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哲学:当代导论
作者:
萨拉·保罗(Sarah Paul),现任纽约大学阿布扎比分校哲学副教授和纽约大学全球网络哲学副教授。她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行动哲学、心灵哲学、实践理性、认识论、元伦理学和法哲学。萨拉·保罗的研究集中在能动性和心灵哲学,特别是意图和信念的本质。她还对有关自我知识和自我控制的问题感兴趣。她在卡尔顿学院取得哲学学士,随后在知名哲学家迈克尔·布拉特曼(Michael Bratman)的指导下获得斯坦福大学哲学博士。
译者:
温世豪,剑桥大学现代和中世纪语言及语言学硕士,剑桥大学科学史与科学哲学硕士在读。研究兴趣主要包括美学与艺术哲学(电影哲学、音乐哲学、一般美学、进化论美学、实证美学)、一般科学哲学、科学史、知觉哲学、情感哲学、认知科学哲学、精神病学哲学、生物学哲学、元伦理学、价值理论、实用主义哲学、社会哲学、行动哲学、道德心理学和社会与政治认识论。
审校:
Karma,布里斯托大学哲学硕士。研究兴趣主要包括社会本体论,社会行动理论(主要聚焦于不同的集体行动模型和团体的能动性),规范伦理学中有关道德原则的讨论,一般认识论和认知科学。画船里忧心天下的君子,御史门外彳亍狡黠的方生。
02
什么是行动的难题?
要开始研究能动性和行动,我们必须首先尝试更清楚、更准确地陈述核心问题是什么。正如我们将在后面的章节中看到的那样,对于理解什么是行动或什么是能动性,存在着一系列令人眼花缭乱的不同路径。这种激烈的辩论往往出现在哲学的任何领域,但行动哲学在这方面尤其困难。对于我们应该感兴趣的问题以及我们的起始假设应该是什么,存在着广泛的分歧。更糟糕的是,在辩论中,这些分歧并不总是显而易见的,或者并没有被明确表达出来,这可能导致理论家们只是在各说各话。
我认为,问题在于,“行动”是一个更一般的范畴的子类,我们可以称之为“活动”或“行为”。任何对行动的哲学研究都必须从应该如何限制这个一般范畴的一些想法开始。我们在试图划定这些界限时可能会有各种各样的兴趣。有些人认为,我们对行动的哲学兴趣从广义上来说显然是伦理的,并因此找到了界定这一主题的方法:他们因此强调行动与理由、责任、自我意识和自我理解的联系。另一些人认为有趣的谜题显然是形而上学的,因此他们会强调行动与世界上其他类型的事件或发生的事情之间的对比,以此来构建这个主题。还有一些人对昭示了某种心理学的行为感兴趣,因此以这种方式划分主题。行动的日常概念足够灵活,可以容纳所有这些目的,因此我们不能仅仅依靠我们对这个词的含义的直觉来澄清我们正在谈论什么。然而,对于那些花了大量时间从特定角度思考能动性的学者来说,他们很容易忘记这一点(包括我自己)。
本章将尝试列出我们可能选择用来构建研究的各种方式,希望我们能够在后续章节中更好地理解为什么不同的理论家会得出他们自己的结论。
2.1
主动性和被动性
提出核心问题的最普遍方式是从主动性的角度:什么是让某事发生(make something happen)?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似乎以这种方式提出了这个谜题,他说:“关于行动的问题在于阐明能动者所做的事情与发生在他身上的事情之间的不同”(1978, 157)。从表面上看,这是一个非常普遍的形而上学谜题,关于什么是变化的根源。从这个意义上理解,即使是化学物质和龙卷风也是能动者。在这里引入一个有些过时的术语受动者(patient)作为“能动者”的反义词会很有帮助。如果能动者是某种变化的根源,那么受动者就是经历或遭受变化的东西——受到行动影响的东西。
哈里·法兰克福
Harry Frankfurt(1929-2023)
二十世纪最有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哲学博士。法兰克福曾经任教于耶鲁大学、洛克菲勒大学和俄亥俄州立大学等,并最终任教于普林斯顿大学直至退休。他的主要研究领域包括道德哲学、心灵哲学、行动哲学、形而上学(特别是自由意志)以及十七世纪的理性主义。他最著名的哲学工作是在1986年发表的论文《论扯淡》(On Bullshit)。1995年,法兰克福被选为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他也是牛津大学万灵学院的访问学者,曾任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分会主席,并获得古根海姆基金会、安德鲁·梅隆基金会和国家人文基金会的资助和奖学金。
大多数行动哲学家并不认为自己是在以这种非常宽泛和抽象的意义来研究主动性的性质,包括化学物质和龙卷风。通常,他们在引入“能动者”或“行动”一词时考虑到一些隐含的限制。例如,在法兰克福的开篇评论中,只有他使用了代词“他”而不是“它”,这清楚地表明了他所具体考虑的是人类能动者,或者可能是更广泛的一类生物(尽管他继续用“身体运动”一词重新表述这个问题,使这一点更加明确)。为了避免混淆,行动哲学家在开始理论化时,必须先明确我们打算如何限制我们感兴趣的能动者和主动性范畴,更重要的是,要捍卫以这种特定方式限制目标的选择。为什么我们所确定的主动性类型是独特的、具有哲学意义的?
2.2
目标导向
一种可能性是将我们的注意力聚焦在有目的或目标导向的能动性上。在哲学中,目标导向的现象通常用目的论(teleology)来指代,该词源于希腊语“telos”。虽然酸没有任何腐蚀金属的目的,龙卷风的目的也不是摧毁村庄,但许多行动确实是为了某个目标而发生的。这种处理主题的方式仍然具有相当的包容性,因为大多数生命形式都能够进行目标导向的自我改变。例如,幼小的向日葵在一天中不断调整自己,使其不断面向太阳或其他光源。它这样做是为了从光中获取营养,而且这种运动有助于授粉。目标导向的自我运动的独特之处在于它似乎涉及引导(guidance):花朵在移动的时候根据光的位置调节其位置。同样,蜘蛛利用其吐丝的能力来结网,这似乎是受到了捕捉猎物的引导。
如果我们以向日葵、蜘蛛和人类表现出的有目的的活动作为出发点,这将有助于我们避免能动性必须涉及高度复杂的认知能力的假设。此外,毫无疑问,目的论是一种哲学上有趣的现象,因此我们有理由特别关注以某种目标或目的为导向的变化的源头是什么。然而,我们可能会担心这类行动仍然太宽泛。可以说,我们感兴趣的行动必须由一个能够被称为能动者(agent)的实体执行。但目标导向的活动可以在不归属于能动者的情况下发生。例如,消化是一个变化的过程,其目标是将食物转化为能量,但我们一般不会将消化系统称为能动者。
2.3
可归属性
鉴于上述担忧,一些表述能动性问题的方法强调可归属性(attributability)。从这个角度来看,一个行动必须归属于一个能动者,或者说归属于整个人或有机体,而不是归属于她的某个子能动性部分或她体内的过程。虽然我们可能会笼统地说一个人在消化食物,但更准确的说法是她的胃肠系统在消化。同样,当我们将一个人的行为归属于本能、习惯或她大脑中发生的某些事件时,这通常是在说这不完全是她的(hers)行动。在这方面,克里斯汀·柯斯嘉德(Christine Korsgaard)写道:
统一性对于能动性来说至关重要……因为行动不同于其他事件,后者的原因在某种程度上是通过能动者产生的,而行动应该是一种运动,或者说是一种变化的结果,而这种运动或变化的结果是由能动者作为一个整体来支持的。
(2014, 193)
法兰克福断言,行动哲学的一个核心问题是“……明确行为的引导何时归属于能动者,而不仅仅是能动者体内正在发生的一些局部过程,例如一个人的瞳孔因光线减弱而扩大”(1978, 159)。
这种方法的一个动机是,人们可能认为可归属性对于可问责性(accountability)是必要的,或与其密切相关。也就是说,为了让某人对发生的事情负责,我们必须首先将发生的事情归属于他,这是合理的。如果你的教授在讲课时听到有人发表了令人反感的言论,她不能责怪班上的任何人,除非她确定是谁说了这句话。即便如此,学生可能会试图通过声称“这是口误”来逃避责任,从而将该言论的冒犯性归属于他自己的某个部分,而不是承认他自己说过这句话。正如第1章所述,我们不应该一开始就假设道德责任的分配完全符合我们的能动性的轮廓。尽管如此,这两个主题之间显然存在着深刻的联系,而且我们可以很自然地认为这种联系部分地贯穿于可归属性的概念。
2.4
行动的现象性质
将注意力集中在目标上的另一种方法是思考能动性的现象学——执行行动的体验方面。一些人认为,当我们行动时,会有一种独特的感觉,任何具有这种“行动的现象性质”的事件本身(ipso facto)就是一种行动。“行动的现象性质”这一短语归功于卡尔·吉内特(Carl Ginet),他也将其描述为“我直接让它发生”(I-directly-make-it-happen)的现象性质(1990, 14)。其他人则将其描述为一种创作、所有权或控制的感觉。这种感觉在你移动手臂时存在,而当别人移动你的手臂时则不存在。在某些疾病中,如异手症(Anarchic Hand Syndrome),患者报告说他们的手会以目标导向的方式移动——例如,它可以扣上衬衫的扣子——但他们并不觉得是他们自己移动了手,也不觉得由此产生的行动是他们的。关注能动性的现象学是一种试图抓住行动的内在性质的方式,而不是其外在性质,比如它与主体或某个进一步目标的关系。
2.5
自愿行动
从历史上看,哲学家、神学家和法学家感兴趣的行动通常被描述为自愿(voluntary)行动(来自拉丁语voluntas,即意志)。自愿性的概念最初与道德责任直接相关:人们认为,我们只能对我们自愿做的事情或允许发生的事情负责。例如,亚里士多德是这样介绍这一概念的:
……既然受到称赞或谴责的是那些出于自愿的行动,那些得到原谅甚至有时得到怜悯的是那些非自愿的行动,那么研究伦理学的人就有必要研究“自愿”与“非自愿”之间的区别……
(NE III 1109b, 30-35)
后来,这一概念还与意志(willing)的概念联系在一起。人们普遍认为,除了智力之外,人类还具有意志能力,即意愿(volition)。因此,“自愿”一词通常或多或少被用作“意愿地”或“愿意地”的同义词。然而,目前尚不清楚后一种对自愿行动的理解是否符合这一概念的伦理学起源。亚里士多德观察到,我们倾向于原谅那些被迫做出的行动,这些行动在某种程度上是非自愿的。但意志似乎也有可能参与到可原谅的行动中,比如一个遭受酷刑的人最终告诉折磨他的人想要知道的事情。
从十九世纪末到二十世纪中叶,意志的概念逐渐失宠。它被视为一个神秘而且不科学的想法。正如弗里德里希·尼采(Friederich Nietzsche)轻蔑地写道:“‘内心世界’充满了幽灵和鬼火,意志就是其中之一”(1888, 23)。吉尔伯特·赖尔(Gilbert Ryle)和路德维希·维特根斯坦(Ludwig Wittgenstein)同样抨击了意愿或意志行动的“神话”,他们认为这是相信非物质灵魂时代的严重错误遗留。在他们看来,寻找行动的内在源泉只是误解了“自愿”等概念的逻辑。这些对意志观念的攻击非常有效(尽管有不同意见,请参阅布赖恩·奥肖纳西的《意志》)。到了二十世纪下半叶,焦点已基本转移到了“有意的”行动上,这就是本书写作时该领域的现状(稍后将详细介绍)。
2.6
理性行动,或者出于理由行动
许多哲学家认为,重点应该限于理性行动或有理由的行动。我们所做的许多事情都是基于我们为行动辩护的考虑因素而作出的:根据这些考虑因素,我们认为该行动是可取的、合乎道德的、合适的、有助于实现其他目的的,或者在其他方面是可以理性理解的。表达这一点的一种方式是说,这种行动受到一种我们可以称之为合理化(rationalizing)解释的独特解释的影响。正如安斯康姆所说,有意行动是那些“可以问‘为什么’这一问题的行动;当然,这个意义上的答案如果是积极的,答案就给出了行动的理由”(1963, 9)。这种处理行动问题的方式关注的是人类能动性与至少大多数非人类动物相比的独特之处。尽管向日葵和蜘蛛在目标导向的运动中表现得十分积极,这些运动可能归属于它们自身,而不仅仅是它们内部发生的事件,但大多数人会否认它们的行动是出于对“为什么?”这一问题所引出那些理由。它们根本不是生活在威尔弗里德·塞拉斯(Wilfrid Sellars)所说的“理由的逻辑空间”中的生物,而人类正是在那里寻求辩护。这种方法还具有以一种明显的哲学方式来表述问题的优势,而专注于主动性和被动性之间的差异可能会陷入以经验研究为主的困境。
2.7
实践知识
限制行动理论领域的另一种方法是,从更宽泛的角度来理解能动者的第一人称视角,而不仅仅是现象学体验。这种方法不仅强调了能动者对行动(of acting)的觉知和知识,还强调了对能动者在做什么(what)的觉知和知识。在讨论“为什么”问题对于理解有意行动的重要性时,安斯科姆阐述说至少有两种方法可以证明它不适用:(1)如果该人回答“我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做那件事”,(2)如果她回答“我只是通过观察自己才知道我在做那件事”。为了获得直觉,想象一下有人踩了你的脚,你说“你认为你在做什么?!”如果这个人真诚地回答“哦,天哪,我没有注意到那是你的脚”,或者“事实上,我现在才看到我踩到了你的脚!”那么他不可能是有意踩你的脚。如果他真的是有意的,他就会知道自己做了这件事,而不需要通过观察来发现。安斯康姆进一步指出,我们对自己的有意行动的知识不是推理的产物。因此,我们可以将应该成为哲学理论主题的行动描述为一个人无需推理或观察就知道自己在做的事情。我们可以将这种关于我们自己行动的独特知识称为“实践知识”。
2.8
有意行动
“有意行动”这个术语已经出现过几次了。当代大多数关于行动的讨论实际上都声称这就是他们所要解释的。这个短语很适合理论化,因为它没有一个精确或被广泛认可的含义。从表面上看,它似乎与拥有意图的想法紧密相关,尽管意图也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实验研究表明,人们使用形容词“有意的”和副词“有意地”的方式相当不系统。虽然不完美,但它似乎追踪了我们感兴趣的许多特征——有目的地、明知地、故意地、有理由地或以我们可以承担责任的方式行动。有时,我怀疑,它只是被用作“自愿”的同义词。因此,作为一种激发我们直觉的方式,它是有用的,尽管我们必须小心,不要过分重视这些直觉或这个词本身。最终,我们关于有意行动的最佳哲学理论可能并不完全符合该词的日常用法。
2.9
意图
除了将某些行动描述为有意的之外,我们还谈论我们意图做什么,或者我们行动的意图。你可能在早上就意图参加今晚的聚会,或者你可能迟到聚会,意图让自己看起来像一个社交日程满满的人。与其从试图理解什么是有意地做某事开始我们的理论研究,不如考虑从试图理解什么是意图开始。例如,人们可能会认为,要使某个行动是有意的,它必须是能动者明确意图的,或者与能动者所拥有的意图有密切的关系。这将用某种心理状态或属性——“意图”——来定义有意行动。从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对晦涩难懂的意愿概念进行复兴和去神秘化的一种方式,并希望我们能对意图做出一个没有问题且在科学上可靠的解释。
2.10
自主性,识别和自我管理
当代行动理论之所以十分复杂和混乱的另一个根源是,一些观点主要侧重于解释“自我管理的”或“自主的”行动(“自主性”(autonomy)来自希腊语“auto”,意为“自我”,“nomos”意为“律则”)。这里的基本想法是,一些有目的、自愿、有意且无需能动者观察或推断便知晓的行动仍未达到自主的程度,因为能动者与这些行动疏远,或者未能完全支持这些行动。例如,这可能是描述意志薄弱的行动的正确方式。想象一个赌瘾很大的赌徒拼命想改变自己的行动,但她仍然自愿地、有意地、明知故犯地制定并执行了今晚去赛马场的计划。她去赛马场行使了能动性,但从某种意义上说,是赛马在控制着她的行为,而不是她自己。在这种理论化能动性的方法中,问题是“在什么条件下,能动者可以完全控制自己,从而使其行动‘代表其自身’?”这可能会造成混淆,因为作为对关于“完全”能动性或“卓越的能动性”的狭义问题的回答而提出的理论,有时会被错误地理解为是对自愿或有意能动性这一更广泛的类别的看法。
2.11
进一步的选择点
11.a 哪些案例是范式的?
在任何理论研究中,我们最终的结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的起点。行动哲学在很大程度上是通过反思具体的例子来进行的。但是,我们应该把哪些例子视为我们感兴趣的现象的典范,哪些例子应该被视为边缘或有缺陷的?虽然很少被明确提出,但对这些问题的分歧隐含在该主题的许多开创性著作中。例如,戴维森的例子往往用过去时态表达——某事完成了,或某事发生了——而安斯康姆的例子则用现在时态表达——某事正在发生。迈克尔·布拉特曼(Michael Bratman)优先考虑未来的行动以及我们为之制定的计划。正如我们将看到的,这些看似无害的差异可能相当重要。
迈克尔·布拉特曼
Michael Bratman
当代最重要的行动哲学家。布拉特曼于哈弗福德学院获得学士学位,并于洛克菲勒大学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在那里他接受了唐纳德·戴维森的指导。他于1974年进入斯坦福大学任教,此后一直在那里任教。2012年,他当选为美国人文与科学院院士。他的主要研究领域集中在行动哲学,特别是社会能动性和实践理性。他在这些领域的工作使他提出了信念-欲望-意图模型,这一模型在今天被广泛应用于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许多领域。布拉特曼的研究也推动了关于“集体意向性”的研究。
第二个方法论上的差异涉及行动中的故障——出现问题的情况。我们是否应该从考虑那些身体无法按照意志移动的能动者、那些容易受到认知偏见和其他非理性的影响的能动者,或者那些与现实脱节的能动者的例子来开始我们的调查?如果我们这样做,那么我们最终可能会得到一种专门为适应人类的这些缺陷而量身定制的能动性理论。另一方面,我们可能会认为,对有缺陷的行动案例进行理论化会让我们走上错误的道路。相反,我们应该从能动者所有能力都处于最佳状态的理想情况开始。然后,我们可以将次优情况理解为能动者卓越性的有缺陷版本。后一种方法可能会产生一种行动理论,并提出关于像我们这样非理想人类能动者到底有多经常能够行动的问题。
11.b 关于行动的问题:概念的还是本体论的?
最后,我们应该明确我们在研究能动性时所问的哲学问题的种类。当我们问什么是有意地行动、自主地行动,或者成为一名能动者时,我们是在问“能动者”和“行动”这两个概念(concepts)——当我们称某事为能动者或行动时,通常我们的意思是什么?还是说我们在问这些概念的指称(referents)——当我们称某事为行动或能动者时,它通常是什么?归根结底,我们当然对概念和现实都感兴趣,因为两者可以分开。但是,当哲学家混淆这两个分析层次或未能明确他们所讨论的是哪一个时,这会导致严重的混乱。我认为,这种错误在讨论行动的因果理论时经常发生。这种观点对行动和原因之间联系的主张往往处于本体论层面(即现实由什么构成的层面),但有时它们被当作关于概念的主张。留心这一区分将有助于澄清人们的分歧。
那些明确认为自己在理论化行动概念的人有时会将他们的问题限制在我们所谓的“能动者立场”或“实践视角”上。也就是说,他们致力于考察一个从事审慎思考并为自己决定要做什么的存在者的第一人称视角。这种方法否认能动性的诸多概念从根本上是经验性的——它们的内容来自在事件的个体化、解释和预测中发挥作用。那些确实以这种方式将能动性的诸多概念视为经验性的哲学家,或者那些项目主要关注形而上学而不是概念的哲学家,常常对前一种理论家拒绝接触经验科学而感到恼火。
2.12
结论
在下文中,我将尽可能地指出讨论中涉及的这些概念。当需要相对中立的描述时,我通常会使用“有意行动”一词来表示“作为能动性哲学的主题的行动”,无论从概念和本体论的角度来看这些行动是什么。这是撰写本书时最流行的术语,尽管我对它的日常含义是否足以承受这种理论化对它施加的重量感到担忧。有同样担忧的读者可以换用其他方式来描述目标概念——例如“自主行动”——并看看这些论证是否以同样的方式奏效。
建议阅读
乔治·威尔逊(George Wilson)和萨姆·什帕尔(Sam Shpall)在《斯坦福哲学百科全书》(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的《行动》条目中对该领域进行了很好的概述。哈里·法兰克福(Harry Frankfurt)在《人类行动问题》(The Problem of Human Action)中讨论了许多上述区分——主动性和被动性、目标导向性和可归属性。唐纳德·戴维森的论文《能动性》(Agency)和《行动、理由、原因》(Actions, Reasons, Causes)对定义核心问题做了很大贡献,安斯康姆的专著《意图》(尤其参见第1-17节)也是如此。J·大卫·韦勒曼(J. David Velleman)的论文集《实践理由的可能性》(The Possibility of Practical Reason)的“导言”强调了实践知识的相关性,并有益地说明了行动可能或多或少具有自主性这一观点。行动具有独特的现象性质这一观点可以在卡尔·吉内特(Carl Ginet)的《论行动》(On Action)(特别是第1章)中找到,而米尔托·米洛波洛斯(Myrto Mylopolous)和约书亚·谢泼德(Joshua Shepherd)在《能动性的体验》(The Experience of Agency)中对行动现象学进行了更全面的概述。托马斯·平克(Thomas Pink)和马丁·斯通(Martin Stone)的《意志与人类行动:从古代到现在》(The Will and Human Action: From Antiquity to the Present Day)提供了非常有用的历史概述。其他很好的综合资源包括莉莲·奥布莱恩(Lilian O'Brien)的《行动哲学》(Philosophy of Action)、蒂姆·奥康纳(Tim O'Connor)和康斯坦丁·桑迪斯(Constantine Sandis)编辑的《行动哲学指南》(A Companion to the Philosophy of Action)以及卢卡·费雷罗(Luca Ferrero)编辑的《劳特利奇能动性哲学手册》(Routledge Handbook of the Philosophy of Agency)。
参考文献
POSTHUM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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