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入排
本临床药物为神经活性类固醇γ-氨基丁酸A型(GABAA)受体正向变构调节剂;18~45周岁的女性患者可参加;本次抑郁起病时间在孕28周始至产后4周之间可参加;处于产后12个月内可参加;“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总评分≥26(重度抑郁)可参加;尿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阴性可参加;当前发作未使用抗抑郁药的受试者,或者筛选前稳定剂量口服1种抗抑郁药至少30天的受试者,或者在筛选前曾使用任何抗抑郁药但已停药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的受试者可参加;全国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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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产后抑郁症患者中评估HS-10353的有效性和安全性的多中心、随机、双盲、安慰剂对照II期临床试验。
产后抑郁症是指产妇在分娩后出现的抑郁症状,属于产褥期精神综合征中最常见的一种类型。通常表现为抑郁、悲伤、沮丧、哭泣、易激惹、烦躁等症状,严重时可能出现幻觉或自杀等一系列更为严重的症状。在我国,大约14%的新妈妈患有产后抑郁症,是影响女性心理健康的一个重要因素之一。
HS-10353是新一代神经活性类固醇γ-氨基丁酸A型(GABAA)受体正向变构调节剂,能够纠正GABAA受体功能的紊乱,恢复GABA受体和NMDA受体之间的平衡,实现对神经元兴奋及抑制信息的精细调控,从而对抑郁症患者起到抗抑郁作用。同类药物(Zuranolone)于2023年8月获美FDA批准,用于治疗成人产后抑郁症。
研究药物:HS-10353胶囊(II期)
登记号:CTR20231966
试验类型:对照试验(VS 安慰剂)
适应症:产后抑郁
申办方: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翰森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延伸阅读
江苏豪森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集药物研发、制造、销售为一体的创新驱动型制药企业,为翰森制药(03692.HK)的重要子公司,致力于通过持续创新提高人类生命质量,重点关注抗肿瘤、抗感染、中枢神经系统类疾病、代谢疾病及自身免疫性疾病等领域。公司连续多年位居全球制药企业百强、中国医药研发产品线最佳工业企业前三强,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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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S-10353胶囊的规格:30mg、50mg;用法用量:每晚1次,给药前3h内、给药后4h内禁食。试验周期:28天;访视次数:访视约7次,包括筛选期1次、基线期(即第1天)、第3天、第8天、第15天、第21天和第28天各1次(包含住院患者和非住院患者,住院患者需住院15天,具体是否住院可根据患者本人意愿分配)。
1、18~45周岁(包括临界值)的女性受试者。
2、基于研究者临床评价,受试者满足“精神障碍诊断与统计手册-第5版”(DSM-5)对于无精神病性症状的反复发作的抑郁症(MDD)或单次发作MDD诊断标准,且本次抑郁起病时间在孕28周始至产后4周之间。
3、处于产后12个月内。
4、“汉密尔顿抑郁量表”(HAM-D17)总评分≥26。
5、当前发作未使用抗抑郁药的受试者,或者筛选前稳定剂量(允许筛选前1周内有药物减量)口服1种抗抑郁药(限SSRIs类或SNRIs类,包括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帕罗西汀、舍曲林、文拉法辛、去甲文拉法辛、度洛西汀、米那普仑)至少30天的受试者,或者在筛选前曾使用任何抗抑郁药但已停药至少5个药物半衰期的受试者。
6、同意在给药期间停止使用其他新的抗抑郁药、抗精神病药、心境稳定剂和苯二氮卓类镇静催眠药等。
7、经研究者判断,受试者一般身体状况良好,筛选时体格检查、生命体征、12导联心电图(ECG)、实验室检查(血常规、血生化、凝血功能、尿常规等)未见有临床意义的显著异常。
8、尿β-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β-hCG)阴性。
9、同意自筛选至末次给药后的30天内禁欲或采取其它有效的避孕方法,期间不能有捐卵计划。
10、已停止哺乳,如正在哺乳期,需同意在首次给药前停止哺乳,末次给药后至少7天方可再次哺乳;能够与研究者良好沟通,愿意并能够遵守方案中规定的生活方式的限制,配合完成试验过程。
11、受试者应充分了解研究内容和过程,以及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并自愿签署知情同意书(ICF)。
1、伴随精神病性症状。
2、除抑郁症外,现病史和既往史符合DSM-5其他精神疾病诊断标准,且经研究者判断对临床研究可能存在影响。
3、满足难治性抑郁障碍的诊断标准。
4、存在杀人意念/意图,或基于“哥伦比亚自杀严重程度评估量表”(C-SSRS),受试者在当前抑郁发作期有自杀意图/自残行为史。
5、当前抑郁发作期曾使用非典型抗精神病药、心境稳定剂(如奥氮平、利培酮、喹硫平、阿立哌唑、依匹哌唑、齐拉西酮、卡利拉嗪、丙戊酸钠、碳酸锂)。
6、筛选前1个月内接受过改良电抽搐(MECT)、经颅磁刺激(TMS),或既往接受过迷走神经刺激(VNS)或脑深部电刺激(DBS)的治疗史。
7、现病史或既往史存在影响临床试验的疾病或功能障碍,包括但不限于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泌尿系统、消化系统、呼吸系统、骨骼肌肉系统、代谢内分泌系统、皮肤疾病、血液系统疾病、免疫疾病和肿瘤等,有临床意义的慢性疾病或疾病控制不佳者,经研究者评估不适宜参加本研究。
8、存在可能显著影响药物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或者可能对参加试验的受试者构成危害的任何外科情况或病情;如胃肠道手术史(胃切除术、胃肠吻合术、肠切除术等),尿路梗阻或排尿困难,胃肠炎、消化道溃疡、胃肠道出血史等。
9、既往存在癫痫发作病史(儿童高热惊厥引起的抽搐除外)。
10、既往有严重过敏史。
11、近1年内有毒品滥用史,或苯二氮卓类药物依赖者。
12、近6个月内存在酒精滥用史(即每周饮酒超过14个标准单位,1单位=360ml啤酒或45ml酒精量为40%的烈酒或150ml葡萄酒)。
13、筛选前30天内参加任何临床研究。
14、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和整个研究期间服用CYP3A4,CYP2C9或CYP2C19强抑制剂(如克拉霉素、伊曲康唑、酮康唑、伏立康唑、氟伏沙明、氟康唑、氟西汀、噻氯匹定),或西柚/葡萄柚汁、西柚/葡萄柚、塞维利亚橙或富含此类物质的产品。
15、首次给药前14天内(或5个半衰期,以时间长者为准)和整个研究期间服用CYP诱导剂,如利福平、卡马西平、利托那韦、恩杂鲁胺、依法韦仑、奈韦拉平、苯妥英、苯巴比妥或圣约翰草。
16、12导联心电图等检查指标异常,且有临床意义者,例如:Friericia校正的QT间期(QTcF= QT/RR0.33),绝对值>470ms。
17、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丙型肝炎抗体(HCV-Ab)、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抗体(HIV-Ab)、梅毒血清反应(TRUST)阳性。
18、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或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1.5倍正常值上限(ULN)、血肌酐(Cr)>1.5倍ULN。
19、依从性差或其他问题,研究者认为不适合参加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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