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科举“童试”、“乡试”、“会试”、“殿试”知识点全集

文化   2024-11-03 21:19   山东  

一、进士科的基本结构

凡应试者,须经童试取得生员资格,然后历经乡试、会试、殿试,直至金榜题名。殿试后有朝考,以选庶吉士。朝考后,除一甲进士及新选庶吉士外,其余二三甲进士由吏部依甲第名次分别授官。
1.童试
童试,即童生试,亦称小考或小试,民间又称之为考秀才,是童生进入府州县学即取得生员身份的考试。从严格意义上说,童试并非科举的一级考试。由于明代开始推行“科举必由学校”之制,遂将学校教育纳入了科举的轨道,童生试亦由此而生。清代不仅沿袭了这一做法,而且更为全面,更加严格地推行了这一制度,除个别身份特殊的读书人获特准外,非生员无资格参加科举考试。故我们也将童试列入科举考试的范围,加以阐述。
生员只是府州县学名义上的学生,他们不必到学校上课,只需参加三年次定期举行的检测勤奋与否的考试。生员可以参加科举第一阶段的乡试,但必须先参加三年一次的科试以证明自己的学力,称为“录科”。
清初沿明制,童试三年两考,与生员的岁、科试并行。顺治十五年(1658年)改为三年一考,康熙十二年(1673年)恢复旧例,仍行三年内两考。
童试分为县试、府试、院试三个阶段。

1.1应试资格和相关规定

童生报名应试的五项基本原则:身家清白、本籍报考、无匿丧之举、无枪替之弊、廪生保结。
身家清白
本人无过犯;
三代无贱民贱役:奴仆、倡优、隶卒(这里是指隶属各个衙门,从事守牢、追捕盗贼、走卒等贱役,职名包括皂隶、马快、步快、小马、禁卒、门子、弓兵、仵作、粮差、番役等)、地方特有贱业(如山西、陕西的乐户,江南的丐户,浙江的惰民,广东的疍户,浙江的九姓渔户等)清初,定例甚严。雍正朝豁贱为良后,情况有所变化,三代以后即可应试。
本籍报考
清代亦沿前朝之例,府州县学均设有固定的录取名额,称学额。而学额之设,又是基于各州县文教发展、人口多寡等实际状况。因此,童生试只允许本州县籍的士子报考是一项基本原则,冒籍之禁尤严。
无匿丧之举:
按照传统礼教,凡遇父母或祖父母之丧,子与承重孙(长房长孙)须谢绝人事,为官者须解除职务,在家守孝(亦称守制)二十七个月,称为丁忧。科举时代更规定,守制期间,士子不得参加科举考试。如有隐匿不报或未满丧期而应试者,均为匿丧。这为历代科场条例所严禁。清代亦沿旧制,士子应试,不论童生试、乡试、会试、殿试,不论文科、武科,乃至宗室科目、翻译科,如遇守丧之期,例不准考。
无枪替之弊。
廪生保结:
廪生是在岁、科两试中考列一等的生员,童生在本县廪生中自行选择行优者为其保结,以担保其符合报考资格的各项规定。廪保之设,旨在协助政府防弊,故有清一代一直重视廪生之选派。
此外,曾经已有生员、举人身份,因事黜革,对其中有情可原,或有自新表现者,清廷准许他们重新参加童生试,以保留其获得科举入仕的机会。这是清廷宽大政策的体现,旨在进一步笼络读书人。
1.2县试
县试是童生试的第一阶段,由知县组织本县童生进行考试,择人录送府试。
州县考试童生,均须学政文到,方组织实施。因为县试、府试都是为院试做准备的,只有学政案临院试的时间定下,县试、府试才依次进行,故每省之内县试时间并不划一。各州县官接到学政行文后,先期一月出示试期,并告知报名等相关事宜。
童生报名时尚须同考五人互相保结,并取本县行优廪生保结,并通过审音制度判断是否冒籍。
报名审查后,各州县即根据应试人数,由礼房备办试卷。制办试卷,须向应试童生收取卷价,清初以来,童试期间书吏人等之饭食及杂费,不入正项奏销之内,皆取于卷价,故这方面贪腐多发,朝廷屡屡申饬。
为防舞弊,每府各州县规定一日同考,后又规定一县或两县同城必同场考试。
枪替之弊一直是清代童试中的突出问题,其严重程度要远远超过乡试。考场纪律规定,童生入场时,应点名领卷,且由保结廪生当场识认,然后按卷面所印坐号入场归座。
县试的主考官即为本县之知县。县试一般分为五场,第一场为正场,最为重要。其后为覆试,亦称招覆。其中,第二场为初覆,第三场为再覆,第四、五场连覆。亦有考四场者,只三覆,也有考六七场者,多至五、六覆,各地并不划一。题目内容也因地域和时代不一。每场考一天。
县试由知县或知州(散州)阅卷录取,按照规定不得假手他人,实际情况不定。
县试之录取,只为送府试,并不决定入学与否,故录取较宽。且县试每场之后均有录取。第一场录取最宽;公布录取者称为出圈,因公布之文以圆圈式书写,谓之圈,亦有称团、图者,其上只书童生坐号,亦谓之出号。其圈上居中最高一号为第一名。第一场取录者准考府试,以下各场续考与否,听其自愿。故自二场后,每场人数皆有去留,逐渐减少,前列者亦不免稍有变动。终场之后,将各场录取者之姓名全数排列公布,谓之出案,因按名次先后排列,亦称出长案。其第一名称县案首,院试时一般录取入学。
康熙以后,因应试人数日渐增多,试卷难于检阅,故“县、府、院三试,俱有挑堂之例”,亦称提堂,旨在节省阅卷时间。县试自二场始,挑前场名次靠前者上堂面试,三、四、五场亦如之。一般以县之大小自十名至二三十名为度,由县官亲自面试。面试的内容,各地不一,多由知县自定。
县试录取后,即造具名册,送交本县儒学署,并申送直辖之知府(或直隶州厅),以准备府试。
一般而言,县试录取者,方可参加府试。但学籍属于直隶州厅和贵州、云南一些特殊的府的童生,不经县试。
县试录送府试之额,最初规定名额,后来不限名额。直至清末,县试乃至府试录送过滥问题都很严重,毕竟童生最终能否录取入学与县试关系并不大,而取决于院试。
1.3府试
县试后一或两月,续考府试(直隶州、厅试同),州县试录送之童生全部集中于所管府(或直隶州、厅)进行考试,考官即为知府,或直隶州知州、直隶厅同知。府试亦于考前一月出示考期,并告知有关报名等相关事宜。其童生报名、填写履历、取五童互结、廪生保结,以及考试场次、考试内容、考场编号、试卷弥封、考法、提堂、出圈、出长案等,均与县试略同。
府试亦须将所属各州县录送之童生会齐一日考试,以防重冒。参加府试之童生,仍需审查,一如县试,同时对认保廪生有更严格的要求。乾隆十年(1745年)规定,府试、院试时,俱令县试原保廪生识认。二十九年更强调,府试时,县试原保廪生不许更换,如有随意更换者,即对该管州县官进行参处。审音制度亦用于府试,且更为严格。
府试的考场多设有考棚,条件普遍要好于县试。同时,考试的实施,除知府总掌其事外,所属州县之长官亦须协助办理。因此,府试的组织要比县试严密得多。
府试每场亦以一日为准,必须当日交卷,且依院试例,不准给烛。这一点要严于县试。
府试录取童生,因数额少于县试,故较县试为难,致使有知府上下其手,中饱私囊。
府试录送院试之额,前后之变化与县试同,清初较严,其后逐渐放宽,并不限定额数。
府试录取之第一名称“府案首”,院试相沿入学。
府试录取后,即将录取名单造册申报学政,以待院试。
1.4院试
院试为童试最后阶段的考试,由各省学政主持。因学政别称提督学院,故由其主持的童生试称院试,又以学政曾称提学道,故又称道试。院试仍以府为单位,学政亲临各府,考试该府录取的所属州县之童生,故每省各府童生院试的时间均不同。院试虽以府为单位进行,但因由各省学政亲临主持,实际属于省一级的考试。院试录取者即为生员,故童试实以院试为主,而院试的各项组织工作及防范措施也比县、府试更为严密。
学政为主管一省学校政令之长官,“有衡文育才之责”,亦称督学,俗称大宗师。其地位略低于巡抚,一般列在布政使、按察使之前。学政的职掌,是督察全省府、厅、州、县儒学事务,按岁试、科试周历各府、州,考试生员学业,并主持童生之院试;同时,“察师儒优劣,生员勤惰,升其贤者、能者,斥其不帅教者”;遇有重要事务,会同督抚商办。按定制,学政在任三年,要两次巡回各府,主持生员之岁、科试及童生之院试。其莅临考试称案临,亦称案试。学政除特殊情况外每省设一人。
为防舞弊朝廷屡屡申饬学政约束随从人等、严禁纳贿营私、严禁收取陋规。
院试例与生员之岁、科试并行,学政案临所属各府,“以次递考”。岁试,亦称岁考,是对在校生员的学业考核,以定奖惩;科试,亦称科考,是生员乡试前的资格考试,亦有奖惩。学政在任三年,岁、科试各行一次,赴任后先行岁试,至下届乡试前再行科试。
考场布置与县试、府试没有本质区别,就定制而言,院试考场之安排及防范措施,不可谓不周密,但真正能落实的却不多。
唯有各州县文庙乐舞生(春秋二季祭祀孔子时担任乐舞的童生)可不经府县两试参加院试。
院试前的资格审查除遵循县试之资格审查条例外,尚有学政于案试日,先期传集各学廪生,逐名严询,各具甘结,所保儒童不得有违例之情。也有学政每到一棚,先期饬各提调,告谕士子,严禁枪冒等弊。
院试的组织及管理,比府、县试更为规范、更为严密,特别是考官的设置,场规的制定,已初具乡会考场之规模。
负责院试的考试官,主要有主考官、提调官、司门官、供给官、巡绰官、巡捕官、司牌官、搜检官,以及印号、受卷、散签、给牌各官。
院试场规较府县试严厉得多。按清初定例:考试日,五鼓时提调官于大门外点名,保结廪生识认。严加搜检后,学政堂吏给卷,童生领卷后,单名向东案,双名向西案,教官信手取坐号钤于卷面,童生各就座位。学政以点名册发出,封门,遂即退入大堂,然后出题。因考试人多,时间匆促,不发题纸,而将考试题目粘于长柄牌上,擎游四周,以示考生,令各生抄录,同时分给诗韵。答题完毕,童生自揭浮签,交纳试卷,各记明坐号,候启门出。申刻净场,不论已未誊完,俱令交卷散出,不许继烛。其后对覆试要求、命题方式及给诗韵等环节做了进一步的规定及调整。
乾隆朝起,院试正式开考之前,依例先考经古一场,童生、生员均可参加。由学政出经解、史论、诗赋各题,参加者选作一门或数门均可,童生能录取者,大半可入学。
至院试正考,亦同县、府试,有正场,有覆试。院试除正场外,一般只覆试一场,亦称大覆。亦有正场后进行招覆,或曰提覆、覆试,招覆后再行大覆一场者,亦有竟不招覆,直接覆试者,均由学政自行决定。考试内容之变化,大体同于县府试,但亦有专对院试之规定。
正场为《四书》题一道,经题一道,五言六韵诗一首,覆试为《四书》题一道,论题一道,五言六韵诗一首,并默写《圣谕广训》一二百字。其后小有变化,总不出四书文、经文、五言六韵排律诗。
正场交卷后,即行阅卷。院试阅卷,以学政亲自批阅为主,亦准延请幕友协助,但所请幕友必须是本省五百里之外者。为防止阅卷中之徇私,条例规定:学政阅卷之前,其童生从前之笔迹一概不得寓目。而覆试时核对童生府州县试原考卷,只解提调,不解学政,使学政无法提前翻阅。正场阅卷出案后,始令提调官对明坐号、姓名,将县府原取本卷解送学政,与所取卷逐一磨对。同时,亦须将覆试卷与正卷核对,以查文理、笔迹是否相符。倘有不符,立即讯究。条例如此,然各省学政多有不遵循者。
院试之录取,亦同府、县试,随阅随录。正场之阅卷取录,只凭坐号发招复团案,此为覆试者名单;覆试已定,然后填榜发案,是为入学者名单。最终录取名额,必须依学额而定,不得超出。
录取之发案,亦同县、府试。正场取录者,只将其坐号用圈式贴出,或悬牌出,谓之出号,或曰草案、团案,亦称招覆团案。覆试结束之后,先将取录童生各卷,均钤盖学政关防,发交提调官,拆出卷后编号,验与编号册姓名相符,然后以姓名填榜发案。
取列第一名者为院案首。若县、府、院三试皆第一者,有“小三元”之称。录取者,多数归本籍州县学,亦有拨入府学者。定制,出案后不久,学政将拨入府学的名单,及归本籍州县学的名单,发至府及所属州县各学,谓之红案。
新生被拨入府学,发案时不知,到红案发下,方行分拨。这样,也为某些争入府学者提供了钻营的机会。童生入学,大多希望进入府学,毕竟府学地位要高于州县学,且出贡及参加乡试的机会要多于州县学,因而多行贿赂,后因学额的缩减,以及各方面的限制,这一状况有所改观。拨入府学之额,一般以所属州县均派,往往居首县者派拨较多。
清初,凡取进童生之试卷,必须报礼部磨勘。后来只将录取童生名册报部。
参加院试而未取之卷,亦谓之落卷,学政批出不取缘由交还童生。
学政案临之后,例应将岁、科试及童生试的情况专折具奏。
入学之新生,须填写亲供,书年龄、籍贯、三代,并注明身材高、中、低,面色白或黑,有须无须等,然后由各属之教官出具印结,汇送至学政。新生入学之前,仍需覆试。
新生入学,例有簪花礼、谒圣、拜老师等仪式。
新生入学,均为附生,待岁、科试,考列优等,可递升为增生、廪生。凡在学者,统称为生员,又曰庠生,美其名曰茂才,又称博士弟子员、诸生,俗称秀才。
生员是一种终身的资格,也是士子在科举生涯中获得的最低一级身份。
学额,是指政府规定的府、州、县学每届考试录取入学的固定名额。各地学额,大体按文风高下、钱粮丁口多寡以为差。清初依明制,定额较多。具体到每一个地方儒学的学额,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卷三百七十至三百八十一有详细记载。各省儒学分大中小学,会按照具体情况调整;雍正二年进行了有清一代唯一一次在全国范围内对儒学的全面升等,实为增加取录名额,也是最后一次对学额的全面调整。
除固定的学额之外,在实际录取生员过程中,尚有广额一项,即增加学额。清代的广额,分为一次性增广学额和长久性的永广学额。增广学额之举,或因皇帝巡幸,或因临雍讲学,或因新帝登极。其广额对象,或针对某些地区,或面向全国各儒学。有清一代之增广学额共33次,而乾隆一朝即有20次,实为盛世之举。永广学额是咸丰、同治年间筹集军饷的政策,目的只是为了钱。
学额通例之外,另有商籍、灶籍之学额;客童;棚童;苗童、瑶童(后又称新童);土生(雍正、乾隆后土司渐裁撤,土生之名亦不存)不一。
2.乡试
乡试是科举取士的第一级考试,旨在选拔参加会试者。因分省举行,似古之乡举考试,故谓之乡试,亦称“乡举”。其性质如同唐宋之解试。应试者是经考选录送之生员、贡监生及其他杂项人员。中式者为举人,可参加会试。凡举人出身者,无论会试取中与否,不必再应乡试,可以按科无限期赴京会试,亦可经截取、大挑入仕。
明清时期所谓的“三年大比”即从乡试始,随即进入会试、殿试,最终选拔出新科进士。乡试是极为重要的考试,因此,清代的科场条例对乡试的应试资格、考试的组织安排、考官的选任、命题规制、阅卷录取、各省中额,以及中式后的待遇等都有详细的规定。从定制本身看,可以说是集历代之大成,达到了最完善的程度。
2.1录送乡试
2.1.1乡试前的资格考试
清初开科,以学校始设,生员人数有限,故允许精通三场之儒士应试,且未有严格的科试、录科程序,只由提学官考试。其后,学校发展,应试人数日增,渐入正轨,科试、录科、录遗等均依例进行,条例亦日臻完善。
①科试与录科
科试是各省学政在任三年期间对生员的第二次考试,在乡试前举行,既是对生员的学业考试,也作为生员参加乡试的资格考试。清沿明制,岁、科试均按生员考试成绩分为六等,实行“六等黜陟法”,然规定更严格。生员考列一、二等者有赏,可补廪生、增生,三等如常,四等以下有罚或黜革。凡在科试中考列一、二等之生员,不论廪生、增生、附生,均可参加乡试。后又允许三等前列者参加乡试。
录科,即录送科举之考试,主要是针对贡监生及其他杂项人员的资格考试。按规定,各省贡监生如应本省乡试,则“由地方官申送学政录科;应顺天乡试,由本籍地方官申送国子监考到录科”。其考试内容大体同科试。凡通过者即可参加本省或顺天乡试。其他杂项人员应乡试,须由国子监录科后送顺天乡试。
如有生员因故未参加科试,或有科试、录科未通过者,可参加学政主持的录遗考试,考试内容同科试,通过者亦可参加乡试。清中期以后,资格考试放宽,一些地方尚有所谓大收考试,前项未考或未通过者,均可以参加大收考试,通过者同样可参加乡试。
②其他规定
通常情况下,生员通过科试即可参加乡试,但在实际操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特殊情况,如临时举行恩科、武生报考文科等。因此,录送乡试,尚有以岁作科、文武互试、士子品德、录送程序之规定。
2.1.2对应试人员的具体要求
①生员应试
生员应试,只许应本省乡试,由学政录送;仕官子弟不准于父兄原任衙门移文起送;有病痊假满,及缘事欠粮已结,未补岁试者,俱不准录送乡试;凡丁忧期内不得录送;因讼在官,非紧要事由,准许该生员参加乡试后再行问理;已革生员,请予恢复者,待部议覆准,方可录遗乡试。
初定,生员科试列一、二等者可送乡试,三等可参加录科、录遗,四、五等则无资格应试。后改大省科试三等之前十名,中小省三等之前五名亦可与一、二等一体录送,其余三等者可参加录科。
②贡监生应试
贡监生应试,以在籍在监分别录送。
清初的政策对于贡监生是否在监肄业是严格区分的,在监肄业者可参加顺天乡试,另行编号取中;而在籍者只能参加本省乡试,与生员一体编号取中。后渐放宽贡监生应试限制,则在本省乡试以外地方乡试需要担保。
对于贡监生、举人中捐纳候选之员,称为例贡、例监,向为人所轻,其应乡试,起初多有限制,后以包含准捐应乡会试一款的捐例屡开,遂对其应试逐渐放宽,至于例监之应试资格与其他贡监生同。
③杂项人员应试
允许杂项人员应试,旨在使有才之士,不致遗弃。所谓杂项人员,是相对于参加乡试之主体——生员、贡监生而言。归入科场条例中的“杂项人员”,主要包括教职、佐贰官、小京官、土官,以及制科录取之人。
2.1.3乡试名额的变化
清制,录送乡试一直有名额的限制。初以应试人少,定额亦少。随着应试人数日渐增多,定额亦逐渐增加。
乾隆十三年形成定制:生监科举,每举人一名,大省取送八十名,中省取送六十名,小省取送五十名。每副榜一名,大省加取四十名,中省加取三十名,小省加取二十名。学政于科举及录遗,通盘核算,遵额取录。
始终存在各省录送过滥的问题。
2.2组织规则
2.2.1正科与加科、恩科(附停科)
科举时代称举行科举考试为开科,如所谓“开科取士”,故每届考试都会以开科之年分标以某某科,如甲辰科、丁酉科之类。同为开科,但在清代的文献中却有正科、加科、恩科之别。其中之区分,关键在于是否为定制年分所开之科。
①正科
科举为抡才大典,自宋代以来即形成三年一考之定式,历代相沿,清亦踵行之。顺治二年(1645年)依明制定:以子、午、卯、酉年秋八月举行乡试,丑、未、辰、戌年春二月举行会试。其后,举行乡会试之年分再未改动,因而成为有清一代之定制。作为定制年分举行的乡会试,无须请旨、颁旨,礼部依例而行,故称为正科。实际上,定制之时,并无“正科”之名,只是在其后出现了加科、恩科之后,为便于区分,故将定制所开之乡会试称为正科。
②加科与恩科
清代为网罗人才,加恩于士子,经常奉旨开科,不依定制年分,随时定期。故于正科之外,又有加科、恩科之名。
加科、恩科,都属于正科之外临时奉旨加开之科,就此而言,性质相同,即恩科亦属于加科。故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卷一《乡会试加科》即概括了正科之外的所有加科。但清代文献中又将因皇帝万寿、登极等因而加开之科,称为恩科。因逢盛典,“普天同庆”、“宜锡鸿恩”,有所谓“恩旨开科”说,故称恩科。
③停科
这里讲的停科,专指出于政治原因,朝廷勒令某地士子停止参加科举考试。不包括由于战乱等原因而被迫停开之科,是为暂停,后均补行。清代亦有特旨停科之例。
2.2.2乡试省分及试期、场次
凡遇乡试之年,不论正科、恩科,均以省为单位,组织本省生员、贡监生等进行统一考试。全国各省的考试时间、场次均划一。
①乡试省分
乡试在各省省城之贡院举行。
终清一代随着局势的平定、领土的扩张以及一些特殊情况(如雍正初湖广分闱、光绪初陕甘分闱而新疆附于甘肃等)调整开乡试的省份。
②试期及场次
乾隆时定制:八月秋闱,第一场,八月初八日入场,十日出场;第二场,十一日入场,十三日出场;第三场,十四日入场,十六日出场。
考试时间多有变化。
同为恩科,各省乡试时间亦有不同者。
③乡试展期与补行
各省之乡试,不论正科与恩科,定制之试期,均须遵行。然亦有因特殊情况(自然灾害、皇帝去世、战乱)不能依例而行者,或展期,或暂停,以后补行。
2.2.3考官的设置及选派
本节所述之考官,专指负责阅卷、分别去取、核定名次的官员,以区别于负责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的场官。具体而言,乡试之考官为正、副主考官及同考官。因乡会试考官均在贡院至公堂帘内办公,故称“内帘官”,亦与“外帘官”一并统称为“帘官”。
①主考官的选派及赴任
各省乡试的主考官均由京官中钦命简放,这是清初制定的基本原则,也是自明嘉靖以来的惯例,属临时性差遣,事毕则罢,故称为“试差”
按规定,每省各放二人,一正一副。惟江苏、安徽合考于江南,两省共放二人,称江南乡试主考官。湖北、湖南初为湖广,甘肃附于陕西,前皆合闱,雍正元年(1723年)批准两湖分闱,光绪元年(1875年)议准陕甘分闱,始行分别简放正副主考。
Ⅰ.各直省乡试主考官的选派及赴任
出身:从初无定制到雍正三年规定进士出身。
任职部门及职衔:乾隆四十四年定制,进士出身的宗人府主事、翰林院讲读、学士以下,詹事府左右庶子以下,内阁侍读学士以下,及各部院郎中、员外郎、主事,各衙门中书、评事、博士、监丞、助教等官,是为照常开列官员;另有六部侍郎、内阁学士、京堂、科道,及上述各官已经出任过乡试主考或会试同考官者,为通行开列官员。“照常开列官员”与“通行开列官员”,都需将职名“开列”上报后选派。但后者的地位要高于前者,选派的机会也要大于前者。所差之官,按规定必须是实缺现任官员,候补候选官、及现奉差委者,例不简派。凡有病痊、假满、服阕,遇乡试之年补任者,均不准开列,也就是说,没有资格参选。
Ⅱ.主考官的简派
清代科场条例对乡试主考官简派的程序、时间、方式,都有具体、明确的规定。
礼部题差各省考官的时间自嘉庆朝定制,自四月下旬题差云南、贵州考官始,至七月上旬题差山东、山西、河南考官止,共分六批题差十五个直省乡试主考官。甘肃分闱后,定于五月中旬与四川、湖南同日具题。
各省主考之简派原则,经历了定差制、题请钦点到考差制的发展。
Ⅲ.主考官受命及赴任
主考官之受命,均于题本下内阁之次日至午门听宣,谢恩后即赴任,主要是限定起程期限及防止与外间串通。
Ⅳ.主考官之路费
各直省乡试的正副主考官,均由京官派出,属临时性差遣,乡试结束后即返回京师。而每次乡试,考官从出发到回京,一般需要数月,多者超过半年,因此,往返是需要一笔费用的。清初,并无路费的颁发,例由兵部发给考官邮符,沿途驿站予以接待。其间,各地督抚多以路费名义馈送主考银两,多寡不一,以致朝廷无法掌握真实情况。尚有边远省分的中式举人见考官长途跋涉,遂将应领之旗匾银送给考官,以示敬意。这种情况极易造成考官受贿而影响取士之公平。清初的许多科场舞弊案也与此有关。
为从制度上解决这一问题,乾隆三年(1738年),乾隆皇帝决定给各省考官颁发路费。
颁发考官路费,为清代之创制。清政府之所以给考官发路费,且数倍于他们的年俸,显然是要求他们保持清正廉洁。清政府的原则是,既然朝廷给考官以足够的补贴,就不允许以任何名义额外收受。
按定例,路费银之颁发,待各省主考回京时,于该省存公银两内支给。若遇恩科之年,则于拨款内动支。也有户部先支给回京后扣除的例子。
Ⅴ.任命后的临时变动
丁忧:入闱前转申本省抚按代奏,本官即先回籍守制,另外一员,或正或副,独自办事;入闱后,父母之丧的消息要在考试结束后再通知本人。
顺天乡试因在京师举行,其地位和影响远远超过各直省,而且赴顺天乡试者,除直隶生员外,尚有八旗士子、各省贡监生,以及奉天士子,人数众多。因此,顺天乡试正副主考官的设置、选派,多有不同于各直省之处。
任顺天乡试之主考,其职衔要高于各直省之主考,且随着时间变迁愈高,到了后来规格与会试无异,大学士、协办大学士、尚书等出任主考几成惯例。
②考差制度的推行
Ⅰ.考差制度的确立
考差是清代的创制,即对各省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拔考试。清制,乡试主考为“试差”,故对其选拔考试,称“考试试差”,简称“考差”。乡试同考官亦须考试选拔,但同考官不属试差,故对其考选,不列入“考差”之内。
考差制度的设立缘于科场弊案频发,考差制度的最终确立,历经雍正、乾隆两朝之实践。雍正三年,雍正帝表示:“......俟朕试以文艺,再行差委。”乾隆四十七年,礼部奏准:“凡乡试之年,考试试差。”至此,考差成为定制。
Ⅱ.考差之方式
考差制度推行之前,乡试正副主考官的选拔,或由礼部将应差者先后题名上请,或由吏部开列名单进呈,或由各衙门推荐,最后则皇帝钦定。行考差之初,并未完全摆脱旧的推荐形式。雍正朝基本采取将应行开列人员通行考试的方式,而乾隆初则改由大臣保举后再行考试。
Ⅲ.考差人员之资格
考差人员之资格,也就是选拔乡试主考的基本要求,这在前面的“主考官的出身及职衔”中已有阐述,即进士出身的翰林、科道、部属等官。
参加考差人员并非全部差遣人员,因为按规定,部院长官如派出任试差是不需要考差的。实行考差后,顺天主考一直用一二品大员,江南等省主考也常由侍郎等官充任,他们属于“例不考差”之员。虽然嘉庆五年(1800年)改为一具考差,但是道光二十九年(1849年)又恢复旧例。
按条例规定,未授实缺者不得参加考差,故翰林官中之庶吉士必须在留馆授职后方可考试差;一甲三名进士,均授实职,例得参加考差,嘉庆二十三年改为未经散馆不得考差。
向例,捐纳人员不得考差,道光十六年(1836年)允准但但要在“题本内分别注明”。尽管限制有所放宽,但进士出身这一基本条件还是坚持的。
Ⅳ.考差之各项规定
考差之时间,没有严格规定。雍正三年(1725年)首次考差在三月初二日,考差成为定制后多在乡试年之四月举行,具体日期届时颁旨而定。定于四月考取试差,旨在陆续简放主考。也有提前和推迟的情况。
考差之地点,均在宫中殿廷之内,故时人又称考差为“廷试”。具体地点,亦无固定。雍正朝在太和殿。乾隆三年(1738年)在保和殿,其后多在正大光明殿。嘉庆、道光朝多在上书房,间或在正大光明殿、保和殿、乾清宫。至光绪初,又在保和殿。
考差之内容,出自四书五经,具体内容不同朝有所变化。雍正三年(1725年)规定:试以《四书》文二篇。乾隆时增加排律诗一首。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奉上谕:“考试试差人员,自此次为始,《四书》题文两篇内着减去一篇,添《五经》文一篇,仍用五言八韵排律诗一首。著为令。”至此形成定制:“考试试差,钦命《四书》题一道,《五经》题一道,诗题一道。”
定制:考差只进行一天,所有应试者自备试卷、笔砚,当日交卷,试卷弥封,然不誊录。至于阅卷、评定等第,以定去取,则几经变化。
③同考官的选派与入场
同考官作为主考官的助手,负责阅卷工作,并向主考官推荐拟取之试卷,最终由主考官决定去取及名次。因同考官分房阅卷,故又称“房官”。与主考官不同的是,各省乡试之同考官均由地方官中选派,而非由京官中简放。惟顺天乡试,以其地位之特殊,其同考官之入选资格及选派多有不同于各直省之处。
Ⅰ.同考官之定额
各省乡试同考官,因负责阅卷工作,故其定员数倍于主考官。具体到各省乡试同考官的数额,则主要依据该省应试人数之多寡来决定,总的来说各省、不同时代从不到十人至二十有余不等。普遍、笼统地说,则有十八房的统称:“今制会试用考试官二员总裁,同考试官十八员,分阅五经,谓之十八房。”、“《易》、《诗》各五房,《书》四房,《春秋》、《礼记》各二房,共十八房,相沿已久。”
Ⅱ.各直省乡试同考官的选派及入场
择人的主要原则是进士出身优先,雍正年间创立异省、无官职的原则,乾隆年恢复旧制。
同考官之挑选,雍正元年废除公阄入闱,始行考试选拔法。这是继推行考差制度后,进而对同考官进行的考试选拔。从这里可以看出清廷对选拔乡试考官的重视。乾隆年间各省同考官之选拔定制:直省乡试同考官,该督抚调取进士、举人出身之州县官,试以文艺,年壮学优者准入内帘,余供外场执事。
同考官既入内帘,则应封闭隔绝,即分房阅卷,每房一人。初,考生应试答卷,各认一经,故同考官亦按五经分房,分阅各经。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停房考分经阅卷例,房官阅卷,均匀分派,多寡适均。
派出之同考官遇有患病等事故,不能入场,则知会正副主考官,令入场之同考官通融校阅,无须另派。其丁忧之规定,一如主考官。
Ⅲ.顺天乡试同考官的资格及选派
顺天乡试之同考官也多有不同于各直省之处。
入选资格,乾隆二十年定制(1756年):顺天乡试同考官不再取外官知县,一律用京员。嗣后与主考官同时开列。至此,顺天乡试同考官专用翰林院侍读学士以下,詹事府庶子以下,科道、部属、评事、博士、监丞以上官。五十一年,以国子监生应顺天乡试者众,停用国子监官员。
选派,原本与各省不同,由吏部题请,乾隆二十一年改为“均归礼部开列具题。”
入场,五经分房阶段原本与各省不同,每房二人,雍正元年改为一房一人与各省同。
分经,原本按例于聚奎堂拈阄分经,其后每于十八房考内择官阶优者,分《易经》第一房,如有官阶并优者,分《诗经》第一房,名曰领房。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监察御史吴玉纶以设领房易滋弊混,奏请无论官阶大小,悉令拈阄分校,以昭公慎。礼部议准:嗣后同考一体掣签分房,毋得更立领房。四十二年后,同各直省,停房官分经阅卷例。
2.2.4场官的选任及职责
本节所述之场官,专指考场中负责各项考务管理工作的官员,以区别于负责阅卷的考官。场官又称闱官、入场官员,在某些情况下亦可统称为“考官”。具体而言,乡试之场官包括总掌考务之监临、提调等董理重员,以及分办印卷、受卷、弥封、誊录、对读、搜检等具体事务的执事官员。场官除在内帘办事的监试、收掌外,均在帘外执事,故又称“外帘官”,亦与“内帘官”一并统称为“帘官”。
对于科举考试而言,场官的设置是非常必要的,不可或缺的。因为科举考试是一项社会考选活动,涉及面十分广泛,每届试期,全国十余万考生分赴十几个考场,从考生入场到录取发榜,前后长达一个多月的时间。如果没有对考试流程的有效控制,没有对考场秩序的严格管理,科举考试是难以正常进行的。清代场官之设置,以及对考场的监管,正是要保证科举考试的正常进行,进而维护科举之声誉。
清代有关场官之条例,可谓完善而严密。
①董事重员的选任及职责
科举考试为抡才大典,为体现朝廷的重视,每届考试必以大员临场,以纠察关防,总管考场的各项事务。清代称这些临场大员为“董事重员”。各省乡试之董事重员为监临、提调、监试;顺天乡试以其地位特殊,除监临、提调、监试外,尚仿会试例,设有搜检王大臣、稽查大臣、弹压官。
Ⅰ.各直省乡试之董事重员
各省乡试之监临,为场官中职位最高者,负责总摄场务。除主考及同考官外,考场所有执事官员皆归其管辖。一般由巡抚担任监临。
各省提调,地位略次于监临,负责统筹安排考场内外各项事务,以及董率营弁,搜检士子。康熙二年形成定制:各省乡试,由督抚于该省道员内酌取由科目出身者一员委充提调官。如道员内无科目之人,仍以科目出身之两司派充。
各省监试,又分为内、外监试。内监试,又称内帘监试,掌纠察阅卷事宜,属内帘官;外监试,又称外场监试,掌纠察考场纪律,属外帘官。监试员额原先一正一副二人均属外帘,雍正年间由二人裁为一人,以道员充任,其选任同提调例。乾隆年间添设内帘监试官一员,在道府内派用,如道府人不敷用,于同知内拣选,就近派委。后为定制。
Ⅱ.顺天乡试之董事重员
顺天乡试之董事重员,其设置、选派多与会试相同,而有别于各直省。
监临:约康熙朝起以监临总摄场务,例设一员,以顺天府尹充任。乾隆五十二年(1787年)规定:“礼部将科甲出身之满洲侍郎、汉侍郎以下,三品卿以上,通行开列,请旨各派一员。”五十四年,礼部铸“钦命监临”关防一颗,每届点出监临之后,即交该员带入场内,于试卷送进时钤用,以防盗换。是为各直省所无,以示京闱之重要。道光年间定制:顺天乡试选派满、汉二位监临,由礼部于七月上旬奏请钦派。如遇升迁、事故,另行开单奏派。汉监临一般是顺天府尹,满监临仍将满洲侍郎以下,三品卿以上堂衔,奏请钦派。
提调:例以顺天府丞充任,相沿未改。其职掌与各直省略同。
监试:顺天乡试之监试,包括外场巡察、内场监试、内帘监试。具体设置多有变化不一一叙述。
此外,顺天乡试尚有与会试一体设置的搜检王大臣、稽查大臣、弹压官等。
②执事官员的选派及职责
科场之执事官员分为两类,一类是配合阅卷的外帘四所官即受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以及内外收掌官、印卷官等,是为场内执事官;一类是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考务官,包括搜检官、巡绰官、供给官、督牌官等,是为场外执事官。就执事官分类而言,乡会试大体相同,均有场内执事官及场外执事官。然就乡试而言,各直省所设执事官(包括供事人役)大体相同,惟顺天乡试与各直省不同,而与会试同。
Ⅰ.各直省乡试执事官
各直省乡试,受卷、弥封、誊录、对读四所官,分别设二三人至五六人不等。最初一般以每所四员为正额,后据应试人数多寡而增减。四所官员额之减增,与各省乡试同考官额之变化大体同步,均取决于应试人数的增减。
受卷官负责收取每场试卷,每收一卷,均在卷面上盖有自己衔名的戳记,每十卷为一封,送至弥封所,并在查收士子试卷后发给一牌,作为出场之凭证。弥封官,负责对士子试卷的糊名、编号、用印,然后送誊录所。誊录官负责组织将弥封之试卷逐一用朱笔誊录,并在朱卷上戳印自己的衔名,连同士子之墨卷送对读所。对读官负责将朱卷与墨卷校对,以纠正誊写中出现的错误,核对无误后,将朱、墨卷送外收掌官。
外收掌,各省设一、二员不等,负责核对朱、墨卷,无误,再将朱、墨卷分开,墨卷留存保管,朱卷分包分批送至内帘。以上各官,清初即设。惟内收掌于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始设,在内帘专司收发,将外收掌送进试卷按房官人数分为若干束,由正副主考掣签,按签送各房评阅,并于揭晓日将落卷按数移送提调查核。此项工作原由主考负责。
印卷官,无定额,负责试卷之刷印刊刻。
外帘各官由监临选调后改为考试择优。
依例,外帘各官限期到省,至日即入公所,不许谒见上司,临期委派入闱执事。
场外执事各官,有搜检官,负责督率士卒在考场门外搜检士子,以防夹带;巡绰官,分内外场巡绰,掌贡院巡查,纠举不法,士子入院,禁约喧哄,既入席舍,则常行巡绰,禁止士子私相交谈,并觉察帘内外不得漏泄事务;供给官,负责分送考场各官员之膳食、柴炭、笔墨、纸张等;督牌官,负责管理贡院外门之启闭及维持士子入场之秩序,士子入场时,须悬牌点名,不许送考人混入,不许士子混行抢入,亦称督门官。以上各官,均无定额,初由各省监临于县丞、巡检、绿营官员内札委,临期分派。惟供给官,以佐贰、首领官及首县知县充。后改由督抚照例酌量委派。另有医官一名,各省于官医内取用。
各省供事人役,有誊录书手、对读生、受卷各役、刻匠、搜役、号军、院外巡逻兵丁,以及主考等官随带从人。
Ⅱ.顺天乡试执事官
顺天乡试执事各官,多与会试同,而有别于各直省。
外帘四所官十六员与内外掌收各一员合十八员,大致与各直省同。异:顺天乡试及会试外帘各官,亦照主考、同考例,通行开列,密题钦点。
雍正朝起顺天乡试外帘执事官亦用京官。
顺天乡试对外帘官的要求比各直省要严格得多。
场外执事官,除设巡绰、搜检等官外,另设龙门官二人,散题官二人。定制:内外场巡绰官四员,用守备、千总等;督门官二员,用千总,司龙门启闭,俗称龙门官;二者均由顺天府行文兵部派出。搜检官,由步军统领派出。供给官,顺天乡试及会试均用顺天府属官,由府尹派委。督牌官,用顺天府属佐贰官等,由府尹派委。医官,太医院派出,由顺天府移文选取。
顺天乡试之供事人役,动辄二三千人,为各省之冠。
2.2.5士子编号
乡试日期既定,随着考官先期入闱,应试者即按期入场考试,并严格遵守各项场规。入场士子均有各种编号。一为士子考场之编号,以确定士子入闱后归入某号舍。编号用《千字文》编列,惟天、玄、地、黄等字,数目字及荒、弔等字不用,如章字第八号,育字第五号等。二为士子试卷之编号,士子交卷后,试卷经弥封所弥封后,书印红号,亦用《千字文》编列,待誊录出朱卷后,所用字号与墨卷一致,以便查核。三为考场中因区别士子之地域、户籍及身份而另编之字号,旨在按编号分别规定取中名额。本节所述之士子编号即指后者,因分配中额而另编之字号。
各省乡试中额,并非全部在通省内凭文取中。清政府在分配中额时,还要考虑到其他因素。因为许多省分都有一些文化落后的地区,以及一些身份特殊的应试者,如少数民族士子、官员子弟等。因此,为兼顾各省之中各地区应试者的利益,清政府在乡试中推行了针对特殊人群的定向配额制度,有学者称为“保障性名额”,以保证各地区、各种身份的应试者都有中式的机会。而这项政策的推行,是通过编号来实现的。
因中额而另编字号者,首先是区分官卷及民卷,而在民卷之中又编有各种字号。
①民卷编号
各省乡试除官卷外,均属民卷。民卷之编号均书于卷面,以确保各字号士子均有中式之机会。有些编号则属对边方偏僻士子之照顾。
Ⅰ.顺天乡试之编号
顺天乡试之入场士子,涉及地域广,身份差异大,情况与各省不同,故所有应试者均有编号,且所编字号最为复杂。分为直隶生员编为贝字号、宣府镇(后改宣化府)生员编为旦字号、奉天府学生员(光绪年间并入吉林、黑龙江士子)编为夹字号、各直省肄业贡监生(前后分为南、北字号与南、北、中字号)编为皿字号、初不应试后准应试的八旗士子中满洲、蒙古士子编为满字号,汉军士子编为合字号、承德府士子编为承字号。这些不同字号的分野体现了对群体的划分及其政策不同程度的倾斜。
Ⅱ.各省乡试之编号
各直省之乡试并非所有省分、所有入场士子均另行编号,而只是针对某一部分人另行编号,以确定取中名额。
有编号之省分:
陕西(木)乡试,包括甘肃(聿)、宁夏(丁)士子。具体情况复杂不详述,下同。
山东乡试,四氏学例编耳字号。
台湾士子应福建乡试,另编台字,后改至字,又,台湾的广东移民另编田字。
乾隆元年(1736年)始定,江南乡试分上下江字号,上江为安徽士子,下江为江苏士子,各定取中名额。
四川宁远府,僻处极边,另编宁字号,后又改为丁字号,咸丰十一年注销。
湖南之凤凰、乾州、永绥三厅并永顺府属保靖县应试士子至三十名以上另编边字号,于本省额内取中一名。至四厅县苗生,应试人数在十五名以上,另编田字号,额外取中一名。如边字号不足三十名,田字号不足十五名,则仍附通省取中。
湖北施南(方字号)、郧阳(员字号)二府士子至少每四科必取中一人。
广西泗城、镇安二府,系改土归流之府,文风较陋。光绪年间于广西加广中额内特拨一名,为泗城、镇安两府轮中之额。泗城生员编泗字号,镇安生员编镇字号,轮流间科取中。
广东琼州府(今海南省),地处极边。光绪年间编玉字号。
各省驻防生员、贡监生初须赴京乡试,嘉庆十八年(1813年)议准:自二十一年丙子科为始,陕西、甘肃、福建、广东、河南、江南、浙江、湖北、四川、山西各驻防省分,随省乡试,编立旗字号。
商籍乡试编卤字号。
可以说,对单独编号士子规定取中名额是一项非常优惠的政策,政治目的在于在文化落后地区推广、普及文化教育和笼络天下的读书人、进而安抚人心、稳定地方。
②官卷编号
在保证边远地区、文化落后地区的应试者有中式机会的同时,清政府还专门限制官员子弟之登进,而不致妨碍寒畯进身之路,因此有官卷之设。凡官员子弟应试,另编立官字号,以区别于一般士子之民卷。官卷之设,始于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是为:在内文官京堂以上,及翰詹科道,武官参领以上,在外文官藩臬(即布政使、按察使)以上,武官提镇(即提督、总兵)以上,其子孙及同胞兄弟,并同胞兄弟之子,俱编为官字号。已故及降革者不准编入。不久,以吏、礼二部司员有科场之责,允其子孙编入官字号。
官卷之制确定后,不时有所调整,而调整之内容,多是对官卷之限制。
清廷设立官卷,是取信于民的举措,其目的就是要安抚天下士子之心,并博得舆论的赞同。在推行官卷的过程中,逐渐形成惯例,即官卷不中解元与经魁。
2.3命题与中额
2.3.1命题
清代的乡试,各省都按统一的时间同时进行,考试内容也是严格遵照朝廷的统一规定。乾隆末形成定制:第一场,《四书》制义题三,五言八韵诗题一;第二场,《五经》制义题各一;第三场,策问五道。
2.3.2中额
乡试中额,即各省乡试取中举人之数额。清制,各省乡试均由朝廷规定取中名额,称解额,以举人均解送京师参加会试,故名。亦称定额,即规定取进之数额。其中又有官卷、民卷之分,初又有五经中式之例。解额之外,又有一次性增广中额,以及咸同年间的捐输加广中额。故各省乡试实际录取人数,处于不断变化之中。
清初将推行科举之省分划分为大、中、小省三等。其中,直隶、江南、浙江、江西、湖广、福建为大省,山东、河南、山西、广东、陕西、四川为中省,云南、广西、贵州为小省。这种大、中、小省的划分,只是应用于科举、教育方面。顺天和旗人的中额受遇最厚;大、中省之间采取中额宜均的原则;而小省虽然绝对数量不能与大、中省相比,中率却高,是被照顾的。
除定额之外,清政府不时有广额之举,即临时增加中额。广额之原因,或以皇帝临雍视学,或以朝廷庆典,或以新帝即位。广额之对象,或为国子监生,或为某省某字号,或面向全国各省。而面向全国各省者,则以大、中、小省为差。雍正七年(1729年)奉旨,每正额十名,加中一名,其十名之外有零数者亦加中一名。这是清代惟一一次按比例加广中额。
另外,清末又有所谓捐输加广中额,即各省以捐输银两而获得增加的乡试中额。这是晚清朝政腐败在科场中的反映。
2.4试后
2.4.1录取与放榜
乡试之录取,决定着士子的命运,所谓“抡才大典”即始于此。录取工作,自阅卷始,至放榜终。各省阅卷,均由同考官先行批阅,并按一定之比例将拟取之卷选出,并贴条注明“荐”字,交给正副主考官,由正副主考官决定最终录取者。其间,尚有搜落卷之举,以避免同考官之疏漏。
录取必须严格按各省规定之解额及官卷等各字号分别取中之数额,不得任意增减。各省依解额录取之举人,均按五经分配名额。至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改专经取士为五经并试,其后乡试录取不再按分经定额之旧例,只以文佳者取中。
凡乡试卷有文优而限于额数者,可另行取中,称副榜,列于正榜之外,与正榜同发。副榜之名,始于明后期,旨在安慰那些文优而偶然失去机会者。顺治年间定额并规定副榜可送国子监肄业,其中廪生副榜照恩拔贡生例坐监六月,增生、附生副榜坐监八个月。故副榜又称副贡。康熙年间形成定制:各省副榜,视正榜每举人五名,取中副榜一名,如奇零不足五名,不准取中。广额不加副榜。
乡试放榜有揭晓时限、拆号填榜、钤印等具体规定。不详述。
2.4.2鹿鸣宴与乡试录
发榜后次日,各省均设宴款待场官、考官及新中式举人,称为鹿鸣宴。顺天设宴于府署,各省设宴于布政司。届时,正副主考官、监临、学政、提调、监试、同考及执事各官均与宴。
乡试中举之人届周甲六十年,适其乡试中式之科,获准与新科举人一起赴鹿鸣宴,称重宴鹿鸣,或重赴鹿鸣。是为清代之创制。
作为乡试结束后的重要工作,各省在乡试放榜后均须进呈题名录、乡试录,一则供御览,一则以便磨勘,并存部备查。
题名录,即将乡试中式人员照榜抄录,以进呈御览。清制,题名录又称登科录。清初,题名录仅供御览,雍正朝起分为二种:一为御览题名录,一为分送各衙门题名录。用以了解中式者的具体情况。
乡试录,即各省乡试放榜后例选场内士子文之佳者刊刻,以供进呈御览。正副考官闱中将中式三场试卷,每题遴选一篇,正考官撰前序,副考官撰后序,出闱后交提调刊刻。
除题名录、乡试录外,各省尚有闱墨之刊刻,即主考官在闱中将已中式者之三场文字择优发刻,汇成一卷,名曰“闱墨”。俗谓之“刻朱卷”,以考官所阅之卷为誊录后的朱卷,故名。
2.5举人覆试与待遇
2.5.1举人覆试
清代的科场条例规定,新科举人应会试之前,以及新科贡士应殿试之前,均须参加覆试。只有覆试通过者,方可参加会试及殿试。清代科场有两种覆试,一个是榜前覆试,如附生、优贡生考试的覆试,童生试中的覆试,这种覆试是对考生成绩的覆查,即如唐宋以来的“详覆”。另一种就是对新中式举人、贡士的覆试,即榜后覆试,这种覆试实际上是对乡会试录取工作的再认定。人们所称之清代的覆试制度,即指后者。覆试制度是清代科举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历代科举制度中所没有的。
举人覆试制度在嘉庆朝定制之前,清廷已经举行过多次覆试,尽管未有过细之条例,但其间的一些规定仍在覆试制度确立后被沿用。康熙三十九年(1700年)规定,考列三等以上者准会试,考列四等者黜之。还有考试内容,至乾隆时定为二文(四书文)一诗(五言八韵诗),以及覆试卷送部磨勘等规定,都为覆试制度的确立奠定了基础。
覆试制度确立前后的一个明显区别就在于,以往的覆试或针对某省、某些特殊士子(如俊秀报捐贡监中式举人),而覆试制度确立后,却要求全国各省所有新中式举人一律参加,成为乡试、会试之间的又一个考试。此外,覆试制度确立后,其覆试条例亦日臻完备。
嘉庆、道光时期,是覆试制度成为定制的重要时期,有关覆试制度的基本条例已经形成并完善。主要内容不详述。按定制,凡新科举人通过覆试,准予会试者,如本科会试未能中式,以后再赴会试则无须覆试。
2.5.2举人待遇
乡试作为抡才大典的第一级考试,其中式之举人例称一榜或乙榜,而再经考试取中之进士则称两榜或甲榜,以示等级之区别。举人无论会试取中与否,无须再应乡试,可以按科无限期应会试,亦可授官。
科举中式例赐出身,乡试中式之举人,亦称之出身。以举人身份入仕者,同进士入仕一样,同为正途出身。由科举带来之出身,除有过犯被黜革者外,可以终身享用。
举人出身者,依例有赏赉,除继续参加会试外,亦可授职。
①赏赉
清初沿明制,新科举人均有旗匾银及冠服之赏。旗匾银又称牌坊银、坊价银,专供中式者竖旗、制匾、建牌坊之用,以荣耀乡里。冠服之赏,或为实物,或折银,视各省情况而定。
清初规定:新中式举人,各按名给旗匾银二十两,顺天举人于户部领取,各省举人于布政司领取。
②举人入仕之途
举人除参加会试外,尚有入仕之途,为拣选、截取、大挑诸项。举人之授职,旨在体恤寒畯,使人人各知自效。
举人虽然可以授职,但比起进士还是有明显的差距。不论是拣选还是截取,只是先注册在案,真正授职还要有一段时间。
举人大挑,是举人入仕的重要途径。所谓“大挑”,若从铨选制度看,仍属“拣选”之列,然以“大挑”称之,则在于这种拣选更集中、更固定,范围也更广。实际上,举人大挑是从科举落第政策来概括对举人的拣选。不详述。
举人授职与进士授职一样,清前期较为优厚,如举人可考授推官、知州、通判。其后,所授职衔逐渐降低。乾隆时,选途壅滞的矛盾已经出现,而以后科举中式之人日增,故中式与授职的矛盾愈发凸显。虽然清政府对授职条例屡有通融变动,可是矛盾实难解决。
尽管如此,有清一代由举人入仕之数量还是不小的,从选拔人才的角度看,其作用不可低估。较之明代,“凡京朝官清要之职,举人皆不得与”的状况,清代的做法要进步了许多。
3. 会试
会试是科举取士的第二级考试,旨在选拔进士,因由各省举人及举人出身之杂项人员会集京师,进行考试,故名。考试由礼部主持,故又称“礼闱”、“礼部试”。相当于唐、宋之省试。应试者,为各省历科之举人,中式者称贡士,通过覆试后均可参加殿试,以获进士出身。因殿试无黜落,故亦有将贡士称为进士者。
3.1起送会试
3.1.1会试资格的确定
①举人应试
各省举人,无论新科、旧科,凡无匿丧、冒籍、过犯、黜革、罚科等项,均准会试。
向例,举人经磨勘原卷发现字句错误者,均罚停,会试。雍正十三年(1735年)十一月,登基不久的乾隆帝赦免,其后多援此例。
举人覆试制度确立后,凡覆试合格者均准会试,而考列四等或不入等者,则罚停会试一至三科不等。
除雍正四年一次特例外,乡试副榜例不准会试。
此外,尚有钦赐举人衔,特准会试之例。后屡有赏贤良后裔子孙举人衔,准一体会试之举。
②杂项人员应试
所谓杂项人员,系指教职、小京官、改任之知县、候补候选人员等,多为举人出身。按规定,举人已授职者不允许再应会试,但清政府为了满足一些已经任职举人想参加会试的愿望,特从宽准一部分人应会试。
举人大挑成为定制后,依例考列一等者授知县,二等者以教职铨补。其后,允许大挑二等候补候选教职者俱准会试,又大挑一等自呈改二等就教职,及到省后呈明改教职者亦准会试。惟大挑一等奉旨改教职者不许会试,然而此等人数众多,道光十七年亦许。
小京官应会试,前后允准内阁中书、笔帖式、分发试用未补实缺而捐升京职归部铨选者等。自从允许小京官会试后,以此登科者越来越多。
举人出身之候补候选人员,尚未得实缺者,准会试,分别由各省起文咨送。凡由各衙门咨送者,概不准行。
知县乃亲民官,所管地方事务繁重,举人任知县者,例不准会试。其后,根据其改任等不同情况,做出了相应的调整。
至于文举人兼袭轻车都尉及骑都尉世职者,道光十六年(1836年)准其会试。
3.1.2起送程序及期限
①起送程序
举人应会试,首先要向所在州县提出呈请。乾隆年间,各省举人由督抚发给咨文,成为定制。具体程序为:直省举人会试,由本人向州县呈请,本籍地方官具结,申送布政使,转详督抚,发给咨文,同时造册送礼部。根据督抚发文这一原则,同年针对顺天乡试举人起送亦做出规定:顺天府属举人,由该府尹给文会试,其直隶总督所属地方,应照新例,由总督发给咨文,其办理程序与各直省同。对于其他各项人员应会试之起送咨文,则另有规定:凡小京官应试,由该管衙门咨送;举人任教职者,亦由各省督抚咨送;各省举人已经拣选及在京候补、候选者,如愿会试而不及回籍起文,由吏部咨送礼部。各省贡监生在顺天乡试新中举人,未及回籍起文者,取具同乡六品以上京官印结,具呈礼部;旧科举人因“依亲觅馆”,未及回籍起文者,同样取具同乡六品以上京官印结,具呈礼部;京官随任子弟由各衙门咨送。
②起送期限
清初沿明制,会试于二月初九日考头场,后考虑远省举子路途遥远,赴京困难,康熙九年经礼部议定,将会试举人投文时间改为二月初一日。会试改为三月举行后,投文期限亦改为三月初一日。参加会试的举人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新科举人,自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定制,要求各省新科举人一律在会试年二月初十日前到京覆试,因此,他们必须提前至京。而另一部分是往科举人,其人数远远多于新科举人,被要求最迟于三月四日前到京投文。对于八日即入场考试而言,应是比较合理的规定。
③起送会试银的颁发
起送会试,尚有盘费银之颁发,称起送会试银。这项开支在不同的文献、不同的地区又有不同的用法,如称举人盘费、举人路费银、举人长夫银、举人水脚银、举人会试脚价、公车银两、会试公车路费等。给赴京会试的举人颁发路费银,是为清代之创制,对于笼络读书人,鼓励贫苦及边远地区的士子积极应试,起到了极好的效果。这项开支,被列入清政府的常例开支项目,“系动支官项”。与生员参加乡试时,某些地区自行捐资不同,起送会试银已成为清代之定制,并且详细规定了颁发给各省举人盘费银的数额,以及领取方式与核销方式。
Ⅰ.数额
清初,清政府即决定给各省赴京应试举人颁发路费银,大体依据路途之远近,以及赋役征收状况而定。其后,又根据新发生的情况,如新疆士子、苗疆士子、驻防八旗士子的应试,相应地做出了新的规定。
顺治八年(1651年)始定:举人会试,由布政司给予盘费,安徽二十两,江西、湖北皆十七两,福建十五两,湖南十四两,广西十二两,浙江、河南皆十两,山西七两,陕西六两,甘肃、江苏皆五两,直隶、四川皆四两,山东一两,广东二十两,惟琼州府增十两,每名三十两。领取咨文时一并发给。同年又定:云南、贵州举人,给予盘费,每名三两,仍给驿马。
云贵二省举子,虽只颁发路费银三两,但由兵部颁给火牌(驰驿凭证)及马一匹,通过驿站换马赴京,自可免去车马费用。按规定,云贵举子若中进士,回程时亦给火牌,实际上是给回程路费。
其后,广西、甘肃、四川、广东等省盘费银略有增加。如广西增至十二两七钱八分,甘肃增至五两五钱二分,四川增至四两六钱一分,广东增至二十两一钱七分。
乾隆年间规定新疆士子参加乡试及会试,即可领取火牌,由沿途驿站验牌供应马匹,并有盘费银三两。
嘉庆二十二年(1817年),批准山东举子每人发盘费银二两五钱。二十三年复准:驻防举人起送会试,照直省举人,一体给予盘费。
道光三年(1823年)奏准:福建驻防满洲、汉军举人,每名除照例由藩司给盘费银三十两外,加赏四十两。是为清代举人盘费之最高额。
Ⅱ.颁发
在确定各省举人盘费银数额的同时,清廷对于此项银两的颁发和领取方式也有相应的规定。首先,此项银两是为起送会试银,即从原籍省分赴京师所需的路费。因此,对于无需赶路者,则不予颁发。如顺天举人不似各省举人需要长途跋涉,故无盘费银的颁发。此外,在京逗留的举人,取具同乡京官印结报部者,以及由吏部并各馆咨送者,水脚银两均不准给领。其次,清廷对于盘费银颁发及领取方式,也有具体规定和要求,旨在保证士子的切身利益,真正起到嘉惠士林的作用。盘费银之颁发,初由举子赴布政司衙门领取,雍正朝起,举人盘费银均由所属州县颁发,同时规定,各州县必须按数足额发给。鉴于举人任教职者不在本省,其应会试均由任职之省起文,嘉庆二十一年(1816年)定:教职应会试,由任职地方发给盘费。
太平天国时期,清廷停发盘费银两,同治年间恢复。
Ⅲ.核销
盘费银的颁发,旨在资助举人赴京赶考。为避免有举子领银后并未赴京应试,清廷定有核销制度,对未能赴京者予以追缴。主要是针对会试落第举子。
最初规定,由顺天府逐名发给路引一纸,证明已赴京入场,回籍核销,无路引者需返还盘费银;后形成定制,会试事竣,礼部查照收文册(即各省举子投交起送咨文的登记册)及龙门点名册记载之实在入场人数,知照户部并各省督抚查核。其人、文俱到者,均准核销。仅有投文而人未入场者,不准核销。
乾隆年间定制,凡确有事故而未及呈部者,令呈报所在地方官,验明属实,出结申报上司,转详督抚,咨明礼、兵二部备案,一体豁免;而并无事故者,应追缴原领盘费银两,地方官勒限半年,追缴完项。
3.2组织规则
3.2.1试期、场次
清初承明制,定会试于丑、未、辰、戌年春二月举行,故亦称“春闱”。
每三年一届的抡才大典始于乡试,故乡试的次年春即举行会试。会试亦考三场,分别于二月初九日、十二日、十五日举行,每场皆先一日点入,次一日放出。康熙三年(1664年)、六年之会试,以废八股,改考二场,至九年会试又恢复三场之制。其后相沿未改。
然而,会试时间屡有变动,这主要在于清代常有加科及恩科的举行,特别是恩科,自乡试、会试,至殿试,一体举行。有清一代的恩科总共有二十六次之多。凡遇加科、恩科,多不遵春行会试之例,往往春行乡试,秋行会试,皆奉旨而行,不拘成例。
会试试期的重大变化,是将承明制以来的二月考试改为三月,其原因是考虑二月春寒,不利于士子的场内发挥,而这一变化始于雍正时,定制于乾隆时。
3.2.2考官、场官的选任及职责
会试负责考试的官员与乡试同,亦分为考官和场官,分别管理阅卷录取及考务管理工作。其设置、职掌、内外帘分工,亦同于乡试。由于会试的级别高于乡试,且在京师举行,因此,考官、场官的名目、名称、员额、选派方式,还有任职者的身份、品级等等,仍与乡试有别。如《礼部则例》、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即乡会试考官、同考官一并叙述,而光绪《钦定科场条例》则是分别叙述乡、会试之考官、同考官等,说明二者多有相同之处,又有一定的区别。
①考官的选派
会试的考官同样分为主考官及同考官(亦称房官),其分工、职掌同于乡试考官,即先由同考官阅卷,将拟录取者推荐给主考官,最后由主考官定夺。
Ⅰ.主考官
会试的主考官称总裁,亦分正副。多简放二、三员或四、五员。嘉庆以前,主考官多为一正两副,自嘉庆四年(1799年)己未春闱后,多为一正三副。
总裁之出身,初无定例。其后,定例渐严,至乾隆时已规定,会试总裁须从进士出身之大员内简选。
总裁之简派,顺治三年(1646年)定:会试主考官,届期由礼部开列合例人员衔名,题请简用。礼部具题时间,最初定于二月初四日以前,乾隆十年(1745年)会试改期为三月后,即改为三月初四日以前。若遇皇帝出巡,须按道里远近,先期办理。嘉庆二十四年(1819年)定:自本科会试为始,礼部于三月初四日将题本送内阁,初五日进呈,初六日发下。道光二十年定:嗣后点派考官密本,着提前一日,于初三日将题本送内阁,初四日进呈。
总裁例于初六日听宣,赴礼部宴后即入闱。其听宣、谢恩之例,以及丁忧、事故之处理条例,均同顺天乡试主考官。
Ⅱ.同考官
会试同考官,初无定额,均届期请旨而定。雍正年间会试用十八同考官(十八房)成为定制,相沿未改。
会试同考官之资格,顺治三年(1646年)定,同考官二十员,用翰林十二人,六科四人,吏、礼、兵三部司官各一人,户、刑、工三部司官每试轮用一人。雍正朝起,会试同考之合例人员为进士出身之詹事府少詹事、翰林院侍读、侍讲学士以下,科道、郎中、员外郎、主事等官,成为定制。
会试同考官之简派,顺治三年(1646年)定:各衙门将应选人员,推举资俸优深、才望素著者,送内院裁定。后定,已充任过会试考官、同考官者不再连续入闱;乾隆朝形成定制,会试同考官,由礼部将应行开列人员具题请旨,同时将上届乡试考差全单进呈,内有升迁京职者注明。其有不应开列及例应扣除人员,分缮清单,随本进呈,恭请简派。
依例,请派同考官之本与主考官同日密题。至听宣、谢恩、入场,及丁忧守制等条例亦同于主考官。
②场官的选派
会试的场官,亦同乡试,设有总管考场各项事务的董理重员,以及分办印卷、受卷、弥封、誊录、对读、搜检等具体事务的执事官员。场官中除内监试、内收掌在内帘办事外,其余均在外帘执事,均属“外帘官”。
Ⅰ.董理重员
会试在京师举行,应试者身份更为繁杂,不仅有各省举子,在京之小京官,还有八旗士子及宗室人员。与乡试相比,会试影响更大,管理也更难。所以,更需要有大员临场,纠察关防,总摄考场的各项事务,确保考试的正常进行。会试之董理重员,包括知贡举、搜检王大臣、稽查王大臣、弹压官,以及提调、监试等官。
知贡举一职,为会试特设,地位如同各省乡试的监临,负责总摄场务,除主考官及同考官外,考场所有执事官员均归其管辖。按清初之定制,会试之知贡举,只设一员。初,奏派知贡举,只开列汉左右侍郎职名。若其中有一人另有差委,即将另一员开列声明具题;若二人俱经出差,则移取各部汉侍郎及内阁汉学士衔名,开列奏派,得旨后,通知该衙门。乾隆五十二年起,会试知贡举设二员,满、汉各一员,且遵行至清末。乾隆五十四年,奏准,非科甲出身之大员亦得充任知贡举。同年,礼部铸“钦命知贡举”关防一颗,于试卷送进时钤用,以防盗换。
按惯例,知贡举与会试正副主考官均在考试前具题,候旨简派。乾隆十五年(1750年)奏准提前到正月内题请。
会试提调官,其地位略次于知贡举,负责统筹安排考场内外各项事务,以及董率营弁,搜检士子。例设二员,一正一副。
至于会试之监试,以及搜检王大臣、稽查大臣、弹压官等,其设置、职掌,均与顺天乡试同。
Ⅱ.执事官员
会试之执事官员与乡试同,亦分为两类,一类是配合阅卷工作的外帘四所官,即受卷官、弥封官、誊录官、对读官,以及内外收掌官、印卷官等,是为场内执事官;一类是保证考试正常进行的考务官,包括搜检官、巡绰官、供给官、督牌官等,是为外场执事官。
会试执事官员多与顺天乡试同。
乾隆二十八年议准:会试外帘四所官(每所四员,共十六员)及内收掌官(两员,无外收掌,以提调兼办外收掌事)共十八员,例用内阁中书、六部员外郎、主事、院寺监等衙门科目出身官员。因内阁中书、国子监监丞由举人出身者,例得应会试,故外帘未便开送。又,会试系礼部专办,四司员外郎、主事,人本不多,不便再派外帘。嗣后开列外帘人员,以三十员为率,应于吏、兵、工三部各开送三员,户、刑二部各开送八员,共二十五员,其余五员,于院寺等衙门通融开送。五十四年定:嗣后会试增设受卷官四员,共八员。至此,外帘四所官又增到二十员。道光十七年(1837年)议准:会试照顺天乡试例,设外收掌一员。其至公堂派委官看守试卷之处,即仿照乡试一律办理。
外场执事之巡绰官,例设四员;督门官,例设二员。均同顺天乡试,用京卫守备、千总等充任。督牌官,雍正八年(1730年)规定由顺天府派员办理,乾隆十八年(1753年)定由礼部派司官二员管理。供给官初用礼部司官,后改派顺天府治中充任,其供给所官一员于大兴、宛平二县佐贰内派充。点名官,负责东西砖门点名给签,由礼部行文顺天府派员办理。另有内外听事委官,礼部先期行文顺天府,查照历科员数派出,册送过部。
会试供事人役,要少于顺天乡试。誊录书手,定额七百名,备送一百名,从中挑取总书十六名。对读生不知数额。号军用七百名。场内办理分卷各事宜,于各部院衙门经承书吏内,每处挑送六名,礼、吏二部各派八名,移送知贡举、监试、提调,签掣二十名入场供役。其余役吏不定。
3.2.3回避
清代之科场回避,立法最严,且超越历代之制,成为集大成者。科场回避条例,专为执事官员与士子而立,分为士子回避与考官回避。士子回避,系指入场官员之子弟、亲族等,以回避考官,不得与试;考官回避,系指考官入场及阅卷应回避之事项。
由于科场回避条例,特别是其中的士子回避条例,主要是针对京闱而立,即顺天乡试及会试,多不涉及各省的乡试,故将此节放在《会试》一章内阐述。其中某些条例涉及个别省分者,在此一并论及。
①士子回避
清代关于士子回避问题,除了严格限定哪些士子应回避有亲属关系的考官不得入场外,也曾一度考虑不能入场之士子深为可惜,而采取了回避弟子另行考试之法,成为士子回避条例中的一大特点。
Ⅰ.条例
不得入场考试。主要针对顺天乡试及会试,因两闱均有各省籍士子应试,必须回避有亲属关系之官员。后来,入场官员应回避亲属的范围不断扩大,乾隆年间,同族无论有服无服一概回避成为定制、考官之姻亲郎舅亦在回避之列。又,需要回避的入场官员范围不断扩大。士子回避所涉及的官员,最初只是主考、同考、监临、知贡举等,乾隆年间始,外帘四所官之子弟、姻族亦在回避之列,其后,鉴于外帘各官在考场内外工作性质的不同,乾隆四十二年,定副都统、参领等官不回避例。后又,本人并未入场,只因下属官员被抽调入帘任同考官,而同样被列入应回避官员之列。嘉庆年间,应回避官员的范围又扩大了一些,又,针对宗室乡会试定立与民人平等的回避条例。
条例始定时,即要求入场官员将应行回避之子弟、亲族自行开报,不得隐瞒。后形成正式条例:回避士子,考官等入场日,至公堂移会内外帘官,及场内执事各官,将应行回避各生姓名,自行开出,汇单知会,顺天乡试、会试,行砖门监试御史,直省行外场点名官,于点名册扣除,仍揭示外场墙壁。乾隆六十年进一步规定:回避名单,仅凭入场各官自行开载,向无查核,办理往往参差不一。嗣后凡内外帘各官将应行回避姓名开出后,汇单交知贡举、监临及监试御史,详加复核,然后行点名御史,于名册扣除。
Ⅱ.回避考试之法
在清代的科场回避条例中,尚有回避考试之法的记录,即对应行回避之士子进行单独的考试,并按一定的名额取中,颇似唐、宋的别头试。这一措施推行于雍正元年(1723年)至乾隆十七年(1752年),时间虽然不算长,但也是一种有益的尝试,以致停止后的近百年时间内不断有臣工奏请恢复,终因回避士子毕竟只是少数而没能恢复和延续。
②考官回避
考官回避,属科场回避,然与官场回避颇有相同之处,其官场回避条例中之任官回避本省,祖孙、父子、兄弟同衙门回避等,均施用于科场。此外,尚有阅卷回避等相关规定。
Ⅰ.任职回避
任职回避的主要原则是在选派考官、同考官时,既要注意回避本籍,又要避免有亲属关系的人同在一考场。
依例,各省乡试之内外帘官,均于本省府县官内调取,因各省地方官均以任官回避例而非本省人,故无回避例。惟江南乡试虽设闱于江苏,但有安徽士子应试,而江苏地方官中虽无江苏人,却有安徽籍人,江南乡试亦须回避。
Ⅱ.阅卷回避
会试集天下举子于一闱,南北籍人士均有,而顺天乡试也准各省的贡监生入场,而考官亦有南北籍之分。为防止考官阅卷时徇私,故规定会试与顺天乡试同考官阅卷回避本省试卷。
Ⅲ.其他规定
回避条例之颁布,旨在防微杜渐。然多有官员为使子弟、亲族得以入场应试,而托故不入闱。后例行,已选派入闱的官员,不得以有子弟回避而托故不入场。即便是确实有病而不能入场者,其应回避之子弟仍须回避,不得应试。
清制,惟大臣子弟已取中为新贡士,在应覆试、殿试、朝考时,其父兄依例回避,不再充阅卷、读卷官,而士子无须回避。
3.3命题与中额
3.3.1命题
会试的命题方式与顺天乡试同,亦分为钦命试题和考官自行命题两种,而钦命试题始于会试。
会试命题违例之处罚条款与乡试同。
3.3.2中额
会试中额,即每科会试取中贡士之数额,也是准备取中进士之数额。清制,会试中式无定额,每科均根据入场举子人数由礼部请旨钦定。大约照入场人数二十取一之比例,临期决定。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按省分配中额后,会试总体中额的确定原则不变,而各省中额的确定并非一律按二十取一的比例,如台湾为十取一。除临时确定的中额外,会试亦有广额之举,则不拘常额。
3.4分省取士
分省取士是清代会试录取的基本原则,也是清代的创制,即依各省参加会试的人数,确定各自的取中名额,然后按各省之中额分别凭文取中。分省取士是在康熙年间开始推行的。分省取士,除按乡试省分确定各自的中额外,还有八旗士子的中额,以及后期台湾士子的中额。
按省确定中额是清政府对会试中额分配的一大改革,在保证公平取士、择优录取的原则下,兼顾各省的利益,以各自的应试人数、按照大致相同的录取比例来确定各省录取名额。就全国而言,会试中额的这种分配方式无疑是公平的。其中更体现了对文化落后地区的扶植与政策的倾斜,对边远省分是大有益处的。
3.5试后
3.5.1录取
会试之录取,对三场试卷同样重视。条例要求,要综合三场试卷进行评定,不得专以头场文字定去取。这也是会试录取的基本原则。
初,会试录取之贡士,亦分经取中,按五经分配已经确定之中额。其分配原则,按举子所习各经人数之多寡确定,大约为二十取一。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改专经取士为五经并试,其后,会试亦不再按专经定额,只以文佳者取中。
官卷之设,始于康熙四十二年(1703年)癸未科,然只行数科,至康熙五十二年癸巳恩科,即以分省取士而停止。官员子弟一律依省分或旗分凭文取中。
初,会试有副榜,但不能为进士,康熙三年,裁副榜。
3.5.2放榜
放榜时间随着时代变迁总体呈推后趋势。
会试放榜前,有前十名卷进呈钦定之例,其例始于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乙丑科会试;乾隆年间禁止,后又规定:考官进呈三场朱卷,面上粘贴黄签,拟定名次,封固具折,交知贡举进呈,恭请钦定。
会试放榜例于礼部署前张挂。
会试之榜,以时令言,有称为杏榜者,因放榜日一般在三四月,正值杏花开放之际,故名;以甲第言,亦称甲科甲榜,以区别于考取举人之乙榜。中式者为贡士,第一名曰会元,即会考之元。榜上有名者即可参加殿试,覆试制度确立后,则须通过覆试再赴殿试。
3.5.3榜后
会试发榜后,例有宴赏及试录、题名录之进呈,然宴赏只对考官,无中式者,大致是出场次日考官与应试举人诣午门外行礼,然后考官赴出帘宴于礼部,主考、知贡举、同考官、提调等官各赏银花一对。
试录、题名录之定例基本与乡试同。
3.6贡士覆试
会试后,新中式之贡士亦须覆试,只有通过覆试者才能参加殿试。其创制之原因、宗旨,与举人覆试是一致的,相关条例亦大体相同,二者共同构成了清代的覆试制度。虽然贡士覆试不及举人覆试涉及面广,但条例亦严,以致多有新贡士被罚停殿试一至三科不等。这也是造成会试钦定中额与殿试后新进士名额不一致的重要原因之一。
清代的举人覆试要早于贡士的覆试,但作为定制,贡士覆试又早于举人覆试。正如吴振棫所言:“至嘉庆以后,新进士无不覆试者。道光以来,又行新举人覆试之例。”这里所谓的新进士,即贡士;所谓新举人覆试之例,指道光二十三年(1843年)定制,新举人必须进京覆试。

4.殿试

殿试是科举中的最后阶段的考试,紧接会试而举行,与会试同属一科,旨在将会试中式之贡士进行重新排名,最终分为三甲,分别赐进士及第、进士出身、同进士出身。因在殿廷内举行,故又称“廷试”。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即所谓临轩策士,以示抡才大典之隆重,故又称“御试”、“亲试”。士子只有经过殿试,才算真正登科,成为“天子门生”。殿试之规制,乃至考官、考法、阅卷、排名、出榜、赐宴等,均不同于乡会试。

4.1规制
殿试只考策问一道,当日完卷,四五日后进行传胪、发榜仪式,前后仅数日。然而,殿试规定严格,礼仪隆重。
4.1.1试期、地点
殿试是由皇帝亲自主持的考试,所有时间、地点等都要围绕皇帝的活动时间、范围而定。
殿试例于会试揭晓后若干日举行。清初会试试期多有变动,故殿试亦随之变化。而覆试、磨勘的推行,皇帝随时之出巡等因素,又会将试期做出调整,故殿试试期的变化要大于会试。毕竟参加殿试者只二三百人,且刚通过会试,士子们均在京师等候,即便临时定期,也不会有太大影响。
有清一代,殿试虽有定期,但许多科分因种种原因未能遵行,特别是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期间变化较多。自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定试期为四月二十一日后,总体改动不大,但是,仍有科分随时酌定试期。
清代举行殿试的地点也是几经变化,至乾隆时始确定在保和殿内。
4.1.2资格、禁令
应殿试者之资格,清初沿明制,定例较宽,凡会试中式之贡士均可赴殿试。其中,如有殿试前接到家报,需要丁忧守制者,则不得应殿试。对于因丁忧,以及临时患病等事故不能参加本科殿试者,可以声明事由而告假,谓之“告殿”。凡告殿者准于下一、二科补殿试。随着缮卷条规的逐步完善,以及磨勘、覆试制度的推行,以致有新贡士被斥革,或被罚停殿试三科至一科不等者。凡贡士被斥革者不得参加殿试,而罚停科者则不能参加本科殿试。
禁止士子于殿试前探听策题、奔竞请托。
4.1.3入场、散题
贡士应殿试,亦严禁夹带。殿试条例虽无乡、会试那样明确的搜检要求,但如果在场内发现夹带者,立即斥革。
入场之后,例发策题,称为散题。清初之散题,皇帝多御殿,其礼仪甚隆,故又称“临轩发策”。嘉道以后,御殿之礼不行,一切皆从简略,有时甚至出现混乱。
4.1.4完卷、出场
定例,殿试只考一天,当日完卷。贡士对策毕,于左庑阶下交卷,然后出场。受卷、弥封等官俱在左庑檐下等候。受卷官接卷登记后交弥封官,弥封官弥封毕装入卷箱,交收掌官,由收掌官送读卷各官共阅。清初,当日完卷的规定尚不严格,虽无赐烛之文,可是多有贡士于次日晨始交卷。乾隆四十六年定,不准给烛贡士对策,必须当日完卷。为防止贡士出场混乱给受卷官接卷造成疏漏,乾隆五十三年定,贡士交卷,由监试王大臣逐卷画押,作出标记,以防抽换。嘉道以后,禁令渐弛。自咸同以后,日暮未完卷者多带至中左门补写。
4.2读卷官与执事官
4.2.1读卷官
殿试不同于乡、会试,无主考之名。凡在殿廷进行的考试,如覆试、朝考等均设阅卷官,负责阅卷、评定等第,惟独殿试称为读卷官。这表明,殿试为皇帝临轩策士,读卷官只是协助皇帝阅卷而已。因读卷官多选一二品大员充任,故又称读卷大臣。读卷官的主要职责是,试前密拟策题,进呈恭候钦定;试毕负责阅卷,排列名次,并将前十名卷进呈,以候钦定名次。
向例,殿试读卷官及执事官,均由礼部于殿试前一日具题请旨,预行知会各该员,于是日朝服齐集午门听候宣旨。定例,读卷官听宣后不得回寓所。初,读卷诸臣皆各觅公所散住;在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定制:读卷大臣俱在文华殿阅卷,并在文华殿两廊并传心殿前后房间住宿。监察之王公大臣亦同住一处。自阅卷后,其门之启闭,则由景运门护军统领派拨护军管理。读卷官听宣住宿后,即密拟策题,进呈钦定;殿试后开始阅卷。期间每日供给由光禄寺预备。
4.2.2执事官
除阅卷大臣负责阅卷外,殿试之管理,亦有类似乡、会试所设之董理重员,以及执事各官。前者负责总掌殿试之考务,后者具体分办各项事务。
总掌考务最重要者即监试王大臣,全面负责殿试之监察工作。因以王公大臣监试,故名,而区别于由御史担任之监试。监试王大臣之设,始于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监试王大臣与读卷大臣同住一处,以便稽察。监试王大臣的派出,不由礼部具题,而是由领侍卫内大臣具奏。
总掌考务的官员尚有提调,清初即设,例由礼部堂官担任,负责总管执事各官。
分办殿试具体事务者为执事各官。殿试执事各官,例设监试、受卷、弥封、收掌、印卷、填榜、供给、巡绰等。因殿试卷无需誊录,故无誊录、对读官之设。执事各官的职掌,与乡、会试相同。内三院裁撤后,受卷、弥封、收掌各官开列内阁侍读学士、侍讲、翰林院侍讲学士以下,及詹事府中允、赞善等官;弥封兼用光禄寺、鸿胪寺汉堂官;收掌官不开列给事中,写榜用内阁中书,供给用光禄寺官,均不用礼部官。
4.3策题之拟定及对策要求
清沿明制,殿试只考时务策问一道。
4.3.1拟题方式
清初,策题之拟定,例由内阁于殿试前密拟,呈请皇帝钦定,间有由读卷大臣预拟,仍转由内阁进呈者。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拟题方式改由读卷大臣密拟,进呈钦定。
4.3.2策题内容
顺治时,策题一般在二三百字,所问仅二三事,简洁易读。康熙以后,策题渐长,有多至五六百字者,嘉道以后,更有多至八九百字者。所问分列四项。
策题之发问,均与时政有关。
4.3.3策题刊刻
策题钦定后,依例在内阁连夜刊刻,以保证次日晨发给各贡士。
贡士对策所用试卷正本,例由礼部制备,前一页亲书履历、籍贯、三代,卷面及中间接缝处盖用礼部堂印。
另外还有草本,而草本初无严格规定,多有用坊间刷印者。乾隆四十九年定:殿试策草本,亦由礼部办理给发。
4.3.4对策之体例、要求
贡士对策,须在首页写明三代履历,对策起收有一定格式,要么是关系尊卑的格式要么是套路语句。
4.4读卷
4.4.1方式及要求
乾隆二十五年定,读卷官在文华殿阅卷,与外界隔绝,殿试后两日内完成。
读卷官人数初不固定,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定制为八人,其后相沿未改。阅卷方式,顺治二年定为“公阅”,亦称“通阅”。即所有读卷官对所有试卷都要审阅。具体而言,先按试卷数,平均分给每个读卷官,以一人为主,先行阅定,做出评判标识,然后则轮流通阅,凡阅过者于各自姓之下做出标识,俗称“转桌”。每一试卷经所有读卷官校定标识后,再排定名次,确定进呈之卷,阅卷则告结束。
4.4.2标准与标识
殿试阅卷的评判标准与乡会试不同,试卷既无须黜落,出榜又无定额限制,读卷官只须选拔优者十名进呈,恭候钦定,其余则分别排次。
阅卷之后,读卷官须做出评判标识,示其优劣,无须评语,或汇其瑕疵数字,供皇帝裁决。改用八人读卷后,其浮签用夹片一张,分作八行,书读卷官之姓,各官读卷后,将评判标识用墨笔书于姓之下。其标识为“○”、“△”、“、”、“|”、“×”五等,即圈、尖、点、直、叉。按照殿试卷实行“通阅”的原则,每份试卷在主阅人做出评判标识后,其他读卷官亦须轮流评阅,并做出标识。向例,第一阅者如用圈,则后阅者不用直;第一阅者如用直,后阅者不用圈。这就是说,各读卷官判定的第级相差不多。及最后总核,多推首席任之,诸读卷官亦参加意见,如有分歧,以官阶高者意见为准。
4.4.3进呈
读卷官阅卷毕,须将前列之卷进呈,以候钦定名次。清初,无进呈数额之限制,至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始定殿试卷先拟十卷进呈,进呈卷贴黄签,书拟第一至第十名。其后,读卷大臣拟定名次,以前十卷进呈,由皇帝亲自决定名次,成为定例。至于前十名的排次,例应读卷官共议。乾隆以后逐渐形成以读卷大臣官阶为准的惯例,其第一本即为官阶、地位第一者所定之首卷,第二本即官阶、地位第二者所定,挨次推至第八本为止,其第九、十本则仍官阶、地位第一、第二者所定。因排名之时屡有争执,故以此为标准,虽曰“调停”,亦迫于势也。毕竟最后由皇帝决定,十本之次序,并无大碍。读卷排名,乃至进呈,着意只在十本卷,其余则八本挨次堆叠,以分二、三甲。
4.5钦点状元
从名义上讲,进士的排名俱由钦定,传胪大典的唱名赐第仪式似乎要证明这一点。实际上,皇帝亲定名次,只是前十名(清初尚不拘此数)而已。尽管所有进士俱称“天子门生”,那只是因为殿试“乃天子自为座主,岂可称门生于他人”,与其说皇帝决定了进士的名次,不如说是皇帝决定了状元及鼎甲的归属。
读卷官将所拟前十卷进呈后,皇帝便御殿裁定。
清代在钦定名次的方式及具体做法上有一个发展变化的过程。一是从只定前三名到排定前十名;一是从皇帝不亲自阅卷到亲自阅卷;一是从只阅卷不见人到既阅卷又要带领引见,亲观其人。
有清一代共开一百十二科,顺治九年(1652年)、十二年分满汉榜,故有状元一百十四人。其中八旗三人,江苏四十九人,浙江二十人,安徽九人,山东六人,广西四人,直隶、江西、湖北、福建、广东各三人,湖南、贵州各二人,顺天、河南、陕西、四川各一人。而奉天、山西、甘肃、云南无状元。
4.6试后
4.6.1传胪大典
钦定状元及诸进士甲第、名次之后,便是传胪及出榜。士子历经艰辛,企盼的就是这一时刻的到来。其典礼极为隆重。
①传胪大典的仪式及相关规定
传胪者,即唱名赐第,又称“胪传”、“胪唱”。其制始于宋,其后,历代相沿。然而,规制有所不同。
由于清初殿试试期变化较大,因此传胪日也随之变化,总之是在殿试后三五日内举行。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规定,四月二十一日殿试,二十五日传胪,传胪之日期遂成定制。
定制,传胪地点在太和殿。
传胪的准备工作和礼节仪式很周密、隆重。初,宣制官由满、汉鸣赞官充任,乾隆七年(1742年)改为专由满鸣赞官宣制唱名,汉鸣赞官不必宣制唱名。惯例,新进士传胪时跪听宣制,然后行礼,先期由鸿胪寺官教演娴习。
②出榜
传胪毕,赞礼官引状元、榜眼、探花前趋到殿陛下迎榜。随即出榜张挂,其礼亦隆。
先是,钦定前十卷之后,读卷官即于红本房分书甲第、名次,前三卷书第一甲第几名,后七卷填写第二甲第几名。填毕,捧卷至内阁,将其余各卷依次书写第二甲第几名,第三甲第几名,拆弥封后,交付填榜官填榜。榜用表里二层之黄纸书写,谓之“黄榜”,又称“金榜”。其制有二,一用于张挂,俗称大金榜,填榜毕,内阁学士奉榜诣乾清门,请用“皇帝之宝”钤榜后,仍送入内阁。一用于进呈皇帝御览,俗称小金榜,填写后交奏事处进呈,然后存大内。
出榜,金榜挂于东长安门外,一甲进士随榜亭出太和中门,此门仅御舆进出,因为殊遇,诸进士东班由昭德门、西班由贞度门出,状元率诸进士观榜,张榜三日后恭缴内阁。
传胪唱名只一甲三名及二甲、三甲第一名,可是清代的官书只称二甲一名为传胪。
张榜后,顺天府备伞盖仪从,导引一甲进士三人宴于顺天府,并送归第。所谓归第,实送于各人在京之临时住所,多系本省在京之会馆。余二、三甲进士亦各自回住所,等待次日的赐宴。
4.6.2赐宴、谢恩与题名
新进士传胪之后,尚有赐宴、谢恩、谒先圣先师、编登科录、刻题名碑等活动,可谓荣耀至极。
①恩荣宴与重宴恩荣
榜后赐宴,是为庆贺之宴。清代虽沿历代之惯例,但更注重的是礼仪及影响,因此,除新科进士例赴恩荣宴外,又有耆年进士重宴恩荣之举。这与入学之重游泮水、乡试之重宴鹿鸣,共同构成了清代科举文化的一大特点。
传胪之后,赐读卷官以下各官及新进士宴于礼部,曰恩荣宴,又称琼林宴。
清代举行恩荣宴的日期、地点以及主持宴席之人,均有明确的规定。恩荣宴的日期,初定于传胪后三日举行。至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定于传胪次日,即四月二十六日举行,遂成定制,相沿未改。其间亦有因戒斋或丧期,遂使宴赏或停或延期者。
设宴的地点,清亦承明制,赐恩荣宴于礼部。
恩荣宴例设主席一人。
进士届周甲六十年,适逢其原中会试之科,获准与新科进士一起赴恩荣宴,称“重宴恩荣”,又称“重宴琼林”。重宴恩荣与重游泮水、重游鹿鸣一样,是清廷对老年科第人的加惠。而重宴鹿鸣、重宴恩荣作为一项制度,则为清代首创。重宴恩荣之举要晚于重宴鹿鸣,但其后清廷关于重宴条例的制定,却是二者通行的。有清一代,重宴鹿鸣者多,至六十年再遇甲科,得以重赴恩荣者则少矣。毕竟乡试中举比进士登科相对容易,不仅人数多而且年龄也要小一些。况重宴鹿鸣只在本省,而重宴恩荣则须赴京师。有清一代,得以重宴恩荣者不足三十人。
②上表谢恩
恩荣宴之后,状元例须率诸进士上表谢恩。金榜于东长安门外张挂三日后,照例恭缴内阁。越二日,状元率诸进士上表谢恩。是日,鸿胪寺设案于午门外甬道正中,鸣赞官二员、监礼御史二员立于案前,序班引状元及诸进士由东长安门入至阙下,序立甬道左右,面对面而立。状元捧表至案前,北面跪,陈于案,三叩退。鸣赞赞齐班,并引状元及诸进士北面行三跪九叩礼,礼毕,引退。礼部官捧表送内阁。谢恩表的形式与内容大多历科相沿,由前科状元授之,以其为经历者,知体式也。鼎甲三人前往求之,报以银五十两。缮表则由内阁供事之役,亦须付酬金。此旧例也。上表谢恩后,择日,状元率诸进士诣太学(国子监),行释菜礼、释褐礼,易顶服。
③题名碑与题名录
殿试登科与乡试中举毕竟不同,进士为甲榜(亦称两榜),举人为乙榜(又称一榜),因此二者的待遇亦大不相同。乡试后只有试录、题名录,留下中式者的姓名、籍贯,而殿试后除有题名录外,尚有题名碑之建,以荣其名。
新进士传胪后,照甲第名次建碑于太学,是为进士题名碑。
殿试之后,亦有题名录,又称金榜题名录、登科录。顺治二年(1645年)定,揭榜之后刊刻登科录进呈。乾隆年间逐渐形成定制:殿试后,礼部将钦命策题及一甲三名进士对策,并诸进士籍贯、履历,按甲第、名次抄录登科录,照会试录例题进。
金榜题名录,由内阁进呈后,交部刊刻,与会试题名录一并交内阁收存,仍将试录移送各衙门,并通行各省未经殿试及现任职官中式者,另单开明送吏部查办。
4.7赏赉与授职
4.7.1赏赉
清制,新科进士同举人一样,均有旗匾银及冠服之赏。赏进士旗匾银的数额要高于举人,其发放方式亦与举人有别。冠服之赏,或为实物,或折银。
乾隆年间定制:进士应给旗匾银三十两,一甲三名各外加五十两,均于户部支领给发。
新科进士于恩荣宴后尚有冠服及银两之赏,雍正元年(1723年)定制,状元赐朝冠、朝服等,榜眼以下表里一端,即衣料一匹。
4.7.2授职
进士登科后,例有除授之制。清代进士之授职,前后有一重要变化:实行朝考制度之前,新科进士除馆选庶吉士外,其余均依例授职;行朝考之后,新进士除鼎甲三人外,二、三甲进士均须在朝考之后再授官。其间尚有新进士观政、新进士留京教习文艺典礼等项,旨在“储真才”,“求实效”。
清初沿明制,进士一甲第一名授翰林院修撰,第二、三名授编修,二甲、三甲进士除选庶吉士外,分拨六部、都察院、通政使司、大理寺等衙门观政三月,然后以次授官。后停观政,康熙年间二甲、三甲授外官仅授知县。鉴于知县乃亲民之官,且总管一县之刑名钱粮,事务繁杂,康熙五十一年开始推行进士留京教习例,需满三年。雍正元年停进士留京教习例,雍正二年,行选用进士分部学习,八年,又有分省学习之例。乾隆元年,定,学习期满令该堂官出具考语,分为三等带领引见,一等补用主事,二等即用知县,三等补用国子监助教、监丞及司经局正字等缺。嘉庆十年改由吏部掣签,分发各省,实际上是改变了以往按甲第名次分发的做法。这对于同榜进士而言,或许更公平一些。
新进士选庶吉士后,入庶常馆学习三年,以下届馆选为期,考试散馆,量材授职。“若遇恩科,则不待三年即行授职,盖又有新科之庶吉士入馆矣。”初制:庶吉士散馆,奉旨留翰林院者,二甲授编修,三甲授检讨。不留馆者,分别以科道、部属、州县官用。乾隆四年(1739年)奏准:庶吉士散馆,以主事用者,令其掣签,先分发六部,在额外主事上行走。其中如有实心办事、熟练部务者,遇本部主事员缺,该堂官保奏引见补授。
历科一甲进士,例于传胪之日即授修撰、编修,至下科与本科庶吉士同应散馆,考试后绝大多数仍授原职。乾隆十三年要求严加考核,其后,一甲三人散馆后未留馆者亦不乏其例。

道光以后,进士用庶吉士留馆者日渐增多,由于仕途壅滞,常有二十年始开坊者,翰苑中人颇以为苦。而庶吉士三年散馆,无有以知县归班者,虽在榜末,亦得以知县分省即用。“庶常改官,无论何处,尤有鹤立鸡群之象”。故进士以馆选为荣。

本文摘自网络,书名《中国科举制度通史—清代卷》,作者李世愉、胡平,特此说明。

當下書房
为振兴强盛国家而读书,为救度利益一切众生而读书;我读,你也读。努力读本科书、努力读课外书,无论任何年龄也不停读书,这是容易取得成功及无负此生的必要条件之一。 为自己而读书是小乘,为国家而读书是中乘,为众生而读书是大乘。#常观世音微语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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