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娃哈哈员工发起集体诉讼,法律是遏制资本野蛮的唯一武器

文化   2024-09-07 12:45   北京  

据报道,多名前娃哈哈在职员工发起集体诉讼,状告娃哈哈。
事件的原因是,第一,20248月开始,娃哈哈集团要求与员工终止与娃哈哈的合同,转而改为与宗馥莉控制的宏胜饮料集团签订劳动合同;第二,改签劳动合同以后,员工在娃哈哈集团享有的“干股分红”权被取消,而且娃哈哈以较低价格回收员工持股会股权。

仅从报道来看,这是一件并不复杂的法律纠纷。

现代企业,职工持股是一件极其平常的事,尤其是创业初期,那些打天下的元老,会持有公司一部分股权,作为一种长期激励的方式。

从这一报道来看,第一,转签劳动合同,必须与职工协商征得同意;第二,收购股权,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职工同意。
股权收购有多种方式,举个例子,如果持股的员工主动离职,那么一般就得把股权交出来,由公司收购。这种收购条件、收购方式等关键要素,一般在职工持股会的文件中都会有规定。

至于股权收购价格,那更清楚得很了,现代企业,不是200年前的家庭作坊。

比如,可以股权的净资产额作为收购价格的依据,所有者权益乘以股东在公司所占的股份比例来计算。有时候还会在净资产的基础上考虑企业未来发展前景,调整股权转让价格。这是一个基本公式。

除此之外,股权收购还可以出资额为主要依据、以评估价额为主要依据、以拍卖价为主要依据,各有不同的应用场合。

娃哈哈的干股分红不是不可以改革,但是以什么方式很重要,协商的方式、考核的方式、重新评价持股对象的方式,多了。转签劳动合同,低价收购股权,能是最佳选择吗?
200年来,全世界最担心的,就是资本家欺负大众,马克思把这叫剥削。不只我国担心,西方更担心。你看巴尔扎克《人间喜剧》对社会的揭露,再看美国一百年前发起的“扒粪运动”,全都是冲着资本家去的。扒粪运动,主旨就是美国政府借助新闻记者的力量,深挖那些资本巨头大搞垄断、损公肥私、欺压劳工、以次充好等等丑行。美国由此出台了诸多法律。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企业形式发生了巨大变化,从前那资本家一头独占的企业,变为成千上万个股东,谁是主人,谁是打工人,界限已经不清晰了。这是《资本论》的时代没有的现象。

资本就是钱,钱本身不是罪恶,作恶的永远是人。人在守法的轨道上运行,资本就干不成坏事。

有人说,娃哈哈那些老员工,早就躺平了,就该把他们踢出去。

我觉得这话太可笑了,他们一边大骂资本家剥削,一边看着员工权益疑似受到侵害,在未经过法律判决,就敢大声同意把员工踢出去?可见他们既不懂法律,也不知道什么叫剥削,那只是一个名词,时常拿出来嚼嚼舌头,真侵害员工权益的时候,他们却站到另一头去了。

还有人说,马斯克解雇八千员工,一个招呼都不打,别说开会了,只一封邮件通知,明天你就不用来了,资本家也太黑了。

黑不黑说的是人心,人心不好衡量;劳动合同才是法律,法律就是衡量美国一些州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签署关于工作期限的协议,公司可以随时解雇员工,反过来员工呢,也可以随时离职。马斯克在法律范围内行事,当然没问题。

马斯克这种人最怕的就是员工把他们告上法庭,据说加州的律师比警察还多,美国人太愿意打官司了,解雇一个职工,不是那么容易的事。

用剩余价值来计算剥削问题,我估计现在没什么人会做这种题目了,我小时候曾经做过这种题。

今天来评价一个企业好坏,第一,它是否保障员工的利益,如果它连自己员工的权益都侵犯,那可真是“剥削”了;第二,它是否侵害社会资源和社会公众利益,比如垄断,比如恶性竞争等等。

雨果《悲惨世界》里的冉阿让,是一个苦役犯,后来也成了资本家,没人说他是个坏蛋。因为他办了一个工厂,解决了当地就业,经常做慈善做好事,促进了当地的经济繁荣。怎么着也得说他是一个“好的资本家”吧?

娃哈哈的这起纠纷,最终是法律说了算,不必牵扯其他。如果真的侵害职工权益,那可真是人设崩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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