的规划空间。并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都必须缴纳高额税款,关键在于如何利用合规的方法进行税务筹划。很多人对股权转让的复杂性了解不够,可能误以为所有情况下都必须缴纳高额税款,但实际上,正确的税务筹划可以带来显著的节税效果。


李建伟:好的,在当前“先税后证”的监管背景下,绝大部分股权转让交易都是在陌生人之间进行的,因此阴阳合同的使用风险非常高。如果实际交易额是2000万元,但为了避税而在合同中写成200万元或500万元,现在这种做法的风险已经极大。一旦被税务机关查实,这种行为通常会被认定为偷、漏税。


◇吴涛根据税法的规定,如果被认定为偷税,首先需要补缴税款,并支付滞纳金。滞纳金的标准是每日万分之五,相当于一年约18.25%的年利率。如果去年1月1日应缴税款但拖延到现在,滞纳金大约为27%,接近30%。此外,税务机关还会根据偷税金额处以0.5倍至5倍的罚款,这些处罚都将根据具体情况来执行。


李建伟: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我注意到在股权转让中,尤其是涉及大额交易时,分期付款的方式相当普遍。举个例子,如果我几年前以300万元购买了A公司10%的股权,现在决定以330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你吴老师,那么理论上,我的应税额应该是3000万元。然而,这3300万元通常不会一次性支付,而是分成多个阶段来付款。


比如说,我们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你先支付我10%即300万元,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后再支付30%,然后根据协议中的条件,每年支付一定比例,直到最后三年才支付剩余的10%。这是股权转让中很常见的做法。那么在这种分期付款的情况下,我该如何缴纳税款?是应该在每次收到款项时按比例缴纳,还是在第一笔款项到位时就必须一次性缴清全额税款呢?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我。如果按照每次收到款项时缴纳20%的税款,那每次如何合理地减去我最初投入的300万元成本呢?这显然是个复杂的问题。


◇吴涛举个例子,如果我们把六七期简化为两期,假设第一期收到50%的款项,第二期再收到剩余的50%,许多人可能会认为,在收到第一笔50%的款项时,只需按减去50%成本后的差额来计算应税额。但实际情况并不是这样的。按照税法的规定,当你出售股权时,即使款项是分期支付的,税务机关也会认为你在第一次收到款项时,整个交易就已经完成,因此应按照全额来计算应税收入。换句话说,即便你只收到了500万元的首付款,税务机关依然会要求你按照总交易额(例如1000万元)来缴纳全部税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你在收到第一笔500万元时,就需要缴纳基于1000万元总价的全部税款。


李建伟:这引出了一个实际操作中的难题:如果你收的第一笔款项只占总额的10%,比如130万元,而按税法规定,你可能需要缴纳200万元的税款,手头的资金根本不够交税。这种情况确实对纳税人来说是个棘手的问题。


◇吴涛但目前的税务执行情况就是如此,只要股权转让协议生效,你就必须按照全额来计算并缴纳税款,税法并不考虑你是否已经实际收到全部款项。这种规定体现了税法的“无偿性、固定性、强制性”三性,税务部门更关注的是交易的最终结果,而不是付款的阶段性税法的“三性”是税务体系中的一个核心概念,可能很多人对这个概念并不太熟悉。


关于税款的缴纳时机,尤其是在涉及分期付款的股权转让时,很多人会感到困惑。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一旦股权转让合同生效或者股权变更手续完成,不论你是否已经实际收到转让款,纳税义务已经产生,你必须按全额缴纳税款。很多人可能觉得这有些不合理,因为即使一分钱都没收到,也要全额缴税,这显然颠覆了常规思维。然而,这正是税法的严格性所在,确保国家税收不受任何交易安排的影响。


具体而言,纳税义务的时间点可以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比如,受让方已经支付了部分股权转让款,或者股权转让协议生效,或者受让方已经开始履行股东职责或享受股东权益,有关部门的判决或登记公开生效等。只要有任何一个条件达成,纳税义务就立即生效,必须在次月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这就意味着,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转让方可能还没有拿到股权转让款,但已经需要缴纳税款。这也解释了为什么我们常说“要卖房卖地来交税”,这并非夸张,而是税务在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严格要求所致。这种严格性充分体现了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确保税款能够尽快进入国库,国家不会容许任何延迟或逃避。因此,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务必要提前做好资金规划,以确保能够及时缴纳税款,避免因此产生滞纳金或其他法律后果。


李建伟:这意味着,在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有时候可能会面临不得不“砸锅卖铁”的情况,比如通过卖房或动用工资收入来交纳税款。这实际上与税法中的“最先原则”有关。这个原则可能和许多人的认知有所不同,但如果不按照税法规定及时执行,就会面临滞纳金的风险,滞纳金会从你应缴税款的那一天开始计算,每天都在增加。


◇吴涛在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时,必须格外谨慎。不要只顾着考虑买方的付款能力和时间安排,还要确保自己在合同生效后有足够的资金来及时缴纳税款。建议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在合同生效的一两天内,至少要拿到一笔预付款,哪怕是20%到30%,也能先用于缴税。一般来说,首期款项不宜低于20%,否则很可能会不够缴纳所需的税款。


李建伟:然而,这里存在一个潜在的问题。如果交易金额是2000万元,但买方首期只支付了200万元,而你需要缴纳的税款是400万元,这种情况下,首付款显然不够缴税。如果买方违约,未支付后续款项,你作为卖方将陷入困境:税款已经缴纳,但实际收入却未到账。在这种情况下,税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可以退还已缴的税款,和之前讨论的对赌协议类似,国家在税收方面是“旱涝保收”的。


◇吴涛这意味着,即使买方违约或破产,导致你无法拿到全部款项,税款仍然必须按规定缴纳,这就是卖方需要承担的风险。因此,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卖方不仅要考虑如何获取更高的收益,还必须认真评估可能的税收风险,特别是在分期付款的情况下


分期付款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如果买方不支付尾款,卖方可能会面临巨大的税收负担。换句话说,即使你没有拿到全部交易款项,仍然需要承担全额的税款,这让卖方在整个交易过程中变得更加脆弱。如果在交易前未能充分考虑税收因素,最终可能会导致“偷鸡不成蚀把米”,不仅没有获得预期收益,反而要承担额外的经济负担。


李建伟:还有一个问题和我之前提到的资金成本问题有些相似。假设我将一笔股权卖给你,并且从中赚了2000万。然而,在交易过程中,作为卖方的我可能还承担了一些额外的费用,比如尽职调查、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因为你作为买方可能对企业不太放心,这些费用最终由我来支付。那么,这些费用是否可以从我的应税额中扣除呢


◇吴涛根据现行的税法规定,这些费用确实是可以扣除的。个人在进行股权转让时,其应税额的计算大致是这样的:首先,从股权转让的总收入中减去最初的投资成本;其次,减去与股权转让直接相关的税费和费用。比如你的评估费、审计费、中介费等,只要有正式的发票,这些费用都是可以扣除的。此外,还可以扣除印花税。经过这些扣除后,剩余的差额部分再按20%的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李建伟:然而,问题又来了。假设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你未按约定支付我全部转让款,导致我不得不通过法律途径来追讨这笔款项。最终,我不仅收到了应得的1500万元转让款,还因法院判决获得了额外的300万违约金。那么,这多出的300万违约金是否也需要缴税呢?


◇吴涛答案是肯定的。税法将这300万违约金视为与股权转让收入相关的部分,因此必须并入股权转让的总收入中,按20%的税率缴纳税款。这一点可能让人感到不公平,因为从我的角度来看,违约金的本质是对我损失的补偿,尤其是考虑到我原本应该在三年前就收到那1500万元,由于你的拖延,我的资金成本增加了。这300万违约金正是用来弥补这部分损失的。


虽然从逻辑上看,违约金确实是对损失的补偿,但税法并没有区分违约金的性质,而是将其视为一种与股权转让相关的收入,统一纳入应税收入来征税。这种处理方式虽然严格,但在现行的税收法律框架下,这样的税款征收是无法避免的。


李建伟:可是我本来计划把股权卖给你,拿到2000万之后换个好房子,结果你没有按时支付款项,导致我不得不四处筹钱,甚至还借了高利贷。开发商对付款可不会通融,如果我不能按时支付房款,他们肯定会找我麻烦,甚至可能起诉我。这让我承受了不少损失,所以我一直认为这300万的违约金只是对我损失的补偿,而不是真正的收入。然而,为什么国家还要对这笔钱征税呢?从我的角度看,这300万违约金并不是额外的收入,而是对我的损失进行的弥补。


◇吴涛税法的解释是,这300万违约金之所以出现,是因为你之前欠下的1500万股权转让款。这意味着它实际上是依附于股权转让的收入,被视为该转让收入的一部分。换句话说,税务机关将这300万视为股权转让的延伸收益,因此必须并入总的股权转让收入,并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李建伟:这可能是税法的一个基本常识,但对于我来说,确实很难接受。我在大学学习法律时,对税法的关注并不多,一直认为它只是一些技术性的规则。现在看来,税法背后其实有其自身的逻辑和基本原理。从民商法的角度来看,我一直觉得这300万违约金应该是对我实际损失的补偿,而不应该被当作应税收入。就像青岛崂山那个退役军人被打耳光后住院,他将来可能会获得一笔医疗费赔偿,但难道这笔医疗费也要算作收入,在年底还要为此交税吗?


当然,我明白这个例子可能不完全恰当,因为医疗费赔偿和股权转让的违约金是两种不同的性质。


◇吴涛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收入范围包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以及股权转让所得,而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在应税收入的范围内。因此,这些补偿性质的款项不需要缴税。


李建伟:那么,我们接下来再对刚才讨论的两个核心问题进行归纳。首先,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问题,我们提到,无论个人所得通过股权转让赚了800亿还是80元,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20%的固定税率来征收。政府不会因为你收入多而增加税负,也不会因为你收入少而减免税收。至于企业股权转让所得的税率问题,由于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的复杂计算和调整,今天我们没有深入探讨。


其次,我们重点探讨了应税额的计算。虽然看起来股权转让的应税额就是高卖价减去低买价的成本,但实际操作中并非如此简单。我们讨论了许多复杂的因素,比如对赌协议、分期付款的安排、交易中的成本、相关税费,以及因违约而产生的额外费用。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影响到最终的应税额计算。


在讨论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很多人在进行股权或房产转让时,总是希望通过各种方式避税。虽然“避税”本身是一个中性的词汇,但一旦超出了合理的范围,就会涉及到逃税的问题。在讨论中,我们还提到了阴阳合同的问题,这是避税过程中一个常见但危险的做法,对于不熟悉这些税务问题的人来说,今天的讨论可能带来了很多新的认识和启发。


李建伟:下面,我们将回到一个更为重要的话题:谁才是真正的纳税人?如果股权转让合同中的约定与法律规定不一致,这些约定是否有效?如果因为约定而产生了滞纳金,最终由谁来承担?这些问题直接关系到法律责任的分配,是更加复杂且重要的内容。但股权转让中,到底谁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吴涛买方在支付转让款时,有权直接从应支付的金额中扣除应缴的税款,并代为缴纳给税务机关。同时,卖方也有自行申报纳税的义务。这两者的责任并非互相替代,而是相辅相成的。如果买方在支付转让款时选择扣除税款并代缴,卖方实际收到的款项就是扣除税款后的金额。如果买方选择不代扣代缴,而是将全额支付给卖方,那么卖方就需要自行申报并缴纳税款。


李建伟:然而,这引出了一个更复杂的问题,假如买方在扣除了税款后,并没有实际将这部分税款上缴给税务机关,法律责任该如何界定


◇吴涛买方在支付股权转让款时,扣除了应缴的税款,但未将这笔钱上缴税务机关。这种行为不仅涉及到滞纳金的问题,还可能构成逃税。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责任应该由买方承担,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买方在代扣税款后未履行缴纳义务的行为,属于截留税款,实质上就是一种逃税行为。


李建伟:我们接下来要深入探讨的第三个问题,涉及到合同中约定的税务责任,这是在法律实务中极为关键且复杂的问题。在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尽管根据税法的规定,卖方是纳税义务人,但在合同中却明确约定由买方来承担税款。


◇吴涛这种“买方包税”的做法在实际操作中并不少见,无论是在股权转让还是房屋买卖等交易中,这样的条款都是相当普遍的。


表面上看,无论是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税款,似乎都是一种对双方都有利的安排,属于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买方出现违约或未能履行税务支付义务,卖方往往会陷入非常不利的境地。这是因为,按照税法的规定,谁获得收入,谁就有义务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在处理这种问题时只认定卖方为纳税人,并要求卖方履行缴税义务,而不管你们之间是否有“买方包税”的约定。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来看,问题非常明确:卖方是纳税人,税务机关只会向卖方追讨税款。即便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由买方承担税款,这种约定也仅仅是卖方与买方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与税务机关无关。税务机关不会因为合同中的这些安排而改变其对纳税义务的认定。如果买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税款,卖方仍需按税法规定缴纳全部税款,并承担相应的滞纳金和其他法律责任。


我举个例子,上周有一家知名的化妆品公司,在出售房产时与买方约定由买方承担所有税款。然而,买方并未按约定缴纳全部税款,结果税务机关仍然向卖方追讨了税款,并且由于缴税延迟,卖方还需要承担滞纳金。这种情况下,卖方无法推脱责任,也不能因为合同中约定买方包税而让税务机关找买方去承担责任。税务机关的态度一贯明确:谁是纳税人,谁就必须履行缴税义务,不论你们之间有何约定,所有的滞纳金和法律责任最终都由卖方承担。


李建伟: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合同中“买方包税”的约定在民商法中是有效的,因为这是双方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属于双方的意思自治。然而,这种约定无法对抗税法的规定,也无法改变卖方作为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换句话说,即便你们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支付税款,但从税务机关的立场来看,这种安排仅是你们内部的协议,税务机关仍会要求卖方履行纳税义务。


接着探讨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当卖方在交易中承担了税款后,是否可以依据合同中的约定,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向买方追偿?


◇吴涛从法律角度来看,这种追偿是可以的。


李建伟: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遇到两种不同的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比如,我卖给你一笔股权,交易金额为2000万元,合同中明确约定这2000万元是净收入,买方还需额外承担400万元的税款。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买方未按约定支付税款或未及时缴纳税款,导致卖方需要承担滞纳金或违约金,卖方可以依据合同向买方追偿这些费用。这种追偿是完全合法合理的,因为合同明确规定税款由买方承担,且与股权转让款2000万元无关。


然而,实际中常见的问题是合同中的约定不够明确,容易引发争议。例如,双方可能在合同中只是简单地约定“买方负责缴税”,但没有具体说明这2000万元的交易金额是否包含税款。这种情况下,双方在税款的计算和承担上可能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如果合同条款不够明确,发生争议时,法官可能会倾向于作出不利于卖方的解释。毕竟,按照税法规定,卖方是法定的纳税义务人,最终的税负责任由卖方承担。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卖方希望将税负责任明确转移给买方,合同中必须清楚地写明,股权转让款与税款是独立的,并明确由买方额外承担税款。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交易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避免出现模糊不清的“包税”条款。这种明确的约定可以有效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进一步探讨,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买方承担税款,但买方未能按时缴税,导致产生滞纳金,即便如此,卖方仍不能以合同中的约定为理由拒绝承担滞纳金。


◇吴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任何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合同或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即使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由买方承担税款,税务机关仍会认定卖方为纳税义务人,并要求其履行纳税责任。如果因为买方未能及时缴税而产生滞纳金,卖方必须支付,之后再通过民事诉讼向买方追偿。


这也凸显了税法和民商法的区别。在税务问题上,合同中的民事约定无法对抗税法的规定。卖方和买方之间的合同约定只能在他们之间起效力,如果因税务问题发生纠纷,卖方仍需按照税法要求履行义务,之后再通过法律手段追讨买方应承担的责任和损失。这种情况下,卖方必须充分理解税务法律的强制性,谨慎处理合同条款,以避免将来可能面临的法律和经济风险。


李建伟:在讨论税务问题时,涉及到一个常见的情形,就是自然人将股权转让给直系血亲或两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比如兄弟姐妹,甚至包括赡养人和抚养人之间的转让。这类转让通常可以通过较低的价格进行,甚至可能涉及到股权的赠与。


举个例子,假设我是李某某,持有A公司30%至40%的股权。同时,我还拥有一家个人独资的B公司。如果我决定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样我就不再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而是通过B公司间接持有。这种操作在公司股权架构调整中并不罕见,通常用于优化企业管理和资产配置。


然而,这种操作在税务方面是否需要缴纳相关税款,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根据我们处理的众多案例,这类操作往往是出于税务筹划的目的。


◇吴涛通过这种股权转移,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税务优化。直接持有A公司的股权并获得分红时,这笔收入直接归我所有,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是,如果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A公司的分红首先分配给B公司,而根据税法,B公司获得的分红可以免税。这种税收安排使得B公司可以保留更多的资金用于再投资或其他用途,而我作为B公司的唯一股东,也能间接控制这些资金,但不需要立即缴税。


李建伟:从公司法和民商法的角度来看,这种股权架构的调整还具有其他好处。例如,通过B公司持有A公司的股权,可以更灵活地管理企业,降低个人直接持股的风险。这种间接持股的安排还能为未来的资本运作提供更大的灵活性,比如引入新的投资者或进行股权融资。此外,这种结构还能够在某些法律纠纷或公司清算时,为我提供更好的资产保护,增强公司之间的独立性。这种股权转移不仅是税务筹划的一部分,也是公司治理和资产管理策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吴涛但是根据税法的规定,即使我将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我100%控制的B公司,这种交易仍然被视为正常的市场交易,而不是一种亲属之间的财产转移。因此,这种转让需要按照市场评估价缴纳税款,而不能享受任何税收优惠。尽管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和B公司实际上都在我的控制之下,这种股权转移可以被视为“左手倒右手”的操作,但在税法上,自然人和其控制的公司被视为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他们之间的交易不享有亲属关系所带来的税收优惠。


李建伟:回到我们刚才讨论的话题,其实在我的职业经验中,尤其是在涉及个人股权转让的情况下,很多人往往抱有侥幸心理,通常不愿主动缴税,特别是在过去“先税后证”制度还不够严格的时候,这种心态更为普遍。然而,尽管如此,卖方内心深处仍然会担心潜在的法律风险。因此,常常在合同中约定“我卖给你股权,我负责缴税”或者“你负责缴税”,试图通过这种方式将税务风险转移给对方。


然而,实际情况往往并不如人意。这种做法很容易被认为是一种自欺欺人的行为。我们之前提到,税法明确规定,任何与税法不符的合同条款都是无效的。税务机关只会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向卖方征收税款,而不考虑合同中的约定。因此,不论合同如何分配税务责任,最终如果出现税务问题,承担行政处罚、缴纳滞纳金,甚至是面临不名誉的法律责任的,都是卖方。即便卖方希望通过合同条款来追偿买方未履行的税务责任,最终也未必能够成功,因为这属于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纠纷,责任认定和执行往往非常复杂。


◇吴涛这种情况实际上类似于三角债,虽然卖方和买方之间有合同约定,但税务机关不会参与其中。它只会直接要求卖方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卖方在签订这类合同时,必须对税务风险有清醒的认识,不能单纯依赖合同中的条款来规避责任。



第三环节:现场答疑



李建伟:接下来,我们进入今天的问答环节。看到时间已经悄然来到了九点半,我们今天讨论了很多问题,看来在剩下的时间里可能无法回答完所有粉丝的问题,但我会尽量多解答一些。


第一个问题,集团公司股东中的某一法人股东将股权无偿转让给集团的其他股东,是否存在税务风险?


◇吴涛答案是肯定的。正如我们之前讨论的,无论是转让给自然人还是其他法人,税务机关都不会因为存在血缘关系而免除税务责任。税务机关会对该法人股东的资产状况进行评估,并按照市场价格征收税款。因此,无偿转让是存在税务风险的,最好避免这种操作。


李建伟:另一个问题是,通过偿还对外债务的方式进行股权转让时如何计算应纳税款?所谓“承债式收购”是指在股权转让中,买方不直接支付现金,而是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


◇吴涛在这种情况下,税款的计算比较复杂,需要参照相关的税务文件。虽然有时这种方式可能被认为是规避税款的手段,但国家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不能随意规避。


李建伟:还一个问题比较复杂,假设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已经实缴,另有一块价值4000万的土地,使得公司的总资产或净资产达到4500万。那么,此时是否应该选择先增资4500万再进行股权转让,还是直接按照股权溢价4000万进行交易呢?


◇吴涛从税务和法律角度来看,这两种路径各有利弊。增资到4500万可以使公司的资本结构更为清晰,股权转让后的价值也更明确,但可能涉及更多的法律程序和税务负担。直接按照溢价进行交易可能更为简单直接,但需要考虑溢价部分的税务处理。因此,最终选择哪种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和目标来决定。


实际上,无论选择哪种方式,最终的税务结果可能不会有太大差别。如果你选择先增资到4500万元,那么在股权转让时,这个4500万元的金额将成为基础,因此你需要在这个基础上卖出更高的价格,可能是8500万元左右,这样税务负担可能就会相应增加。因此,关键在于如何定价,最终的应税额取决于转让价格减去原有的成本。增资与否虽然会改变计算的基础金额,但在实际操作中,税务结果的差异可能并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大。


李建伟:另一个涉及意向金的问题,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买方先支付了一部分意向金,这是否需要立即缴税?


◇吴涛一般而言,意向金的性质类似于预付款,预约合同,如果最终交易未能完成,这笔钱可能会被退还,因此通常不需要立即缴税。不过,关键在于合同中的明确约定,比如意向金在主合同生效后是否会扣除。如果合同仅为初步协议,并未发生实际交易,国家一般不会马上征税。这仍然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和实际情况来判断。


李建伟:下一个关于开发票的问题,如果合同中约定在收到股权转让全款后再开发票,但客户在支付了部分款项后要求开发票。


◇吴涛股权转让本身不需要开发票,因为这涉及的是投资收益,而非普通商品或服务的交易。如果涉及的是其他资产转让,开发票的时间点则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处理。


李建伟:当投资方要求控股股东回购股权时,为什么税务机关会要求对回购的收益部分征收增值税?


◇吴涛虽然股权回购是股权转让的一种形式,但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取决于具体的交易结构和相关税法的规定。具体问题需要进一步澄清,尤其是在涉及股票还是股权时,需要根据不同的法律规定来判断。


以上就是我的解答,谢谢大家!



第四环节:主持人总结


李建伟教授

主持人


这里,我想再次感谢吴涛老师做客“周三有约”,为我们详细讲解了股权转让中的各类税务问题,尤其是个人股权转让中的所得税缴纳、应税额计算、税率应用以及纳税人和相应法律责任等问题。的确,这些问题涉及到的内容非常广泛,不仅包括税法,还涉及公司法,甚至还有合同法。信息量非常大。正如吴老师所说,我们会根据大家的反馈和需求,再次邀请吴老师做客,进一步探讨其他与税法相关的主题。


今天的活动形式也有所创新,不再是简单的嘉宾讲课,而是全程互动对话。这种形式可能更加生动,我们开创了一个新的模式。如果大家对这种形式感兴趣,可以在意见栏里多多反馈,让我们能够不断改进和完善。希望在未来的“周三有约”中,我们能够继续采用这种互动形式,并邀请更多的嘉宾参与。


最后,我特别感谢吴老师今天的精彩分享。如果有朋友对吴老师的书《金税四期智控下股权转让税务风险与案例解析》感兴趣,可以在视频号“税务稽查吴老师”上购买。再次感谢大家的参与,今天的课程内容就到此结束。谢谢大家,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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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回顾

哪些高考考生适合报法学专业?

下期预告

学术研究是否能解决法律实务中的疑难杂症

商法李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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