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阳读书│我国古代死刑种种(作者:洪丕谟)

旅行   2025-01-24 07:32   广东  
  
 洪丕谟    
我国古代死刑种种 
  
  死刑在我国古代称为大辟,又称极刑。在阶级社会中,奴隶主贵族或封建统治者为了最大限度地巩固自已的反动统治和镇压被压迫阶级的反抗,除一般刑罚之外,还在死刑上煞费心机,使出了种种骇人听闻的手段。要而言之,约有以下数种:
  
  一、车磔 
  
  车磔又称“车裂”、“轘裂”、“轘”等,俗称“五马分尸”。执行时,将罪犯的头和四肢分别拴在五辆车上,然后同时驱马朝五个方向分驰,将犯人的躯体撕裂。从文献记载看,车磔蝓于周代。《左传·桓公十八年》和《宣公十一年》中,分别载有“面轘高渠弥”和“杀夏征舒,轘诸栗门”之事。战国之时,秦惠文君车裂商鞅“以询秦国”《史记·秦本纪》),后来秦始皇也用车裂处决了“作乱”的长信侯嫪毐(《史记·秦始皇本纪》)。东汉时,又有车裂张角别党马元义的记录。延至三国,东吴的孙皓车裂张俊。其后北魏、北齐、北周都有车裂之刑,其中北齐死刑四等,重者为轘;北周死刑有五,其五即为裂。至隋代制法,更定五刑,废除了前代鞭刑和枭首、轘裂之法,定死刑为绞、斩两种,但隋炀帝复对杨玄感行轘裂之法。唐代以后,车裂基本废除。
  

  二、剖心、剖腹 
  
  我国古代历朝法令均无有关剖心、剖腹的规定,这是一种法律之外的酷刑。《庄子·盗跖》篇有“子胥沉江,比干剖心”的记载,《史记·殷本纪》也载比干强谏殷纣王,纣怒,“剖比干,观其心”。《钟离意别传》引《周书》又有秦惠文王剖吴旦生腹,看他是否偷吃了宗庙御桃的事。至于用剖心来祭祀死者,则始见于《新五代史·吴越世家》所载杜棱“执薛朗,剖其心以祭宝”。在《宋朝事实》卷16中,载宋仁宗庆历园年(1044),官兵在镇压广西欧希范领导的少数民族起义中攻破环州,竟用先“剖腹”而后“醢”(把人剁成肉酱)的酷刑,残杀了欧希范等人。
  
  三、炮烙 
  
  炮烙本称“炮格”,是殷代所用的一种酷刑。施行之时,将铜柱横过来加炭火燃烧,让罪囚在上面光着脚行走。不久铜柱火烫,罪囚因脚底烧烂不能支撑而跌落炭火之中,最终被活活烧死。此事原载《史记·殷本纪第三》:“百姓怨望而诸侯有畔者,于是纣乃重刑辟,有炮格之法”。对此,《集解》引《列女传》说:“膏铜柱,下加之炭,令有罪者行焉,辄堕炭中,妲己笑,名日炮格之刑。”而司马贞《索隐》则说:“见蚁布铜斗,足废而死,于是为铜格,炊炭其下,使罪人步其上。”说法与《列女传》稍有不同。其后《元典章·刑法二》中也有“以致非法将平人拷讯及用炮烙惨酷之物,理当禁治”,则说明有元一代,炮烙之刑亦曾一度被非法使用过。
  
  四、磔(zhe) 
  
  磔,我国古代分裂肢体,然后“张其尸”以示众的一种酷烈死刑。《周礼·秋官·掌戮》说:“掌斩杀贼谍而搏之。”又说:“杀王之亲者,辜之。”其中“搏”和“辜”都是磔,两者的区别在于,“搏,当为膊……膊谓去衣磔之”(《周礼》郑玄注),而“辜”则是焚裂躯体。磔在秦时被称为矺死,《史记·李斯列传》说:“十公主矺死于杜。”司马贞《索隐》注;“矺音宅,与磔同,古今字异耳。磔调裂其肢体而杀之。”汉初承袭秦制,在死刑中也规定有磔。其后于景帝中元二年(前148)将磔并入弃市,除非妖逆,不再用磔。南北朝时,北周有死刑五种,其中之一是“磐”,也就是“磔”。隋唐以后,磔虽然在法律的规定中不再出现,可是在法外用刑中,仍时有出现。
  
  五、弃市 
  
  所谓弃市,就是在闹市中将犯人处死,然后暴尸于众,《礼记·王制》即有“刑人于市,于众弃之”的说法。早在殷周之时,就有了弃市之刑。《周礼·秋官·掌戮》说:“凡杀人者踣诸市,肆之三日。”在秦代,弃市是死刑中最为常用的一种。《秦简·法律答问》载;“同父异母相与奸,何论?弃市。”《史记·秦始皇本纪》也载:“有敢偶语诗书者,弃市。”其后,汉、魏、晋、南北朝仍有沿用。隋唐以后,弃市已不见于律,但对于绞、斩、枭首、凌迟等刑,却都仍在闹市执行,并且陈尸于众,可谓弃市的沿续。
  
  六、枭首 
  
  这是一种斩首后把头高挂在木杆上的死刑。因为与枭死相似,所以称为“枭首”。传说母枭为幼枭哺食,待到母枭力尽目盲,不能再为幼枭哺食时,幼枭便一起啄食母枭的肉,母枭知不能避,也就用嘴死死啮住树枝,听凭幼枭啄食而死,死后仅留一首空挂于枝头。大概在周初之时,就已有了枭首之刑,据载周武王伐纣时,就将纣王首级挂在白旗上。但是作为制度,则是秦时的事了。《史记.秦始皇本纪》“集解”说:“县首于木上曰枭。”《秦会要补订》也说:“县首于木上杆头,以示大罪,秦刑也。”又据《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始皇九年,对参加嫪毐叛乱集团的“卫尉竭、内史肆、佐弋竭、中大夫令齐等二十人皆枭首”。其后汉承秦制,枭首成为死刑的主要执行方法之一。据《汉书·刑法志》载,“当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止(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可见这时的枭首,又成了“具五刑”(见下“具五刑”)中的一种了。晋时,对于“恶之长”的犯罪分子,也处以枭首之刑。南朝梁、陈对于犯大罪的,均刑以枭首,而北魏、北齐、北周等朝,也都有枭首之列。到隋朝,枭首之法废而不行,唐、宋、元各朝也都禁用。而在辽代法律中,却又有了枭、磔等法,其后明、清两朝,对于强盗,也常常施用枭首之刑。
  
  七、定杀 
  
  这是将犯人投进水里淹死的死刑。据《秦简》记载,麻风病患者如果“有罪”,就要用“定杀”的办法来将他处死。秦朝以后,“定杀”不见于各朝法律,但曹魏的“汙潴”,北魏的“沉渊”,宋代的“水淹”等刑,则又多少是带有“定杀”的影子的。
  
  八、斩 
  
  《释名·释丧制》说:“斫头日斩首,斫腰日腰斩。”可见作为死刑的斩,在古代有斩首和腰斩的不同。一般说来,自周朝以至于秦汉,斩首和腰斩都是死刑中较为常用的,其中因为腰斩不会即刻死去,因此更为酷烈。《史记·商君列传》有“不告奸者腰斩”的记载。有汉一代,斩首也称“殊死”。南北朝时,腰斩已退居次要地位。隋唐时死刑为斩、绞两种,已经没有腰斩的规定了。其后历代承袭。在明律中,斩又分为“决不待时”和“缓决”。清沿明制,不过将“决不待时”改为“斩立决”,“缓决”改成“斩监候”罢了。
  
  九、绞 
  
  绞即用帛或绳索将犯人勒死。由于绞可保留全尸,所以比起身首分离的斩要来得轻。从《左传·哀公二年》“若其有罪,绞缢以戮”的记载来看,至少早在周代,就已经有了绞刑。《战国策·秦策》载;“应侯欲伐赵,武安君难之,去咸阳七里,绞而死之。”则可见战国时的秦国,也有用绞刑的。然而,绞刑正式成为法定的死刑,则始于北魏。据《魏书·刑罚志》载,其时“分大辟为二科死:绞、斩”。后来北齐、北周又改弃市为绞刑。至隋代时,法定死刑为斩、绞两等,唐代沿用。《唐律疏议·名例律》说:“绞、斩之坐,刑之极也。”又据《断狱律》规定,那时不仅绞、斩以外的其他残酷死刑已一律不准再用,就是对于应斩而绞或应绞而斩的,也要追究执行主持者的刑事责任。自此以后,除元代法律有斩无绞外,历代法律都把绞刑列入死刑之内,直到清末。
  
  十、棒杀 
  
  棒杀也称“杖杀”、“箠杀”,是一种用木棒将罪犯打死的法外酷刑。《后汉书·董宣传>有光武帝“大怒,召宣,欲箠杀之”的记载,但后来却未曾对董宣实施“箠杀”。南北朝时,陈朝首开棒杀先例。其后隋文帝晚年喜怒无常,常常法外用刑,动辄在殿庭棒杀朝臣,并曾在“开皇十七年春三月丙辰”下诏说:“其诸司论属官,若有行犯,听于律外斟酌决杖”(《隋书·帝纪·高祖下》)。到了唐朝,德宗“性猜忌少恩,然用刑无大滥……当斩、绞刑者,决重杖一顿处死,以代极法,故时死者皆先决杖”(《新唐书·刑法志》,可见这一时期的斩、绞死刑,多由棒杀替代了。宋、辽、元等朝,也都有棒杀之例。明初,太祖开始廷杖,有明一代,廷杖成了惯例,其时谏诤之臣死于杖下的为数极多,如明世宗时,曾经在一次廷杖中棒杀16位大臣,成了我国封建社会法外用刑的典型例子。此外,与棒杀同一性质的笞杀和掠杀,也都属于法外用刑的范畴。
  
  十一、具五刑 
  
  具五刑是秦汉时最残酷的一种死刑。关于“具五刑”的具体内容和施行过程,《汉书·刑法志》的记载是:“当三族(即夷三族)者,皆先黥、劓、斩左右趾,笞杀之,枭其首,菹其骨肉于市。”可见一是黥、劓,二是砍掉左右脚,三是用笞杖打死,四是将首级斩下挂在高杆上示众,五是将骨肉剁成肉酱。一般来说,对犯了夷三族罪的本人,都要被“具五刑”。据《史记·李斯列传》记载,秦二世二年七月,李斯被赵高诬陷而夷三族,“具斯(李斯)五刑,论腰斩咸阳市”。看来,在“具五刑”中,秦时还同时“论腰斩”。这也说明汉代的“具五刑”与秦时有稍异之处。
  

  十二、凌迟 
  
  凌迟是一种“先断其支体,乃抉其吭”《宋史·刑法志》,使人备尝痛苦,慢慢死去的酷刑。从记载来看,凌迟之刑大概起始于五代,至辽代则正式定为死刑之一。明代律文虽然没有关于凌迟的规定,但却入于《大诰》。而其时施行之惨酷,更甚于《宋史·刑法志》所载。据明王明德《读律佩鳞》说:“其法乃寸而磔之,必至体无馀脔,然后为之割其势,女则幽其闭,出其脏腑,以毕其命,支分节解,葅其骨而后已。”在《大清律》中,则明确载有对“谋反”、“大逆”、“逆伦”等罪施以凌迟之刑的条目。直至光绪三十一年(1905),凌迟之刑才被正式废除。
  
  此外,古代的死刑还有凿颠、抽胁、囊扑、投悬崖、射鬼箭、生瘗(活埋)、炮掷、击脑、剥皮、点天灯等多种,名目繁多,这里就不枚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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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选书目:《文史知识》19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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