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联陞:廿四史名称试解

学术   2024-11-05 07:40   江苏  


本文转自“墨點弌堆書”公众号,选自《东汉的豪族》(商务印书馆2011年出版)一书。本公众号旨在知识分享,无其他商业用途,如涉版权,请联系小编删除。





所谓“二十四史”的名称中,除了《史记》与《三国志》之外,有十三部称“书”,九部称“史”。这些名称纯为随意选择,抑或受到传统的影响?本文拟提出一个有关这个问题的解释,并扼要地讨论中国史学上的一个相关问题。

这个解释很简单:每一部取法《史记》的史书,其名称都以“史”字收尾,而以《汉书》为典范的史书则以“书”字结尾。此说可由宋朝前所有的正史轻易获得验证。只有二十四史的最后五部似乎与这个说法不相吻合。然而,更进一步地探究其原委,我们发现这个传统所以改变,具有意味深长的原因(一个传统并不会骤然消逝)。

首先,让我们说明《史记》与《汉书》的主要差异:前者涵括数代,而后者仅及一朝。许多学者业已注意到这种差别,特别是刘知幾(661-721年)早已明确地厘清了《史记》与《汉书》的不同范畴[1]。后世因袭《史》、《汉》前例的史书遂依照本身论述之范围,分别以“史”或“书”为名。569年,李延寿将《南史》与《北史》呈献给唐高宗时,便曾声明其编纂南、北史,也是以《史记》为范本[2]。欧阳修撰修的《新五代史》,原先自题为《五代史记》,这个名称更清楚地显示了其与千余年前的《史记》都是属于同一类的作品。同样明显地,举凡称“书”的正史,都是以一个朝代为其断限。唐、宋时代,把涵盖数朝的史书叫做“史”,而把仅及一朝的叫做“书”,似乎已经形成一种传统。数代之史,合则为“史”,分则为“书”。如北齐、北周、梁、陈及隋的史书都以“书”为名;但是《隋书》的“志”却一度称为“五代史志”,因为它们原来是打算涵括那五个朝代的[3]。从目前称作《旧五代史》的史书中,还可找到另一个例子。乾隆时期的学者从《永乐大典》所保存的断简残篇中将此书复原,根据他们的研究,《旧五代史》一书包括唐宋之间五个小王朝的编年史,而且,每一部编年史都叫做“书”[4]。这些篇章仍然称为《梁书》、《唐书》、《晋书》、《汉书》与《周书》。当然,我们不应该把这些篇章标题与名称相同的断代史书混为一谈。

其他证据可以在《三国志》中找到。这部史书的三个部分,一般的确称作“吴志”、“蜀志”与“魏志”;但宋代以降诸多版本的目录及各章标题中也曾标作“魏书”、“蜀书”与“吴书”。刘知幾在他的《史通》卷一,页一五上,也把《三国志》纳入“汉书家”里头。

《隋书 ·经籍志》与《新唐书·艺文志》中,载有一些史书虽以一朝为断限,而仍称为“史”。《隋书》卷三三,页二下一三下,登录江淹(444-505年)所撰《齐史》13卷,许亨(517-570年)所撰《梁史》53卷,以及牛弘(545-610年)所撰《周史》18卷。这些书名似乎和我的理论相冲突;可是,根据史料[5],这三部作品没有一部成书。因此,我们无法确定《齐史》、《梁史》以及《周史》之名称是否便是原来的书名,或者只是如同齐、梁等朝的史书,只为表明这些作品的性质而已?更有趣的是《史通》卷一二,页一八上、下,江淹的《齐史》被记载为《齐纪》,而牛弘的《周书》在《史通》卷一二,页二八上则称为《周纪》。

《新唐书》卷五八,页四上记载《齐史》、《梁史》、《陈史》、《周史》与《隋史》的作者为吴兢(死于479年,年逾八十)。但是,根据《旧唐书》卷一〇二,页二○上的《吴兢传》,上述五史是由于吴兢认为当时通行的五朝史书卷帙庞杂繁冗而着手编纂的。他的五部史书都称为“史”,可能是因为准备汇辑为一部通史来取代五部旧有的作品。

到此为止,这个理论不失为正确。但是,为什么宋朝以后的五本断代史书都叫做“史”,而不是“书”呢?或许有人认为这是为避免和业已存在的一部名为《宋书》的断代史发生混淆起见,所采取的新方案。但是,如果我们还记得前文中刚刚讨论过的书名重复之事,这种想法是无法接受的。宋代的史家为什么如此大胆,敢于随意采用重复的标题?而元代的史家又是这样的胆怯、机灵,而不愿采用一个重复的名称?还是当元朝编修宋史时,“史”和“书”的分野业已泯除了呢?

要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记住《宋史》、《辽史》与《金史》都是在声名显赫的脱脱丞相主持下,同时编修完成的(1343-1345年)。虽然早在1261年时,已经有人上书提议编纂辽史和金史,而且在1279年(宋朝灭亡之年)时,朝廷也颁布了编撰三朝史书的命令,但由于史家对待这三个王朝,彼此的态度并不一致,修史工作一直到1343年仍然没有太大的进展。一些史家认为宋朝皇帝才是正统所在,惟有他们才能列入本纪,而辽与金的统治者则应视为僭伪之主。另一批史家则认为,由于辽与金这二个王朝都位于北方,其历史应题为“北史”,而北宋的历史则应名为“宋史”,南宋为“南史”[6]。这些史家的心中,显然是以李延寿的《南史》、《北史》为典范,因此,这些史书以“史”为名,是契合传统的。编修总裁官脱脱决定把这三个王朝都看作正统,各编一史。他所采取的是折衷的立场,但他多少仍沿袭了“史”的格式。他在“三史凡例”一文中,很清楚地表示:“一、帝纪,三国各史书法准史记、西汉书(即前汉书)、新唐书;各国称号等事准南北史。”[7]三史合观,确是足以称“史”的。

至于《元史》和《明史》,我们只能假定它们的命名,乃是因袭错误的先例。虽然,并不是所有撰述元明历史的史家,都遗忘了“书”这个字。所以,我们有一部清代史家所写的《元书》[8],和三部《明书》,一部为明人所撰,两部成于清人之手[9]。

大体上,以《汉书》为典范的史书远比遵循《史记》者多,换句话说,中国的史家撰写断代史(一朝之史)多于通史(通贯之史)。但是曾经也有过抗拒这股强大趋势的反动。著名的佛教保护者梁武帝是最早试图编撰通史的人,他任命一个名叫吴均(469-520年)的史家负责从事这件工作[10]。这部著作计划涵括远古以迄南齐之悠长时代,将命名为《通史》。不幸吴均在编纂完成之前去世,他所遗留下来的六百余卷也未能留存,以致我们今天对这部卷帙浩大作品的内容,仅有少许零星的认识而已[11]。

至于《汉书》,依据班彪本来的计划是承袭《史记》的通史体例,用以补足《史记》,但其子班固更改计划,因而缔造了断代史的典范。

宋代学者郑樵(1104-1162年)极重通史,他痛诋班固不能绍承父志。郑樵甚至说司马迁与班固之比,犹如龙之于猪[12],判若天壤。他自己的著作 ——《通志》是部通史,而且实际上他也打算命名为《通史》[13]。

一般把《通志》、《通典》与《文献通考》合称为《三通》,这在某种意义上是不太适当的,因为前者以司马迁《史记》为圭臬,乃是一部涵盖古今的通史;其余二者则是典章制度的百科全书。由于郑樵《通志》中的“略”,在价值上远超其他部分,所以这三部书就被合称为《三通》。

一位宋代学者则成功地实现了编撰通史的构想,司马光所修的《资治通鉴》至今仍被视为通史类史书中最杰出的作品。有趣的是,司马光开始编撰此书时,原想将之命名为《通志》[14]。现在的名称为神宗皇帝所赐,仍存“通”字[15]。

明、清的学者几乎完全放弃了撰述通史之传统,仅有少数作品是为了补充《通鉴》而作[16]。

但是,从章学诚,我们听到了荒野中呼号的声音。他的名著《文史通义》中有一篇名为“释通”的文章,便在表达他对这个问题的看法[17]。他偏好通史,并指出通史有“六便”与“二长”,相对之下也有“三弊”[18];在“申郑”篇中[19],他极力为饱受与他同时之学者批评的郑樵辩护[20]。他认为郑樵是一位独具创见的史家,就此而言,甚至可能凌驾司马迁和班固之上。然而,章氏的见解无法被其他专务文字、声韵、校勘之学者所接受[21],正如一位卓越的评论者 ——章炳麟所贴切地指出:“清代史家,考史者多,作史者少。” [22]章炳麟认为值得一提的七部清代史著中,仅有一部是通史,即毕沅(1730-1797年,见Hummel,前揭书)的《续通鉴》,其余六部都是记述宋、元以及明代史事的史书。

[1]《史通》(《四部备要》本)卷一,页一二上—一五上。

[2]《北史》卷一○○,頁三十三上,献书的年代载于《唐会要》(江苏书局本)郑六三,页四下;同见《玉海》(浙江书局本)卷四六,页三五下——三六上。

[3]《史通》卷一二,页二九下——三○上。

[4]《旧五代史》“凡例 ”。一些学者认为《旧五代史》最初的宋版本仍为私人所收藏,参见金毓黻:《中国史学史》。

[5]《隋书》卷三三;《陈书》郑三四;《南史》卷六○

[6]见王圻:《续文献通考》(1602年本);冯家昇:《了史源流考与辽史初校》。

[7]《辽史》(百衲本)。

[8]曾廉:《元书》卷一○二。此书列传部分之索引收于《哈佛燕京专刊》第35号。

[9]第一部书的作者是邓元锡(1527—1592),他的作器有45卷;第二部书者为傅维麟(死于1667年。)他的作品有171卷,亦见《四库全书总目提要》。第三部书是查继佐(1601—1676)的《罪惟录》,共102卷。其书原名为《明书》,在庄廷□(约死于1660年左右)案发生后,因惧怕文字狱而改名,见《罪惟录》;以及金毓黻《中国史学史》。

[10]《梁书》卷四九;《玉海》卷四七。

[11]《史通》卷一。以及金毓黻《中国史学史》。我只有在《梁书》卷三的“本纪”找到一段资料,但并未记载时间。

[12]《通志》(《十通》本)。

[13]《夹漈遗稿》(《函海》本)。

[14]《宋史》卷三三六。

[15]《资治通鉴》(四部备要)“神宗序”。

[16]如薛应旂(1535年进士)的《宋元资治通鉴》一五七卷;以及徐乾学(1631—1694年)的《资治通鉴后编》一四八卷。

[17](《四部备要》本)卷四。

[18] “六便”是:免重复;均类例;便铨配;平是非;去抵牾;详邻事。“二长”是:具剪裁;立家法。“三弊”:无短长;仍原题;忘标目。

[19] 卷五,页一上一三上。

[20] 金毓黻:《中国史学史》,页一六六。

[21] 何炳松在他的《通史新义》(上海,1930年)序,页二一一三中,曾综论中国“通史”的发展。

[22] 章炳麟:“清代学术之系统”,《师大月刊》第10期(1934年),页一五七。此文为1932年章炳麟在北平的演讲,由学生柴德赓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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