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JIANWEI STUDIO
管理层违反信义义务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负的法律责任即为违信责任。
管理层的信义义务属于法定义务,违信责任实际上是侵权责任在公司法上的特殊体现。所以,违信责任的构成与一般侵权责任并无根本不同,但有细节上的差异。
1. 违法行为。表现为管理层对忠实义务、勤勉义务的违反,本质上属于侵权行为。
2. 主观过错。违反忠实义务的,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至于违反勤勉义务的主观过错,各国的标准并不一致,一般采用职业人士的一般过错标准,我国《公司法》第180条第2款的规定体现了这一点。
借用契约法规则,我国《民法典》第929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需要指出,该条关于受托人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定,也适用于董事,但公司法关于董事责任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该条关于无偿的受托人仅在故意、重大过失情形下才承担责任的规定,并不适用于不取酬的董事,这是公司组织法的特殊之处。
3. 损害。管理层违反信义义务对公司造成的损害主要表现为财产损失,而不会产生人身损害,因为该信义义务属于公司财产的管理义务。
4. 因果关系。这种因果关系与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