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栏丨浅析电子数据相关法律问题及有效辩护的探讨(中)

学术   2024-09-26 17:01   重庆  

正文字数共计1945字,大约花费6分钟阅读时间。


专栏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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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电子数据相关法律问题及有效辩护的探讨(上)》中,笔者介绍了电子数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这些法规,其核心是电子证据的鉴真问题,电子数据有别于其他证据,具备双重鉴真的特征。


对于普通证据而言,因其表现形式和记载、表达证据事实的方式,主要呈现在其物理特性中。


通过这些物理特性,可以清晰的感知到物体的性状特征,而通过性状特征便能发现这些证据所能表达的证据事实,达到发挥证据证明作用的目的。


同时,性状特征被记录,使得证据具备了可识别性,便解决了鉴真问题。


比如一件凶器,详细记录其长短数据、锐器还是钝器,是否带有血迹等性状特征,并辅以拍照固定,便在表达证据事实的同时解决了鉴真问题。


电子数据储存在载体内是其一般特征,对电子数据的鉴真首先就要对载体进行鉴真。


电子数据的载体多种多样。如果是手机,一般可以通过移动设备识别码进行查询,司法机关在办案时通常会登记手机的移动设备识别码;如果是U盘、电脑硬盘、服务器储存硬盘等储存设备一般也有识别码,但获取识别码的方式比较麻烦,在一般的案件中少有登记这些储存设备的识别码。


而载体设备作为工业产品,同一型号的产品物理特性一模一样,其性状特性并不会在案件事实中产生可识别性。通常我们认为,仅仅记录载体的物理特性是无法达到鉴真载体的目的,于是在《规定》《规则》等司法文件中,详细制定了搜查、勘验、扣押、封存、保管、移送等过程的要求,以期通过更加严格的程序规定,弥补载体物理可识别性差的问题,从而达到鉴真载体的目的。


在有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并未严格按照程序规定搜集证据,造成载体证据的同一性无法认定,无法达到鉴真的目的。


著名的“快播”案中,围绕从光通公司扣押的4台涉案服务器,辩护人从以下几个角度提出了质证意见:


(1)扣押问题


扣押4台服务器时,没有对其物理特性进行详细的登记记录,没有登记服务器硬盘的识别码,无法通过扣押来确定4台服务器的可识别性。


(2)移送问题


在移送公安机关4台服务器时,双方未就移送物品型号、特征、数量等进行详细的记录,没有拍摄移送时4台服务器的状态照片。


(3)封存问题


未对封存的情况进行记录(一说是没有进行封存),未拍摄相关照片,无法完整体现封存前后的状态。


(4)保管问题


4台服务器在移送公安机关之前,到底是保管在海淀区文化委、北京市版权局还是文创动力公司不明,相关机关在移交服务器时没有记录,也没有专门的保管记录。


以上几点问题的提出,足以让4台服务器呈现出来源不明,扣押、查封、移送、保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等问题。虽然最后通过司法鉴定,认定了呈交法庭的4台服务器和快播公司的关联性,但辩护方竭尽全力从电子数据载体的扣押、移送、封存、保管等角度,有力削弱了公诉方的证据体系的三性,为被告人争取到了判处较轻的刑罚结果。


随着《规定》《规则》的深入实施,侦查人员对于扣押、移送、封存、保管等程序问题逐渐重视,侦查人员的办案水平也在迅速的提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较少出现像快播案那样重大的瑕疵问题。


但从辩护的角度出发,根据同一性认定的基本原则,我们依然可以发现,办案过程中一些影响同一性认定问题函需解决,同时也为辩护提供了一定的路径和空间:


(1)办案手段需更加丰富


在办案过程中,侦查机关依然使用大量的笔录、清单作为履行案件程序、记录物证性状的手段。


笔录、清单具有可复制性,且没有时间记录性。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为环境所限或时间紧迫,通常事后做笔录、清单后让当事人及相关人员补签,造成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对笔录、清单所列物品和现场物品的同一性无法进行准确的判断,甚至经常出现具体办案的侦查人员和制作笔录、清单的侦查人员并非同一人。


由此造成笔录、清单所列物证和真实物证产生差异,无法进行同一性认定。这反映了相关程序规定在办案中具有一定的滞后性,无法满足物证种类多样化亟需越来越高的鉴真要求。


(2)封存物证过程中的随意性


一个刑事案件往往经历的时间较长,客观不能完整记录物证某时某点的状态,现有的司法要求往往是对物证进行封存来保证其同一性、完整性,故封存物证是鉴真中一个比较重要的环节。


但至今为止,我国并没有专门的法规对封存的标准和要求做出明确的规定,甚至没有对封条样式做出明确的要求。于是乎,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可以看到五花八门的封条:有的封条就是一张纸条;有的封条是一个电子物证袋;有的封条就是一张胶布。


这样的封存标准和要求,就造成了打开封条和关闭封条不可控制的情形,有关人员可以随意的打开封条对物证性状进行改变,甚至替换物证,然后再关闭封条而不被发现。这使得现有的封存程序形同虚设,无法保证物证的同一性和完整性。


(3)物证的保管并不可靠


物证的保管往往是一个容易被忽视的问题,在办案过程中,具体办案部门往往会指定一名本单位的人员作为保管人,证明物证由非办案人员(第三方)进行保管。


但保管人往往只是在相关文件的保管人栏签字,而对物证并未尽到保管的职责,物证依然留在办案人员手上。有的单位会设置一个专门的保管室,要求物证需要存放在保管室内,但保管室的管理往往很松散,办案人员可以随时取用被保管物证。


保管物证的现状和上述的封存过程结合起来就会造成物证被污染和替换的情况,辩护人可通过保管情况及仔细检查封条痕迹提出相关的质证观点。


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治环境的持续改善,刑事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平正义的基石,其地位与重要性日益彰显。鉴于此,我们特别推出了系列刑事法律专栏文章,全面涵盖刑事法律的多个层面。我们通过深入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剖析典型案例、探讨学术争议以及解读时事新闻等多种途径,致力于帮助读者深入领会刑事法律的核心理念和精髓所在。我们相信,通过这一系列的学习,读者将能够更加系统地了解刑事法律的基本架构和核心要义,更深刻地认识到刑事法律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保障公民权利方面所发挥的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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