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丨合同纠纷中无法确定可得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标准适用规则

学术   2024-09-11 17:04   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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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纠纷中,受约方应当以违约方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中的“损失”包括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然而,长久以来,守约方在未遭受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存在可得利益损失难以确定的问题,具体表现为守约方举证难、损失认定条件复杂,以及可得利益计算的具体方法、过程、金额争议过大等问题。


对此,《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从统一裁判尺度和公平公正原则角度出发,明确了合同纠纷中守约方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计算可得利益损失的路径。


一、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概念


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是指在生产、销售或提供服务的合同中,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因对方的违约行为而受到预期纯利润的损失,即只要合同如期履行,该利益就可能被当事人获得。


二、合同纠纷中可得利益损失的特征


(一)不完全确定性


合同纠纷中,守约方的可得利益实际上是一种未来利益,即合同适当履行后才能取得,具有天然的不确定性。守约方在合同相对方未如期履约时不实际享有利益。


(二)可预见性


可得利益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能够或者应当合理预见到的合同在履行以后可以实现和得到的利益,不包括不可预见部分。


三、合同纠纷中守约方无法确定可得利益的违约损害赔偿认定规则——“后位适用违约方获利标准”


(一)合同纠纷中,无法确定可得利益违约损害赔偿时“后位适用获利标准”的背景


从法律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以及《民法典》合同编中,均没有对“以违约获利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明确规定。


针对侵权责任和知识产权领域,在被侵权人名誉受损、知识产权被侵害时,被侵害财产损失难以确定的情况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明确规定:“侵害他人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该条款赋予被侵权人一定的选择权,对侵权人的赔偿方式、赔偿数额提供了两种赔偿的选择。


损失和获利不是同一概念,无法直接一一对应。在合同纠纷领域,合同案件数量繁多、类型复杂,产生的违约纠纷也层出不穷,违约方因此获利的因素也多种多样。


需要在计算出其实际获利的基础上,同样综合考虑违约方和守约方人力资源、资金、智力和物资的投入。


如果直接赋予守约方以侵权、知识产权领域里被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同样的选择权,则容易引发新矛盾。


而如果仅要求守约方证明自身获得的损失,则加重了守约方作为受损方的负担,是对违约方一种变相的保护。


基于此,立法者综合考虑侵权领域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纠纷领域的违约特点,认为可以将“后位适用获利标准”作为合同纠纷中无法确定可得利益时计算违约损害赔偿金额的参考因素。那么,什么是“后位适用获利标准”呢?


(二)“后位适用获利标准”的法律规定


目前,《民法典》合同编中没有对以违约获利作为计算违约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明确规定。


现有《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六十二条规定:“非违约方在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难以根据本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综合考虑违约方因违约获得的利益、违约方的过错程度、其他违约情节等因素,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确定。”


合同纠纷中,“后位适用获利标准”实际上是一项兜底规则。在守约方无法通过《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规定的损失计算方法确定守约方损失,即无法通过利润法、替代交易法、市场价格法等一般规则计算出可得利益损失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违约方的违约获利益作为计算守约方可得利益的参考因素。但适用该方法存在必要限制,同时需要考虑不同影响因素。


(三)最高院裁判观点


“A公司与B公司、C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D旅游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中,A公司作为违约方将房屋“一屋二卖”,导致B公司签订合同后获得案涉土地开发的可得利益丧失。


在此情况下,B公司无法计算出明确的可得利益,仅能确定A公司转售土地差价在3500万元左右,并以此为标的起诉,追求违约损失赔偿责任。


A公司以“合同无法履行,未超出B公司可得利益损失预期”申请再审,仍欲将举证责任推给守约方B公司,扣减其可得利益损失。


最高院最终认定,B公司遵守了合同约定义务,对违约损害不存在过错,支持了其诉讼请求,驳回A公司再审申请。该案实体审理中,系将A公司转售赚取差价的获利情况,作为B公司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计算基础。


综上所述,立法者至今未明确将违约方获利作为合同违约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纳入法律范畴,但相关司法解释和最高院裁判等司法判例明确了,在守约方穷尽其他计算方法仍无法确定自身可得利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将违约方所获的利润作为守约方可得利益计算的参考因素。


日常生活中,要谨慎签订合同,考量合同相对方的人力、物力、资金、信誉程度,避免识人不清而被卷入漫长的合同纠纷诉讼程序。


遇到对方违约而自己作为守约方,对可得利益损失无法举证、无法计算的情况,可以将违约方违约所获利益作为可得利益损失的计算路径进行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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