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变化

楼市   2024-09-10 19:30   内蒙古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住房保障作用,更好满足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2024年8月,赤峰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对部分政策做出调整,一起看都有哪些方面的调整吧。
简化死亡提取办理流程

8月7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赤住公发〔2024〕27 号)发布。《通知》明确,为精简业务办理流程,减轻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经济压力,简化死亡提取办理手续,法定继承人提取死亡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无需再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链接:最新通知!取消了!简化了!


取消自治区内异地购房、异地偿还商贷提取户籍地限制
8月19日,《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的通知》(赤住公发〔2024〕28 号)发布。《通知》明确,取消自治区内异地购房、异地偿还商贷提取户籍地限制。
(一)取消赤峰市缴存职工在内蒙古自治区区域内购房提取、偿还商贷提取户籍地的限制条件,缴存职工或其配偶在自治区内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自治区内住房商业贷款,符合提取条件的均可办理,不必再提供户口本。
(二)在内蒙古自治区外购房、偿还商贷提取公积金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规范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方式
8月22日,《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规范贷款还款能力计算方式。
(一)针对《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中“月还款额与月收入比上限控制在50%—60%”这一条款,结合我市实际,对征信情况(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存在逾期且影响贷款比例的,还贷能力按照家庭收入50%核算;征信情况(包含住房公积金贷款)无逾期记录或存在逾期且不影响贷款比例的,还贷能力按照家庭收入60%核算。 
(二)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时,以当前缴存基数为准;私营企业缴存职工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基数以最近三个月平均缴存额核算缴存基数。
废止《关于还清个人住房业贷款后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
8月22日,《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废止2023年8月18日下发的《关于还清个人住房商业贷款后再次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的通知》,借款人还清原商贷后,再次使用原商贷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公积金贷款额度不以原商贷剩余本金余额核算,按照我中心现行贷款政策执行。
全面实行“亮码可办”
823日,《关于全面实行“亮码可办”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自20248月起,住房公积金个人证明事项全面实行“亮码可办”,在核查异地缴存人缴存、贷款等情况时,以“住房公积金个人业务办理电子码”代替原有三项纸质证明,可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监管服务平台查询“电子码”编号,查验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相关信息并办理业务。
链接:注意!办理公积金证明有变化,这里申请“电子码”→
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
8月28日,《关于在全市推行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的通知》发布。《通知》明确,9月2日起在全市全面推行“贷款不见面审批”业务。
链接:公积金推出贷款新模式—“贷款不见面审批” 
“贷款不见面审批”操作指南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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