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聊城一医院发生一级医疗事故!患者半夜撞墙一周后死亡,医院究竟该如何管理患者自伤行为?

文摘   2024-11-21 20:22   山东  

伤医事件或许在保卫措施加强的情况下能够得到某些程度的减少,但自伤事件要如何防范呢?
近日,山东某医院发生一件自伤致死事件。事件经过如下:
患者梁某入住某医院精神科治疗,某日凌晨突然行至餐厅撞墙,撞后经查皮肤完好,头顶部轻微肿胀,问询病人无其他不适,用约束带保护性约束,清晨再查体征有异,为昏迷状态送外院治疗,七日后经手术治疗无效死亡。
一审法院判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乙方承担次要责任,需承担经济损失49%的赔偿责任。
医院不服原判决,申请改为「再审依法改判再审申请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
医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亲属梁某台已经完全尽到了护理义务,梁某台受伤是其自身行为导致的,属突发情况、意外情形。请求再审依法改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病例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事发当天,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仅进行制止和约束,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医方存在的不足:受伤后评估不到位;受伤后医方未完全尽到诊疗义务;医患沟通不及时。
受害人梁某台长期患有精神疾病,虽经多次治疗一直未有痊愈,入住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精神科封闭式治疗,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属于专业性医院,对于患有精神疾病的梁某台在无家人陪护的情况下应尽到专业诊疗、护理义务,并对其安全负有更加高度的注意义务。
事发当天,在梁某台出现以头撞墙等异常行为后,仅进行制止和约束,未积极检查病情发展并施以诊治,结合医疗事故鉴定书关于“医方承担次要责任”的认定,
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对患者梁某台诊疗过程中存在医疗过错行为,该医疗过错行为与患者梁某台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冠县某某医院有限公司对聊医鉴(2023)3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并无异议,原审判决认定其承担经济损失49%的赔偿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这起由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山东某医院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案例,再次敲响了医疗安全与责任警钟。
近几年自伤行为频频发生,很多医院都在走廊,卫生间等窗户外加固了防护栏,有些消防通道也加设了密码锁及楼道监控
可这样依旧挡不住患者“见缝插针”的自伤事件,30分钟至1小时的护理巡视总会有空隙,到底谁该为后果负责任?
医疗纠纷偏向“受害者”是对的,可发生时刻的值班医护谁又能说不是受害者呢?
住院期间的医疗安全是医护人员以及医院的责任,但出于主观意识的自伤事件到底应该如何裁定?
惟愿再无悲剧发生。
今天就到这吧,散会


渣护比肝
90后护士,跨越两城三甲,买过房改过行,临床经验一般,辞职经验丰富,定期分享转行+赚外快干货,全网同名感谢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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