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權侵佔⇋“佔屋運動”⇋政府整治空屋

文摘   社会   2023-06-17 09:08   香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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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中信泰富經濟研究部  梁曉

摘自《參閱文稿》No.2023~11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

——[]杜甫《茅屋為秋風所破歌》

疫情阻礙國際往來,有海外華人長時間沒回家,突然發現房子被“佔領”,而且一時半會兒還要不回來?不僅在西班牙,還有澳大利亞,國內社交網絡轉載,網站媒體加入討論,天方夜譚吸引眼球。

一、普通法系的“逆權侵佔”

逆權侵佔adverse possession,又譯反向佔有,“是普通法系中獨有的概念,是指佔有方可以通過佔有這一行為,佔有他人土地,在達到法律設置的時間後,佔有人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譬如,香港發展局官方簡介“逆權管有”即逆權侵佔,重點就是時效:“逆權管有是時效法律的一部分。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如私人土地被他人佔用,土地業權人提出訴訟收回土地時,有關訴訟必須於訴訟權產生之日起12年內提出。一般而言,當土地擁有人已中止使用土地,而佔用土地的人士已取得對該土地的管有,訴訟權便產生。”換言之,私人土地或房產,甚至通道、樓梯間,如果被連續佔用超過12年,其所有權人逾時未提起訴訟明確表示要收回,就很可能會喪失業權,具體由法院根據每個案例的實際情況而判定。

2021年9月發展局局長黃偉綸答香港立法會議員提問:“關於逆權管有的法定機制與《基本法》下保護私有財產條文(即第6條及第105條)的關係,本地法庭曾就此作考慮。法庭認為,香港目前沿用契約註冊制度,業權以管有為基礎,並非以註冊為基礎,契據文件的註冊只作紀錄而非保證業權。法庭亦指出,逆權管有機制多年來在處理土地業權問題時發揮實際作用,同時鼓勵業權人維護其土地權利和善用其土地,因此符合公眾利益,沒有抵觸《基本法》保障的私有財產權。”

發展局局長鄭重引用的法庭判例2006年“裕傑發展有限公司訴律政司司長及其他人”就是大名鼎鼎的香港恆基地產附屬公司被逆權侵佔、上訴失敗、輸掉12萬平方英尺大埔農地案件。案中的農婦母女1962年起霸佔五幅毗鄰大埔翡翠花園的12.1萬平方英尺農地,到1982年已滿20年符合逆權侵佔要求,1990年代恆基為爭回土地引發連串訴訟。興訟十幾年,2006年終審恆基敗訴、申請司法復核也失敗,2007年再換一個角度向高等法院申請司法復核仍被駁回。2018年恆基斥資一億多港元,買回其中三幅地合共九萬多平方英尺,規劃為住宅用途。大地產商真金白銀支付一億多,未計打官司+策劃運作30年花費的人力物力財力,雖然買回的只是被侵佔的大部分土地,總算為這場佔地“馬拉松”畫上一道休止符。

逆權侵佔在香港並不罕見,信手拈來媒體報道:2013年〈工廈士多夫婦,逆權侵佔勝訴〉,〈居民逆權佔地,贏荔園公司〉,2015年〈已故女星梅綺,物業被申逆權侵佔〉,〈姨丈託屋後失聯,老婦申逆權侵佔〉,2016年〈通道鋪霸佔七成官地,阻裕民坊重建〉,2018年〈老婦申逆權侵佔唐樓後梯,結果得四鐵櫃〉,……再看2002~2013年市區和新界物業逆權侵佔案件的結果統計,總計180項判決中,既有擅自佔地者勝訴,也有業主勝訴的。(見下表)

表:2002~2013年香港已裁決案件中擅自佔地者或業主勝訴的情況

來源: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逆權管有》報告書

不僅在香港,“從英美普通法的角度檢視,其法理基礎在於物盡其用,而為使土地不致荒廢,便於土地的開發利用以期發揮效益之目的,同時也告誡地主有維護地上權的責任義務。”在實際操作上,“美國各州大致支持地上權可經‘逆權侵佔’之立法用意,雖說各州規定稍有差異,基本上要件相同”。

二、大陸法系的“取得時效”

大陸法系國家的成文法也有類似的法規。取得時效Usucapio(英文Acquisitive Prescription)又時效取得。“取得時效制度源起羅馬法,後被法、德、日、瑞士、意大利等大陸法系國家繼受,……取得時效允許通過持續、公開、和平的佔有取得所有權。從表面上看,它表現為對在所有權上睡眠的權利人的一種懲罰,與民法保護私有財產的宗旨相違。……其背後肯定有一個比保護個人財產權更高的利益考量。”例如在羅馬法時期,主要價值之一就是“調節所有人和需要人之間的矛盾,平衡有餘與不足,鼓勵使用他人廢置之物,以使物盡其用。伴隨羅馬帝國擴張史的,是流血、動亂和不斷增長的物資需求。對物尤其是土地的充分利用,是經濟恢復的根本,是戰爭得以繼續的基礎。……”

關於取得時效制度的具體規則和要件,甄增水梳理對照了公元前6世紀~公元7世紀中葉的羅馬法,拿破崙時期法國《民法典》為代表的近代民法,以及德國《民法典》和瑞士《民法典》為代表、始於20世紀初的現代民法,時間跨度超過兩千年,“對他人之物一定時間自主佔有,是取得時效制度永恆的主色調,時代的變遷不能使之有絲毫減色。”演變至今日,在適用的客體方面,“即使登記的不動產也不例外。

      在大陸法系國家,取得時效無非有四大存在理由。其一,尊重長期存在的事實狀況;其二,避免年深月久造成法院審判的舉證困難;其三,不保護在權利上睡眠者;其四,彌補法律行為形式上的缺陷。

——徐國棟〈反向佔有、取得時效、佔據空屋運動與所有權積極行使義務 ——兼論《魏瑪憲法》第153條的歷史根源〉,《經貿法律評論》2020年2期

有源遠流長的法律基礎作為土壤,每當遇到合適的時機,逆權侵佔或時效取得就會蓬勃發展,甚至席捲各國成為“運動”。

三、佔據空屋運動

“佔據空屋運動(squatting movement)是一種社會運動,旨在佔用閒置土地、臨時或永久廢棄的建築物,作為農田、住房、會議場所或社會和文化中心。其主要目的是聲討控訴,同時呼應社會運動參與者們認識到的實現住房權的經濟困難。……佔據空屋運動被一些作者視為1960年代後期出現的新社會運動(New Social Movement)之一。”

佔用空置房屋和建築物以滿足住宿等需求的做法起源於1960~70年代初期的英國,“該運動迅速傳播到丹麥、荷蘭和德國,每個國家都有不同的細微差別。……德國佔屋的第一波浪潮與1968年的學生運動有關。第二波佔屋浪潮始於1978~79年,當時政府宣佈在柏林舊區設立重建區;情況變得令人憤慨:當無數的公寓空置時,住房需求猛增。在這種情況下,佔屋運動再次出現,首要目標正是受這些重建計劃影響而空置的房屋。……佔據(荷蘭語Krakers)在阿姆斯特丹的年輕人中非常受歡迎。多年來,荷蘭已成為歐洲佔據空屋運動最穩定的國家,因其找到了對話的態度和當局的支持。”這些支持包括:第12305號法律——規定一處房產只能閒置一年——的實施;又如,阿姆斯特丹市政府公佈了一份可居住房屋的目錄,如果業主既丟空房屋,又達不到對房屋進行最基本維護的要求時,房產就會被納入目錄。

徐國棟梳理了荷蘭佔據空屋運動發展及衍生的社會和治安問題、相關的立法過程和關鍵的法院裁決:1964年發生首次佔據空屋運動;1971年最高法院裁定佔屋者也享有住房安寧權(即阻止他人違背佔有者意志隨意進入的權利),體現“人權高於財產權”;1981年頒佈《空置法》Leegstandswet,詳盡條款賦權市政機構,干預迫使房屋所有人出租空置房;1994年《荷蘭刑法典》429條新增處置佔房者的條款,唯其適用條件均為空置不足一年的房屋,“等於允許佔房者佔據空置一年以上的房屋”;2010年頒佈《強佔與空置法》Wet Kraken en Leegstand將佔屋列為犯罪行為,但《荷蘭憲法》仍把住房權看作一項人權,為投機而囤房被視為非法;隨後,2012年的一個裁決裁定房主為拆房而驅逐佔房者行為違法,應運而生雙方事先磋商“反佔房協議”——由可能的佔房者作出允諾,在房主需要出售、出租或拆除房屋時立即騰房。

2018年12月1日,巴塞羅那,“佔屋運動”示威活動中的抗議者

德國、荷蘭和丹麥等,以及近年的佔屋新聞熱點西班牙,是大陸法系國家;而英美法系的英國則是佔據空屋運動的主要發源地。“一個例子是1945~46年在英國由退役軍人組織發起的佔領前軍營浪潮。”“一些從戰場歸來的老兵無屋可居,遂佔據了英國南部一些大城市的空屋。爾後,佔據空屋運動蔓延開來,於1960年代達到高潮。到1975年,英國約有五萬佔據空屋者。佔據空屋運動旨在實現居住正義,讓富人空置的房屋給無家可歸者居住。依據英國1980年《時效法》,房屋所有人的返還請求權必須在12年內提出,而佔屋者在住滿空屋十年後,可以申請變更房屋所有人登記。在兩年的申請期內若未發生爭議,佔屋者即可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原所有人無權採取法律行動收回房屋。

四、房屋空置稅

佔據空屋的始作俑者和追隨實施者多為民間力量,房屋空置稅則由政府直接主動出招,管治目標明確。

加拿大溫哥華連環出擊的空屋稅,可視為一個典型。首先是2017年溫哥華市一級推出的“空屋稅Empty Homes Tax”,旨在“將空置或未充分利用的房產歸還給在溫哥華生活和工作的人,作為長期租賃房屋”。就空屋稅而言,業主只能擁有一個主要居所。按2022年稅率,“被視為或宣佈為空置的房產將按該房產2022年評估應稅價值的3%繳納稅款”;2023年該稅率將提昇至5%實施五年後,溫哥華市奏捷:2020年被確認的空置房屋49%在2021年已轉為有人居住,2021年的空置房屋總數比2020年減少了20%。

再接再厲,溫哥華所在的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C省)2018年開始徵收“投機與空置稅Speculation and Vacancy Tax”——“旨在將空置房屋變成BC省人民的住房,並確保外國業主和主要以外國收入為主的人為BC省的稅收制度做出公平貢獻。”2019及以後年度的適用稅率,外國業主和衛星家庭稅率2%,其他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業主(非衛星家庭)為0.5%。BC省報功:2021年度是該稅種實施的第四年“有57%的收入來自外國所有者、衛星家庭、居住在BC省以外的加拿大人和其他非BC居民所有者”超過7800萬加元可用於“可負擔房屋affordable housing”項目。

2022年度,加拿大全國範圍新增“未充分利用住房稅Underused Housing Tax”稅率1%,納稅標的是“加拿大境內空置或未充分利用房屋的所有權”,該稅通常適用於非居民、非加拿大國籍的業主。

此外,溫哥華還有基本的房產稅Property Taxes(地稅),不同城鎮略有差別,2022年度平均稅率約在0.27%左右。

簡單計算,2022年一個外國人在溫哥華市持有一棟市價130萬加元、空置時間超過六個月的房屋,需交納的最高稅率為市級3%+省級2%+國家級1%+基本房地產稅0.27%=6.27%,乘以房屋評估市值,該年度的稅額近8.2萬加元;按2015~20五年溫市房價漲幅約27%倒算,幾年前房子買入價大數100萬加元。——如果繼續不管不顧每年“空屋”六個月,各項空置稅加總,交上12年左右,就等於當初買房子的總價了!而且,按上述稅率組合的權重,以往讓人聞之色變的房產稅,反倒成了細枝末節的零頭。

空置稅有用嗎?“有強有力的證據表明,空置房屋稅正在減少溫哥華空置住宅的數量。根據本市空屋稅項目收集的數據,經過2017~21五個年度,空置物業數量減少了36%。……自該稅實施以來,超過1.15億加元的有關稅務淨收入已被用作支持溫哥華的可負擔房屋計劃。”例如“社區房屋補助計劃Community Housing Incentive Program”。而且,溫哥華的房價也應聲下降了。見賢思齊,首都渥太華2022年批准通過了類似的“房屋空置稅Vacant Unit Tax”,2023年開始實施,稅額按財產評估價值的1%計徵。

加拿大各級房屋空置稅特立獨行?法國巴黎的空置稅不遑多讓。
法國1998年開始徵收房屋空置稅,稅額根據住房的勘定租金價值來計算,按不同地區住房緊張程度分為兩類:1、空置住房稅TLV(vacant housing tax),由國家徵收,適用於位處“緊張地區zone tendue”且空置一年以上的房屋,目前稅率是第一年17%,隨後年度增加至34%;2、空置房屋稅THLV(housing tax on vacant dwellings),主要應用在不適用TLV的地區,由各地市政府徵收,稅率可以因城市而異。學者Mariona Segú長期追蹤研究,自從法國引入了空置住房稅TLV,減少空屋頗有成效:“該稅導致1997~2001年間的空置率下降13%。對於最初空置率很高的城市,其作用更是加倍的。我們的研究結果還表明,大部分空置住房轉變成了主要住宅。……該稅在減少長期空置方面特別有效。”

法國相對於其他國家還有一項政策優勢——“法國的情況很特殊。所有居民,無論是租客還是自住業主都要繳納居住稅(habitation tax),這樣就可以清楚地計算空置單元。”原理不複雜,一名業主只能申報一項住宅作為自住用途,名下如果還有其他住宅、既沒有對應繳納居住稅的承租人,又無合理的原因申報,基本上可以劃入空置住房的範疇了。

重中之重是巴黎,原本就在“緊張地區”,適用較高的空置住房稅TLV稅率。不過,面對愈演愈烈的住房緊張情況,巴黎市議會仍覺得力度不夠。巴黎從2015年開始對空置房屋徵收相當於公平市場租金價值20%的附加稅。2017年1月再接再厲,巴黎空屋稅跳昇至三倍,達到市值租金的60%。

德不孤,必有鄰。

澳大利亞墨爾本,“空置住宅土地稅Vacant residential land tax”從2018年開始徵收。誰說西方文明不鼓勵告密?為全方位幫助業主如實申報空屋,“如果您懷疑業主未履行其義務,鼓勵您與我們聯繫並舉報。”並附舉報表格鏈接。不耽誤全國統一徵收的“外國業主空置費Vacancy fee for foreign owners”2017年12月實施。同時,還有墨爾本所在維多利亞州的“海外缺席所有者土地附加稅Absentee owner surcharge”適用於在當地擁有房產、卻通常不居住的非公民或非永久居民。

英國對空置房屋額外加稅(empty home premium)。英國房產稅正式名稱“市政稅Council Tax”,由地區政府徵收,稅額不一,稅收用作支付社區的各種服務,如街道清潔、消防、道路維修、醫療及公立學校等等與居民息息相關的社區服務。在英格蘭和威爾士,如果房屋空置兩年或以上,加收額外的市政稅;如果空置十年以上,最高可能要徵收正常市政稅的四倍。蘇格蘭則對空置一年或以上的房屋加倍徵收市政稅。英國的額外房產稅並非一蹴而就。譬如英格蘭的BCP管理區明確定義,“當一處房產不是任何人的唯一或主要住所(居住地)時,該房產即為無人居住。”當地從2013財年開始對空置兩年以上房產徵收1.5倍市政稅,逐步細分為空置兩年、五年、十年以上不同等級,再逐步調昇最高級別的懲罰性稅率(詳見表~1)。如何落實監管?還是鼓勵告密:布里斯托爾政府網站廣而告之:“可以使用〈市政稅查詢表〉,告知我們某物業無人居住或沒有裝修”並貼心附上填表鏈接。

表~1:BCP管理區空置物业需缴纳的市政税比率變化

這還不夠。英國市政稅分八個級別定額徵收,目前最高H級房屋(估值32萬英鎊或以上)一年的市政稅平均三千多英鎊,意味著很多頂級豪宅即使加倍收稅每年也不到房價的1%。《衛報》2014年黑體大標題〈對空置房屋徵收重稅〉批評當時的空屋加倍市政稅“對高端市場來說幾乎沒什麼威懾作用,……這種‘買了就走buy-to-leave’投資的興起,正把倫敦的大部分地區變成一座鬼城(ghost town)。”大倫敦的伊斯靈頓自治市“面對一個不受約束的市場”索性提議案“對空置房屋處以六萬英鎊的罰款,”而且具體規定“業主需要提供水電費等證據來證明有人住在那裡。”

在美國的不同地方,也有針對空置房屋的懲罰性措施。例如首都華盛頓DC,針對第三級別“空置物業vacant properties”和第四級別“破舊物業blighted properties”分別按物業評估價值5%和10%徵收房產稅;作為參照,第一級別普通住宅物業是按0.85%徵稅。三、四級別分別是一級的近六倍和近12倍!鼓勵告密:政府網站接受投訴舉報,如果業主未如實填報物業空置情況,還要被處以罰款。制定出第三、四級別高額房產稅的法案2010年通過,從2011財政年度起實施至今。按華盛頓DC目前的最高一級稅率,破損房屋丟空十年不打理,稅款總額等於房屋評估價值。

不履行交稅義務,有什麼後果?截止2023年4月,美國已經有17個州通過了全面的州授權土地銀行立法(land bank legislation)。“通過州授權法規授予土地銀行的示範權力包括但不限於,通過拖欠稅收的執法程序獲得不動產的能力,……”譬如,“底特律土地銀行管理局的使命是將該市荒廢和閒置的房產重新用於生產用途。我們利用各種銷售計劃使底特律人能夠擁有房屋和購買土地。此外,我們通過合規計劃進一步履行我們的振興承諾,要求翻新和入住以改善社區並打擊房地產投機。”除重大節日外,每天朝九晚五在網站上拍賣房屋。芝加哥所在的庫克縣2013年成立土地銀行CCLBA,“旨在解決庫克縣大量空置住宅、工業和商業地產的問題。……將通過購買、捐贈、沒收和其他轉讓獲得財產、留置權、票據或契約。”

澳大利亞,根據1993年《地方政府法》Local Government Act第713條,只要任何土地或房屋的業主“自應付之日起超過五年未支付房地產稅及費用”,當地的市政委員會Council有權將之出售,以償還應付稅、費金額,包括應計利息。近期的拍賣案例,既有土地也有房屋,無遠弗屆,包括悉尼所在的新南威爾士州,以及遠離首府阿德萊德的南澳內陸小鎮。

五、私有產權“神聖不可侵犯”?

“香港現時所適用的物業轉易機制,仍是契據註冊制度而非業權註冊制度。現行的契據註冊制度並不保證業權。現時即使某人已註冊為物業的擁有人,其業權仍可能會有不明確或不妥善之處。因此,土地業權是相對的,而業權誰屬最終要視乎土地由誰管有而定。”
即便將來香港完善、細化了土地註冊制度,私有產權也並非“神聖不可侵犯”。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以英格蘭與威爾士的土地註冊法令為例,認為註冊記錄完備、保障私有產權、有確鑿理據並限制在小範圍實施逆權侵佔,這三者可以“適度平衡”:

     在各個已對逆權管有的應用施加限制的司法管轄區中,我們相信《2002年土地註冊法令(英格蘭與威爾士)》Land Registration Act 2002(England and Wales)附表6所採納的條文,可以在確保註冊紀錄冊資料完備、保障私有產權,以及令逆權管有的法律在有令人信服的理據時只可用於範圍極窄的情況三者之間取得適度平衡。基礎的原則是,單憑逆權管有不能令註冊產業的業權終絶。

——筆者黑體加重;香港法律改革委員會:〈《逆權管有》報告書摘要〉16頁,2014年10月20日。

再看大陸法系,可以直接參照《魏瑪憲法》153條的立法原意:

      1919年的《魏瑪憲法》第153條第3款規定,所有權附有義務,其使用應同時服務於公共利益。……《魏瑪憲法》因為希特勒的上臺而壽終正寢,但在納粹覆滅後制定的《德國基本法》第14條保留了《魏瑪憲法》第153條第3款的規定,這證明了這一規定的合乎時代性和頑強的生命力。它向我們宣告:所有權並非絕對的,而且自古就未絕對過。

——筆者黑體加重;徐國棟:〈反向佔有、取得時效、佔據空屋運動與所有權積極行使義務—— 兼論《魏瑪憲法》第153條的歷史根源〉,《經貿法律評論》2020年2期

      現代民法存在的時代,資本主義已從自由競爭過渡到壟斷階段,民法的價值本位也滲透了社會本位的因素,消費者保護、定型化契約、所有權的限制、勞動契約的干涉都是民法基於實質正義對契約自由所有權絕對原則的限制,是社會本位對個人本位的修正。

——筆者黑體加重;甄增水:〈取得時效制度在大陸法系中的演變〉,《南京大學法律評論》2011年1期

看來,無論英美普通法系,還是歐洲大陸法系,同此心,同此理。私有產權並非絕對真理高高在上。

英美法逆權侵佔(反向佔有)和大陸法取得時效,“儘管要件規定頗為不同,但在存在理由上,兩種制度頗為接近。……要言之,反向佔有制度的哲學基礎是功利主義,即追求最大多數人的最大幸福的主張,適用這一制度,儘管原所有人或其繼承人的利益受到減損,但物由於盡了其用,社會利益的總量得到了增加,多數人的幸福感相應地得到了增加。當然,反向佔有制度也宣告了所有權神聖論的破產儘管有學者聲稱近代興起過所有權神聖的理念,但從歷史來看,所有權只有在它得到積極行使時才是神聖的。

直接擺在眼前的,加拿大疊床架屋徵收各級房屋空置稅,侵犯合法購房~買地業主的“神聖”私有產權?溫哥華市政府說得明白,“旨在解決住房危機並為溫哥華居民提供更宜居和負擔得起的住房”。BC省政府也沒藏著掖著,“旨在將空置房屋變成BC省人民的住房。”——短期目標,給租房市場增加供給=壓抑房租上漲;中期成就,庫房專項稅收專款專用,提供“本地居民可負擔的住房”以及相關補貼;延伸效應,提高炒賣房產成本,也增加了買賣的“摩擦係數”,壓制炒風平抑房價。——買房還連著一家子租戶,要麼提前通知解約賠償,要麼連租約買入,畢竟不如交易空屋乾淨利落。

政府直接出手有法理依據?早在北美殖民地時期,文采斐然的英國王室牧師約翰·多恩1622年在對弗吉尼亞公司的一次佈道中明確說:“在自然法和國際法中,一片土地如果從來沒有任何人居住過,或者被之前的居住者完全遺忘或長期拋棄的話,它將可以為那些想要擁有的人所擁有。”多恩引述的法條是“國家必須採取措施使每個人都能為了國家的最佳利益不斷改善他擁有之物”。當然,結合時代背景和地域,此處主要針對的是北美原住民“地主”。

美國建國後,針對有的地方私有土地不被耕種,而窮人卻得不到可以耕作的土地,傑斐遜曾呼籲政府“在地產價格上漲時以幾何級數相應地提高對地產徵稅的份額”,慨嘆“顯而易見,目前產權法律的範圍擴展太大,以至於侵害了自然權利”。林克雷特《世界土地所有制變遷史》解讀,“換句話說,在兩種權利相互衝突的場合,獲得幸福的自然權利應當優先於財產權。……(傑斐遜)他相信一個民主的政府有權制定法律,使地產的所有狀況都符合公共利益,對於共和政體的政府而言尤其應該如此,……傑斐遜堅決主張,為了達到那個目的,政府應該通過增稅的干預手段限制產權並重新分配財富,那不僅是權利,還是一種職責。”《美國獨立宣言》主要執筆人的關注點,顯然不是還沒學會囤積私有土地的印第安人。

遙相呼應兩千多年前《周禮》託名周公旦、定型於戰國,囤積土地不耕種的要徵稅:“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漢書》亦步亦趨細化執行課以重稅:“又以《周官》稅民:凡田不耕為不殖,出三夫之稅;城郭中宅不樹藝者為不毛,出三夫之布;

延伸開來,處理空置房屋的政策措施多為因勢利導。二戰後百廢待興,巴黎“房荒”住房短缺,政府強勢徵收空置房,就連畢加索大名鼎鼎享譽國際也沒能豁免,只好“頗為憤慨”自己發牢騷。1960~70年代房屋短缺,英國、荷蘭、德國佔據空屋蔚然成風發展成“運動”……新世紀金融海嘯後貧富分化加劇,西班牙、法國、美國逆權侵佔個體行為鑽法理空子此起彼伏,為了“維穩”警察對民事糾紛也不傾向下狠手驅逐,“擅自佔有Squatting”英文單詞直譯蹲坐、蹲住不走了,全球網絡指導在各國法律環境下如何佔屋求存,業主即使買了專門的產權保險Title Insurance,面對逆權侵佔也可能有若干免賠條款。更有各地各國政府相繼主動出手,溫哥華、渥太華、巴黎、墨爾本等大城市及房地產熱點地區直接冠名“空屋稅”,英國空置房屋的房產稅加倍甚至四倍,美麗尖首都空置物業近六倍的懲罰性稅率,經濟手段“明火執仗”挑戰私有產權,保障本地居民的居住權,勉力維護社會福祉和公平。

      “2010年3月,有消息稱,國家電網公司近期在全國660個城市的調查顯示,有高達6540萬套住宅電錶連續六個月讀數為零。”這個數據,超過整個日本或俄羅斯或半個美國的住宅總量。全國城鎮居民家庭2.3億戶,算下來,每3.5戶城鎮居民面對一套黑燈瞎火。……2012年“北京核對空置房屋381萬戶”。這個數據,超過三個新加坡或1.5個香港的住宅總量。北京市常住人口1962萬人=775萬戶,算下來,每兩戶北京居民面對一套黑燈瞎火。

——梁曉:得民心者得天下:居者有其屋——八論“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參閱文稿》No.2016~1。

摘自《參閱文稿》No.20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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