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丨不当得利规则的细化适用

学术   2025-01-23 17:04   重庆  

正文字数共计2541字,大约花费8分钟阅读时间。


不当得利是指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使他人受到损失的事实。¹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依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文中注释1:

谭启平主编:中国民法学,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年版,第636页。


在司法实践中,普遍认可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为:一方取得利益;另一方受到损失;取得利益与受到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没有法律根据。²


文中注释2: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某发电公司诉某银行不当得利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再249号】;董某诉王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2020)陕民终1020号】。


按照不当得利的发生原因,可以将不当得利类型化为给付型不当得利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如下图:



一、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一)给付型不当得利


1、一方取得利益


取得利益是构成给付型不当得利的首要条件。这里的“利益”不仅指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增加,也包括消极增加,即本应减少而未减少的利益。具体来说,包括积极增加和消极增加两种形式:


积极增加


包括取得财产权或其他财产利益(如所有权、用益物权、债权、担保物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扩张或效力的加强(如因抵押权消灭而使后次序抵押权依次上升),以及权利或利益上的限制或负担消灭(如所有物上的抵押权消灭)。


消极增加


主要指债务的减少或消灭、本应设定的权利负担未设定以及劳务或物的使用等。


例如,甲依据与乙签订的劳动合同为其提供劳务,后该劳动合同因违反劳动法而被宣告无效,乙因甲提供的劳务而受有利益,即构成消极增加的不当得利。


2、一方受有损失


受有损失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另一必要条件。这里的“损失”既包括现有财产或利益的积极减少,也包括应增加而未增加(可得利益)的丧失。损失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如财物的毁损灭失、权利的丧失或减损、债务的增加等。重要的是,这种损失必须是由受益人的受益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


3、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有因果关系


取得利益与所受损失间的因果关系是构成不当得利的又一关键要素。这种因果关系可以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


直接因果关系说认为,取得利益与受有损失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发生;而非直接因果关系说则主张,只要两者之间具有可依社会观念认可的牵连关系,即可认定具有因果关系。在不当得利的视角下,这里的因果关系不同于侵权责任中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属于非直接的因果关系,即牵连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直接因果关系要求一方获益与他人受损必须基于同一事实;而牵连关系则应理解为“取得利益与他人受损二者发生的原因事实之间的关联”,在判断上应遵循“若没有取得利益的事实,他人不至有损失发生,应当认定取得利益和他人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规则。³


文中注释3: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理解与适用(下)》,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20年版,第620-622页。


4、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构成不当得利的最终要件。这里的“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是指缺乏受利益的法律上的原因,而非指权利或财产的取得没有法律上的直接原因。具体来说,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无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原因:即受益人取得利益既无法律上的明确规定,也无合同上的约定。


(2)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在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受益人基于原合同取得的利益,已经缺乏法律依据,此时该部分利益即为不当得利。


(3)违反法律规定:如违反禁止性法律规范而获得的利益,也构成不当得利。


需要注意的是,在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原告应当对“没有合法根据”承担举证证明责任。⁴


文中注释4: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入库案例——何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案【(2021)最高法民申6981号】。


(二)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与给付型不当得利相类似,但在非给付型不当得利中,得利人所受利益非经由给付行为而来,并且由于其获益行为给真正的权利人带来损害,此时就成立了非给付型不当得利。


目前,主要的类型包括:


(1)基于受损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如误以他人的事务为自己的事务而管理;


(2)基于受益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如受益人行为的侵权或错误;


(3)基于第三人行为的不当得利:如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导致受损人利益受损而受益人获益;


(4)基于自然事件的不当得利:如他人之鱼跃入自己的鱼池;


(5)基于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如添附等。


二、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


不当得利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其产生的法律后果上,即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请求权。不当得利之债的返还请求权是一种独立的请求权,可以与物权返还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等并存。


1、返还方式的确定


在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过程中,根据利益形态的不同,返还方式可以包括原物返还和折价返还两种模式。


原物返还适用于原物尚存且能够返还的情况;而作价返还则适用于原物已经灭失或无法返还的情况。


在选择返还方式时,应当遵循公平、合理、便利的原则,确保受损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利益返还范围


根据《民法典》第987条的规定,不当得利的返还范围原则上以受益人取得的全部利益为限,包括原物及其孳息。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受益人在取得利益过程中支付了必要的费用,这些费用可以在返还时予以扣除。


如果受益人所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返还的,应当依法折价补偿。但是,善意受益人的返还范围以现存利益为限,当现存利益已经不存在时,善意受益人不付返还义务。⁵


在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西宁八方物流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法官认为善恶意之区分标准为获益人获益时是否知道所获利益的合法性。⁶


文中注释5:

参见:刘忠友与南昌市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江西省福振路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2017)最高法民再287号】。


文中注释6:

参见:江苏新为多式联运有限公司、西宁八方物流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2022)青民申110号】。


3、返还义务的履行期限


不当得利之债的履行期限也是其法律效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当自得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取得的利益没有法律根据之日起计算。


如果不当得利人逾期不履行返还义务,受损失的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取得生效判决后,申请强制执行。


三、不当得利之免责事由


并非所有的不当得利发生以后,受益人都负有返还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了三种例外情形,即使受益人构成不当得利,也不负返还义务。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之所以否定此种给付行为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因在于,此种给付行为符合道德理念,一旦给付不能请求得利人返还。


例如:亲属误以为自己有赡养义务而进行赡养,此时赡养者就不能以没有法定义务为由向被赡养者主张不当得利返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之所以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原因在于,此时债务人所为的给付有法律依据,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给付,债权人对此项给付的受领存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此时清偿依旧可以发生债权债务消灭的法律后果,所以此时不适用不当得利返还规则。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在无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债权人受领给付并可以构成不当得利,但是如果债务人明知无给付义务仍然为给付就不能请求受益人返还,理由是,此时是债务人是对自己财产的一种处分,如果要求受益人返还就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四、结语


不当得利制度作为民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在于恢复民事主体之间在特定情形下所发生的非正常的利益变动。⁷其范围限于受益人取得利益,而非受损失的损失。⁸


文中注释7: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释义(中)》,北京:法律出版社,2020年版,第1790页、


文中注释8:

参见:广西泽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华等不当得利纠纷,案号:(2021)桂12民初216号


本文作者

声明:

本文由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创,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不得视为德恒律师事务所或其律师出具的正式法律意见或建议。如需转载或引用本文的任何内容,请注明出处。


德恒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注热点、评析热点,法律视角、防微杜渐。
 最新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