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彭湃,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副教授;郑名扬、张星星,华中科技大学教育科学研究院博士研究生;朱锦涛,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院长、教授。
基金项目:华中科技大学文科“双一流”建设平台“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所”研究成果;华中科技大学2023年“卓越工程师自主培养新范式”专项研究课题
摘 要: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是我国深入开展工程硕博士培养改革,加快培养大批卓越工程师的研究生培养旗舰项目。学院建设实践中面临不少挑战,其中多源于机构定位的内外关系、培养流程的分合关系、机构运行的校院关系、多元主体的责权利关系及制度保障的上下关系等尚未澄清的若干理论关系问题。处理好这些关系需从微观组织变革和宏观教育治理两个层次、多元利益相关者视角,综合审视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
2022年8月,教育部、国资委发出通知,支持部分高校和中央企业试点共建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卓越工程师学院”)。首批试点牵头建设单位共18家,包括10所高校和8家央企;第二批14所高校试点建设也已开始。一年多来,各单位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在组织建制、导师队伍、工作机制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建设国家卓越工程师学院是在人才强国、教育强国建设大背景下,深入贯彻中央人才会议精神和二十大报告“建设国家战略人才力量,努力培养造就更多卓越工程师”相关要求的战略举措,同时也是深化产教融合、深入开展工程硕博士专业学位教育改革的示范项目和旗舰项目,具有重要改革引领意义。
卓越工程师要“具有突出技术创新能力、善于解决复杂工程问题”。[3] 传统工程硕博士培养存在过于重视理论传授、忽视工程创新能力的问题,是“课堂上”“实验室里”培养,不是真刀实枪在复杂工程问题环境中培养,写出的论文不一定产生实际创新贡献。学院本质是通过校企实质合作、深化产教融合来破解此问题。因此,学院定位应是合作型、融合型教育机构,需要花大量时间和精力构建和处理与外部企业关系的机构,涉及组织制度创新。仅定位于大学内设的、应对各种研究生培养专项任务的统一管理机构,是不完整、不准确的,也不符合学院建设宗旨。这一定位要求必须将卓越工程师学院纳入大学—产业合作框架中审视。其中有四个基本问题有待澄清:
大学的合作目的。大学以基础研究为职能,一般难以独立提供真实工程实践环境,包括真实复杂工程技术问题、可获得的问题解决资源与工具、跨学科合作共事造物的条件等。丁烈云院士认为,技术创新链由RDEI四环节构成,即研究(以论文反映成果)、开发(以专利反映成果)、工程化及中试(以样机反映成果)和产业化(以产品商品反映成果)。[4] 大学主要涉及第一个环节,部分涉及第二个环节,而企业则几乎包揽后三个环节,主要人力和经费投入发生于后三个环节。科技创新已进入空前密集活跃的加速度时代,创新链大幅缩短甚至整合,后三个环节对第一个环节的应用性要求越来越高。先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已远远走在大学前面,其应用牵引的基础研究相对于大学具备自身特色和优势。当然,大学寻找企业合作的目的还有其他,如获取委托项目资金、响应政府政策等,但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中,这些目的必须服务于企业为研究生提供真实工程实践环境这一主要目的,否则学院建设方向就可能走偏。
企业的合作动机。我国研究生培养更注重从政府竞争资源背景下,企业的动机需要更加全面和充分认识、尊重和重视。企业深入参与人才培养的动机包括:回应政府政策、吸引和提前锁定潜在研发员工、降低研发成本和风险、转化大学科研成果、获得知识产权、增强技术能力、加快研发进程、获取税收优惠或其他支持、提升企业形象或社会责任感等。总体来说,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一个“技术—经济”体系,参与研究生培养需要考虑投入—产出及成本—收益。当企业参与培养的成本和收益不成正比,以及企业的利益未受尊重时,很难保证企业可持续的合作意愿。[5] 卓越工程师学院作为合作融合型教育机构,必须深入调研和理解企业的合理需求和合作动机,与企业一道厘清工程技术创新和技术人才培养的难点、痛点问题,从中找到合作利益交汇点,同时要理解利益分歧点,特别是合作可能对企业造成的风险,及额外负担。此外,学院应考虑企业的未来需求,如在职工程师继续教育和知识更新,以丰富建设内涵。
合作对象的选择。卓越工程师学院一般采用“一校对多企”方式选择合作对象,中央企业为重中之重。这是受政策发起者之一国资委管辖范围限制的选择,同时也因为这些龙头央企是“链主企业”,具备雄厚技术研发实力。大多数企业目前还“够不上”与大学平等对话交流的水平。[6] 但合作对象的范围并不必然局限于这些企业。合作企业的选择标准应重点考虑如下条件:具有一定规模的工程实践项目、具有待解决的前沿性工程技术问题、具有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人员及研发能力、具有持续性的研发人力需求和经济上的盈利能力等。学院应追求高层次产教融合,致力于解决企业关键技术、重大需求和创新创造问题,而非常规操作、一般需求和规范熟练问题。校企双方应该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高价值伙伴。[7] 因此,选择企业要慎之又慎。最后,具备高研发投入度的高新技术企业和新型科研机构以及有较多校友工作的企业,应该是优先合作对象。那些直接由大学孵化或教授参与举办的高技术企业,即使规模较小,也不应被排除在外。
工程硕博士培养是一个“培养方案设计(目标制定、课程设计)、招生培养方案实施、(课程教学、工程实践、科研训练及论文研究)论文评价与学位授予”等多阶段、多节点构成的完整流程。各阶段企业和大学参与程度如何、如何实现校企间流程的“分”与“合”,是学院建设必须谋划的,也是实践工作者较为困惑的地方。有观点认为,要让企业全程、深度参与人才培养。笔者认为这并不符合实际。具体分合关系应考虑如下两点决定性因素:
主体功能和相对优势决定的分合关系。大学的主体功能是育人,企业的主体功能是选人、用人。大学的相对优势是育人的专业化、制度化、体系化和教育氛围,劣势是与产业界前沿工程技术开发脱节。企业的相对优势是具有前沿真实工程技术实践情境,劣势是不熟悉研究生人才培养的制度和规范。目标制定环节,企业往往只能就工程师岗位提出专业能力需求,如技术问题解决能力,还可提出一些综合素质方面的要求,更深入的企业就做不到。大学制定培养目标时的专业优势更加明显。此环节应以大学为主实施。课程设计环节,大学的优势在于能贡献主体模块;企业可贡献企业课程模块(或行业前沿课程)、工程实践模块、论文研究模块的工程实现部分等。招生阶段,大学的优势在于有一套运转多年的招生体系以保证生源质量。因此,招生阶段应以大学为主,同时兼顾企业需求。课程教学环节,理想状态是为学生提供类似超级市场、自助餐式的课程体验。大学教师授课以理论知识与方法的传授为主导,兼以案例应用展示;企业导师授课则以企业前沿技术及设备介绍及应用为主导。科研训练和论文研究环节,一般以大学为主、企业为辅,校企间“分”的程度较高。只有企业导师受过研究训练且学生论文选题与企业实践直接相关时,企业导师的深度介入才有意义。学位授予阶段,企业应参与学位论文评价,以保障论文的实践价值。
我国参与学院建设的大学均为精英研究型大学,其内部治理普遍采取重心下移、二级学院自主办院为主体结构的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校院两级之间是较为清晰的“管”与“办”的关系。然而,卓越工程师学院需打破工程人才培养“学科化、院系制”传统组织模式,要推进体系重构和流程再造。这使其更加深入到“办”的层次。从管理职责看,卓越工程师学院类似于矩阵式组织结构中具有较大弹性和灵活性的项目小组。学院建设需要招生、培养、资助、科研等教育管理职能部门人员的参与,以加强横向协作。从办学职责看,卓越工程师学院与各学院间具有如下三点互补关系:
顶层设计与协同实施。大学内部,工程硕博士培养过去主要依赖二级学院及各课题组开展。学校较少干预具体培养工作。因此,各学院和课题组的培养效果参差不齐。学院整体学科建设水平和课题组项目层次很大程度决定培养效果。卓越工程师学院理应改变这种高度不平衡情况,应在学校整体上承担工程硕博士培养的顶层设计工作,与各学院协同实施改革。顶层设计重点在于:①培养目标及能力标准的校本化总体设计;②人才培养项目的跨学科总体设计;③课程及专业实践的校级总体统筹;④培养制度中“校-企”与“校-院-师”关系的总体协调。总之,工程硕博士培养中二级学院做不了、做不好的事,应由卓越工程师学院来统筹安排。二级学院能做好的事,卓越工程师学院不能干预过多。
资源整合与共享使用。与承担研究生教育资源二次分配职能的研究生院不同,卓越工程师学院需实现从完全资源分配者到资源整合与共享使用者转变。首先,卓越工程师学院应将工程硕博士培养定位于产学研用合作的汇聚点及技术创新链的关键节点,主动谋划区域合作,将工程师硕博士培养纳入区域创新体系,参与营造卓越工程师培养整体生态。应追求与企业、政府部门等创新主体形成“边界开放、高效稳定、健康和谐的协同创新网络”。[8] 其次,卓越工程师学院应改变过去完全依托单一学科培养工程硕博士的分散格局,与各学院协同,整合校内重大学科平台、工程实践平台、驻外研究院、重要合作科研院所的育人资源,用于工程硕博士培养。第三,卓越工程师学院应以招生指标、奖学金、成果转化奖励等资源为抓手,以关键技术及应用领域为分配单元,鼓励不同学院和学科之间交叉合作育人。
卓越工程师培养在人员上涉及研究生、校内导师、企业导师三者的关系;企业内部还可能涉及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研发或技术团队负责人、学生实际指导人的关系。这些关系附着于企业项目实际推行和人才培养过程。“一企多校”“一校多企”乃至“一院多企”的合作关系,使处于不同机构的人员关系更加复杂。卓越工程师学院的成功运行,需要建立在进一步明晰各方责任和权利关系的基础上。如果其中一方的责任和权利不匹配,从其视角看收益不足以抵消投入,那么合作教育的可持续性便难以维系。
三方责权利关系的明确。表1列举了有正式合作关系的大学和企业培养工程硕博士时学生、校内导师和企业导师三方的责任和权利。当然实际合作过程中三方责任和权利可能动态变化。从责任看,对研究生和校内导师来说,大多数责任并不存在于纯校内培养环境。研究生在其中需要经历从学生到准研发人员和职场人士的身份转变,需要承担新的责任。企业实践对其能力要求会更高、更全面。校内导师则更多担任合作协调人和联络人的职责,而不是把研究生送至企业后就不闻不问。企业导师不宜频繁变动,他们不仅要承担本职工作,还要履行对研究生参与企业课题和研发任务的管理和指导职责。企业导师还需要认识到,并非所有临时性工程任务都适合交给研究生做,尽管这是企业工作的常态。理想状态是企业导师与校内导师沟通后,再分配关联性较强的任务。从权利看,表1列举的是过去容易被忽视但又真实存在的权利,必须充分考虑并予以保障。
表 1 校企合作中的三方责权利
五、制度保障的上下关系
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学院是由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大学和企业承担卓越工程师培养任务的机构。由于上下各方的目标和动员能力不完全一致,因此存在激励不相容问题,容易导致政策执行走偏。另外,政策要求一般较为急迫和刚性,多个专项高强度政策叠加,容易让学校及学院疲于应对,从而可能变相执行政策,追求形式而忽视实质。学院作为基层机构,本身并不具备有效调动多方资源的权限。因此,学院建设要有强有力的宏观制度保障,不能仅凭大学或企业的单方努力。要“以组织制度变革推进卓越工程师培养范式转型”[9],其中最重要的应为宏观治理制度。
分类培养的宏微观制度协同。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分类培养是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大背景。2023年末主管部门指导意见正式出台,为成体系分类发展给出了方向性要求和实施举措。卓越工程师学院在政策中更多是和专业学位类工程硕博士有关。建设过程中,各单位制定了不少突出专业学位特色的制度,如设立专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允许技术报告等多种学位论文成果形式、设立企业导师选聘制度等。这些微观制度需要宏观制度匹配,为之“背书”才能真正发挥作用。如果学位论文盲审与抽检制度仍按学术学位标准,仍然具有高利害性,外审人仍然坚持知识创新而非实践创新导向评价质量标准,培养单位实施微观制度就会遇到较大阻力,承担较大风险。另一方面,卓越工程师学院虽然主要面向工程硕博士培养,但预设教育路径并不完全能够适应变化的人。工程硕士继续攻读学术学位博士屡见不鲜,学术硕士继续攻读专业学位博士也非罕见。因此,宏观制度“宜粗不宜细”,才能保证培养单位坚持大原则又保持一定校本灵活性。由于我国研究生教育发展历程的特点之一是政府主导,教育主管部门全面统筹管理学位授权点审核、学科专业设置、招生、学位授予及规则制定。学院建设要“牵一发而动全身”,需要全面系统的宏观政策配套。
产教融合的宏微观制度协同。卓越工程师学院建设必须依靠产教融合,但产教融合在政府宏观政策支持下才会更顺利。宏观层次上,研究生教育事业发展与科技事业发展需要统筹治理。这样才能为企业科技资源更好地服务于高层次人才培养打通制度障碍。企业研发费用中如有和大学合作培养人才的支出,应能获得税收减免。这种有利于产教融合的制度必须在宏观层次予以安排。当前宏观政策“缺乏具体激励政策作为中介”。[10] 卓越工程师学院人才培养并不专门为某一家企业服务,而应为整个行业领域服务。因此,应该有行业从业者协会深度参与,从而保障专业学位的特色。但我国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发展并不充分,这就需要宏观政策能更多考虑推动教育部门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合作,以保障微观制度能有效运行。此外,企业组织架构与大学差异较大,校企之间对接机制的运行不易顺畅。对拥有专门科研机构的大型央企、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的大中型企业,产学研合作在业务实操层面更容易对接;对于“专精特新”小企业来说,大学相当于“巨无霸”,人员、项目等对接不那么容易。因此,产教融合宏观制度应重在建立激励框架而非发布具体举措。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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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洪大用. 以组织制度变革推进卓越工程师培养范式转型[J].教育国际交流,2023(2):9-11.
[10]刘鑫桥,张一凡. 新型举国体制下卓越工程师培养的治理机制[J].西北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3):43-51.
【论文选刊】彭湃 张雷生:《一所新型研究型大学的50年:韩国科学技术院的发展及启示》
责任编辑:骆四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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