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cial Goodness: The Ontology of Social Norms
作者:
夏洛特·维特(Charlotte Witt),新罕布什尔大学哲学与人文学科教授。维特在斯沃斯莫尔学院获得古典文学和哲学学士,随后于在乔治城大学获得哲学硕士和博士学位。维特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古代哲学、形而上学、女性主义哲学和社会哲学。她撰写了大量关于性别的形而上学、亚里士多德(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和女性主义哲学的文章。
译者:
Karma,布里斯托大学哲学硕士。研究兴趣主要包括社会本体论,社会行动理论(主要聚焦于不同的集体行动模型和团体的能动性),规范伦理学中有关道德原则的讨论,一般认识论和认知科学。画船里忧心天下的君子,御史门外彳亍狡黠的方生。
审校:
温世豪,剑桥大学现代和中世纪语言及语言学硕士,剑桥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硕士在读。研究兴趣主要包括美学与艺术哲学(电影哲学、音乐哲学、一般美学、进化论美学、实证美学)、一般科学哲学、科学史、知觉哲学、情感哲学、认知科学哲学、精神病学哲学、生物学哲学、元伦理学、价值理论、实用主义哲学、道德心理学和社会与政治认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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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社会规范的最大谜题不在于人们为什么要遵守这些规范,即使这样做并不符合她们的自身利益。问题在于,共同的行为标准是如何从一开始就获得规范性的?一旦我们明白了这一点,就不难理解遵守这些规范的动机了。我们遵守它们是因为我们相信我们应该(ought)遵守”。(191)
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
在《社会善好》(Social Goodness)中,我回答了伊丽莎白·安德森提出的问题:“共同的行为标准是如何从一开始就获得规范性的?”这就是社会规范性的核心谜题。作为一名母亲,我应该(ought)把孩子放在第一位,但作为一名学者,我应该(ought)把追求知识放在首位。这些“应该”从何而来?其规范性的来源是什么?它们是否有别于伦理或审慎规范?如果是的话,它们有何不同?为什么它们会与我有关,而这似乎与我是否认同它们无关?正如安德森所说,我们遵守社会规范的倾向是我们认同我们应该这样做的结果。它是症状而不是原因。那么,社会角色规范的规范性来源是什么呢?[1]
[1] 我在《是什么解释了社会角色规范性?》(What Explains Social Role Normativity?)一文中提供了对这个问题的早期答案,该文章请参见Hufendiek et al编辑的文集。
在开始讨论这个问题之前,我们不妨先停一停,思考一下社会角色的意义和无处不在。让我们考虑一下社会规范对个人的影响。我们经常会遇到规范性要求,而这些要求的源头似乎并不在我们自己身上。这一点是令人费解的,因为我们也常常认为,社会规范层面的要求是出于我们自己的选择和偏好。毕竟,我是否应该遵守我的文化中关于外貌的性别规范或母性规范,难道不是由我自己决定的吗?我们可能会认为这个问题的正确答案是:这是我的选择,由我来决定。事实上,我们可能认为规范性的唯一合法来源就是个体及其态度或偏好。但是,如果是这样的话,为什么我们经常发现自己遵循的规范并不是我们所认可的,而且我们对这些规范持批评态度呢?通过思考社会规范性的来源问题,可以更好地了解我们自身的规范性状况、其内在矛盾以及它是如何运作的。剧透一下:我们的偏好、认可或态度并不是我们所遵循的社会规范的规范性来源,这就是我在本书中的论点。
伊丽莎白·安德森
Elizabeth Anderson
世界知名哲学家,现任密歇根大学哲学与女性研究亚瑟·F·瑟瑙教授和约翰·杜威杰出大学教授。安德森拥有斯沃斯莫尔学院哲学和经济学学士,哈佛大学哲学博士学位。安德森于2008年当选为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2013年,安德森荣获古根海姆奖学金。2018年,安德森凭借其著作《私人政府:雇主如何统治我们的生活(以及我们为什么不谈论它)》 被授予进步奖章。安德森也是2020年《前景》杂志评选的新冠疫情时代50位顶尖思想家之一。2021年,她当选为美国哲学学会会士。安德森的研究主题涵盖社会哲学、政治哲学、经济学哲学、伦理学和认识论等,具体包括:民主理论、政治哲学与法律中的平等、种族融合、市场的道德界限、价值理论与理性选择、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和约翰·杜威的哲学,以及女性主义认识论和科学哲学等。
在下文中,我特别想理解两件事。首先,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来源或基础是什么?借用一个十分便利的术语(Brennan et al. 24),社会规范的“力量”从何而来?其次,我想弄明白为什么特定的个体会对特定的社会规范做出反应,并能在特定的社会规范下被评价。请注意,这两个问题都不是因果问题。我不会对这两种现象做出因果解释。相反,我感兴趣的是社会角色的规范性的基础,以及因个体所处的社会地位而对其提出的要求的规范性。对我们社会世界的规范性轮廓做出因果解释是一项值得努力的工作,但这不是我在这里的任务。因果解释针对的是我们事实上做了或者将要做的事情,但它们并没有解释我们为什么应该做我们事实上做了或者将要做的事情,而这正是我在这里要讨论的主题。但是,除了因果问题之外,是否还有其他关于社会规范的问题吗?是否存在一种独特的社会规范性?社会规范性是真实的吗?
杰弗里·布伦南
Geoffrey Brennan(1944-2022)
世界著名哲学家与经济学家,曾任北卡罗来纳大学教堂山分校哲学教授、杜克大学政治科学教授和澳大利亚国立大学社会科学研究院院长等职务。他的研究领域主要包括公共财政理论、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经济学哲学等。布伦南与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詹姆斯·布坎南(James Buchanan)保持了多年的合作关系,二人出版了多本合作的著作。布伦南于2002年成为公共选择学会首位非美国人会长。布伦南出版了相当多的关于理性行为者理论、经济学哲学和政治哲学的著作。布伦南于2002年获得了圣加仑大学经济学荣誉博士学位、2013年获得了澳大利亚经济学会杰出研究员奖,并于2018年获得了德国美因茨大学的古腾堡教学奖。
社会规范性是真实的吗?
到目前为止,我一直假定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是规范性义务的一个真实类别——即这里有一些需要解释或者理解的东西。但是,我们似乎有理由问,社会规范性是否是一个独特的(或真实的)规范性类别。或许,母亲作为母亲应该做的事情,只是因为我们对家庭成员负有特殊的道德责任?也许社会规范的“应该”只是一种伦理上的“应该”?还是说,社会规范或许只是一种审慎的规则,它让我们避免了惩罚或提供了最好的回报。或许一位母亲通过考虑哪种行动方式会给自己或他人带来比其他可能的行动方式更好的结果或后果,从而找出她应该做的事情。也许社会规范的“应该”只是一种审慎的“应该”?
无论哪种情况,都说明社会规范性并不是一种独特的规范性类型。相反,社会规范要么是应用于具体情境的伦理规范,即应用伦理学的观点;要么是反映了一种情境中的审慎思维,即审慎规范的观点。无论哪种情况,社会规范性都不是一种真正独特的规范性。如果应用伦理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就没有必要解释社会角色规范的规范性来源,因为它是从伦理规范中继承下来的。如果审慎思维的观点是正确的,那么也就不存在需要解释的规范性的“力量”。我的工作结束!
一种思考社会规范——比如那些支配母亲的母性活动的规范——的方法是将其视为支配家庭关系的道德原则应用于特定文化中的特定关系。这就是一个一般规则及其在特定环境中的应用。规范性附着于道德原则本身,它们只是派生于道德原则的实现或实例化。严格来说,有关的规范性是伦理的,虽然关于伦理规范的来源可能有很多问题,但关于社会规范的来源却没有任何特殊的问题,因为它们的规范性源自于伦理规范性——无论它来自何处。
然而,这种关于社会规范性的思维方式在几个方面并不适合这种现象。首先,并不是所有的社会规范都符合应用伦理学的观点,因为有些社会规范从表面上看并不符合伦理原则,更不用说应用伦理原则了。社会规范往往具有限制性、压迫性和不公正性,包括一些因社会地位而应该制定的规范。例如,人们可能会认为(就像我一样)许多性别规范就是这样。事实上,许多社会环境都是不公正的,而这种不公正往往至少部分地存在于社会角色的规范上。因此,我们很难用社会角色在社会环境中实现的伦理原则来解释一般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我们在解释社会角色规范的规范性时,需要考虑到一个重要的事实,即许多社会角色的规范是不公正的或者压迫性的,而我们的社会地位决定了我们应该遵守这些规范。但是,如果社会规范的规范性仅仅是基于伦理原则的应用,那么考虑到你的社会地位,我们就很难理解如何对你应该遵守的社会规范进行批判。我们的论述所面临的另一个要求是,它必须解释那些对自己所处的规范持批判态度的人,以及那些不遵守社会角色的人。这些都是社会角色的规范性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
社会规范不符合应用伦理学模式的第二种情况是,社会规范性包括不属于标准伦理学理论范围的可规范评价的活动。工匠的例子就说明了这一点:木匠应该在这里想办法做一个角,但这不是一种将纯粹的伦理原则应用到具体环境中的“应该”。没有关于“做角”的伦理学!因此,这也是社会规范性的概念所涵盖的现象范围与将其规范性视为应用伦理学的解释之间不符合的另一种方式。
社会规范性是应用伦理学的观点并不能很好地解释我们希望它涵盖的所有现象。因此,我建议我们不要认为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源泉来自于它在具体情境中例示的道德原则。我还建议我们寻找社会角色规范性的另一个来源。这就是我在本书中的计划。然而,有人可能会对我针对社会角色规范性来源的应用伦理学观点所做的论证做出反应,并得出结论说,社会规范实际上是审慎推理的编码形式,缺乏真正的规范力量。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除了避免惩罚或获得奖励的欲望之外,也就没有必要再去解释其规范性的来源了。没有什么别的可解释了。
认为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最佳解释是将伦理规范应用于具体的社会环境,而其规范性源自伦理规范,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同样,认为社会规范仅具有审慎价值也是错误的。社会角色的义务与奖励和惩罚并不挂钩。作为一个母亲,我应该做什么并不能用寻求奖赏和避免惩罚来解释——尽管我实际所做的很可能是这样。作为一个母亲,我应该做的事可能会与我审慎行事的最佳选择相左。如果我请病假,可能对我的孩子是最好的,因此也是我应该做的,尽管请病假可能导致被解雇、降薪或者更差的工作日程。但是,如果我审慎地行事,我就不会做那些作为母亲我应该做的事情。作为一名学者,我应该做的事情可能会与我审慎行事的最大利益相背离。我应该公平地评价学生,但在目前的情况下,出于审慎的考虑,我应该给我班上的所有学生很高的分数,而不管她们的实际表现如何。审慎的决定和我作为教师应该做的事情是不一致的。社会角色的规范性并非来自审慎的推理或考虑。
由于应用伦理学的观点和对社会规范的规范性来源的审慎描述都不具有说服力,我们有充分的理由认为,在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来源方面确实存在一个有待解决的问题。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是一个真实的义务范畴,具有真正的规范力量。但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仍然是个谜。我们怎样才能最好地解释它呢?
工匠模型
我关于社会角色规范性的论述将木工或烹饪等工艺和吹笛子等技艺作为社会角色的核心范例。社会角色是一种可传授的方法或做事方式,其中包含社会知识(技术)的编码,并涉及通过运用这些技术(专业知识)获得与世界巧妙打交道的力量或能力。规范性的基础是通过运用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来完成或好或坏的功能或工作。正如亚里士多德所说,“好与坏被认为存在于功能(ergon)之中”(EN, 1.7, 1097b26-27)。[2] 我引入了“Afunction”这个术语来标记这一组想法,它与社会和生物科学中的功能归属有着重要的不同。[3]
[2] 对亚里士多德的翻译基于Barnes。
[3] 有关这一点的详细说明,请参见第2章。
我没有使用马路、边界或金钱的例子来为我对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探究做铺垫,而是把重点放在了技艺和工艺所包含的规范性丰富的、社会嵌入的技术或专业知识。我认为,社会本体论者对马路、边界或金钱的关注是不恰当的,会在社会角色规范性的问题上误导人们。如果有人想知道是什么使一条马路成为正确的马路,也就是应该走的那条马路,那么似乎基于人的偏好或认可的个人主义回应是唯一可行的答案。如果不是一个人或一群人的同意和认可,又有什么能使一条马路成为应该走的马路呢?泥土和草在规范性上是贫乏的。但是,如果社会角色的范例是工匠技艺,那么我们在理解它们的规范性时,就可以借鉴更为丰富的资源。一个特定的音符就是应该演奏的音符,或者一种工具就是应该使用的工具,这不仅仅是一个能动者的偏好或认可的问题,也不仅仅是多个能动者的偏好或认可的问题。在这些情况下,有一种技术为规范性提供了基础。当然,技术和功能的存在可能取决于人类文化的存在,但它们的存在并不取决于任何个体或临近群体的近端偏好或认可。事实上,契合方向恰恰相反:构成社会角色的技术和功能决定了要做什么,也就是说,占据这一社会地位的个体应该做什么。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我认为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在于占据特定社会地位的社会能动者所从事的工作或执行的功能。作为一名学者或一位母亲,是一种社会地位,其占据者对一系列规范做出回应,并可根据这些规范对其进行评估,而这些规范共同构成了一种社会角色。社会角色是可规范评估的行事或制造事物的技术,它们嵌入并反映了我们行事的方式。我认为,我们之所以能够对某一特定规范做出反应,并可以根据这一规范被评价,只是因为我们所占据的社会地位将该规范作为相关社会角色的一部分。
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
对于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问题,区分两种一般方法是有用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4] 我用“内在主义”一词来指代这样的观点,即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和特定规范依附于特定个体的原因都源于同一个地方,即主体或能动者本身。一些内在主义者将规范性根植于个体或群体社会能动者的偏好。[5] 这些人是休谟主义者。另一些人则从能动者的自主性或者对规范的自我立法来解释规范性。这些人是康德主义者。黑格尔主义者通过发展“自主性模式的社会认可形式”来阐述康德的这一主题,根据这种形式,“每个个体只对她授权他人要求她负责的事情负责”(Brandom 76)。这些观点的共同点是关注主体(或多个主体)——她的偏好、认可或认可态度——作为规范性(包括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根据这些观点,社会规范性通过受规范约束的人的态度进入世界。此外,对于内在主义者来说,一个能动者之所以对某一社会规范做出反应并能够在此规范下被评价,是因为她偏好这个规范、自我立法或授权他人让她对社会规范负责。因此,内部论者对社会角色义务的起源以及特定个体对某一社会规范做出反应并可根据该规范对其进行评价的原因都做出了连贯的综合解释。
[4] 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被用来标记从伦理学到语义学到心灵哲学等一系列哲学话题中的对立观点。在这里,我用它们来标记关于社会角色规范性来源的对立观点。社会角色规范性是规范性的一种,在下文中,我使用规范外在主义(normative externalism)这一术语来指代关于社会角色规范性来源的外在主义观点。我希望我在这里对它们用法的解释可以避免可能出现的混淆。有关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区别以及我对它的使用的详细描述,请参见第2章。在更早的工作中,我使用了不同的术语来描述类似的区分。当时我使用了“自愿主义”和“归属主义”这两个术语来标记关于如何建立社会类别的成员资格的两种对立观点。自愿主义认为,成为某一社会类别的成员需要个体的认同。而归属主义认为,某一社会类别的成员资格由一个人所占据的社会地位决定的,而这些条件是社会性的,通常由他人决定,并且与具体情况有关。我在本书中关注的是一个与社会类别成员资格的确定问题相邻的下游问题:如何解释社会角色的规范性力量的来源。社会地位的占据条件(如成为一名木匠或母亲)、占据该地位的人应该扮演的社会角色以及该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的对比划分了对社会角色规范性来源的两种解释,而不是对社会类别成员的条件的解释。参见Witt, 《性别的形而上学》(The Metaphysics of Gender), 43-47。
[5] 我发现将不同版本的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与哲学史上的人物联系起来很有用,但我并不打算将这些联系作为对相关哲学家的解释。如果这些历史标签对你没有用,请随意忽略它们。
我用“外在主义”一词来指那些将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植根于社会世界本身,植根于其地位、制度和更大的架构的立场。外在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在某些情况下,事业或活动的结构会为其带来规范性要求,而与参与者的态度无关。劳森(Lawson)的社会定位观点认为,赋予一个人社会地位的过程,同时也是通过一揽子权利和义务来确定这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其他外在主义者则将目光投向了游戏,并以人们玩游戏时应该遵守的游戏规则作为社会规范性的模型。规范性是一种遵守规则的想法并不直接取决于玩家的态度,而是取决于要玩游戏就必须遵守规则的观念。还有人认为,社会规范是对生物规范性的阐述。虽然这些理论都是外在主义的,但它们并不是我在这里要阐述的外在主义版本。
托尼·劳森
Tony Lawson
英国经济学家和哲学家,现任剑桥大学经济学系经济学和哲学教授。他是《剑桥经济学杂志》的联合编辑,曾任剑桥大学性别研究中心主任、剑桥实在论研讨会和剑桥社会本体论小组的联合创始人。劳森因其对非正统经济学和社会理论哲学问题的贡献而闻名,尤其是对社会本体论的贡献。劳森早期的贡献主要集中在哲学主题上,例如不确定性、知识和预测,以及对劳动过程和英国工业衰落的实质分析。劳森的进一步工作致力于社会理论的哲学,包括发展基于本体论的对主流经济学的批判。劳森将本体论反思引入了经济讨论的各个方面,包括方法论、基础理论和经济思想史。劳森还与众多领域的学者进行过辩论,包括关于计量经济学的使用、本体论对社会理论(包括女性主义理论)的价值。最近,劳森还与约翰·塞尔、道格·波尔波拉和科林·怀特等学者就相互竞争的社会本体论概念的相对优势进行了辩论。
我的规范外在主义版本是以工匠规范性为模型的社会角色规范性。想一想工匠的社会角色,比如木匠或面包师,以及考虑到她们完成的工作或功能,那些塑造和充实这些工匠所使用的技术的规范。工匠的规范性并非基于工匠的偏好、认可或认可态度,而是对可学习的技术或专业知识的熟练掌握。木匠和面包师都是社会角色,受到实现功能和塑造活动的技术的支配。既然你是这里的某类工匠,既然你占据了这个社会地位,那么你就应该按照技术去做。将社会角色规范附加到个体身上,或者使它们(集体地)成为个体应该做的事情,并没有额外的主体的或内在主义的要求。
当然,通常情况下,木匠更喜欢用水平尺来平整墙角,面包师更喜欢用秤来称量配料而不是用杯子测量。事实上,木匠和面包师可能都会根据这些身份来理解自己,并因此认为应该使用这些技术。问题在于,对于外在主义者来说,这些偏好或认可并不是解释社会角色的规范性的因素,也不是个体遵从工匠规范的原因。因为,如果木匠不喜欢使用水平仪,面包师不认可使用秤来称量配料,那么,就她们所占据的这些工匠社会地位而言,她们只是没有做她们应该做的事,没有运用适当的技能或专业知识。她们的偏好或自我立法并不能决定正确的做法是什么。她们的偏好或自我立法也不是规范性的来源。
有一种可以理解的倾向,就是希望用非规范性的术语来解释(或者说解释掉)社会规范性,包括社会角色规范性。认为社会规范追踪一种不可还原的真正义务,这种义务有别于附属于伦理原则的规范性,这似乎有些奇怪和过分。这种想法给社会世界增加了一层规范性的复杂性。这可以被视为一个完全不必要的延伸,也可以被视为一种有益的扩充,丰富了我们的规范性、本体论和解释性资源与词汇。在本书中,我将为后一种观点提供论据。
我在这里提供的社会角色规范性的解释是非还原性的。它并不试图用非规范性的术语来解释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相反,它将工匠规范作为社会角色规范性的一般典范案例,并试图将工匠模型的特征推广到其他社会角色。这些特征包括规范性渗透的专业知识和技术(techne)的概念,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探讨。技术和专业知识的概念也表明我们的社会角色具有不可还原的社会和人际特征。工匠模型说明了我们在掌握相关技术的专家指导下,通过习惯化而成为熟练专家的过程。传承的不仅仅是特定的工序和做法,还有工艺固有的标准和规范。在习惯化的过程中,既能学到具体的专门技术,也能培养出对“卓越”的普遍理解——什么是做好一件事。此外,学徒还能学到各种技术的理由,我称之为“原理知识”(know-why)。工匠传承的这一方面为规范批判和社会角色的不遵从奠定了基础。
什么是社会角色?
社会角色划分了成为人的不同方式。社会角色的例子包括成为木匠或面包师、母亲或父亲、总统或教授、女性或亚裔美国人。[6] 我首先强调社会角色是成为人的不同方式,而不是将其主要定性为确立人类类别的工具,因为我想突出的是,这些角色规范性地构建了我们的社会活动(social activity)。因此,即使马伦(Mallon)正确地指出社会角色也是“类别建构的核心机制”,从而直接关系到社会科学知识的可能性,但我的兴趣在于探索社会角色的本体论,即什么是社会角色,而不是将社会角色与社会知识的可能性联系起来(《人类类别的建构》,第58页)。如果我们主要从社会类别建构的角度来看待社会角色,那么一个核心问题就是这些类别如何才能获得足够的稳定性,从而以一种与自然类别成为科学知识的对象的方式相平行的方式成为社会科学知识的对象。这当然是一个重要的问题。但它并不是推动我的研究的核心问题。我感兴趣的是社会角色作为人在社会世界中的规范性存在方式,以及其规范性的来源和性质之谜。[7]
[6] 在《角色义务》(Role Obligations)一文中,迈克尔·哈迪蒙(Michael Hardimon)关注的是制度角色的规范性方面,区分了契约性角色(我们为之签约的角色)和非契约性角色(我们生来就是的角色)。他将后者限定为家庭和公民角色,并说:“成为某个民族的成员并不是一种角色”(4)。但哈迪蒙就与家庭社会角色相关的义务合法性所提出的论证也适用于民族、种族和性别。在某些情况下,民族是社会角色,与种族和性别一样,和家庭角色紧密相关。我同意哈迪蒙的观点,即存在非契约性的社会角色义务,但我在此进一步指出,用他的术语来说,这两类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都是非契约性的。哈迪蒙对契约性和非契约性社会角色义务的区分模糊了我对占据社会地位的条件、占据该地位的人应当扮演的社会角色以及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之间的区分。
[7] 艾米·托马森(Amie Thomasson)提出了一种社会群体的规范性模型,根据该模型,社会群体概念可以规范地构建我们共同的生活。托马森对我们共同生活的规范性结构的关注与我的项目有些相似,尽管她对自我认同和群体成员身份的强调与我赋予社会角色的首要地位和我的外在主义取向都存在分歧。此外,与托马森不同,我的目标是解释社会群体或社会角色规范性的来源。请参见《社会群体的本体论》(The Ontology of Social Groups)。
罗恩·马伦
Ron Mallon
美国圣路易斯华盛顿大学哲学教授、哲学-神经科学-心理学项目主任。马伦的研究领域包括心理学哲学、实验哲学、道德心理学、批判种族理论、科学哲学、社会与政治哲学。他也是人类研究专家,尤其是种族问题和平等问题。马伦拥有堪萨斯大学英语和哲学学士以及罗格斯大学哲学博士的学位。马伦教授目前的主要研究问题是社会建构主义主张以及通过文化传播的道德规则在道德推理中的作用。马伦的代表作就是2016年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人类类别的建构》(The Construction of Human Kinds)。
社会角色最好被视为附属于社会地位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其规范性的基础是它们所发挥的功能或所从事的工作。作为一名木匠的社会地位包括掌握一种技术,这种技术构成了一种专业知识(涉及工具、材料和其他方面),可以根据用木头制造物品的功能对其进行评价。成为一位母亲也是一种存在方式,其中包括一套与母亲活动相关的可评价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更具争议性的是,我建议我们将性别和种族同样视为社会角色和成为人的不同方式。
将种族和性别视为社会角色,视为成为人的不同方式,似乎会对工匠模型造成负担。工匠的比喻似乎并不恰当,并不适用于这些例子。专业知识和技术的概念与种族和性别的契合度如何?拥有性别或拥有种族在何种意义上与功能或工作相关?正如我在第3章中解释的,工匠模型既包括产生产品的技艺,如木工工艺,也包括在活动中实现的技艺,如弹钢琴。与做母亲一样,做女人也是通过可规范性评价的活动或技术来实现的,而不是通过与产品的关系而实现的。[8] 而工匠模型似乎缺少表征这些社会角色的重要方面的能力。工匠模型有哪些资源来表征性别和种族之间的等级关系?它在多大程度上表征了性别和种族之间的压迫关系?在第7章中,我将探讨工匠模型在表达社会角色之间的关系(包括等级关系和压迫关系)方面的资源。
[8] 可以从活动和产品(孩子)两个方面来解释母亲的社会角色,而活动的评价则与产品有关。然而,在这里,母亲的做法并不将孩子视为产品。
“社会角色”一词本身就值得考虑,因为它表明了两个方向,而这两个方向对我的论证至关重要。社会(social)角色这一概念强调了这些成为人的方式是共同的。无论社会角色是什么,它都是一种公共的、共享的存在方式。这一特点与社会角色规范性的个人主义理论背道而驰。例如,理性选择理论认为,社会规范是约束社会行为的非形式规则,其规范性的基础是个体社会能动者的理性或自我理解。[9] 一些理性选择理论家认为,这些规则具有特定的功能,如解决集体行动的协调问题,提高社会福利,或者通过赞扬和责备使我们对彼此负责。理性选择解释通常将遵守社会规范(包括社会角色)描述为一种收益最大化的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主要是为了避免制裁。在这里,每个个体的理性自身利益都是单独计算的。另外,博弈论对社会规范的解释则是人际的,并将规范理解为战略互动的均衡(如纳什均衡)。后一种方法强调了相互期望在遵守社会规范中的作用,但这是在理性的、计算的的个体之间的相互期望。相比之下,我的社会角色规范性概念并不以个体、主体间或群体对规则和规则遵守的偏好为基础。个体偏好在我对社会角色规范性的解释中并不扮演根本性的角色。[10] 与其把我们的社会能动性看作是精心设计的扑克游戏,其中每个玩家都在一连串独立的叫牌中追求其理性的自身利益,我们不如把它看作是由一系列具有多方面联系和丰富规范性内容的社会技术组成的——工匠和艺术技能与技术就是一个例子。
[9] 有关理性选择理论和社会规范的有益讨论,请参见Bicchieri et al的《社会规范》(Social Norms)。
[10] 我的项目是理解和解释社会规范的规范性的来源,但目前尚不清楚关注个体偏好的理性选择理论是否具有相同的待解释项。
克里斯蒂娜·比基耶里
Cristina Bicchieri
意大利哲学家,现任宾夕法尼亚大学哲学系和心理学系S. J. Patterson Harvie社会思想和比较伦理学教授、沃顿商学院法学教授、行为决策科学硕士项目主任和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项目主任。比基耶里在米兰大学获得哲学学士,随后在剑桥大学获得科学哲学博士。在前往宾夕法尼亚大学之前,她曾在哥伦比亚大学、圣母大学以及卡内基梅隆大学哲学与社会和决策科学系任教。她的研究兴趣介于哲学、博弈论和心理学之间。她的第一个研究重点是判断和决策,特别关注公平、信任和合作方面的决策,以及期望如何影响行为。第二个研究重点是研究社会规范的性质和演变、如何衡量规范以及采取哪些策略来促进社会变革。第三个研究重点是博弈论的认识论基础以及信息变化如何影响理性选择和解决方案。2007年,她被授予意大利共和国功绩勋章。2020年,她当选为德国国家科学院院士。2021年,她当选为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
社会角色的概念强调了可规范评估的活动的功能特征。它将“功能”(ergon)的概念——一种功能或工作——与被规范渗透的人类活动(或者换句话说,一种技术)的概念联系起来。角色是人类的一种存在方式,是我们在社会世界(我们所生活的文化)的架构中占据的社会地位所构成的一套规范性渗透的技术。角色的概念既指向一种活动,也指向其规范性层面,而这些正是我在此探讨的现象的关键要素。每一种技艺或工艺,每一种技术,都与一种功能或一种工作相关联,而与技术的概念相关联的规范性,则是以所执行的具体功能或工作为基础的。熟练的陶艺家能做出好的陶器,优秀的尤克里里演奏家能弹好尤克里里。我的论点是,一般来说,社会角色的规范性是由功能、要完成的工作或活动以及构成特定社会角色的相关技术和专业知识来解释的。功能就是工作或活动,而社会角色则由各种技术和专业知识组成,它们构成了实现功能的方式。总的来说,社会角色界定了生活的技术、做人或为人的方式。必须强调的是,社会角色总是局部性的。它们是我们实现功能的方式;我们的生活技术;我们在这里做事的方式。
有许多工具性规范与工匠实践和其他社会角色交织在一起,但也有一些独特的非工具性规范反映了局部的卓越标准。想想烹饪规范,它似乎是工具性分析的主要候选——毕竟我们需要吃东西。但是,现在也可以考虑一下各种各样的烹饪技术,它们反映了我们在这里应该烹饪的方式。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规范性评估的实践和活动构成了卓越的烹饪,而这种卓越是无法用工具价值来解释的。恰恰相反。社会世界充满了无法对其规范进行工具性辩护的角色。母性活动也是一个很好的例子——有许多实现卓越母性的方式或技术,这些可以规范性评估的活动具有局部的卓越标准,而这些标准不是也无法用纯粹的工具性术语来解释。
工匠模型与社会能动性
关于社会角色规范性来源的外在主义理论似乎没有给社会主体(即能动者)留下多少空间,这些主体占据着社会地位,参与各种社会角色,进行批判性思考,并创造有意义的生活。在我的图景中,哪里有批判性思维、承诺和创造力的空间?工匠模型可以帮助回答这些问题。请注意,同样的问题也可能出现在工匠和工匠活动中,但我们并不认为工匠对规范或技术做出反应并可根据规范或技术进行评价这一事实意味着她们不具有批判性的和创造性的自我。同样,我将论证,我们在占据社会地位时所承担的各种规范性义务既是限制,也是自由、权力和能动性的来源。正如工匠的专业知识和技术既是限制性的,也是促成性的,我们所回应和在其中受到评价的规范也促成了社会能动性的重要形式,包括批判性、创造性和有意义的人类生活的其他要素。
工匠模型所面临的三个挑战尤其需要在下文中逐一列出并加以解决。第一个挑战是,工匠模型显然缺乏资源来解释那些因其社会地位而回应社会角色规范并在此规范下接受评价的人对这一规范的理性批判。不遵守和批判社会角色规范的人是存在的,而且,她们的存在是社会角色规范性的一个重要方面。第二个挑战是,工匠模型缺乏解释规范性的创造力或自我创造的资源,而规范性的自我创造是创造有意义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最后,工匠模型似乎面临着一些反例,比如好的小偷和奴役专家。某些社会角色本质上是不好的,比如小偷或奴役者,用工匠模型来考虑这些角色似乎是自相矛盾的。这些角色涉及了哪些技能?什么样的卓越概念?这些技术真的是人们应该做的吗?工匠模型在处理类似例子时效果如何?从更宽泛的意义上讲,第三个挑战是,工匠模型有哪些资源可以用来批判那些根植于不公正或压迫性等级制度中的社会角色,比如种族化或性别化的社会角色。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需要考虑社会角色在工匠模型的社会结构中是如何相互关联的。
《社会善好》的概要:社会规范的本体论
《社会善好》分为两部分。在第2-4章中,我将介绍社会角色规范的工匠模型。在第2章中,我首先区分了解释社会角色规范性的两种基本方法,我称之为“内在主义”和“外在主义”。然后,在第3章中,我借用了亚里士多德的功能、技术和专业知识等概念,提出了社会角色规范性的工匠模型。在第4章中,我描述了工匠模型背后的本体论,并探讨了其解释资源。
《社会善好》的后半部分探讨了工匠模型面临的若干挑战。第5章探讨了工匠模型解释社会角色的持续性和变革阻力的资源,以及批判我们所处和所回应的规范的的能力。这里的关键点是,习惯化——工匠技术的传承过程——既是规范上保守的,也是我们成为社会角色批判者的能力来源。在第6章中,我进一步发展了工匠模型关于自我创造能力——即成为规范性的自我创造者——的资源。我提出,工匠模型为自我创造的悖论提供了一种回应,这种悖论提出了一个问题,即我们如何能够以新的(对我们而言的)规范或价值观来创造自己?这怎么可能呢?如果我们并不拥有这些规范,那么我们又如何以这些规范为指导呢?或者,如果我们已经拥有了这些规范,那么就不存在创造的问题,因为我们已经认可或回应了相关规范。工匠模型有助于解决这一悖论。最后,第7章展示了工匠模型的全貌,以及社会角色在规范性和本体论上交织在社会结构中的整体方式。这一章探讨了社会角色整体论与社会角色之间经常出现的等级和压迫关系之间的关系。
参考文献 请见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