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签劳动合同申请仲裁,公司拿出我的入职登记表,说等同与合同,结果法院根本不认可,原因是入职登记表缺少劳动合同的必需条款

文摘   职场   2024-12-15 07:01   浙江  
我到现在的公司上班已经快10个月了,当时入职的时候公司老板跟我约定了半年的试用期,这半年的工资是正常工资的8折,也就是6400,半年之后转正工资是8000。一开始我没觉得有什么问题,毕竟法律也确实有关于试用期的规定,老板这些要求都是合理合法的。直到半年之后我才发现了问题。
那是我到公司的第8个月中旬,拿到了第7个月的工资,可是,我发现我的工资竟然没变,还是6400。当时我直接找到老板问是什么情况,老板当时回答是他忘了跟人事和财务交代这个事情了,所以工资没给变过来。并且当时还跟我保证,下个月会让人事和财务搞好,这次缺的部分也会补给我。
然而到了第9个月中旬,发工资的时候,我发现竟然还是只有6400。就别说把之前缺的补给我了,基数到现在都没变过来。我当时又一次找到老板,老板竟然又以同样的借口敷衍我。这次我没客气,直接跟他说:“要不我现在去把人事和财务叫过来,您当面交代一下,省得后面太忙,您又忘了。”
这时,老板才露出了他可恶的嘴脸,直接跟我说:“经过这段时间的观察,我看你的能力可能没有当时面试时候说的那么强,给你8千感觉有些偏高了,6400我认为比较合理。”
我当时直接火了:“你作为老板,不能这么没诚信,说好了8千,不能现在不认账呀,这不是坑人么?”
老板听我说完,戏谑地回了一句:“怎么叫我不认账了,你要叫我涨薪也要拿出点实力来,要证明你能给公司创造价值。我记得我当初说的是先给你6400,如果后期表现好涨到8千。现在我认为你的表现,不值得我涨薪。说我赖账,说我不诚信,没有证据的话可不能乱说,你可能污蔑我!”
我听到老板说“污蔑”、“证据”,我就知道这个事情已经没法解决了,他显然是已经挖好坑等着我跳了,不然也不至于到现在连劳动合同都没跟我签,他对我工资的这个事情只是一个口头承诺,没有任何证据。
想到这些,我脑子里突然灵光一闪:“劳动合同,对呀,劳动合同。没签劳动合同是要赔偿我双倍工资的。”
我走出老板办公室,几分钟后又回来,一张辞职报告拍到了他桌上。辞职报告里面我写得很清楚:“由于公司9个多月仍未与我签署劳动合同,被迫离职。”至于为什么这么写,那就是要为我后面仲裁做好准备。
离开公司之后,我便请了律师,让帮我整理了仲裁资料。当时他我也没其他的要求,只主张了9个多月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并且是按6400的基数主张的。因为我当时也很清楚,我手头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老板有过试用期和8千的承诺,所以只能按照6400来。
到临近开庭前的时候,公司竟然拿出来了一张入职登记表,上面写了试用期工资6400,转正后工资8000,还宣称入职登记表等同于劳动合同。我当时一下心凉了,我入职时候好像还真签过这个东西,这意味着我主张未签署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要全部落空了,可是我看看我的代理律师他竟然露出了笑容。
他利用开庭前的这几分钟,立马把主张的数额重新算了一下,金额瞬间多出了2万多。
最终结果可想而知,公司拿出的这个入职登记表没有起到作用,反而多送了我2万多。
后来经律师解释我才知道,入职登记表是不可能等同于劳动合同的,因为缺少劳动合同的必要因素。关于劳动合同的必要因素,法律有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二)工作内容;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四)劳动报酬;
(五)劳动纪律;
(六)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
(七)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当事人可以协商约定其他内容。
那张入职登记表,虽然确实有我的信息和公司的信息,有我的工资,但是其他东西都没有。根本不具备劳动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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