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弘扬教育家精神加强新时代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
意见提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维护教师教育惩戒权,支持教师积极管教。”
时隔三年,国家再次明确教师的教育惩戒权。这绝对是利国利民利教育的大好事。人性都有趋利避害的特点,学习总归是苦的,如何让学生自觉自愿地学习,尤其是一些熊孩子能够自主学习,确实很难。
当年鲁迅如果仅仅有百草园肯定也是不完整的,必须要有三味书屋。而三味书屋中的寿镜吾老先生手里就有一把戒尺,这可不是一般的惩戒权,就是用来打手心的。鲁迅扎实的古文功底,很难说与这一把戒尺没有关系。
关于惩戒权,我有三个观点。
首先是赞成。惩戒能成为有效的教育手段,或者说,惩戒权缺失,教育失去了一种可能,这是不完整的教育。但惩戒不等于体罚。体罚重在“罚”,指向人,让人吃苦头。惩戒指向人所犯的事。惩戒的目的不在“惩”,而在于“戒”。
其次是取向。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让孩子懂得为自己错误负责,并非为了“教训”和“报复”,因此惩戒必须尊重学生的人格,只能罚过失,不能罚尊严,尤其反对老师情绪性的惩罚。
最后是程序。惩戒必须与激励相结合。一方面,惩戒的标准应该是确定、适度的,要让受教育者清楚什么样的行为会导致什么样的惩罚,界限在哪里,并由此学会规范自身行为。
另一方面,在制止学生错误行为时,应给予其新行为的指导。当学生的新行为一旦出现,应立刻给予关注并给予鼓励。惩戒权需要多方合力,包括社会、家长对惩戒教育的理解,所以要制定合法明晰的惩戒规则和程序。教师在惩罚的过程中应明确权利界限,并承担惩戒不当的责任。
尽管惩戒权是必要的,但我觉得真正实施仍然很难。究竟难在哪里呢?
一是难在法律。
现在是要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惩戒权,要知道这些孩子都是 未成年人,就算他们是校园欺凌的人渣,也受到未成年人保护法保护。警察拿他们也没办法的,让手无缚鸡之力老师去惩戒他们,怎么惩戒?还不是粪坑里扔石头找死(屎)?
这些大爷没找老师的麻烦,已经谢天谢地了。他们无所事事,甚至就在教室里喝酒抽烟吃肉,有恃无恐,谁敢动他们?这些人绝大多数成群结队,很多人都凶狠玩命,而且深谙法律会保护他们,让老师惩罚这些人,就意味着让老师扛炸药包、火箭筒,无论成功失败,很可能有去无回。最近的五莲的杨老师和铜陵的周老师就是活生生的例子。
《教师法》也规定,“教师不能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这逐渐成为师德的一条红线、高压线,但对什么是体罚,什么叫变相体罚又语焉不详,或根本无法界定。导致老师教育手段的弱化,在教育过程中缩手缩脚,畏首畏尾,甚至无所适从。
再加上学校不遗余力的宣传,任何时候,绝不处罚学生,已经成了一种潜规则。教师处罚学生,是教育工作的失败,是教育无能的表现。没有教不好的学生,只有不会教的老师,就是例证。
二是难在尺度。
什么叫体罚?什么叫惩戒?如何区分?所谓的体罚,字面意思,就是对身体进行处罚,那么惩戒呢?尽管惩戒的目的在于“戒”,但毕竟还是要通过“惩”来实行。请问,惩什么呢?惩罚身体就是体罚。剔除身体,惩罚别的,那就是变相体罚。横竖都是一个死。这个尺度很难把控。
一旦出问题,老师就是背锅侠。五莲杨老师让所有老师惊出一身冷汗。因为李某和王某两位学生逃课,被杨老师追回,在走廊上,用书本打了几下。结果事情就大了。
教体局对杨老师的处理通知。一是扣发一年的奖励性绩效,二是责成学校解除聘用合同,三是纳入信用系统黑名单。这基本上是当做敌我矛盾在处理一个老师了。
那么,杨老师是一个什么样的老师呢?杨老师担任14年班主任,深受学生喜爱,教育教学质量是一流的。
一个在学校被如此推崇和礼赞的老师,何以一下子就成了没有底线的老师?一切都因为课本打了几下,这就是红线,也是底线,所以一个优秀的教师,一下子不优秀了,变成了处理对象。当然这个处理已经纠正了。
那么,请问老师对于逃课的学生如何处理?如何惩戒?批评教育?批评教育无效,惩戒学生?学生反过来惩戒老师怎么办?事实上说教师是高危职业,并不是危言耸听。有时就是赤裸裸的事实。
三是难在习惯。
这些年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写进了《教师法》,早已成为教师职业道德的红线,或者是悬在头顶的达摩克斯之剑。
教师绝不能体罚或者是惩戒学生,已经形成了习惯或者条件发射,老师早已经不敢惩戒了。在老师的头脑里,惩戒早已经不是选项,久而久之,也就失去了惩戒能力。
那么在学生心目中呢?他们也已经习惯了老师的无微不至,苦口婆心,不可能接受老师的惩戒。这不仅是习惯使然,慢慢已经成为一种文化,融入了血脉中去了。一个打碎的瓷器,不可能再被修复,一个放下的戒尺再也拿不起来了。
在社会妖魔化老师的情况之下,脏水都泼向老师,好像老师罄竹难书,罪无可赦。谁让学校乱收费,谁让老师收黑礼,谁让他们开培训班,反正是该死。很多家长把孩子惯成了熊孩子,自己束手无策,却理直气壮送给老师一句话,我们说话孩子不爱听,现在孩子就全交给你了。
有成绩,你好他好大家好,但都不如自家孩子好。没成效,家长马上阳腔怪调,指桑骂槐,要求换老师,换班主任,恨不得换校长。就没想过换换自己的脑子,轻则吵闹,重则打骂索赔,老师成了出气筒。
老师是孩子王,除了和学生打交道,没有社会经验,没有社会关系,不打白不打,打了也白打。
那么,老师就没有保护了吗?
其实说起来教师也是有保护的。《教师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应该说,《教师法》的这条规定本身就有点勉强,不够硬气。教师已经被侮辱和殴打了,还只是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还有什么叫情节严重?辱骂老师和殴打老师,还不叫情节严重?非得把头打碎,腿打断,打死了……才叫情节严重?这个时候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与受害者毫不相干了,保护老师任重道远。
如果让自身保护还远远不够,岌岌乎殆哉的老师,对惯于欺凌的学生实施惩戒权,很可能如老杜所说: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