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及关联方认定 | 市值管理

职场   财经   2024-10-22 08:16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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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余慧芳 和恒咨询首席资本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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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是上市公司非常重要的一块基础性的工作,但又特别容易出问题,很多处罚也与此相关。关联交易的信披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关联交易是黄线,是允许存在的,但是要规范它、减少它,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去内控,这样就不会违规。
关联交易简单的说就是企业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作为上市公司和关联方之间权利义务转移的一种常见方式,在上市公司的运作中间非常常见。
关联交易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可以降低交易成本,增加公司流动资金的周转率,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通过集团内部关联方适当的安排,有助于公司的规模经济效益,可以减少经营成本,促进公司的发展;另外一方面,由于关联方的隐蔽性、交易形式的复杂性、作价的公允性、交易实质内容的合理性等因素导致关联交易难以衡量,也会被用于利益输送。所以关联交易也一直都是监管部门的关注重点。
下面我们一个个来看,到底什么是关联交易,关联方如何认定?
(一)关联关系与关联交易的定义
关联关系,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关联是用来修饰交易的,可以理解成相关联的交易,也可以理解成相关联的主体之间的交易。交易首先强调的是一个行为,包括出售、租赁、借出、担保、提供劳务、接受劳务等,这些交易行为可以发生在一个公司组织和运营的任何阶段,而不仅仅是转移资源、转移义务和转移劳务之中。第二,交易行为的后果和核心在于有权益的转移。第三,交易不一定要求有对价,是否有对价并不直接影响权益的转移行为和客观性。所以说关联交易是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
当然,在《公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中的关联交易,和《会计准则》《税法》中的关联交易是有所区别的。《会计准则36 号》关联方的披露中强调,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我们主要从上市公司的监管领域来看关联交易。所以如何来判定一笔交易是否是关联交易呢?按照刚才的定义,是从保护股东利益的角度来界定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可以由a到b也可以由b到a的,只要是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存在着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那我们把这些都叫做关联交易。所以判定一笔交易是否就是关联交易,主要是看人,看事。看人,就是看对手方是不是上市公司的关联人;看事,就是看发生的事项是否属于交易事项。一个交易,同时满足人是关联人,事是交易事项,那就是关联交易。
(二)关联人的范围及认定
关联人包含着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以及视为关联人(潜在关联人)。根据股权的控制关系(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股权的影响程度(持股5%以上股东)以及职务影响的程度(董事、监事、高管),我们把关联人分为关联自然人和关联法人。
1、关联法人

作为上市公司来说,关联法人包括,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深交所上市公司还包含着一致行动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了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就是上市公司的兄弟公司。

但要注意,上市公司与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如下图)。

另外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是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管的除了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是关联法人。
还有一种情形,证监会认定的实质重于形式,以这个原则认定的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者组织,也是关联法人。
2、关联自然人

关联自然人在深沪主板、创业板、北交所定义是一致的,科创板有单独的规定。

与关联自然人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含着有兄弟姐妹、父母,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关联自然人和配偶的子女,以及年满18周岁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下面是整个关联自然人的图谱,需要注意,配偶的兄弟姐妹的配偶是认定为一致行动人,但不认定为关联方。那我们子女的配偶的父母,不属于一致行动人,但是认定为关联方。

3、视同关联人
除了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关联人类型,就是视同关联人。视同关联人包含着历史关联人和潜在关联人,历史关联人是指在过去12个月内,曾经具有关联法人或者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一的;潜在关联人是指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12个月内,具有关联法人或关联自然人情形之一的。
4、兜底条款
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向前推12个月,是历史关联人,向未来推12个月就是潜在关联人,所以涉及到关联人的时候,是要连续计算的。

而且还有一个兜底条款是按照实质重于形式来判断是否是公司的关联人,那这样就导致关联方会出现新增。

在审议关联交易的时候,上市公司是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来对关联交易和关联人进行判定并且进行审议。在财务报告发出时,公司是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所建立的关联方,来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和披露的。所以在不同的情形下所依据的规则不一样。

案例:换届新增关联方,追溯确认此前关联交易


DFWL(300367)2020年2月18日披露《关于补充确认为参股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因公司董事会在2020年1月16日换届完成,公司董事邹洋先生现任中盟科技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第10.1.3、10.1.6条规定,中盟科技为公司关联方,公司为参股子公司中盟科技有限公司向华夏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构成关联交易。公司对该担保事项进行追溯审议。


切记:上一届的关联方还要延续12个月视同关联方

换届以后,公司的董事担任了另外一个公司的董事,这家公司就成为公司的关联方。因为换届以后,关联方还要延续12个月视同为关联方。

案例2:新增兄弟公司,追溯确认此前关联交易


SBT(603916)2021年3月26日披露《关于追溯确认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博特于近日完成收购丰彩公司,丰彩公司成为江苏博特之控股子公司。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丰彩公司被认定为公司关联方。因此,公司对本公司与丰彩公司2020年度历史关联交易予以追溯确认。


历史关联交易情况:2020年,本公司向丰彩公司购买劳务金额660,000元;向丰彩公司销售产品金额26,548.67元,向丰彩公司提供劳务金额1,268,782.11元。

因为收购,新增一个兄弟公司,成为公司关联方,需要对过去12个月内的交易追溯为关联交易。

案例:换届新增关联方,增加日常关联预计额度


ZHG(000507)2021年5月25日披露《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基于日常业务发展需要及公司上半年完成治理层换届后,新任高管在参股企业任职发生变化,公司拟调整2021年预计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新增关联方并调增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金额合计435,000,000.00元。调整后,公司2021年度预计日常关联交易总额度为658,014,375.77元。


新增的关联方:1、中海油珠海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公司的参股企业,因公司董事兼任其董事构成);2、常熟威特隆仓储有限公司(公司的参股企业,因公司高管兼任其董事构成关联关系)

这个案例也是因为换届新增关联方。换届之后,我的高管在参股企业里面的任职发生了变化,他新成为了关联方,日常关联交易的金额就会发生变化,要增加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额度。

上图是《企业会计准则》中对于关联方的认定,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这与我们前面讲到的关联方是不一样的,需要注意。
《股票上市规则》重在决策程序和事前的披露,以防止关联方和上市公司之间进行利益输送。但是《企业会计准则》更注重在财务核算和事后披露,以便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所以《股票上市规则》中没有将子公司作为关联方,但是在《企业会计准则》中,如上图所示,上市公司与母公司的子公司BCD,孙公司 ST,重孙公司XY都是关联关系。所以说它是从财务的角度上来说,它是要反映一个完整会计主体的财务信息。
那对于披露来说,披露以《股票上市规则》为准,防止说与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利益输送。所以如果说《企业会计准则》的认定与我们上述规则的认定有出入的时候,以中介机构的判定或者监管机构从严认定的标准为准,按照兜底条款认定。
大家在看年报的时候会发现,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内容在财务部分和非财务部分是有些不一样的。在财务部分,关联方和关联交易的内容会把上市公司的子公司列进去,非财务部分又选择不适用,这是不是披露错了,怎么是不一样呢?实际上这样子是可以的。这块我们把握一个原则,财务部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来披露,非财务部分就按照《股票上市规则》来处理。
所以我们判断某一个主体到底是不是上市公司关联方,需要用自己的主体去对照《股票上市规则》。比如说我们有家上市公司,它的下属子公司要去分拆上市,那下属子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梳理出来的关联方就不一定是上市公司自己的关联方。
在判定关联方的时候,第一,要熟悉规则,认定清楚,《股票上市规则》中关联方如何判定,《企业会计准则》中关联方如何判定;第二,我们要摆好自己的位置,要根据自己为主体去对照《股票上市规则》来进行判断,因为口径不一样,所以没法做到必须统一,但是存在出入的时候,以从严和实质重于形式的标准去判定。
(三)关联交易的类型(证券监管规则下)
关联交易,按照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方之间发生资源和义务的转移的事项类型,分成了5类:一般交易事项、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事项、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存贷款业务、兜底条款等。

深主板、沪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和北交所存在细微的差异,大家要分清楚自己是属于哪一个板块,对照相应的《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确定关联交易的类型有哪些。

下面看几个违规案例。

案例:定期报告中关联关系披露不完整


基本情况:A有限公司、B有限公司、C有限公司、D有限公司、E有限公司、F有限公司均为STYT公司控股股东YT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实际控制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显示,H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1日前为A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8年5月11日后L某某通过增资取得有限公司80%的股权,但截至2018年年末实缴出资额为零;H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由YT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郴州子公司董事长兼任,联系电话、邮箱、注册地址均与YT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西藏子公司相同。I有限公司在2018年4月25日以前为D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法人代表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YT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据此,上述8家公司均与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但公司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上述关联关系。


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于二○二一年三月十二日对上市STYT、实际控制人和相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

我们都知道关联交易和关联关系是需要在定期报告中进行披露的。这个案例中 ABCDEFHI这些公司都与甲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但是公司没有在定期报告中间披露关联关系。从会计的角度,ABCDEF是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肯定是关联关系。H公司、I公司,都是有关键管理人员能够施加重大影响的,所以也构成了关联方的关系。从监管的角度上来看,ABCDEF都属于《股票上市规则》中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法人,是上市公司的兄弟公司,肯定是关联方,H公司和I公司都属于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担任了董事和高管的法人单位,所以也是构成了关联关系。但是公司没有把这个关联关系在定期报告中间披露完整,是违规。

案例:未及时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基本情况:2017年6月13日,HSJT披露公告,称拟以 4.65 亿元购买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某某持有的D有限公司100%股权。 


2018 年5月31日,HSJT、E(有限合伙)、F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与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B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葛某某签订《D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上述交易由HSJT单独收购D公司100%股权,变更为由HSJT、E(有限合伙)、F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共同收购D有限公司100%股权,其中HSJT以现金方式支付33,850万元取得D有限公司72.8%股权。同日,HSJT与E(有限合伙)、F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由HSJT对E(有限合伙)、F所持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份额的预期收益承担差额不足义务,即保证E(有限合伙)、F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每年从D有限公司取得相应现金分红收益。 


经交易所核查,HSJT董事杨某某直接控制的G企业是F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且杨某某同时作为G委派到F的代表,直接负责F的经营事务,代表F签署合同。F构成HSJT关联方,HSJT与F共同收购D事项及签署《收益差额不足和股权远期收购协议》构成关联交易。上市公司未就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及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处罚: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21 年 1 月 20 日对HSJT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 

(四)关联人信息梳理及报备

关联交易、关联关系、关联人弄清楚后,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就需要按照交易所的规定,在网站上上市公司专区里面在线填报并且及时更新。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就应当及时的向上市公司的董事会报送这些关联人的名单和关联关系的说明,我们要做好关联人的信息梳理和报备。
一般来说,公司都设了审计委员会,有些公司除了审计委员会之外,会根据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在董事会下设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要确认上市公司关联人的名单,并且及时的向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公司董办要去在线填报,及时更新。
关联自然人申报的信息,包含个人信息,与上市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的说明,以及他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的信息。
关联法人的信息包含法人名称、组织机构代码,与上市公司之间存在着关联关系的说明,包含着组织架构,兄弟公司及兄弟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孙公司、重孙公司,以及按照实质重于形式认定为关联方的集团公司的联营公司。
上市公司也应当逐层的来揭示这些关联关系。控制方或股份持有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全称、组织机构代码(如有);控制方或投资方持有被控制方或被投资方总股本比例等,都按照报备要求,及时的补充完善,进行报备。

案例:关联方认定错误被通报批评


上市公司ZHZF(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于2015年10月30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议案,拟向多家机构非公开发行股票,其中CZTZ拟认购14,000万股,占发行后公司总股份的7.8%。2015 年 10 月 30 日,公司与CZTZ签订附条件生效的《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股份认购协议》。前述非公开发行事项于2015年11月16日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陈某系CZTZ持有40%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虽低于另一持股60%的股东,但其担任CZTZ执行董事、法定代表人,对CZTZ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具有决定权。CZTZ主要业务为二级市场投资和实业投资,陈某实际控制CZTZ的证券账户和密码,负责二级市场交易决策。另一股东并不参与CZTZ的日常经营管理。因此,陈某应被认定为CZTZ实际控制人。本次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后,陈某可通过CZTZ在未来12个月内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10.1.6条的规定,陈某为公司关联自然人。


2015年12月15日,公司与陈某控制的另外一家企业签订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成交金额为1.3亿元,达到公司股东大会的审议标准,但公司仅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未按关联交易履行相应的义务。


处罚:对刘某、宋某处以通报批评处分,并将相关违规行为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董事会秘书韩某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3.1.5条、第3.2.2条,向其下发监管函。

内容根据课程《余慧芳金牌董秘私坊课》整理,有删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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